琼海市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规定.docx
琼海市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管理。房屋消防安全,电梯、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违法建筑的处置和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严格对照职责要求,加强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审批、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居民自建房建设施工的业务指导和施工工匠培训以及纳入公共建筑管理的自建房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乡规划、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审批、建筑风貌、建设过程规划执行监督、自建房规划验收工作和房屋权属登记等,配合市综合执法局及属地政府做好监管和执法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房建设宅基地的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自建房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等审批过程的业务指导和信息系统培训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各镇(区)属地政府开展居民自建房日常巡查管理工作,负责对居民自建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和安全文明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各镇(区)负责落实辖区内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属地管理责任,履行居民自建房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装修等建设活动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交违法线索,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违法事实信息资料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镇(区)开展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本村(社区)居民自建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活动的日常巡查,制止居民自建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所在镇(区)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自建房质量安全建设行为进行监管。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四条农村居民自建房按照“多规合一”、“一户一宅”和“建新拆旧”的要求,新建农房选址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并合理避让自然灾害风险区,执行逢建必报制度,由镇(区)属地政府审批并颁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征地拆迁安置区居民自建房,按照市政府拆迁审批文件和城乡规划有关要求,由安置户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设计图纸,经村(居)委会审核、镇(区)属地政府审批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后实施建设。第六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居民自建房建设符合3层以上、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条件之一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实施建设行为。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七条自建房所有人开展自建房新建、扩建、改建、重建等建设行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申请建设自建房的城乡居民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计图纸,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依法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居民自建房,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禁止将符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民自建房违法发包给个人施工。建筑面积达到100O平方米及以上或5层及以上的,设计图纸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出具图审合格意见;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纳入公共建设工程管理范畴,建设业主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现场监理,并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落实建筑扬尘防治措施、设置洗车台等。居民自建房的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承接其建设工程,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不得办理供应或接入手续。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竣工后,自建房产权所有人应当依法组织设计单位、乡村建设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等相关单位对房屋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第八条自建房产权所有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质量安全责任:(一)依法申请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二)依法开展施工活动,并组织竣工验收;(三)保障房屋消防安全,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四)不得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五)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九条自建房在建设施工过程要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一)外脚手架搭设禁止采用竹(木)材料,可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式非悬挑钢管脚手架等替代;外脚手架搭设全面禁止使用黑网,应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建筑物高度超过4m需加挂水平防护网;(二)嘉积主城区以及临街、居民区、学校、医院等附近应设置施工围挡,临街围挡应设置反光警示标志,加挂仿真草皮及相关宣传图字。城区主街道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5m,其他次要街道围挡高度应不低于L8m,不能有缺口,围挡材质一般为彩钢板、砌体,围挡应设置牢固基础,防止倒塌伤及周边人员。(三)嘉积主城区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条件允许的应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及排水沟,配备高压冲洗水枪、潜水泵和污水沉淀过滤设施;现场条件有限的必须配备高压冲洗水枪及排水沟和污水沉淀池。禁止抛扔垃圾,乱倾污水,运输车辆应当做好覆盖,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不沿途遗洒,做好施工场地周边的清扫、洒水和施工物料整理。第十条施工方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施工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人员现场作业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施工方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脚手架、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严格按标准和规范要求搭设,应当对楼梯临边、阳台临边、框架楼层边设置防护栏杆,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采光井口、预留洞口等设置稳固的盖板或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第十二条居民自建房建设施工时,须采用合格的施工机具,禁止使用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等设备。抬吊构件、材料的起重机械设备(含汽车吊)的安装,应当保证设备自身的平衡与整体稳定性。人工抬吊构件、材料等的绳具应采用合格的麻绳或钢丝绳等绳具,不得用螺纹钢做吊钩和用铅丝等做吊具绳,不得使用简易木架支撑的吊装葫芦等吊装设备。第十三条居民自建房产权所有人在基础施工前对毗邻房屋的安全进行调查分析,须配合施工企业(工匠)落实项目的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第十四条居民自建房建设过程中,化粪池、贮粪池、非公用沉沙井、基础及基础承台等应设置在建设红线内。第十五条自建房建设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