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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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docx
盐田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深盐府办规2018l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控,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代建项目委托单位合法权益,现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盐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特点和保险行业的相关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以“政府引导、市场运行、先行先试、逐步推广”为基本原则,积极发挥市场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中的主导作用,稳步推进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DefectInSUranCe,以下简称“IDI”)的实施工作。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IDl是指由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委托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为委托单位提供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并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导致的工程损坏履行维修或赔偿责任的保险。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盐田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具体实施项目由区政府根据代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第二章实施主体及相关职责分工第五条区发改局作为区政府推动IDI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统筹代建项目的IDl实施落地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建立和管理IDl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预选库;(三)监督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职责履行和服务质量情况;(四)对IDl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及评价。第六条代建项目委托单位原则上统一确定为区工务局,作为IDl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按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为代建项目办理IDl投保手续,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二)协助保险公司、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TechnicalInspectionSerViCe,以下简称“TIS机构”)与代建单位对接;(三)处理理赔相关事宜。第七条代建单位作为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协调和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配合保险公司和TIS机构开展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工作,不得妨碍保险公司和TIS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二)对TIS机构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原则上应在五日内组织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第八条保险公司作为IDl的保险人,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提供专业的IDl承保服务;(二)委托符合条件的TIS机构对保险标的进行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监督TlS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三)设立专业的IDl理赔服务团队和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四)建立便捷的理赔流程,及时受理保险报案,在约定时限内完成理赔工作;(五)配合保险经纪公司开展相关工作;(六)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TIS机构由保险公司聘请,为代建项目提供全过程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TIS机构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大型建筑工程管理经验,拥有建筑工程监理综合级资质的建设工程管理机构;(二)具有5年以上受保险公司委托开展国内外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经验,并按专业要求配备相应注册工程师的境外工程管理机构;(三)其他符合条件的工程管理咨询机构TlS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代建单位及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从代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开始介入,对代建项目开展全过程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工作;(二)及时准确发现可能存在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并提出专业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三)每次检查均应出具检查报告,在工程完工后还应进行全面检查,出具最终检查报告。第十条保险经纪公司为区发改局和代建项目委托单位提供IDl经纪服务,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协助拟定IDl保险方案,提供保险合同专业意见和全过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培训等业务;(二)协助委托单位办理投保和理赔手续;(三)协助保险公司及TlS机构开展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工作;(四)协助对保险公司的职责履行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及评价;(五)协助对IDl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及评价。第三章保险方案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的保险标的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风险状况,分为“按标准方案承保的工程”和“需单独制定方案承保的工程”两种类型:(一)按标准方案承保的工程1.房建项目,包括住宅、园区、办公楼、医院、学校、博物馆、文体场馆、工业楼宇、公用停车场以及产业园区等同类型房建项目;2 .部分市政工程项目,包括桥梁、高架桥、明挖隧道、明挖箱涵以及挡土墙等同类型项目;3 .其他经保险公司确认可以按标准方案承保的工程;4 .以上工程地址非位于山坡或填海地区。具体保险内容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和防水工程,以及相应的附属工程: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二)需单独制定方案承保的工程1 .工程地址位于山坡或填海地区的项目;2 .道路工程、绿化工程、路灯照明工程、暗挖隧道工程;3 .边坡整治、河道治理、水库、蓄水池工程;4 其他不属于(一)类的工程项目。具体保险内容由保险公司根据工程情况、风险特点以及承保能力拟定,交由委托单位最终确定。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分别为:(一)保险责任1 .整体或局部倒塌;2 .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3 .主体和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4 .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5 .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屋面及地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损坏;6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及安装工程的质量缺陷;7 ,装修工程的质量缺陷;8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的质量缺陷。(二)除外责任1.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或第三方行为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2.其余除外责任以保险公司向行业监管机构备案的条款约定为准。第十三条IDl保单的保险期限自保单生效之日起,包括工程建设期、缺陷责任期以及保险赔偿期三个阶段。(一)工程建设期自保单生效之日起算,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区住建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公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备案日期为准)。(二)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算,期限为两年。(三)保险赔偿期自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次日起算,保险责任中第1至4项的保险赔偿期为十年,第5至8项的保险赔偿期为三年。IDI保单的保险期限具体时间由委托单位和保险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代建项目的具体工程工期协商确定。第十四条保险金额为代建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最终保险金额以竣工结算时的工程总造价为准。第十五条根据代建项目的工程风险程度以及保险行业市场状况等情况,盐田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IDl执行以下保险费率表,最终的保险费率通过保险公司竞价产生。序号工程类型保险赔偿期保险费率上限(%)免赔额1按标准方案承保的工程基础及结构工程:10年防水及附属工程:3年2.5零2需单独制定方案承保的工程承保方案另行协商确定,不受以上限制保险费用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用由委托单位在代建项目总概算中列支,并按照保单约定支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聘请TlS机构的相关费用包含在保险费用中,由保险公司另行支付给TIS机构。第四章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选取第十六条区发改局在区政府采购平台上通过公开招标建立IDl保险经纪公司预选库(3家)、保险公司预选库(5家)。招标应重点考虑IDl项目经验以及专业服务能力,招标采取综合评分法,综合得分排名在前的公司进入预选库。预选库的资格有效期为3年。区发改局负责对预选库进行监督管理。如接到代建项目委托单位、代建单位的服务投诉或者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经查实的,首次出现的进行约谈警告,如出现第二次及以上的,则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资格3-6个月的处罚;如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被行业监管部门处罚或者因自身经营不善导致暂停或丧失经营IDl业务资格等情况的,则直接从预选库中除名,被除名的公司,五年内不得再次进入预选库。因公司主动退出、被除名等原因导致预选库中的公司不足原定数量时,区发改局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予以补齐。第十七条申请进入IDl保险经纪公司预选库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二)有专业的IDl服务团队;(三)具有IDl项目运作经验。第十八条申请进入IDl保险公司预选库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亿元;(二)最近三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三)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四)资信、信誉良好;(五)具有IDl承保经验。第十九条对于确定要投保IDl的代建项目,委托单位先通过抽签方式从保险经纪预选库中选择一家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代建项目的IDI保险经纪人,再由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委托单位通过竞价方式从预选库中选取最低报价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单位,委托单位与保险公司签署IDl保险协议,并办理相关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出具相应的IDl保单,保险协议、投保单、保单批单和保险条款等均是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第二十条对于保险金额超过15亿元的大型代建项目,允许竞价中标的保险公司采取组建共保体的方式进行承保,竞价中标的保险公司作为主承保人,负责与代建项目委托单位对接,具体落实相应的承保理赔服务,其余保险公司(仅限于预选库内)可作为共保方参与承保,各方签署共保协议,具体共保份额应在竞价时一并明确。主承保人应牵头处理IDl的所有事宜,对委托单位负责,不得以共保为由进行推诿、卸责。如发生保险事故,主承保人应按下述第二十八条先行履行赔偿维修义务,从共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的赔款划到主承保人指定的账户。第五章实施流程第二十一条IDl的实施分为三个主要流程:投保流程、风险管理流程以及理赔流程。第二十二条经区政府研究确定投保IDl的代建项目,其委托单位原则上应在代建项目的代建方案批复后九十日内办理IDl的投保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在上述时限内完成投保手续的代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如果代建项目属于“按标准方案承保的工程”,委托单位组织预选库内的保险公司进行竞价,选择最低报价的保险公司承保;如果代建项目属于“需单独制定方案承保的工程”,委托单位应先向预选库内的保险公司进行征询,如有两家或以上的保险公司确认可以承保,则走竞价程序,如仅有一家保险公司确认可以承保,则由该保险公司直接报价,委托单位根据报价情况确定是否承保,如没有保险公司确认可以承保,则终止投保流程。第二十三条投保具体流程如下:(一)委托单位抽签确定保险经纪公司。代建项目的委托单位以抽签方式在保险经纪公司预选库中抽取一家保险经纪公司作为具体代建项目的保险经纪人,为后续落实IDl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委托单位发出竞价邀请。保险经纪公司根据工程类型和风险特点,与委托单位确定竞价方案后,将竞价方案、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以及工程量清单等材料一并发给保险公司预选库内的保险公司,邀请保险公司竞价。(三)保险公司报价。保险公司在收到竞价邀请后,按照约定的时限进行报价,报价方式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提交密封报价文件。(四)确定承保单位。委托单位在收到各家保险公司的密封报价文件后,现场公布报价情况,费率最低者自动成为该项目的承保单位,各方代表应在竞价结果表上签字确认。如出现两个或以上的相同最低价,委托单位组织最低报价的保险公司进行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必须低于第一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以此类推,直至出现唯一最低报价为止。(五)办理投保手续。在确定承保的保险公司后,委托单位与保险公司正式签署IDl保险协议,并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根据竞价结果制作IDl投保单,交由委托单位审核盖章确认,保险公司据此出具正式保单。第二十四条保单中的保险金额和保费支付按照以下要求操作执行:(一)投保时,以代建项目的代建方案(或立项、可研批复等)里面的投资匡算金额作为保险金额,并以此计算保费。保险公司向委托单位出具保单,委托单位在前期计划下达后二十日内缴纳首期保费(40%),保险公司应提前开具相应发票;(二)在代建项目的概算批复后二十日内,委托单位通知保险公司出具保险批单,以概算金额作为保险金额计算保费。保险公司向委托单位出具保险批单,委托单位在资金计划下达后二十日内缴纳第二期保费(原则上为50%,如果概算金额与匡算金额不一致,则前后两期支付的保费合计应达到以概算金额计算总保费的90%),保险公司应提前开具相应发票;(三)在代建项目竣工并完成结算后二十日内,委托单位通知保险公司出具保险批单,以结算金额作为最终的保险金额计算最终保费,保险公司出具保险批单,并根据实际工期调整保险期限,委托单位在资金计划下达后二十日内缴纳第三期保费(最终保费减去前面两期保费),保险公司应提前开具相应发票。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在出具保单后三十日内,应结合代建项目的风险特点、规模以及工期安排等因素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TIS机构开展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工作,双方之间应签署风险管理合同,明确TIS机构的工作职责以及服务范围等内容。第二十六条具体风险管理流程如下:(一)召开风险管理交底会。在确定TIS机构后,根据代建项目的工期安排,保险公司应及时组织TIS机构、委托单位、保险经纪公司、代建单位以及相关参建单位召开风险管理交底会。交底会前代建单位应配合提供工程项目相关材料给TlS机构,交底会上TIS机构应对工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点、过程质量检查方式以及需各方配合的事宜进行告知,并形成会议备忘录。(二)全过程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TlS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合同以及项目的风险特点制定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并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和出具检查报告。1.TIS机构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阶段开始介入,对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每次检查完应出具书面检查报告并提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后提交给代建单位和委托单位,对于报告中披露的工程质量问题,代建单位应组织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保险公司和委托单位,TIS机构在每次现场检查时需落实上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在下一次的检查报告中确认整改情况。TIS机构在开展质量风险管理工作时,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可能会对工程工期及造价等情况带来影响时,应及时与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以及相关责任方等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以便于将影响控制在最小限度内。2.在代建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十五日内,TIS机构应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之前发现的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则直接出具最终检查报告,总结相关情况;如发现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则由保险公司通知代建单位组织有关责任方进行整改,TIS机构在确认工程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后方可出具最终检查报告。如相关责任方最终未能实施有效整改,TIS机构出具保留意见的最终检查报告,详细记录未整改事项。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如果代建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就TIS机构认定的工程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并在委托单位的介入下仍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异议提出方委托共同认可的具备工程质量鉴定资质或能力的相关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后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的,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异议不成立的,鉴定费用由异议提出方承担。(三)竣工验收备案。代建单位在申请办理代建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须提交TIS机构的历次检查报告以及最终检查报告,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受理。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委托单位应将保险合同及相关单据的原件一并移交给资产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委托单位保存复印件。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合格后两年为缺陷责任期(工程竣工合格的关键节点需在保单中明确),在此期间代建项目工程如果出现质量缺陷问题,由代建单位组织相关责任方进行维修。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三十日内,保险公司应组织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共同查验,对存在的质量缺陷由代建单位组织维修,保险公司及TIS机构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缺陷责任期结束后,IDl正式进入保险赔偿期,在保险赔偿期内代建项目工程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维修或赔偿。保险公司在进入保险赔偿期之前应制作清晰的理赔指引交给代建项目的委托单位以及使用单位等有关主体。第二十八条具体理赔流程如下:(一)保险报案。在保险赔偿期内,代建项目的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均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时需告知保单号、出险地址、出险原因或现象以及联系方式等,保险经纪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二)查勘。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在24小时内安排现场查勘,并在五日内形成查勘报告,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进入维修理赔环节,不得因事故责任主体的确认延误维修理赔工作。如果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明确告知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有异议的,可会同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第三方机构鉴定异议成立的,保险公司应直接进入维修理赔环节,并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异议不成立的,则由异议提出方承担鉴定费用。(三)维修及理赔。保险公司在查勘报告出具后十日内委托资质合格的工程维修机构制订具体的维修方案,并提交给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确认,在确认维修方案后三日内保险公司组织工程维修机构进行维修。如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对维修结果不满意,可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返修,直至质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相关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自行向维修机构支付,如工程损坏导致无法修复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赔偿处理。如果保险公司未能按照要求履行维修理赔义务,委托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可自行委托工程维修机构实施维修,并向保险公司索赔维修费用,保险公司应积极向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赔付,并承担可能产生的违约后果。第二十九条对于代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相关责任方对TIS机构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未进行有效整改,或缺陷责任期内相关责任方对已经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未进行合理维修的,保险公司在与委托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结合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三种处理办法之一:(一)适当上浮保险费率;在保险费率协商确定后,由委托单位和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协议的补充协议,保险公司出具保险批单,对原保单费率进行调整,委托单位补交相应保费。委托单位在支付相应保费后,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二)将未整改部分列为保单除外责任;该办法涉及后续的保险理赔问题,保险公司需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区工程质监部门(如区质监站)进行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由委托单位和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协议的补充协议,保险公司出具保险批单,对保险责任范围进行调整。(三)解除保险协议,保单作退保处理。该办法涉及IDI的推广效果,保险公司需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保单退保时,保险公司在扣除已发生的TlS机构费用以及管理成本等合理费用后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扣除的合理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委托单位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除上述情况以及经委托单位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之外,保单生效后委托单位和保险公司双方都不得调整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依据本实施细则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不因本实施细则的修订或废止而改变。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词语解释如下:(一)“正常使用条件”是指按保险标的的原设计条件使用和维护保险标的,包括:1 .不改变保险标的主体结构和设备设施位置;2 .不改变保险标的原设计用途;3 .不超过保险标的原设计荷载。(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