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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桥区生态环境局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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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桥区生态环境局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红桥区生态环境局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二O二三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高效科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支持并配合红桥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规范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制定红桥区生态环境局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6、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7、国家核应急预案8、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9、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0、天津市红桥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红桥区生态环境局对红桥区辖区内发生或者在红桥区外发生、可能对本辖区造成影响的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1.4事件分级按照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级。1.4.1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I类、1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1.4.2重大核与辐射事故I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1.4.3较大核与辐射事故In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1.4.4,一般核与辐射事故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2.机构与职责2.1机构职责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由局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设现场处置组、现场监测组、现场技术分析组、后勤保障组、日常管理培训组。2.1.1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局主要领导副总指挥:副局长成员:局办公室负责人、污染防治科负责人、生态综合科负责人、执法支队负责人、监测中心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局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核与辐射事故上报;负责响应上级部门核与辐射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负责根据上级核与辐射应急预案启动级别和上级核与辐射应急领导机构要求协调现场处置、现场监测实施、事件报告、通报、快报和信息发送工作;负责根据上级核与辐射应急预案启动级别启动天津市红桥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终止的发布;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结束后根据上级预案要求进行善后处理及完成核与辐射事故工作报告。2.1.2现场处置组组长:分管副局长副组长:污染防治科负责人、执法支队负责人成员:污染防治科全体成员、执法支队全体成员主要职责:负责接受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命令、指示,并在第一时间报告领导小组;负责根据上级核与辐射应急预案启动级别和上级核与辐射应急领导机构指令协助相关部门对突发核与辐射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初估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负责做好上级及其它部门协助处理事件的配合,提供方便;负责事件结束后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处理工作;负责事件结束后做好核与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工作报告。2.1.3现场监测组组长:分管副局长副组长:监测中心负责人成员:监测中心全体成员主要职责:负责根据上级核与辐射应急预案启动级别和上级核与辐射应急领导机构指令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负责按照相关部门指示向领导小组提供事件现场的监测数据、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进展情况报告;负责事件结束后根据上级部门指示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跟踪评价工作;负责事件结束后做好环境事件现场监测工作报告。2. 1.4现场技术分析组组长:局主要领导副组长:副局长成员:局办公室负责人、污染防治科负责人、生态综合科负责人、执法支队负责人、监测中心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按照现场监测数据和事件进展情况对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负责根据上级核与辐射应急预案启动级别和上级核与辐射应急领导机构指令协助实施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2. 1.5后勤保障及信息发布组组长:分管副局长副组长:局办公室负责人、生态综合科负责人成员:局办公室成员、生态综合科成员主要职责:负责保障应急处置装备和监测设备的后勤供应和信息传输;负责确保应急状态下后勤供给及现场人员正常生活。负责做好核与辐射事故相关情况的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跟踪工作。3.处置2.1 信息报告2.1.1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向红桥区人民政府,或区公安分局、卫健委、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放射源、主要放射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害隐患、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2.1.2 我局接报后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通讯媒介向市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红桥区委、区政府进行报告。我局按照本预案规定由局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启动本预案,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准备。2.1.3 我局后勤保障组确保通讯媒介畅通,保障与市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红桥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讯联络,确保上级部门指令及时传达、事故现场情况及时汇总上报。2.1.4 方式和内容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事件初报:发现事故后第一时间上报。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放射源、主要放射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情况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及参加处理工作的部门和工作内容,同时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2.2 处置3. 2.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个人)应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与处置情况。3. 2.2我局接到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报告后,由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根据现场情况和市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启动本预案。3. 2.3我区境内发生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后,我局全体成员按本预案规定及时到位,现场处置和监测人员服从并积极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相关现场处置、监测指令;协调、实施有关人员撤离、现场隔离保护等事项。现场处置组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日常监管档案资料,进一步确定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放射源、主要放射物质、人员受害等情况,报告局应急领导小组;配合市局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人员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现场监测组负责配合市局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现场监测部门进行事故现场监测,按照市局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现场监测部门指示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提供事件现场的监测数据、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进展情况报告;负责事件结束后根据上级监测部门指示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跟踪评价工作。现场技术分析组根据现场处置组和现场监测组对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情况及现场监测数据,综合分析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变化趋势,预测核与辐射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放射物质的变化情况;报告局应急领导小组,作为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3.3应急结束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结束后,我局根据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区应急指挥部的授权做好信息发布、解释、总结等工作。4.后期处置4.1善后处置4.1.1 现场处置组应调查事发单位前期档案管理、预案执行情况,结合事故发生、发展、处置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局应急领导小组。对事故中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依法调查取证。4.1.2 现场监测组应汇总事发单位日常监测报告和事故处置过程中监测数据报局应急领导小组。4.1.3 现场分析组对处置组、监测组提供的报告材料进行后期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局应急领导小组。4.1.4 1.4局应急领导小组对事故发生、发展、处置、善后及事故后期影响、危害、隐患等问题分析汇总,并书面报市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红桥区委、区人民政府等。5.保障措施5. 1资金保障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足够的应急经费保障。用于购置人员防护装备、应急通信设备、应急处置装备、应急监测装备、应急快速监测车和预警支持、培训演习等。5. 2通信保障建立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通信保障系统。建立领导小组、现场处置组、现场监测组、现场技术分析组、后勤保障组、日常管理培训组全体人员通讯联系网,确保接警后现场领导小组指挥部与应急人员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畅通。5. 3队伍保障建立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队伍,提高应对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能力。充分发挥相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力量,建立区核与辐射应急响应网络,确保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处置工作顺利完成。5.4装备保障在发挥现有处置、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增加应急处置、应急监测、自身防护装备和物资的储备。明确各种装备的功能、数量、及使用要求。加强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时能有效的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5. 5安全保障现场处置、现场监测人员要根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中放射物质的特性,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5. 6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公布有关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4.1.5 7培训演习加强核与辐射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工作。明确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监测专业人才。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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