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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检测试卷(附答案和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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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检测试卷(附答案和解析).docx

    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检测试卷(附答案和解析)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甲某经常殴打其父乙某,与其兄丙某的关系也很僵。一天由于乙某外出有事忘了关窗,恰巧下雨,雨水淋入甲某房间,甲某回来便殴打乙某,丙某见状拉架,不小心将甲某拉倒地,结果甲某越发生气就转而用菜刀追砍并将丙的手砍伤,丙随即拿起一根木棒朝甲某回击,结果击中甲某头部将其打倒在地上。乙某怕甲某醒来更加凶狠报复,便拿起甲某手里的菜刀朝甲某的头部砍了十几刀。经查甲某在倒地时,由于后脑磕到水泥地导致脑出血,就已经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OA、丙属于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丙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C、丙属于正当防卫,乙某的行为为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D、丙属于正当防卫,乙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慨遂)【参考答案】:C【考点】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解析】丙针对甲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手段是合适的,而在情势紧迫的情况下用木棍随手回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故甲某的死亡应为意外事件;乙某在甲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进行防卫,属于事后防卫,由于甲某已经死亡,所以构成对象不能犯的故意杀人罪(未遂)。2、甲一日下班回家发现家中电器均被烧坏,经查证发现,是因为供电部门工作失误,将工业用电输入民用线路,致使电压过高,电器烧毁。另经查实甲因长期拖欠电费已被供电部门中止供电。甲现在是私自接搭线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供电部门未按国家规定供电质量标准供电,应向甲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B、供电部门与甲各有过错,双方应共负责任C、供电台同巴中止,但供电部门仍应承担侵权责任D、供电合同已中止,供电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供用电合同的中止。根据合同法182条,本案例中,供电合同已中止,甲与供电部门没有合同关系,故甲不能要求供电部门承担违约责任。又甲私搭电线不在供电部门合理预见范围之内,供电部门主观上无过失。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3、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参考答案】:C【考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解析】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塞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精神病人并非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仅患有精神病还不够。还要“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才不负刑事贵任。本案中,甲显然具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他是在完全清醒的情形下犯的故意杀人罪。因此,甲应当负刑事责任。故,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选项D:根据刑法第I8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对于部分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甲为一个9岁的天才钢琴演奏家,乙演出公司得知后,通过电子邮件与甲联系,欲同甲签订演出合同,甲回复表示同意。甲的父母得知后,也发邮件通知乙公司,对甲的行为表示追认,乙公司回复表示同意。后因乙公司资金不足无力再为甲量身包装,欲反悔,遂提出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甲之父母却认为,虽然甲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经过其追认,合同已经生效,乙公司不得反悔。则甲的父母回复乙公司邮件后,下列关于甲与乙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理由是甲无缔约能力B、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未定,理由是甲欠缺缔约能力C、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理由是该合同实际上是父母代理他签订的合同D、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理由是得到了父母的追认【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题中,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公司签订的演出合同应属于无效行为,但该行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甲的父母对该合同的追认并非追认,而是代理行为,经过甲的父母的代理,该合同成立且生效,乙公司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否则应负违约责任,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本题,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适用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BD选项错误,本题应选C选项。5、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A、国民待遇原则B、限制性原则C、非自动保护原则D、独立保护原则【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点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基本原则。该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1)国民待遇原则。(2)限制性原则。即任何非公约成员国如未能充分保护本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成员国可对首次出版时系该非公约成员国国民而又不在成员国国内有惯常住所的作者的作品的保护加以限制。(3)自动保护原则。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和在成员国有居所的人在作品完成时就自动享有著作权,无需任何手续;在成员国无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的,也自动享有著作权。(4)独立保护原则。即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任何成员国受到的保护不因其作品来源而不同,对作者权利的保护、行政和司法救济的方式等,都只能依照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5)最低保护限度原则。即各成员国为享有国民待遇的外国国民提供的著作权保护不能低于公约所规定的专门的保护。(6)非自动保护原则,是世界版权公约所确立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凡出版的作品必须在首次出版时在每一份复制品上都加注“版权标记”后,才能享有公约的国际保护。故选C。6、下面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OA、甲公司为了在招标过程中中标而对发标单位负责人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只处罚单位,不处罚其他负责人B、乙单位因私设小金库而被审计机关发现,在审计机关查帐时,乙单位领导A指使会计B将单位账簿烧毁,阻碍审计进行,A与B构成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乙单位不构成犯罪C、丙厂在进行合并清算时,故意隐匿一批价值IOO万元的生产资料,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虚伪记载,该行为构成妨碍清算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不处罚单位D、丁厂是用电大户,经厂领导研究决定,让电工对电线相关设施私自进行了改装,从而可以偷用其他单位的电,半年来,偷电金额累计达50多万元,由于无法律明确规定,此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厂领导指使电工偷电的行为只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参考答案】:D【考点】单位犯罪的处罚机制【解析】A项,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费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A错误,不当选。B项,刑法第162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瓶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B错误,不当选。C项,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本罪不处罚单位,故C错误。D项,这例盗窃电,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2002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除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故D项正确。本题选D。7、甲国国民在我国进行商标注册时要求优先权,为此必须符合以下哪一条件?A、甲国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B、甲国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C、甲国为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D、甲国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参考答案】:A【解析】:本题考外国国民在我国享有商标注册优先权的条件。我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受其优先权规定的制约。8、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投资的下限应是下列哪一选项?A、25%B、30%C、45%D、5%【参考答案】:A【解析】: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9、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一有限公司,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股东.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应当A、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B、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三人分担C、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二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D、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三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是公司设立后成为股东的,因此不必承担连带责任.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10、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正确的是A、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B、人大代表不能成为人民陪审员C、人民陪审员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D、人民陪审员的任免由当地人大常委会决定【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做答即可。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行政案件的被告不能申请人民陪审员,故A错误;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只有人大常委会组成成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并没有规定一般的人大代表不能成为人民陪审员,故B错误;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4条规定”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可以推定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也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故C错误;根据第8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17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规定,D项表述是正确的。11、甲某从某市拐骗一名16岁少女,欲卖到农村。途中,甲某几次强行奸淫该女,并强迫其卖淫两次,则钱某的行为:OA、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应实行数罪并罚B、构成拐卖妇女罪与强迫卖淫罪,此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其强奸行为不宜单独定罪,而应作为强迫卖淫罪中”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这一从重处罚的条件C、只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因为其拐卖行为尚未完全实现D、只构成拐卖妇女罪,其强奸行为、强迫卖淫的行为只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条件,不宜单独定罪【参考答案】:D【考点】拐卖妇女罪过程中强奸行为的处理【解析】刑法第240条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属于拐卖妇女的加重情节,不单独定罪。12、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由乙自行承担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参考答案】:C【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黄任。根据该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而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就要承担全部责任。13、2000年12月,赵县一中在由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平房6间,原本打算用做学生宿舍,后因校方企图多方营利,便将这批住房出租给个体户张某并收取租金,对此,下列叙述正确的是:A、可以出租,但是赵县一中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B、将此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只能租给军事单位、国家机关等单位,并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报国务院备案C、可以出租,无须任何批准程序和租金分配D、此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行为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不得出租【参考答案】:A【解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放本题应选A项,考查的是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连接在一起转移的制度。而所谓划拨与出让均是针对土地而言,土地收益不能流失,而房屋归个人或集体所有则不受影响。14、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终止审理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参考答案】:B15、下列哪个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A、A贾某以其夫曾某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B、B在李某故意伤害案审结后,被害人王某向法院另行提起的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的诉讼C、C李某于2002年10月1日借给王某10万元,10月20日李某被公司派驻国外后便和王某失去了联系,李某在2004年11月1日回国后找到王某要求王某还钱,王某不肯,李某遂起诉到法院D、D甲起诉要求解除与乙的养父养子关系,法院于2004年3月判决维持收养关系;2004年7月甲又依据原来的事实和理由起诉,向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参考答案】:C【解析】:考点为民事案件的受理。A不应当受理,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B不应当受理,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5日发布的法释200217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C应当受理,依据为最高院民诉意见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不应当受理,依据为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16、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办案期限是不能重新计算的?A、补充侦查完毕后的审查起诉期限B、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的侦查羁押期限C、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I)、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继续审理的审理期限【参考答案】:C17、2002年9月15日,自然人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2004年9月初,甲知道自己无法到期偿还乙的借款,又怕到时候乙申请强制执行他的财产,于是先将其一台价值约IOOo元的彩电赠与其侄子丙,又将自己的一辆价值5000元的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对此事早有所闻的丁。对此,下列选项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可以直接向甲主张其有害债权的行为无效,要求甲追回财产B、乙需要自甲做出有害其债权的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C、自甲有害债权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乙未行使撤销权的,乙将无权再撤销甲无偿、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D、债权人乙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所花费的差旅费、电话费等费用应由甲与乙合理分担【参考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乙不能直接向甲主张,而要通过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74条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乙的相关费用由甲承担而非二人分担,D选项错误。18、下列所作的各种关于公司的分类,哪一种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A、总公司与分公司B、母公司与子公司C、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D、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察公司的分类按照股东责任范围的不同: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是否能够自由转让股份:封闭性公司和开放性公司按照公司之间关系的不同: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信用基础为标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19、关于自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深夜盗窃他人摩托车一辆,但是无法发动车,便将摩托车推往住处,路上遇到民警巡逻,警察见其深夜推车而不骑车,觉得可疑,便拦住盘问,甲见瞒不住,便主动交代了盗窃事实。甲的行为是自首B、甲实施绑架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期间,甲又主动交待其曾伙同别人另外实施的一起抢劫案(未过诉讼时效),甲的行为是自首C、张某盗窃价值15000元的财物后逃到外地,因害怕从重处罚,就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封信,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和赃物隐藏地点。后张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Q张某的行为是自首D、甲、乙共同盗窃,甲被拘留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甲属自首【参考答案】:D【解析】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20、下列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的清偿顺序的说法中哪项正确?A、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B、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C、主债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I)、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参考答案】:D【解析】: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4条。21、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何机构任免A、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B、国务院C、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I)、证券业协会【参考答案】:C【解析】:证券法第10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22、下列关于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某电脑公司甲销售IOOO台电视机给乙公司,后乙公司发现甲的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电视机的业务,因此有权请求法院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B、某公司董事长甲在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越权以公司的名义向不知情的某钟表厂购买了一批名贵手表,总计货款12万元,公司有权请求法院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C、甲将其手表放在乙处保存,乙擅将手表卖与丙,甲并不知此情况,并在10天后表示将手表赠与乙,后甲知晓乙在此之前擅自卖出手表,因此甲有权请求法院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D、甲邪教组织与雕塑师乙订立合同,约定由乙为其制作一组邪教宣传雕像,市民丙知晓后,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参考答案】:D【解析】: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A中甲乙之间买卖电视机的合同虽超越了甲的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故合法有效。因此,A不正确。依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B不正确。|学/法/网|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C项中乙无权处分甲的手表后,甲表示将手表赠与乙,虽甲此时不知乙无权处分行为的存在,但不影响乙取得手表的处分权,依法买卖合同有效。C不正确。IXUefacom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D中甲乙之间达成的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因此,D正确。23、王强因与李进的买卖合同纠纷而诉至法院,要求李进支付欠款8000元。在庭审过程中李进提出王强的父亲曾借其1万元,要求用欠款抵债并偿还其2000元。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A、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B、将两诉合并审理C、追加王强的父亲为第三人I)、告知被告李进另行起诉【参考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本题中王强是原告,李进是被告,李进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即王强,而非王强的父亲,因此李进要求抵债不构成反诉,不可以合并审理。24、张某因涉嫌贪污罪而被检察机关依法拘留,在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侦查人员告知张某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问以下哪种说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OA、犯罪嫌疑人张某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配偶代为聘请律师B、由于拘留前张某是A市市长,故其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C、张某的律师接受聘请后,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张某了解有关案情,为张某申请取保候审,还可向侦查机关了解张某涉嫌的罪名,并查阅侦查机关有关张某的犯罪事实材料D、张某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的,检察机关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同时在律师会见张某时应派员在场【参考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律师和侦查机关的行为。根据六机关关于刑诉法规定第10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张某的配偶属于张某亲属,故其有权代张某聘请律师,选项A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虽然张某拘留前是A市市长,但并不代表本案的案件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因此其聘请律师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选项B错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无权查阅侦查机关有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材料,选项C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1条的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人民检察院安排会见时间时,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故律师会见张某时,检察机关并不当然派员在场,选项D错误25、依照证券法,符合以下哪种情形时,证券交易所可以做出暂停该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A、A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的B、B上市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的C、C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D、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参考答案】:D【解析】: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6、下列关于国际私法中的“识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是指对冲突规范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其是属于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还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过程B、国际司法实践中,各国大都依“对不同的案件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说”进行识别C、识别的最终目的是确定解决法律冲突所应适用的准据法D、识别是指对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进行解释,以使其作为确定准据法的依据进一步明确化的过程【参考答案】:C【解析】:识别的过程,应包括两个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内容:其一,是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其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即对冲突规范“范围”和“连结点”中的有关法律概念进行解释应适用于案件的准据法。27、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参考答案】:B28、个体户刘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留下两女、一男:大女儿3岁时由大伯父领养,二女儿结婚,嫁在外省。刘某去世后,大女儿、二女儿都主张继承权;张某,自称是刘某的非婚生子女,以我国承认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样的继承权为由,也要求继承遗产。而刘某的妻子和儿子认为只有自己才享有继承权。双方争执不下,最后书面约定,向当地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关于本案的表述错误的是:A、当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仲裁权B、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无效C、该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机构受理的范围D、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将本案提交人民法院审理【参考答案】:D【解析】:参考答案D测试点仲裁范围。【解析】: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依此,A、B、C项的表述都是正确的,至于D项则是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29、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属于防卫过当D、属于故意杀人【参考答案】:D30、陈天与刘军二人达成协议:“双方如就祖传字画的继承权发生争议,则提交双方住所地以外的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自动履行其裁决。”后双方果然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现问双方解决争议的可行法律途径是什么?A、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B、只能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C、只能申请双方或一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D、既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如约申请仲裁【参考答案】:A【解析】: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17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继承问题不能仲裁,仲裁协议无效,只能向有管辅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31、1996年12月20日甲从乙商店购买花炮两盒送给其姐丙的儿子小兵(9岁)。1997年3月2日晚,小兵放花时,因花炮质量不合格横飞到小兵眼前,致使其左眼受伤失明,为此,还花费医药费6000余元。1997年5月2日丙找乙提出赔偿全部损失的要要求。但乙商店以炮不是自己生产为由拒绝。本案中丙向乙请求赔偿全部损失的诉讼时效应从OOA、1996年12月21日起算B、1997年1月1日起计算C、1997年3月3日起算D、1997年5月3日起算【参考答案】:D【解析】:评析:解析: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块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补充: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32、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是:OoA、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7日以内B、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C、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10日以内D、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至决定提起公诉前的任何时候【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3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供应木材,乙公司将用该批木材加工家具。后来,由于甲公司收购木材出现困难,决定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此时,乙公司已将货款汇至甲公司账户下。则有效。A、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B、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C、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但需征得乙公司的同意D、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即使乙公司不同意【参考答案】:C【解析】:参见合同法第84条。34、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因某企业排污影响李某的鱼塘,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B、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某外地乳制品企业对通知提起诉讼C、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预售预购登记。后刘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房屋,遂以某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解析】本题公布答案为B,我们认为答案应为BC。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应予受理的案件和不予受理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应予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1)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贵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同时。根据法理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予受理的案件还包括:(1)行攻裁决案件;(2)行政确认案件;(3)行政检查案件;(4)行政征收、征用案件;(5)行政合同案件;(6)侵犯公平竞争权的案件;(7)国际贸易竞争案件;(8)反倾销案件和反补贴案件。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及行诉解释第I条第2款的规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包括:(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内部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关于A项,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项规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形。企业排污影响李某的鱼塘,侵害了李某的财产权,李某申请环保局监督而环保局拒绝履行保护职责的行为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列。因此,A项不是应选项。关于B项。关键在于分析“通知”的法律性质,即该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学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D调整的范围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但是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注意:此处是否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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