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全文及评估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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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全文及评估细则.docx
广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围绕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1+1+4+3+N”目标任务体系,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督促和推动设区市及相关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省级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建城2021)5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试点县(市、区)评估工作由所在设区市自行组织实施。第三条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区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评估工作,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评估工作采取季度测评、年度综合评估的形式开展。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据本办法及广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细则(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估细则),对各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开展季度测评、年度综合评估工作。综合评估年度跨年设置,自上一年度10月I日起至第二年9月30日止,为一个综合评估年度。第五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省级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建城(2021)58号)要求,于每月5日前通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信息在线报送系统报送上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信息;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前报送上季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自查报告。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季度测评工作。季度测评采取实地测评方式开展。每年12月底前,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完成年度综合评估工作。第六条实地测评主要包括材料查阅和走访现场、暗访。依据评估细则对各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关材料进行评分及实地走访、暗访评分。材料查阅的重点为评估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实地走访、暗访的重点为评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第七条季度测评、年度综合评估结果采取计分制,具体分值设定和评分标准详见评估细则。季度测评得分和年度综合评估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季度测评得分二季度全国评估系统得分x50%+季度自治区实地测评得分x50%年度综合评估得分=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测评得分x25%+第二年(第一季度测评得分x25%+第二季度测评得分x25%+第三季度测评得分x25%)第八条对在评估工作中发现城市有瞒报、谎报或造假情况的,扣除相应分数;情况严重的,报请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该市当季度测评或年度综合评估成绩,并进行全区通报。第九条评估结果报请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评估情况。同时,将评估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结果,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城市和单位予以表扬;对季度测评和年度综合评估排名后三位的城市,酌情约谈设区市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督促及时加强整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自治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上一年度综合评估成绩作为自治区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参考指标。第十一条因新冠肺炎疫情等特殊原因影响,导致无法开展实地测评工作的城市,该市当季度实地测评成绩按全区测评平均成绩计算。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所附评估细则将根据最新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