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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市建筑监理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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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市建筑监理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乐山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促进监理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对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第三条乐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全市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全市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第四条“乐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记录和发布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主动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加强信用监管的要求,给予建筑企业平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市场信用信息用于评价企业在我市经营活动中的行为表现。,由基本信息、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和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组成。现场信用信息用于评价企业在我市监理项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等现场行为表现。由现场良好行为信息和现场不良行为信息组成。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采集方式包括企业诚信申报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企业诚信申报信息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采用。第九条基本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当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企业应及时、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因申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良好行为信息失效或评价期限缩短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不良行为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并告知相关责任主体。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应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和阻挠。第四章评价及应用第十一条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信用评价得分二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X50%+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义50%。第十二条市场信用信息用于评价企业在我市经营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市场信用信息得分=基本信息分(8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最高20分)-不良行为信息分。第十三条现场信用信息用于评价企业在我市监理项目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等现场行为表现。现场信用信息得分二基准分(8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最高20分)-不良行为信息分。第十四条同一企业分别以多个责任主体从事监理活动的,其信用信息加减分值累计计算。第十五条信用信息加减分记录有效期一般为12个月,从信息记录或事项发生日期起12个月后同期取消该信息记录(2月29日延期至3月1日取消,具体有效期见附表)。第十六条系统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信用等级划分具体办法如下:A+级:信用分为90以上的企业;A级:信用分为8090分(不含90分)的企业;B级:信用分为7080分(不含80分)的企业;C级:信用分为6070分(不含70分)的企业;D级:信用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企业。第十七条系统新注册企业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系统公开后市场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获得基础分80分。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监理时,应将候选人的信用评价作为确定委托关系的重要依据,并在相关采购文件中明确。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将信用评价作为委托监理重要参考因素。第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对A+级企业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企业监理项目可适当减少监管检查频次。对A级和B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管。对C级及以下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取消评优评先和政策扶持资格,加大对其监理项目的监管检查频次。对评价为D级企业,对其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监督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在乐山市范围内新承揽业务进行限制。第五章公开和信息修正第二十条监理企业信用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信用信息评价建立信用信息修正机制,保证信息客观、准确。修正机制是指对发布的错误失当信息因当事人申诉、信访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确认后进行的修正,或根据已公布不良行为信息单位的整改情况,对公布期限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对信用信息的修正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修正。第二十三条通过申诉、信访方式申请修正的,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第六章责任处理第二十四条评价实施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乐山市建筑业协会长期保存。第二十六条企业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进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企业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进行激活操作的企业,暂时冻结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激活后方可恢复正常。第二十七条乐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做好系统的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从2023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附件:1乐山市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乐山市监理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1乐山市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序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分值上限评价有效期采集单位1基本信息企业需登记的相关信息:1.企业登记注册信息;2.企业资质信息;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系统公开后获得基础分80分。80企业存续期企业诚信申报2良好行为信息加分社会贡献:企业当年参与抗灾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1、企业参加乐山市各级党委、政府、军队组织的抢险、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事业,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定的(表彰除外),每次加1分。2、企业选派专家参与乐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房屋质量安全排查、风险评估等无偿性评估、鉴定、检查等任务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定(表彰除外),每次活动加0.5分。5任务完成之日起12个月企业诚信申报或主管部门采集4表彰奖励:企业在乐山市从事经营或公益活动获得的表彰和奖励,或乐山市注册1 .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包括:党中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每次加3分。2 .企业获得市级表彰的(包括: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乐山市委、乐山市政府)每次加2分。3 .企业获得县级表彰的(包括乐山市住建和城乡建设局、乐山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每次加1.5分。对相同事项的表彰以最高等级表彰计算。5获得表彰之日起12个月企业诚信申报或主管部门采集序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分值上限评价有效期采集单位企业获得的表彰和奖励5良好行为信息加分获奖:企业在乐山市监理的项目获得奖项,或在乐山市注册企业获得奖项1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的,每个项目加3分。2 .获得天府杯、四川省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的,每个项目加2分。3 .获得嘉州杯、乐山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乐山市结构优质工程的,每个项目加1分。4 .装配式建筑被认定为市级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加0.5分;被认定为省级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加I分;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加2分。同一项目获得的奖项以最高等级奖项计算分值和起始时间。5获奖之日起12个月企业诚信申报或主管部门采集6不良行为信息扣分交易类不良行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每次扣5分。12个月7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每次扣5分。8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每次扣6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9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未在完成基本信息变更后的30个自然日内及时申报的,每次扣2分。12个月10信息采集录入或企业诚信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每次扣5分。11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职业资格注册材料或为申请人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的,每次扣2分。序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分值上限评价有效期采集单位12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每人次扣2分。13不良行为信息扣分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的,每次扣2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4企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企业相关信息,申办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或提起投诉、配合检查调查时,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不实承诺、违背承诺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通报的。被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4分;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3分;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通报的,每次扣2分;被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通报的,每次扣1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12个月15受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8分;受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6分;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每次扣4分;受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16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每次扣4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序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分值上限评价有效期采集单位17综合管理类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每次扣6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8不良行为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每次扣6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9对项目违规在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移动式搅拌站搅拌混凝土或砂浆、使用袋装水泥,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每次扣2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项目管理类不良行为对入场建筑材料验收把关不严,项目违规使用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或未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每次扣2分。21不良行与相关单位串通,办理虚假签证,每次扣5分。12个月22为信息扣分智慧工地管理不良行为在建项目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存在虚假打卡的,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每次扣1分。23合同履约类不良行为非建设方原因,监理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仍不予履行,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2分。24监理项目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扣40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事故监理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扣30分。或至事故被认定无监理责任次日止25监理项目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扣20分。序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分值上限评价有效期采集单位26监理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扣10分。27谎报、瞒报质量或安全事故监理项目谎报、瞒报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次扣IO分。12个月28质量投诉未配合处理质量投诉的,每次扣0.5分。12个月29其他其他未列明的不良行为,每次扣1分。12个月备注:1.奖励中所指表彰内容应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2.企业有多个项目申请同一加分项的,加分分值不超过该加分项的加分上限。附件2乐山市监理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序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分值上限评价期限采集单位佐证资料1基准信用分基本分80企业存续期2良好行为信息加分监理实施细则编审制度对进行了专家论证的“四新”技术、超限工程编制了监理实施细则的,每项加1分。5有效期至竣工企业诚信申报涉及工程方面的“四新”技术、超限工程监理细则审批单、现场实施照片3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所监理的项目连续一年内(以实际开工之日起计算)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质量安全、扬尘噪声、民工工资类投诉,且未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每个项目加2分。412个月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4监理及时上报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缺陷或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时限要求,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重大安全事故的,每个项目加3分。612个月重大事项辘报告材料、主管部门核卦庆棚5省、市、区(县)级观摩会近1年内组织召开省级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观摩会的每次加3分;组织召开市级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观摩会的每次加2分;组织召开县级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观摩会的每次加1分;组织召开市级应急演练会每次加1分,县级应急演练会的每次加05分(消防、防汛、安全合计申报加分不能超过三次)512个月观摩会举办通知、观摩会现场照片6质量管理类不资料管理情况未按相关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已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存在违反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规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序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分值上限评价期限采集单位佐证资料良行为信息扣分程、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文件和设计图纸等有关工程质量方面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每次扣2分。7未按相关要求审核专业承包单位资质的,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仍同意其进场施工的,未按相关要求审查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资格的,每次扣1分。12个月8未按规定组织隐蔽工程、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预验收,予以签认的,每次扣1分。12个月9将不合格的检验批工程签署合格验收意见的,每次扣2分。12个月10未能提供检测选点记录,选点记录不全、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5分。12个月11质量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扣分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第一次工地会议、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专题会议、未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相应会议纪要整理不完整、不清晰的,每次扣0.5分;竣工验收资料未按要求签署意见或签字盖章不规范的,每个项目扣1分。12个月1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审未按要求编制监理规划每个项目扣2分。监理规划内容不全,指导性和针对性不足,编审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每项扣0.5分。12个月13未按要求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每个项目扣1.5分。监理实施细则内容不全,指导性和针对性不足,编审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每项扣0.5分。12个月14建筑材料管理情况对进场材料没有进行核验,无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资质证书、备案公告等产品质量控制材料或产品质量控制材料不符合现行有效技术标准的,每次扣0.5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5建筑材料管理未按要求建立见证取样台账,材料未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的;或未12个月建设行政序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分值上限评价期限采集单位佐证资料情况按要求检查留置的试块试件、留置的试块试件未按规定设置唯一标识的,每项扣1分。主管部门16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的,每次扣1分。12个月17监理日志监理日志的内容不能真实反映工程情况和监理情况,可追溯性差的,每次扣0.5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8监理日志的记录和审阅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每次扣0.5分。19检测情况检测不合格项目未按要求跟踪落实整改的,每次扣1分。12个月20旁站情况未进行旁站的,每次扣2分。12个月21质量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扣分旁站情况未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旁站记录填写不完整、不真实、签署不齐全的,每次扣1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2履职情况项目监理机构未检查施工单位测放的控制测量成果,未对施工单位的控制测量进行必要的实测复核,无独立的复核记录,每处扣0.5分。12个月23对施工单位未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工程质量方面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的问题,未识别,无相关指令发出,每次扣1分。对所发现的施工单位未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工程质量方面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的问题,未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12个月24监理规划中明确的各监理岗位人员中: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无故未在岗履职,每次扣1.5分;专业监理工程师无故未在岗履职,每人次扣1分;监理员无故未在岗履职,每人次扣。5分;全员未在岗履职,扣5分。12个月序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分值上限评价期限采集单位佐证资料25廉洁施工施工企业违反廉洁施工纪律,相关从业人员发生行贿受贿行为,每次扣2分。12个月26整改不力建设项目不符合质量施工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按时完成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理企业不责令停工且不报告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的,每次扣2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7工程存在质量隐患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或推诿、拖延、不认真整改,监理单位督促整改不到位且不报告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的,每次扣2分。12个月28逃避监管隐蔽工程未按监督机构要求履行告知程序擅自隐蔽,监理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9监理职责不到位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监督检测中混凝土强度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设计单位复核后需要加固处理的,每次扣0.5分。12个月30未对分部分项工程组织验收直接进入下道工序,或对质量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每项扣1分。12个月31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或对进场材料没有进行核验的,或未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的,每次扣2分。12个月32质量投诉未配合处理质量投诉的,每次扣0.5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3工程质保资料在工程建设质量资料中提供虚假数据、文件、报告的,每次扣0.5分。12个月34安全管理类不良行为项目总监履职情况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每项扣0.5分,现场已经实施但专项方案未进行审核每项扣0.5分,未按规定参加验收每项扣0.5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序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分值上限评价期限采集单位佐证资料35信息扣分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中被住建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每次扣0.5分;被下达停止整改通知书或被移交处罚的,每次扣1分;未按期落实住建部门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每次扣1分12个月36施工工艺、材料、机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材料、机具,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每次扣1.5分;监督执法抽检中发现施工材料不合格的或见证送检不合格仍然使用,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每次扣0.5分。12个月37起重设备管理项目使用拼装、套牌设备且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每台扣2分;用于项目的起重机械未经法定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投入使用,或未经各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每台扣2分。12个月38施工用电管理施工用电不符合相关规定,监理单位未识别或识别后未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12个月39危大工程管理危大工程无方案施工的,每次扣5分;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或未按方案实施的每次扣1.5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监理未履行职贲的,每次扣2分。12个月40施工单位及人员审查未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及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审查,每次扣1分。12个月41分包单位及人员审查未对分包单位及人员进行审查的,每次扣0.5分。12个月42安全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扣安全清单式管理未结合项目实际制定监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监理企业重点岗位安全责任清单、监理企业日常安全责任清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每项扣0.5分。12个月43监理日志及旁未按要求填写安全监理日志的每次扣0.5分;监理日志内容与现场12个月序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分值上限评价期限采集单位佐证资料分站监理记录施工内容不符的扣每次0.5分。未按要求落实监理旁站的,每次扣2分。44基坑及沟槽基坑或沟槽发生坍塌,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且监理未履行职贲的每次扣2分。12个月45模板及脚手架工程模板及脚手架发生坍塌,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且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每次扣2分。12个月46管线保护施工过程中,违反规章,破坏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管线及附属设施,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每次扣1分。12个月47文明施工管理项目未按照“六必须、六不准、六个百分百、六个喷淋”来执行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每项扣0.5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8项目违反夜间施工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规定且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每次扣0.5分,被省市相关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加扣0.5分。12个月49项目违反污染防控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等规定且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每次扣0.5分。12个月50项目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且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每次扣1分。12个月51安全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扣分消防危化品管理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且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每次扣0.5分;施工过程中,违反规章,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每次扣2分。12个月序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分值上限评价期限采集单位佐证资料52履职情况对施工单位未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工程安全方面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的问题,未识别,无相关指令发出,每次扣1分。对所发现的施工单位未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工程安全方面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的问题,未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12个月53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每项扣1分;发现工程中存在的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每项扣2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监理报告的,每项扣2分。12个月54逃避监管监理单位已介入,未签发开工令即进行施工,每次扣1分;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擅自动工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每次扣1分;签发开工令时未对各前置条件进行审查的,每次扣1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5整改不力建设项目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按时完成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理企业不责令停工且不报告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的,每次扣2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6监理人员配备监理机构设置不到位,未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的,每次扣1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7监理履职不到位将不合格的安全设施、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每次扣2分;对进场周转材料、设备没有进行核验的每次扣2分;未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的每项扣0.5分。12个月58安全管安全监理资料在工程建设安全资料中提供虚假数据、文件、报告的,每次扣0.5212个月建设行政序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分值上限评价期限采集单位佐证资料理类不良行为信息扣分分。主管部门备注:1.奖励中所指表彰内容应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2 .企业有多个项目申请同一加分项的,加分分值不超过该加分项的加分上限。3扣分部分结合日常监督巡查进行。4 .佐证照片应准确显示地理位置和拍摄时间。5 .所有加分项后续成为国家、省、市强制性要求时不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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