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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苏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发〔2022〕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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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苏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发〔2022〕7号).docx

    关于印发江苏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发20227号南通、连云港、盐城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开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优化调整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指南(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1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江苏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指南(试行)前B江苏省近岸海域以滩涂为主,平均水深较浅,岸线生态较为敏感和脆弱,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艰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是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先行工作,是实施环境保护目标管理的重要基础。江苏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自2001年实施以来,对我省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建立了近岸海域水质目标体系,明确了近岸海域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价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打下了基础。二是规范了海域的用途,通过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所确定的功能区划和海洋水质保护要求,减少了对近岸海域的破坏性开发活动。三是为制定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划提供了依据,依照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保护要求,我省制定实施了多轮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有效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随着沿海开发战略的持续推进,以及发展规划对海岸和海域利用要求的变化,局部区域存在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需求。为指导我省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范开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优化调整工作,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编制本指南。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规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优化调整工作,持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助力美丽江苏建设。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内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以下简称区划调整)工作。1.3 术语和定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指为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据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本行政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按照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近岸海域按照不同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而划定的海洋区域。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是指对近岸海域的环境功能按照水质类别划定其分界线,确定其水质保护目标,并制订出有效的管理规章。调整区,是指拟调整降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类别的区域。平衡区,是指为满足占补平衡要求,拟调整提高其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类别的区域。占补平衡,是指平衡区面积应不小于调整区面积;当区划调整导致近岸海域优良(一类、二类)环境功能区面积减少时,平衡区提高后的环境功能区类别应不低于调整区降低前的环境功能区类别,以确保近岸海域优良环境功能区面积不减少;当区划调整未减少近岸海域优良环境功能区面积时,平衡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提高幅度应不低于调整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降低幅度。1.4 基本原则区划调整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陆海统筹、区域协调的原则。1.5工作流程区划调整,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区划调整申请并提交区划调整方案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论证并征求省有关厅局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复,并抄送生态环境部。第二章区划调整原则与要求2.1 区划调整要求区划调整工作应坚守环境质量底线:(1)调整区所在设区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稳定达到上一年度省定考核目标并呈现改善趋势的,允许开展区划调整工作,未达到考核目标的,不得开展区划调整工作;(2)调整区所在设区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虽达到考核目标,但存在本季度海水水质优良率低于三年同期平均值等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的,暂缓一个监测季度开展区划调整工作,直至满足第2.1节第(1)条要求。2.2 区划调整申请条件满足区划调整的条件要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提出区划调整申请:(1)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2)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高质量发展导向,确需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3)其他确需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2.3 占补平衡原则为确保近岸海域优良面积不减少、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区划调整原则上需提出占补平衡方案。下列区域原则上不得作为平衡区:(1)位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的区域;(2)位于管理海岸线向陆一侧的区域;(3)无法达到平衡区提高水质保护目标后管理要求的区域。2.4 跨区域平衡优先在调整区所在设区市范围内选取平衡区。调整区所在设区市近岸海域确无符合条件的平衡区时,经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与省内其他同级人民政府协商达成一致,可在省内近岸海域跨地区统筹平衡。2.5 无需平衡区的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用平衡区进行占补平衡,开展区划调整工作:(1)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2)省委、省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确定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或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3)国家大力支持的绿色新能源发展建设项目,建成后无污染物产生,且对海洋水质状况无明显影响,环境功能不降低,如海上风电、光伏等绿色新能源项目;(4)经依法批准且对生态环境不造成破坏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符合以上情形的项目,应在技术报告中论证其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的影响。其中符合(1)(2)类情形的项目如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造成损害,需在技术报告中明确损害赔偿方案,通过开展自行修复、替代修复、履行赔偿义务等方式,实现区域近岸海域环境功能等量恢复。符合(3)(4)类情形的项目,需由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并经专家论证,区划调整后采用必要的工程措施,使调整区水质达到区划调整前原水质保护目标要求。第三章技术报告编制要求3.1 技术报告总体要求技术报告应包含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执行现状评价、本次区划调整的原因、调整方案及占补平衡方案、区划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区划调整后的自然与生态环境影响预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3.2 技术报告大纲技术报告章节(不仅限于)如下:(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执行现状评价主要包括调整区和平衡区的近岸海域自然与生态环境现状、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近岸海域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开发规划等。(2)本次区划调整的原因主要包括区划调整的背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等。(3)调整方案及占补平衡方案主要包括调整区和平衡区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功能、位置和面积等。(4)区划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主要包括区划调整的依据、调整区和平衡区的水质变化趋势、与上位规划的相符性分析等。(5)区划调整后的自然与生态环境影响预测主要包括区划调整对水文、水动力、海水水质的影响等。(6)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区划调整后的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监测方案、承诺等。(7)附图、附表、附件主要包括区划调整方案图、区划调整方案表及控制点坐标、必要的证明材料等。第四章组织实施与政策保障4.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区划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指南中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工作实效。4.2 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压实责任,加强政策支持和协同配合,切实做好区划调整相关工作。4.3 坚持长效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区划调整工作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并提交承诺事项落实情况报告。未按时落实承诺事项的,不得开展新的区划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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