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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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中共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四航党字(2009)52号关于印发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子公司、分公司党委(总支、支部),纪委,公司本部党委:现将经过修订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主题词:纪检监察信访办法通知抄送:中交股份公司纪委、省经贸委纪检组,公司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公司办公室、行政监察部。公司党委办公室2009年9月2日印发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群众民主监督,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保障党员、职工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是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和谐四航的重要内容;是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四个方面的作用,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服务,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公司经营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推进公司又好又快持续健康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 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规章制度处理问题。(二)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三) 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四) 分级负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五) 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第二章受理范围及职责第四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来信来访的范围是:(一)对企业党政组织、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二)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三)对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的批评、建议。第五条纪检监察部门在信访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 受理职工群众的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和申诉;(二) 承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本级党政组织交办的信访事宜;(三) 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集体上访群众,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生产管理秩序。(四)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将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突出性的问题及时向党政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程序、方法与要求第六条接到来信、来访、电话、邮件举报后,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将举报反映的主要内容逐项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呈送纪委领导或分管领导阅批处理。对不属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及时转有关部门受理。对匿名举报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具体对象、具体单位的,可不予置理。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已批示的信访件应及时组织初查,并写出初查报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 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政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二) 有违纪事实,但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党政组织作出恰当处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控告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三) 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按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提倡、鼓励实名举报,对署名的信访举报经初查后,纪检监察部门应答复信访举报人:检举、控告和申诉可给予结论性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合理化建议给予鼓励。答复方式可采用书面或口头答复,并记录在案。第九条对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件,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第十条对信访举报要严格保密,要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人的情况及举报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人员;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纪委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第十一条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情况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于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十二条对信访件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卷内要编写目录、页码,分类装订成册归档。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第十三条为了维护党纪、政纪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保障党员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认真做好申诉的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的,由相应批准处分的党政组织负责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承办。没有正当理由,不需要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的,由承办的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党政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经过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如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决定;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由党政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将处理意见或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申诉人如果对处理意见或结论仍然不服的,由批准的党政组织将有关材料一并报给上一级党政组织审查决定。第十五条对于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应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第五章诫勉谈话第十六条诫勉谈话是纪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监督的重要措施。对信访反映党员、管理人员的一般廉洁自律问题或轻微违纪错误,应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先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受理部门)提出谈话拟办意见,报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第十七条对信访反映一般错误的当事人,由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负责谈话,纪检监察部门(或受理部门)派人参加并作好记录。谈话时,应向被谈话人说明谈话的目的,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需要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谈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说明和整改情况报给谈话人。第十八条谈话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或受理部门)应及时填写信访反映问题谈话情况处理表,报领导审阅后,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委办公室、行政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四航党发200322号关于印发中港四航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附件:信访反映问题谈话情况处理表。秘密信访反映问题谈话情况处理表编号:被谈话人单位与职务举报人谈话地点谈话时间谈话人记录人问题摘要被谈话人的说明承办部门意见领导批示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