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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标准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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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标准版模板.docx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目录一目的1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容和保修期11.质量保修范围12 .质量保修内容13 .质量保修期起算日期及保修期规定1三.维修通知与沟通21.维修沟通流程22 .承发包双方维修事宜责任人23 .维修通知34 .维修来往函件沟通3四.维修响应与维修时限31.维修响应32.维修时限与维修完成及时率5五.维修管理要求51 .维修方案与计划52 .维修过程管理6六 .承发包双方的职责和权力6七 .出质保期验收与质保金的支付8八 .其他事项8发包人、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承包人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目的1 .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项目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维修维保各自权利和责任。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物业或运维单位使用前,提前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缺陷。3 .在工程交付期间,降低业主投诉率,减少因工程维修给发包人、承包人带来额外的经济损失。4 .在质量保修期内,及时高效地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全面提升业主满意度。5 .提升发包人、承包人的企业及产品品牌形象。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容和保修期1.质量保修范围本合同所包含的所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合同条款约谈记录以及双方会议纪要约定等全部内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或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均属保修范围。2 .质量保修内容保修期内本工程如出现以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无条件承担保修责任:2.1 属施工原因(含产品本身原因)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均属于维修范围,人为损毁除外。2.2 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其他质量缺陷。3 .质量保修期起算日期及保修期规定3.1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计算;如涉及提前交付,起算日期另行约定;3.2 各分项工程保修期限如下,且不低于国家和地方相关保修法规的要求,以两者较长的保修期为准:3.2.1 园建工程:为2年;3.2.2 景观绿化工程:为1年。三.维修通知与沟通1.承发包双方维修事宜责任人发包人项目维修事宜第一负责人:X,身份证号:X电话(微信同步):X,通信地址:X,电子邮箱:Xo发包人项目维修事宜第二负责人:X,身份证号:X电话(微信同步):X,通信地址:X,电子邮箱:Xo承包人项目维修事宜第一负责人:X,身份证号:X电话(微信同步):X,通信地址:X,电子邮箱:Xo承包人项目维修事宜第二负责人:X,身份证号:X电话(微信同步):X,通信地址:X,电子邮箱:Xo上述的双方项目维修负责人即为该项目维修工作的授权联系人,该联系人的电话、邮件接收地址、邮箱均已经过双方确认。若以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信息变更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告知最新联系方式。告知方式:由变更方以公司正式盖章纸版告知单邮政快递发至对方公司维修负责人,快递签收日期以后变更的新维修负责人签字来往文件生效。如信息变更方未及时更新联系方式,致使另一方未能及时有效通知信息变更方,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所发送的信息内容或文件内容则认为信息变更方完全认可。2 .维修沟通流程在竣工移交时,由发包人工程项目部组织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单位、承包人对保修协议书进行交底,召开交底会议,对双方维修事宜联系人进行确认,建立维修工作微信群,形成会议纪要,各方存档备查,并依此开展项目维修工作。对于保修期内的保修问题,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单位前,发包人负责接收业主反馈的质量问题(或是将发包人自身发现的质量问题),填报工程维修通知单并发至承包人。承包人接到工程维修通知单后,须及时响应并到现场进行核查原因,复杂(重大)的整改、维修项目须编制维修方案和计划,报发包人审核合格后进行维修,维修后向发包人进行报验验收销项。对于保修期内的保修问题,工程移交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单位后,由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单位负责接收业主反馈的质量问题(或是将物业单位自身发现的质量问题),填报工程维修通知单并发至承包人。承包人接到工程维修通知单后,须及时响应并到现场进行核查原因,复杂(重大)的整改、维修项目须编制维修方案和计划,报发包人和物业单位审核合格后进行维修,维修后向发包人和物业单位进行报验验收销项。3 .维修通知发包人维修责任人手机短信、微信、电话、文件邮寄、电子邮件形式的通知均视为通知到位。其中纸版维修通知文件格式可参考附件Io4 .维修来往函件沟通在合同履约期间,发包人将通过手机短信、微信、文件邮寄、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书面文件或需沟通确认的事项,承包人应在收到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后及时回复,在收到邮寄文件的2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若未在要求时间内回复或确认均视为对发包人发送的信息或文件的内容完全认可。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维修费按实际发生费用从剩余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四.维修响应与维修时限1 .维修响应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应及时响应并进行维修。1.1 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或业主后,承包人应组建工程全专业(土建、机电等)维修工作小组,保修期起始3个月内每天驻场,负责维修工作,并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小时内赶赴现场响应维修。1.2 保修期起始3个月后,当工程维修通知单数量达到少于5个/每天的非紧要项报修量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逐步撤出驻现场维修队伍,但承包人须保证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及时进行响应、维修,撤离驻场人员后的响应时限分为如下几类:1.2.1 影响使用安全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响应时限为不超过2小时,到达现场进行维修的时限为不超过4小时;影响使用安全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响应时限为不超过2小时,到达现场进行维修的时限为不超过4小时;影响使用安全类指不及时维修存在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电路漏电,有触电风险,给水管破裂及因给水管道破裂泡水造成的便道、道路沉陷,行道树倒伏、主要枝干折断、支撑损坏,廊架坐凳损坏,硬质铺装沉陷等影响行人行车安全的问题,1.2.2 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响应时限为不超过4小时,到达现场进行维修的时限为不超过6小时;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类指不及时维修对项目运行将产生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乔灌木死亡,绿化带内树木倒伏,主要枝干折断,绿化带地面沉陷,绿化带内树木支撑损坏、防寒风障损坏等,绿化给水检查井沉陷。1.2.3 影响观感类影响观感类指不及时维修将对美观性产生重大影响及质量隐患,包括但不限于:灯具光源不亮,灯具老化掉漆,草皮斑秃,地被植物死亡,苗木病虫害等。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响应时限为不超过12小时,到达现场进行维修的时限为不超过72小时。1.2.4 其他一般质量问题维修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响应时限为不超过12小时,到达现场进行维修的时限为不超过24小时。如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维修责任人维修通知后,对口专业维修人员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到现场处理问题的,为了防止问题的扩大产生进一步的不利影响,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代为整改,修理费按实际发生费用从剩余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发包人以维修通知单、保修协议书和第三方维修完工验收单、维修费用测算等文件作为扣款依据,无需承包人审核认可,即可进行扣款和维修费用支付第三方。承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或是结算款未结清,无法调度下属分包或是劳务为由拖延工程维修,否则发包人在以上约定的响应期结束后,有权利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相应费用自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承包人对此没有异议。复杂(重大)的整改、维修项目承包人需到达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维修方案,维修方案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后实施,涉及到维修方案与原设计工程做法不一致时还需由设计人员进行核算审核,涉及到结构主体安全的维修还需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核算确认。影响使用安全类及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类的紧急维修可到达现场后采取临时措施进行处置,先保障其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待出具维修方案并审批后再进行正式维修。备注:复杂(重大)的整改、维修项目界定原则为满足以下情况时均属于维修预估费用超过10万元"同一部位的同类问题已维修过二次,再次出现同样的质量问题。2 .维修时限与维修完成及时率承包人在维修项目完成并自检合格后提交发包人验收确认,作为维修及时率统计的依据。承包人承诺按照工程维修时限(见附件2)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维修任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发包人保修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承包人合理缩短维修期限,承包人应给予配合;维修工作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办公或活动等,工程维修时限表中的时间为间断维修时间的累加时间。项目进入质保期后前6个月,为了在此期间将存在的质量问题尽量维修完成,承包人应高度重视维修及时性和完成效率,保证达到不低于80%的维修及时率(由发包人保修管理人员按季度进行统计,维修及时率二如期维修完成且验收合格的维修项数/应完成的总维修通知单数量*100%o统计时,涉及到部分维修项跨统计时间节点,则按如下原则统计:当前维修进展符合维修计划时则将此项维修纳入上述计算式分子与分母,当前维修进展不符合维修计划时则将此项维修仅纳入上述计算式分母。),如未达到以上维修及时率要求,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低于80%高于60%的维修及时率,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额度为保修金总额10%的违约金;低于60%高于40%的维修及时率,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额度为保修金总额15%的违约金;低于40%的维修及时率,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额度为保修金总额20%的违约金)。五.维修管理要求1.维修方案与计划复杂(重大)的整改、维修项目须承包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的维修处理方案及维修计划,并向发包人报审,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后严格按方案与计划实施;维修方案及维修计划中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维度:原设计做法,维修工艺流程及技术参数,施工方法,维修安全保障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及人材机投入数量及计划,成品保护措施,最大限度不影响工程运行和使用的保障措施等。2.维修过程管理承包人维修工作必须服从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单位的管理,维修工作应同正式工程一样进行材料进场验收、维修样板验收、工序验收、隐蔽验收等报发包人或物业单位验收的程序,维修完成后经发包人、业主方和物业单位验收确认;承包人维修应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维修材料应使用原有品牌及型号,确需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的,需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六.承发包双方的职责和权力1.发包人负责工程质量保修工作的统一协调与管理,负责审批质保金的支付。2 ,发包人和其委托的物业单位负责监控承包人的质量整改工作,对整改质量进行验收。3 .发包人保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工程质量问题追究承包人责任的权利。4 .出现以下情况,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冻结承包人本合同所有工程款项的支付,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解除冻结时需视项目具体情况由发包人维修事宜负责人签字确认方能生效;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代为整改,维修费按实际发生费用从剩余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发包人以维修通知单、保修协议书和第三方维修完工验收单、维修费用测算等文件做为扣款依据,直接扣款支付第三方维修款;质保期内发生保修事项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根据约定直接进行整改维修的,不排除承包人的其他部位(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维修部位及维修内容以外的部位及内容)的保修义务,保修期内再次发生问题的,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责任。4.1 接到维修通知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的,或超过第四.1条维修响应时限的;4.2 超过第四.2条承包人承诺的工程维修时限(见附件2)规定的维修时限的或超过发包人维修通知单内要求的时限的;4.3 对同一部位同一质量问题反复维修(限定2次维修)仍存在质量问题的;4.4 因维修人员服务行为或态度造成客户强烈投诉的;4.5 对比维修方案及维修计划,现场维修人员数量及质量与方案不匹配的,严重影响维修进度要求的。5 若因承包人质量原因导致事故或将要导致事故,在承包人抢修工作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先行采取合理的方式以避免事故损失扩大,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 .承包人逾期完成整改维修的,造成损失的(含业主索赔),承包人还应赔偿损失,发包人有权直接在质保金内扣除违约金和损失。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确无法按期完成,承包人需提出具体原因,经发包人(或者当事业主)签字认可后方可延期。7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造成业主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业主提出索赔时,承包人与发包人须共同与业主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如承包人拒绝参与维修与索赔谈判,则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谈判结果,并履行谈判所约定的各事项,同时承担全额费用。8 .承包人整改维修过程中应做好现场保护并设置好维修工作警示标识等设施,整改维修完毕,应恢复其原样(涉及装饰装修的恢复,应使用同档次、同规格、同品种、同颜色材料,且与原装饰装修工艺、要求、风格一致,如需变更必须经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书面同意;否则视为承包人未完成整改维修);施工期间及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清运垃圾。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9 .工程质量问题的长时间大型维修所需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收费标准按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规定执行,用量以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确定的实际用量为准,承包人应在完成整改维修后将水、电费据实直接交付至物业单位。短时零星维修用电用水量较少,由承包方与业主或物业协商沟通免费用水用电事宜。10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并全额赔偿。11 ,承包人维修过程中工人的食宿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2 .承包人维修工作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办公或活动等,由此导致的间断维修及维修降效,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13 .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引起业主投诉或发生争议,发生以下情况的,承包人应按约定承担责任:13.1 因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相应责任。13.2 因质量问题导致业主到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围攻或投诉的,每发生一次,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损失1万元;13.3 因质量问题被电视、报刊等媒体作有损发包人社会形象的报道,每发生一次,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损失5万元;13.4 因质量问题导致业主到公共场所阻碍交通、游行等事件的,每发生一次,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损失10万元。14 .承包人整改维修过程导致小业主无法正常入住的,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将提供小业主临时居住场所。临时居住场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七 .出质保期验收与质保金的支付由发包人的物业或运维部门组织承包人进行质保金支付前的出质保验收工作,质保期满前2个月进行初验收,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进行销项整改,整改完成后复验(验收单见附件3)o质保期期满后,由承包人提出质保金支付申请,上述出质保验收合格,发包人与承包人办理质保金结算手续和质保金退还手续,退还承包人未使用的质保金(扣除承包人未履约的违约金),质保金不计利息;上述出质保验收复验后,截止到质保期满,仍未整改完成的质量问题将不再安排整改,进行扣款处理,承发包双方在质保金结算时进行质保金的扣减,扣减金额应不小于维修此遗留问题所需费用(以发包人成本部门核算结果为准),未使用的质保金退还承包人,质保金不计利息。.其他事项1.保修责任鉴定可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如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等),任选一种均视为有效。责任鉴定由承包人、发包人或物业单位方共同进行。如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则视为发包人或物业单位进行的鉴定结果为有效;若有第三方损失方,则承包人、发包人或物业单位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责任鉴定;如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则视为发包人或物业单位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的鉴定结果同样有效。2 .如因承包人质量原因导致事故或将要导致事故,在承包人抢修工作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先行采取合理的方式以避免事故损失扩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及承包人在责任认定产生争议,如承包人认为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维修时,均由承包人提供证据(设计要求、核定单、其他书面依据)证明其无过错,否则仍视为承包人有过错,需按本条款约定履行维修责任。3 因承包方承建的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或地方的相应规范要求,导致工程存在质量或安全隐患,则承包方终身负责维修和赔偿。4 .承包人所留质保金不足以赔偿该因承包人质量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时,发包人将保留继续对承包人追偿损失的权利。5 .承包方承担的保修责任,还应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6,本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及以下附件是作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7争议:凡因本保修书引起或与本保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保修书生效与终止8.1 本保修书自订立之日起生效。8.2 本合同应在约定保修期限届满且承包人已完成修补后终止。9保修书份数9.1 本保修书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9.2 本保修书副本4份,由甲乙双方分别各2份保存。附件:1 .工程维修通知单2 .工程维修时限3 .质保期满验收单4 .工程违约索赔通知单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经办人: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工程维修通知单单号:派单人工程质量问题来源通知时年_月_规定完成时间年_月_日_时间日一时返修质量问题描述地点/房号业主方确认:发包人维修负责人审核:收文单位:承包人接单人:承包人抵达现场核实人及时间:维修处理结果/验收情况:维修后验收确认签名:(发包人、物业单位、承包人、业主方)发包人(物业单位):承包人:业主方:验收时间:回访是否满意:口非常满意一般不满意回访方式:口上门口电话情况其他建议:回访人:回访日期及时间:常见景观绿化问题维修周期备注(由发包人审批)苗木更换苗木3天病虫害防治5天附属苗木支撑1天防寒风障1天绿化带沉陷1天给水管道破裂、渗漏2天取水阀、管件阀门故障1天检查井沉陷、井盖损坏1天景观照明灯具更换1天线路跳闸、短路、漏电故障1天电气工程线路跳闸、短路、漏电故障1天安装暗线2天维修空气开关、漏电开关等1天景观步道沉陷1天便道砖、路缘石、侧石更换3天工程验收单项目名称工程名称合同金额施工监理建设单单位单位位1、工程验收节点:口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地勘、测绘、临水、临电、清表等)项目施工期间与合同付款关联的节点验收(进度款)口项目完工节点验收项目竣工阶段(竣工验收/竣工备案验收)工程质保阶段(质保期满)2、付款节点:工程验收要点:1.工程质量是否存在缺陷;2.工程质保期内是否将质量问题缺陷全部维修完成;3.施工功能是否正常;4.现场使用调试设备是否正常;5.设备说明书、培训资料等是否齐全,使用方是否能熟练使用设备等等。工程验收过程记录:验收结论:1.合格;2.不合格;3.存在问题,需整改后复验。施工监理项目规划设成本合物业单移交接收或保单位:单位:部:计部:约部:位:护单位/业主方:集团工程管理中集团规划设计中心:其他参加验收单位/部门:心:注工本表签字栏需要根据工程项目关键节点验收及权责分工的要求进行签字。2各签字栏须有部门的负责人签字,并注明签字日期。3.本表为工程项目OA付款发起流程的必要前置条件。工程违约索赔通知单(质量保修期)项目名称被扣款单位扣款原因处罚决定扣款小写:大写:金额受罚单位签字(根据协议书约定,可无需责任单位签认)物业单位签字主管副总经理签字项目维修负责人签字常务副总签字工程部经理总经理签字签字财务接收签字编号:注:L罚款不是目的,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才是共同的期望,望受罚单位吸取教训。2 .此罚款单一式三份,被扣款单位、工程部、财务部各存一份原件,项目部留复印件。3 .罚款单后须附相关文件和维修整改照片。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承包商(全称):发包人、总承包商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承包人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 .目的1.1.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提前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缺陷;1.2. 在房屋交付期间,降低业主投诉率,减少因工程维修给发包人、承包人带来额外的经济损失;1.3. 在质量保修期内,及时高效地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全面提升业主满意度;14提升发包人、总承包商的企业及产品品牌形象,达到双赢;2 .质量控制目标2.1. 项目集中交付后6个月内,实际交付户数的质量缺陷投诉率符合以下要求:2.1.1 墙体开裂投诉率0.1条/每户的投诉率;2.1.2 门窗投诉率0.4条/每户的投诉率;2.1.3 装饰投诉率0.5条/每户的投诉率;2.1.4 电气投诉率0.2条/每户的投诉率;2.1.5 给排水投诉率0.3条/每户的投诉率;2.1.6 渗漏投诉率0.02条/每户的投诉率;2.1.7 总投诉率1.5条/每户的投诉率。(若达不到上述标准,总承包商须按下列方式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5条/每户W总投诉率4条/每户,总承包商须支付的违约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4条/每户总投诉率10条/每户,总承包商须支付的违约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总投诉率10条/每户,总承包商须支付的违约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2.2. 工程集中交付后6个月,质量缺陷维修关闭率必须达到100%。否则,总承包商须按下列方式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90%质量缺陷维修关闭率100%,总承包商须支付的违约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80%质量缺陷维修关闭率90%,总承包商须支付的违约金为人民币30万元;质量缺陷维修关闭率80%,总承包商须支付的违约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并限期30内整改。同时,发包人保留单独请第三方施工单位代为施工的权利,全部相关费用由总承包商来承担。2.3. 工程集中交付后5个月后30日内,总承包商须根据发包人或本项目物业公司提出的工程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维修。整改完成后,应向发包人、本项目物业公司申报整改验收单,发包人、物业公司自收到整改验收单后,原则上7日内组织完成验收签确,最终确定工程集中交付后6个月质量缺陷维修关闭率。3 .保修期限自本工程集中交付后180日历天起计算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保修协议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限。其中:3.1. 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3.2. 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面、门窗框以及其他有防水要求工程项目的防渗漏质量保修期为5年;3.3. 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3.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3.5. 供热系统的质量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系统的质量保修期为2个供冷期;3.6. 室外道路、地下污水管道等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3.7. 其他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但不得少于2年。如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总承包商在施工合同文件中承诺的本工程任何一项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长于前述期限的,则以该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为准。4 .保修范围和保修费用4.1. 保修责任范围:除业主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外,总承包商的质量保修责任包括其自行施工的工程及总承包商的分包商施工的工程,如有任何质量问题,包括影响使用功能及观感质量,由总承包商承担维修。4.2. 保修费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维修事项,应由总承包商免费予以保修保修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如总承包商维修不及时或拒绝维修的,发包人在告知总承包商后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在总承包商质保金中扣除。4.3. 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如发包人抽检到分部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中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基本项目中未达到优良的项目或者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总承包商免费返修范围,总承包商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返修。4.4. 由于总承包商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或本项目物业使用人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总承包商无条件承担。总承包商怠于履行保修义务引发的损失也由总承包商承担。如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另有索赔要求,则总承包商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总承包商与本项目物业使用人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发包人和本项目物业使用人签字后立即生效,发包人负责通知总承包商,并将总承包商须承担的费用总额直接从总承包商质量保修金中扣除,总承包商予以无条件承认并执行。5 .保修处理时限5.1. 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本项目物业使用人正常使用的抢修情况,总承包商承诺在发包人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发生其他紧急抢修事故的,总承包商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其他保修事项总承包商须在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2日(48小时)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发生维修事项,发包人以短信、微信、邮件和电话的方式通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必须在30分钟内已以短信、微信、邮件和电话的方式进行回复。如总承包商未在上述时间内以短信、微信、邮件和电话形式最终确认,则视为总承包商同意由发包人自行处理。5.2. 违反以上规定,视为总承包商同意由发包人自行处理。发包人在上述事项发生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按本协议总承包商提供的通讯联系方式告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不得以未收到为由提出田可主张。发包人有权委派第三方处理,处理结果由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和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即生效,无需经由总承包商确认(发包人将处理情况知会总承包商)。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总承包商保修金中扣除,总承包商予以无条件承认并执行。5.3. 总承包商承诺:无论以上质量问题属总承包商、发包人、本项目物业使用人责任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均遵守上述保修处理时限要求且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发包人及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总承包商责任的,由责任方向总承包商支付合理的材料及人工费用。6 .质量保证金6.1. 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结算价款的5%o6.2. 在本工程质保期满前30天内,总承包商须根据发包人或本项目物业公司提出的工程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维修。整改完成后,应向发包人、本项目物业公司申报整改验收单,发包人、物业公司自收到整改验收单后,组织总承包商共同验收,同时排查住户投诉问题,所有整改维修均合格后,7日内完成验收签确,作为质保金支付的依据。验收后(质保期满或整改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的较晚完成时间)总承包商向发包人提交质保金支付申请表,发包人将根据承包商提交资料的完整性限时完成审批,并在审批完成后15天内支付剩余的相关质保金。6.3. 质量保修金在满足施工合同约定支付条件后,在发包人信息系统审批完成后,由发包人支付,不支付利息。6.3.1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1)进入保修期后满两年,总承包商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发包人在扣除总承包商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索赔和雇佣其他施工单位修复费用后,支付工程保修金总额的50%(无息);2)进入保修期后满五年,总承包商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并且总承包商获得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发包人在扣除总承包商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索赔和雇佣其他施工单位修复费用后,支付工程保修金的剩余全部保修金。7 .维修质量的违约责任7.1. 维修工作完成后,总承包商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发包人和本项目物业使用人造成其他损失,则总承包商应承担相应责任。7.2. 总承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责令总承包商改正,并有权每次要求总承包商承担人民币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并由总承包商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给发包人、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造成的损失均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从保修金或从其他应付总承包商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该等违约金和赔偿金,如保修金金额不足的,发包人有权继续要求总承包商承担(包括从其他应付总承包商款项中扣除或是直接向总承包商追偿)。7.3.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总承包商承担:a:总承包商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b:总承包商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未赶到现场;c:总承包商超过规定的时间未完成有关工程返修任务,且不主动向发包人报告;d:总承包商对同一位置或工程项目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e:因总承包商现场返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强烈投诉的。7.4. 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因总承包商施工质量问题而发起诉讼时,发包人通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应及时协调物业使用人撤诉,如总承包商不予积极配合,发包人将按照判决或调解金额支付物业使用人,同时发包人按照每发生一次诉讼案件扣除总承包商10万元作为违约金。7.5. 如发包人通知总承包商维修后,总承包商维修不及时,或维修质量达不到标准,给发包人及物业使用人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时,发包人有权提起诉讼扣除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足时,扣除总承包商本项目或其他项目工程款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违约金总额由发包人书面知会总承包商,无需征得总承包商意见,发包人可直接从总承包商保修金中扣除,总承包商予以无条件承认并执行。7.6.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总承包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向发包人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总承包商实施保修。8 .总承包商维修安排8.1. 在项目集中交付后6个月内,总承包商必须委派一名全权代表在项目现场办公,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如发包人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总承包商在发包人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总承包商保修负责人(默认人为项目经理):通讯地址:×××××××××邮箱:电话/手机:传真:以上内容若有变动,总承包商需及时书面知会发包人,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总承包商已收到发包人传达之信息,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总承包商承担。8.2. 无论维修项目多少,总承包商全部维修人员均应一次到位。8.3. 总承包商维修人员应按发包人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服从发包人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总承包商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9 .其他事项9.1. 对于发生发包人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第三者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情况,发包人有权请总承包商有偿维修,总承包商需按照本保修协议约定积极维修,不得推托。9.2. 发包人有权委托物业公司代为履行本保修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商对此不持异议。9.3. 本保修协议未约定事项,双方应按照施工合同相关约定执行。9.4. 本保修协议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总承包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注:该协议中涉及发包方告知、通知等情况中,告知/通知的方式不限于书面方式,一切有效的(电话、短信、微信等)告知/通知方式均为有效,总包方不得以此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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