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80套啤酒饮料成套设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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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80套啤酒饮料成套设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180套啤酒饮料成套设备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山东蓝鲸精酿啤酒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二二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180套啤酒饮料成套设备项目项目代码2020-371482-35-03-107125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531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二70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3建设性质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4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020-371482-35-03-107125总投资(万元)13100.00环保投资(万元)50.00环保投资占比(%)0.4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E)否是:用地面积(m2)26666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项目位于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辛店镇禹王路西侧,根据项目不动产权证书(鲁(2021)禹城市不动产权第0057435号),项目占地面积2666611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禹城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71482202000040号),项目建设符合当地总体规划要求。其他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合性分析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涉及设备钝化和发泡,属于“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35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3”中“其他”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1、产业政策符合性本项目为专用设备制造,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已在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备案代码:2020-371482-35-03-1071252、土地规划符合性分析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中规定,项目不属于该目录中的建设项目,不属于该文件中限批或禁批的范围,符合国家用地要求。项目位于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辛店镇禹王路西侧,根据项目不动产权证书(鲁(2021)禹城市不动产权第0057435号),项目占地面积26666m2,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禹城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71482202000040号),项目建设符合当地总体规划要求。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等有关精神,为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项目建设须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约束条件,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1)与生态红线规划分析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规划将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的全部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重要水源保护地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二级保护区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禹城市共有4处生态保护红线区,具体情况见表1。表1项目周边生态保护红线区编号包含要索所在区县面积(km2)YS3714021110039德州鳌龙地方级湿地自然公园禹城市1.01YS3714021110040如意湖水库禹城市1.06YS37I402II10041山东徒骇河国家湿地自然公园禹城市1035YS3714021110042徒骇河禹城市0.05本项目位于禹城市辛店镇禹王路西侧,对照德州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图,项目不在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要求的生态保护红线内。(2)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位于禹城市,大气环境属于一般管控单元;水环境工业污染属于一般管控单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区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表2项目与环境质量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类别管控区管控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规定的一般控制区标准(区域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执行重点控制区标准)。区域内严格限制火电、石化、化工、冶金、钢铁和建材等“两高一资”项目建设(具体按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强力推进国家和省确定的各项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对现有的涉废气排放工业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及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需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工业项目进园和集约高效发展,推进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建设。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根据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鲁发改工业120211487号),本项目不属于“两高一资”项目。项目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管理制度要求,大气污染物经处理后可达标排放。符合水环境质量底线水环境工业污染一般管控区涉及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禁止新建、改扩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产能,禁止建设加剧环境质量超标的建设项目。对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本项目不属于表列行业,木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允许类。符合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国家鼓励发展的除外)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区一般管控单元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分区划分为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区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区,其中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区分为一般管控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将德州市70家企业划分为重点管控单元。项目用地不在70家重点管控单元名单内,为一般管控单元,项目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对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符合(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水等资源,项目运营过程中年电消耗量为29.18万kwh,年新鲜水消耗量为7445m3,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位于禹城市辛店镇禹王路西侧,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2119号)可知,项目位于一般管控单元。表3项目与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则)符合性分析管控维度管控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空间布局约束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敏感区域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及为地表水源地输水的引黄、引江河道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相关规定。3、漳卫新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徒骇河干流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潘庄引黄干渠、李家岸引黄干本项目位于禹城市辛店镇禹王路西侧,项目选址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等环符合渠、引徒总干、七一河、六五河等引黄、引江河道以及其他具有引黄、引江功能的河道均禁止设置排污口,其他河流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必须设置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加强对主要河流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河道两侧管理和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4、加强对黄河的保护,沿黄区域开发建设须满足相应管理和保护要求。5、加强对大运河的保护(包括卫运河、南运河)。在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大运河山东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导则(试行)。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大运河山东省德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运河(德州段)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遗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未经文物部门批准实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6、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同时须经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及以下森林公园执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已编制总体规划的应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其他有具体管理要求的可在要求范围内进行,并经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未列入生态红线但具有保护意义的大型集中林地、森林公园等区域应加强管理和保护,禁止工业项目建设。7、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保护范围内或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或管理要求,其中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要求,实行分区管理的湿地境敏感区内。公园其建设活动应符合分区管理要求,各种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8、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相关规定,禁止进行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条例禁止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重大建设工程,在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应报相应级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9、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相关规定,开发建设工程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10、严格遵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己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煤炭、聚氯乙烯、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11、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相关规定。12、沙化土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相关规定。13、各县、市、区划定的限养区内禁止扩大养殖规模,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项目;德州市划定的水产禁养区内禁止进行人工水产养殖,限养区禁止一切设施性、投饵性、施肥性渔业养殖生产。14、落实并执行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中区域管控要求,特别是生态和产业布局要求。15、在限制要求中,确需实施的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民生保障及基础设施等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空间布局限制1、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本项目产生的颗粒符合约束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代,确保增产减污。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20%以下的区域(按上一年度年均值,下同),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1倍替代;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20%-50%以内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2倍替代;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50%以上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3倍替代。物、VoCS实行2倍替代。2、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相应主管部门的意见;限制高耗水、高污染排放、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制浆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3、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许可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危险品生产项目,不得新建、改建、扩建。4、控制化工项目建设,新建化工项目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及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德州市化工园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等实施的化工项目须满足园区审查的规划环评要求。禁止新建固定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危险化学品目录),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搬迁入园项目除外。5、碳素、印染、铅蓄电池、皮革糅制、电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金属的新上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其他新建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只能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包括其相邻管理区域)建设,一般本项目选址位于德州市禹城市辛店镇禹王路西侧,为新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不使用煤。项目不属于化工行业,不属于重污染企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不得在乡镇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建设,具体包括:制浆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化纤(除单纯纺丝外):人造革、发泡胶等塑料制品制造;羊绒及羊毛清洗;大豆蛋白;玉米淀粉、味精、柠檬酸、赖氨酸制造;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太阳能电池片;含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专业实验室(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研发基地;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等。6、新(改、扩)建耗煤项目执行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须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定同意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其中,新上燃煤发电项目须取得市级及以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全市区域内禁止燃烧煤肝石等高硫燃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建设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集中供热除外);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集中供热、供汽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全市禁止新上35th以下燃煤锅炉。7、新建涉高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即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及其他工业行业VOCs排放量大、排放强度高的新建项目应进入园区。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8、新、改、扩建有色金属冶炼(铜冶炼、金冶炼、铅锌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皮革糅制加工、金属表面处理(电镀)、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聚氯乙烯)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不包括电子及新材料工业项目以及不列入重金属总量管理的生活垃圾及危废焚烧项目),实施重金属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不属于左侧所列情况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削减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禁止在土壤重金属质量超标区域、群众反映强烈的重金属污染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重金属减排任务考核不合格区域建设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9、禁止企业独自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工业园区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10、控制碳排放总量,重点耗能项目建设应考虑碳排放要求,其环评文件中应有碳排放分析内容(具体要求在相关政策及技术条件明确后实施)。1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乡镇及街道应设立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现有工业企业应逐步向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搬迁。空间布局约束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逐步调整退出(退出地方、退出产能):1、位于生态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南水北调工程核心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不符合区域定位和相关规定的企业,通过搬迁入园、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整顿,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予以关闭退出。2、未按规定进入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也未列入重点监控点,经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评级评价结果为“差”的化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予以关闭退出。不在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重点监控点区域的重点化工项目(报告书级,未列入“差”的企业)应制定搬迁计划。3、对无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环评、安评等法定手续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关闭退出。4、城市建成区内及主要人口密集区周边石化、钢铁、火电、水泥、危险废物经营处置等重污染企业应搬迁。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5、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6、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7、淘汰不达标工业炉窑,逐步取缔燃煤热风炉,本项目选址不属于生态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南水北调工程核心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项目己办理备案和土地证,正在办理环评手续;本项目工艺及设备均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要求;项目符合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不含)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责令停业关闭。8、优化燃煤机组发电组合,提升高效大容量机组发电利用率,减少低效机组运行时间。逐步推进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加大落后机组淘汰力度,除所在地区唯一、不可替代民生热源机组外,逐步关停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及配套锅炉。9、淘汰35th以下燃煤锅炉。10、加强监管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区域已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逐步实施搬迁、转产、转型。11、2021年年底,齐河县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压减焦化产能80万吨。12、2021年6月底,恒源石化炼化装置应全部停产。13、2021年年底,永锋钢铁现有2台450m3高炉应停产搬迁。14、2022年年底,阳煤平原化工完成产业升级搬迁改造一期建设项目,2025年底前完成二期建设项目,淘汰现有100万吨落后工艺的氨醇装置不建设锅炉。污染物排放管控允许排放量要求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要求:1、2025年:区域内相比2017年,SOz削减比例不低于12.9%;NOx削减比例不低于18.7%;PMio削减比例不低于23.6%;PM、削减比例不低于15.1%;VOCs削减比例不低于18.0%;NH3削减比例不低于10.6%O2、2035年:区域内SO2削减比例不低于26.2%;NOx削减比例不低于37.9%;PMlO削减比例不低于47.9%;PM”削减比例不低于比.7%;VoCS削减比例不低于36.7%;NH3削减比例不低于21.5%o水环境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要求:1、2025年:区域内总氮最大允许排放量为322.99吨:总磷最大允许排放量为64.58吨。2、2035年:区域内总氮最大允许排放量为305.41吨;总磷最大允许排放量为61.08吨。本项目颗粒物、VoCS实行2倍替代,不会影响区域大气污染物削减目标的实现。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钝符合化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厂区道路喷洒和绿化用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水资源利用总量要求1、统筹全市地表水等各类水资源,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控制水耗较大的工业项目建设,新鲜水消耗较大的工业项目须进行水资源评价。积极开展再生水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2、到2025年,万元GDP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381左右。3、到2035年,万元GDP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21%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411左右。本项目用水由市政管网供给,不开采地下水。符合地下水开采要求1、实行总量与水位双调控制度,区域内取用地下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超采区内,除居民生活用水与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在超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内调剂解决,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2、对区域内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用地下水。3、深层地下水:深层承压水超采区全部划为禁采区,现状深层承压水开采井要结合替代水源建设逐步封停。逐步关停非生活用水和部分有水源替代条件的深层承压水开采井,2025年前全部关停深层承压水开采井(饮用水按照相关要求执行)。4、浅层地下水: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全部划定为限采区,超采区内工业公共供水管网内浅层地下水分期全部封填。工业公共供水管网外应逐步关停;农本项目用水由市政管网供给,不开采地下水。符合业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的自备井要分期全部封填,井灌区主要通过节水灌溉、地表水源替代等措施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农灌机井不要求封填,作为干旱年份的备用水源以确保粮食安全。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1、限制高耗能项目特别是高耗能工业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新增煤耗项目,新(改、扩)建耗煤项目须取得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2、按照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机制要求,制定实施全市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方案,完成省定减压任务。3、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全面取消分散的自备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应使用清洁能源。4、逐步提高城镇建成区集中供暖率,减少散煤消耗量。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项目。符合禁燃区要求1、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公布本行政区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各县市区调整划定的禁燃区应明确管理要求,禁燃区内禁止生产和销售高污染燃料。3、各县市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建设项目。符合±地资源1、制定建设项目特别是工业项目土地建设投资强度等限制要求提高土地利用率。推广共享工厂、共享车间。2、推进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建设,乡镇及街道新等新建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现有工业企业应逐步向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搬迁,以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本项目位于禹城市辛店镇禹王路西侧,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符合表4项目与辛店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表环境管控单元名称:辛店镇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37142330005管控单元分类:一般管控单元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空间布局1 .执行全市空间布局约束空间准入要求。2 .加强对区域内枣林的保护,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项目。3 .工业项目应集中在工业园区建设,建设好本项目位于德州市禹城市辛店镇禹王路西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符合约束食品加工工业园,限制报告书级别工业项目建设(农副产品加工业、食品级饮料业、机械加工业、家具制造业等除外),理名录,本项目编制报告表。污染物排放管控1 .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规定的一般控制区排放标准,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执行重点管控区排放标准。2 .严格控制VOCs排放重点行业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单元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行业应严格遵守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2801)。涉VOCS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3 .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标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4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执行化肥质量标准,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工作。5 .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加强属地网格化监管,严格依法落实秸秆禁烧制度。本项目颗粒物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标准要求,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严格遵守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 .禁止毁林造田等破坏植被的行为,加强对枣林的保护力度。2 .防范农村化肥、农药、农膜等过度使用使得土壤和水体的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长期累积,造成累积性长期性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项目实施中拟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项目拟建立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转移和处置管理制度,并对危废进行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符合资源开发IL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2.改进高耗水行业的生产工艺,推行少水、无水新工艺,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本项目生产用水量较小,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厂区道路喷符合效率要求3 .倡导农村生活节约用水。推广节水型器具。4 .按照集约化的原则,建设乡镇工业园,统一配置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综上,本项目符合德州市“三线一单”及张庄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4、与其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性(1)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1.1实施)符合性分析表5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本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均采取环保治理措施,合理处置,达标排放。符合第十五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碎、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山东省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项目正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的要求,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本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第四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废气、废水和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均能合理处置。符合(2)与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符合性分析表6与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L2025年)符合性分析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一、淘汰低效落后产能聚焦钢铁、地炼、焦化、煤电、水泥、轮胎、煤炭、化工8个重点行业,加快淘汰低效落后产能。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全部淘汰出清。各市聚焦“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高风险”等行业,分类组织实施转移、压减、整合、关停任务。本项目不属于以上淘汰落后行业,不属于“两高”项目。符合严格项目准入,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建设做到产能减量、能耗减量、煤炭减量、碳排放减量和污染物排放减量“五个减量”替代。有序推进“两高”项目清理工作,确保“三个坚决”落实到位,未纳入国家规划的炼油、乙烯、对二甲苯、煤制油气项目,一律不得建设。符合备注:其他与项目不相关的条数未罗列在本表格中。(3)与关于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坚决防止新上“散乱污”项目的通知(鲁环字(2021)58号)符合性分析表7与鲁环字(2021)58号符合性分析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一、认真贯彻执行产业政策。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禁止采用国家公布的淘汰工艺和落后设备,不得引进耗能高、污染大、生产粗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二、强化规划刚性约束。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积极引导产业园区外“散乱污”整治搬迁改造企业进入产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并鼓励租赁标准厂房。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空间优化”的原则,高标准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主导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引导企业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本项目符合发展规划符合三、科学把好项目选址关。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各市要本着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考虑项目周边环境、资金投入、推进速度等关键要素,合理选址,科学布局,切实做到符合用地政策,确保规划建设的项目有利于长远发展。本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项目选址符合要求符合四、严把项目环评审批关。新上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评审项目不在禁符合批“三挂钩”机制和“五个不批”要求,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止、限制开发的区域内,建设符合所在区域的三线一单控制要求备注:其他与项目不相关的条数未罗列在本表格中。(4)与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符合性分析表8与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符合性分析分类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三)淘汰低效落后产能依据安全、环保、技术、能耗、效益标准,以钢铁、地炼、焦化、煤电、水泥、轮胎、煤炭、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分类组织实施转移、压减、整合、关停任务,加快淘汰低效落后产能。本项目不属于低效落后产能行业。符合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的原则,实施分类整治。各市要制定实施方案,重点围绕再生橡胶、废旧塑料再生、砖瓦、石灰、石膏等行业,对生产工艺装备进行筛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推动低效落后产能退出。本项目不属于“散乱污”企业。符合(四)严控重点行业新增产能重大项目建设,必须首先满足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的总量控制刚性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以上需实施产能总量控制的重点行业。符合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深入实施“四上四压”,坚持“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上整压散”。对钢铁、地炼、焦化、煤电、电解铝、水泥、轮胎、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实施产能总量控制,严格执行产能置换要求,确保产能总量只减不增。严格执行国家煤化工、铁合金等行业产能控制或产能置换办法。“两高”项目建设做到产能减量、能耗减量、煤炭减量、碳排放减量和常规污染物减量等“五个减量”,新建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减量替代,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要坚决拿下来。(五)推动绿色循环低碳改造。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制定碳达峰目标,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优化整合钢铁、地炼、焦化、煤电、水泥、轮胎、煤炭、化工等行业产能布局。对人口密集、资源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实施重点管控,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前提条件,加强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作为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本项目符合禹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符合(七)严控化石能源消费严控能源消费总量,在满足全社会能源需求的前提下,持续推进煤炭消费压减,增加清洁能源供给,加大清洁能源替代力度,进一步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实现新增能源需求主要由清洁能源供给。项目主要能耗为电,不属于耗煤项目。符合备注:其他与项目不相关的条数未罗列在本表格中。(5)与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6号)的符合性分析表9与鲁环发2019146号文的符合性分析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二)加强过程控制1.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涉及VOCS排放工序均设置集气罩收集,尽可能的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符合2.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高VoCS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方100S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0ppm,其中重点区域超过100ppm,以碳计)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应本项目涉及VOCs的物料为发泡剂,发泡剂采用密闭包装的容器储存。符合加盖密闭。含VOCS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3.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优先采用底部装载方式。本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