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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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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九江市称伟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项目建设单位(盖章):九江市短伟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36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73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79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135六、结论137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138附件附件1委托书附件2营业执照附件3备案通知书附件4法人身份证附件5“一期”环评批复附件6“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附件7排污许可证附件8居民同意项目建设书附件9用地文件附件10修水工业园宁州项目区(芦塘)控制详细规划批复附件11江西修水工业园区扩区调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附件12修水县绿色科技食品产业园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附件13九江市短伟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项目环境质量监测报告附件14九江市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附件15九江市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平面布置图附图3周边敏感点分布图附图4项目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图附图5修水县生态红线图附图6修水县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附图7噪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图附图8大气环境监测点位图附图9卫生防护距离包络线图附件10地下水分区防渗图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九江市炬伟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项目项目代码2211-360424-04-01-822951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建设性质口新建(迁建)0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切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修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211-360424-04-01-822951总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23%施工工期1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口否口是:用地面积(Ji?)1378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要素判定依据判定过程判定结果大气环境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嗯英、苯并a花、鼠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排放废气为粉尘、非甲烷总嫌。不涉及二嗯英、苯并a花、氟化物、氯气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污染物无需设置地表水环境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本项目无工业废水直排无需设置.地下水环境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本项目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无需设置区生态环境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涧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本项目不设置取水口无需设置.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项目Q=0.0032Vl,详见项目环境风险分析章节无需设置.规划情况(1)规划名称:修水县工业园宁州项目区(芦塘)控制性详细规划(2)审批机关:修水县人民政府(3)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水县工业园宁州项目区(芦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修府字202051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1)文件名称:江西修水工业园区扩区调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2)召集审查机关:原九江市环境保护局(3)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九江市环保局关于江西修水工业园区扩区调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九环评字201445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规划及规划环评符合性分析: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位于修水县中心城区以东、北至自然山体、南至高速公路连接线、西至义乌返乡创业园、东至安溪水。芦塘项目区以机械电子、食品加工、服装生产等产业为主导,逐步向低能耗、低污染产业过渡的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现代化产业园。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规划用地控制规模385.59公顷。本项目选址位于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为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属于芦塘片区未列明产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颗粒物,经环保设施处理后能达标排放,无生产废水外排。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能耗项目,与园区规划相符。(2)土地利用规划相符性分析:芦塘项目区规划用地面积为385.59公顷,规划区作为修水工业园中的一个子区,工业用地占据了整个规划区的大部分用地,面积为213.42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的55.35%。根据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规划图,本项目位于芦塘工业区,属二类工业用地,用地性质符合规划。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1)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行业类别属“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类,检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发展的四十三类“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第28款中“废旧汽车拆解”项目,且其所用的全部设备不属于淘汰和限制之列。(1)地方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检索江西省环境保护禁止和限制建设项目目录(第一批)(赣环督字200545号),本项目行业类别不属于环境保护禁止和限制类建设项目,且其所用的全部设备不属于淘汰和限制之列。检索江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及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工业类报废汽车拆解之列。其他符合性分析项目已取得修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九江市炬伟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项目立项的批复(2211-360424-04-01-822951)因此,综上所述,项目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业政策。2、选址可行性分析(1)选址所在地环境敏感程度本项目选址于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o3538.338,北纬29。-16.170”,选址不属于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补给区、风景名胜区、温泉疗养区、水产养殖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区域环境空气属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类功能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属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n类功能区,声环境功能属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功能区,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较好,具有相应的环境容量。(2)用地性质的相符性本项目选址位于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根据现场踏勘和企业提供的租赁协议,项目所在地土地规划利用图,项目用地范围属于二类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用地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要求。(3)外环境兼容性分析项目东面为修水县科目二考场,南面为江西修水养蚕人实业有限公司和江西修江王酒业有限公司,西面为黄金家具厂和闲散民房(民房距离厂界最近距离约8m,与本项目新能源生产线距离约102m共5栋民房,其中2栋常年无人居住),北面为修水县顺机动车辆检测公司。卫生防护距离内厂区周边无敏感型企业,与外环境兼容性较好,并且污染物均得到有效处置,能做到达标排放。(4)建设条件可行性分析本项目选址于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根据工业园规划和现场踏勘,该工业园路网齐全,交通便利,市政供电、供水、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能满足企业生产、生活要求。3、“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不涉及生态红线,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现有的环境质量现状数据对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的分析可知,项目所在地大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地表水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H类标准要求,声环境质量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要求,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项目建成后,将严格落实本环评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3)资源利用上线: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已接通供水、供电管网,且供应量足够本项目的需求,本项目运营过程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源等,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利用总量较少,且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废物回收利用、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性的控制污染,水电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因此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赣发改规划【2018】112号),本项目不在修水县在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内,与其相符性见表1-1;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本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见表1-2;根据江西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赣长江办【2022】7号),本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1修水县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序号门类大类中类小类一、限制类产业目录1A农、林、牧、渔业01农业Oll谷物种植Olll稻谷种植202林业021林木育种和育苗0211林木育种30212林木育苗4024木材和竹材采运0241木材采运50242竹材采运6025林产品采集0251木竹材林产品采集703畜牧业031牲畜饲养0313猪的饲养804渔业041水产养殖0412内陆养殖9B采矿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9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0890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10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92贵金属矿采选0921金矿采选11093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0931鹤铝矿采选12093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0933放射性金属矿采选1310非金属矿采选业101土砂石开采1011石灰石开采141012建筑装饰用石开采15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1612其他采矿业120其他采矿业1200地热资源及其他未列名的自然资源的开采17C制造业13农副食品加工业133植物油加工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18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2人造板制造2029其他人造板制造19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7陶瓷制品制造3073日用陶瓷制品制造20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3黑色金属铸造3130黑色金属铸造21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7电子元件制造3971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22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1电力生产4412水力发电234414风力发电244415太阳能发电25K房地产业70房地产业701房地产开发经营7010房地产开发经营26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8公共设施管理业785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7852游览景区管理二、禁止类产业目录IC制造业17纺织业174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3丝印染精加工2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2人造板制造2022纤维板制造32023刨花板制造4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1电力生产4411火力发电对照修水县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属于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不在修水县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中。表12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符合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位于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内,属于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项目不属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为与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工程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工程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项目不属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省区。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工程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O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12去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综上所述,本项目不在长江经济号点发展负面清单内。表13本项目与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赣长江办20227号)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本项目是否符合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位于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内,属于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不属于码头项目符合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本项目位于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内,不属于自然保护核心区符合3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展以下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设施。本项目位于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内,不属于风景名胜区符合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展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本项目位于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内,不属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符合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展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本项目位于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内,不属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符合6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地)等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游览、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管理制度,不得损害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本项目位于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内,不属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符合7除国家规定的外,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位于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内,属于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8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本项目位于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内,属于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符合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9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位于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内,属于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不属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10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修水县污水处理厂符合11禁止在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和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中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位于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内,属于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符合12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位于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内,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外符合13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位于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内,不属于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符合14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位于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内,属于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符合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属于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符合16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有关规定,禁止开展投资建设属于淘汰类的项目及其相关本项目位于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内,属于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不属于明令禁止落后、淘汰、限制类项目符合活动,禁止开展投资新建、扩建属于限制类的项目及其相关活动。对于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严禁以改造为名扩大产能。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等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本项目属于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符合18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33号),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落实等量、减量替代要求,规范项目行政审批。本项目属于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项目符合对照江西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赣长江办【2022】7号),本项目不在此负面清单内。4、与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九府发(2020)9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L4项目与(九府发(2020)9号)相符性维度清单编制要求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符合性分析空M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生态红线内禁止新增采矿(含探矿)和工业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此类项目,不在生态红线内2.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本项目不属于此类项目项目。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淘汰设区市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县、区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本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2.对产能过剩行业新建、扩建项目,按照新增产能实行产能规模等量或减量置换。本项目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3.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投饵养殖,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4.粘岭地区和风景区其他景点内除符合规划要求的保护、游览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设其他工程设施。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本项目不在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5.禁止向庐山风景区内的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污水、垃圾。风景区内的溪流、泉水、瀑布、深潭、水源,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林木不得擅自砍伐。在风景区内严禁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项目不在庐山风景区范围内6.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重化工园区,长江干流九江段、修河干流及鄱阳湖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冶炼等重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鄱阳湖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属于重污染项目7.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岸线边界,不属于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8.禁止在城市湖泊水域范围内建设除防洪、改善水生态环境、跨湖桥梁、湖底隧道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本项目不在城市湖泊水域范围内9.对长江干流及鄱阳湖区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项目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本项目不位于长江干流及鄱阳湖区且各污奥物达标排放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推出要求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依法实施关停。建设单位不属于此类企业2.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污染较重或严重影响环境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不属于此类企业3.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进行管控。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排放管控允许排放量要求L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实施主要水污染排放总量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属于上述项目2.对排放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指标“等量置换”或者"减量置换本项目废水不涉及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联防联控要求继续加强九江与南昌、九江与黄冈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地下水开采要求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规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新增开采地下水,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限期封闭,经依法批准开采的矿泉水、地热水除外。本项目不开采地下水,供水由管网供给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0年底,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4%,煤炭占能源消耗总量比重下降至65%以下。“十四五”期间,执行省级下达的管控指标要求,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逐年提高,不断提高风电、水电等其他清洁能源消费占比。本项目能源为电禁燃区要求禁止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禁燃区的所有锅炉要按照使用规定全部淘汰或改造到位。项目不属于高污染燃料项目且不使用锅炉5、项目与九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九环委办字(2021)16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5与九环委办字(2021)16号符合性分析单元编码ZH36042420001单元名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重点管控单元1单元类型重点管控单元单元范围宁州镇(园区)清单要求本项目情况空间布局约束允许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涉及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项目不涉及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按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限制引入废水排放量大且排放含磷废水的项目本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量小。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无无染排管控污物放拄现有源提标升级改进无无新增源等量或倍量替代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需集中收集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修水县污水处理厂新增源排放标准限值无无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准入要求无无境险控环风防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环境风险防控要求严格管控农用地,不得在污染地块种植食用农产品。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安全利用类农用地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应制定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安全利用方案,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污染地块(建设用地)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已污染地块,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与修复,符合规划用地性质土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属于已污染地块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源用率求资利效要水资源利用效率和强度要求无无水资源重复利用率要求无无地下水禁采要求无无地下水开采总量要求无无能源利用效率要求无无岸线管控要求无无根据九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本项目所在区域江西修水工业园宁州项目区为重点管控单元,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通过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各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经预测及现场踏勘,本项目生产线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敏感点。本项目建设符合重点管控单元管理要求。因此本项目建设与九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6、项目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赣府发2020"号)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赣府发202017号)可知,本项目位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应优化空间和产业布局,结合生态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按照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本项目位于九江市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属于二类工业用地,项目从事汽车拆解项目,属于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项目占地符合用地规划。在采取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的废气、废水以及噪声能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各类固体废物可妥善处置,环境风险可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本项目符合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7、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符性分析表1-6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符性分析相关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一是确立绿色发展理念。长江法在第三条中明确要求,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成为长江流域各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建设单位将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二是统筹绿色发展规划。长江法第十八条明确要求,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在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要求,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本项目位于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主要从事报废汽车拆解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项目不属于重污染企业符合三是制定绿色发展红线。长江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方位内,不属于化工、不属于无尾矿库符合加强对固废的监管。第四十九条明确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并要求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本项目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不随意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符合开展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环境风险隐患调查评估。第五十条要求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本项目不属于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符合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利用原有厂房提升改造,生产建设活动不会造成水土流失影响符合加快搬迁改造重点地区危化品企业。第六十六条要求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本项目不属于重点地区危化品企业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8、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表17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江保护法的要求。性分析相符性分析一览表条例名称相关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分析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规财(2017)88号)分区保护重点:中游区包括江西、湖北、湖南等省,区域湖泊、湿地生态功能退化,江湖关系复杂,沿江重化工高密度布局,污染重、风险隐患大,部分地区总磷、重金属污染较重。要加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湘资沅中游、赣江中上游等区域的水土流失治理与生态修复,重点协调江湖关系,保护水生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恢复沿江沿岸湿地,确保水质安全,优化和规范沿江产业发展,管控土壤环境风险,引导湖北磷矿、湖南有色金属、江西稀土等资源合理开发本项目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不属于沿江重化工行业符合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倒逼钢铁、造纸、纺织、火电等高耗水行业化过剩产能,严禁新增产能。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限制上海、马鞍山、南京等地钢铁行业,杭州、成都、南昌等地造纸行业,宁波、苏州等地纺织行业,铜陵、淮南、武汉、黄石、六盘水、遵义等地区火电行业规本项目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不属于高耗水行业符合模。严格控制上海、南京、武汉、九江等地区的老石化基地以及岳阳化工产业园、淮北煤化工产业园的工业用水总量。鼓励沿海城市在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水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空间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对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安排。对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与综合应用,强化生态状况监测,实时监控人类干扰活动、生态系统状况与服务功能变化,预警生态风险本项目不位于划定的生态红线范围内符合坚守环境质量底线,推进流域水污染统防统治:建立水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制度,坚持点源、面源和流动源综合防治策略,突出抓好良好水体保护和严重污染水体治理,强化总磷污染控制,解决长江经济带突出水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和改善长江水质项目冲洗废水经厂区隔油沉淀池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修水县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符合综上,拟建项目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规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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