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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江黎族自治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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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江黎族自治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docx

    昌江黎族自治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与健康发展,确保城镇交通疏堵保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笫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全县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对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含管理服务费用、车位使用(租赁)费用。管理服务费用是指服务人按照约定,对车辆、停车设施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管理服务费用归服务人所有。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是指使用人占用车位,或租赁规划的车位(含人防工程,下同)用于停放车辆所交纳的费用,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归产权人(投资人)所有。第五条占用业主共有车位所交纳的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属于业主共有,其管理、分配与使用按海南经济特区-I-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已取得车位产权的,只交纳管理服务费用。第六条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并指导和协调全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制定,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有效配置。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和完善城镇交通网络建设,优化交通设施资源配置,推进公共交通发展,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停车设施的规划选址工作。县公安交警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强化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第七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下列情形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一)下列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社会资本(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的)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2 .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3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4 .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5 .其它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之外的停车设施。(二)下列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农贸市场、旅游景区(点)、公立(力、)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含城市建设投资建设);2.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3,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含人防工程、小区配套的沿街商铺停车设施等);4.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三)下列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含城市建设投资建设的)收费标准收取。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的停车设施;2.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第八条停车设施类型分为露天停车场、简易棚停车场、架空(地面)停车库、地下(室内)停车场(含人防工程)、机械式升降停车场(含智能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六种类型。第九条车辆车型:(I)机动车:货车按总质量计,客车按核定载人数计,分为:小型车是指9座或2.5吨(含)以下的机动车,中型车是指9座至19座或2.5吨至5吨(含)以下的机动车,大型车是指20座或5吨以上的机动车,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2)非机动车:分为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第十条车辆停放分固定性停放和临时性停放,固定性停放可实行包月、包年计费方式;临时性停放实行计时、计次收费方式。(一)鼓励道路停车泊位、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农贸市场、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临时停放实行计时累进式加价收费方式,以提高车位周转率。其中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首次计费时长不低于3小时。(二)实行按次计费方式的,计费时段分白天(7:00-21:00)、夜间(21:-次日7:00)两个计费时段。跨时段停放不满12个时的,按计费标准较高时段计费一次;跨时段停放满12小时但不满24小时的,两个时段累加计费;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费。第十一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菅成本、设施等级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车辆类别、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具体意见,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可依据停车服务运营成本、供求关系等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制定或调整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收取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按非新能源汽车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第十二条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及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自主制定。第十三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商确定。第十四条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管理服务费用、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标准或分成比例,由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作业车辆)和殡葬车;(二)残疾人专用车辆;(三)在指定候客场(点)候客的出租车辆;(四)进入各类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除外),停放不足30分钟的非新能源车辆;(五)进入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超过15分钟(含)的非新能源车或停放不超过30分钟(含)的新能源车辆;(六)进入经批准同意收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办)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公墓、殡仪馆配套停车设施的新能源车辆;(七)进入其他实行政府定价停车设施,停放不超过1小时的新能源汽车。(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第十六条鼓励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依照本细则对新能源汽车免费停放时间和车辆停放服务费实施优惠。第十七条因交通肇事、违章等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行政机关依法可以自行或委托停车设施经营者妥善保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的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向当事人(车主)收取,由行政机关承担。查封、扣押解除后发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当事人(车主)承担。第十八条道路停车泊位、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等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各类收费停车设施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具各相应的停车服务设施、管理工作人员和管理规章制度,安装或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消防设施设备,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计时设备。第二十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明码标价公示牌,标明停车服务经营者名称、收费定价形式、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免费时长、投诉举报电话、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笫二十一条停车设施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作用,依法制定车辆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第二十二条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应当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管,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一)不执行政府定价;(二)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四)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五)不执行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规定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笫二十四条居民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具备协商议价条件:(一)按法定程序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二)经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的;(三)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第二十五条商住混合楼的停车设施(包括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设施),在优先满足住宅区住户车辆的情况下,住宅区住户的车辆按居民住宅区的停车设施标准收费;非住户的车辆,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部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主。原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昌江黎族自治县各类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昌价字(2018)15号)和昌江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昌江县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昌发改规12021)1号)同时废止。附件:1.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农贸市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表2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表;3 .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表4 .未具备议价条件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表5 .公立医疗机构的配套停车设施车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表;6 .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另行制定)附件1: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和农贸市场配套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表车辆类别车场类别趣客解25座以上或5吨以上(不k5吨)中型客货车13座至24座或25至5吨(褚25唠驾触12座以下或25吨以下自行车(含电动自车)喇生停固停放j酸固定三'ltt三固定性停放研跑辙固定三阚隹停放固定性停放露天停车场ld5c/辆次超出1才时d两加)攵2元以力蚓的18元180用辆月1小时F4元/辆次超出1小时;翔两加收1.5元24小时限价13元150元/辆月UO元/辆月2元/辆次;超12小时隔24小时收费3元辆超过24小时ZW十费。25元Z辆月10元Z辆月简车场210元/辆月180元/辆月14中寸内3兀7辆次超出1小时后每小加收1元24力醐酚8元140元辆月30元Z辆月1Tt/辆次;,巡出12小时礴24,W赛2行辆超2412元/辆月三锦亨车场240用辆月210元例月160元/辆月35元席月13元/辆月地下(亭车场270元Z辆月250元/辆月180元/辆月元辆月15元/辆月注:1.表中车型类别,货车按吨数计,客车按座位计。2.表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非新能源汽车收费标准,新能源汽车按对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不含充电费)。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1)停放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非新能源汽车或停放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的新能源汽车;(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作业车辆)和殡葬车辆;(3)残疾人专用车辆;(4)在指定候客场(点)候客的出租车辆;(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4 .计费时段分白天(7:00-21:00)、夜间(21:-次日7:00)两个计费时段。跨时段停放不满12个时的,按计费标准较高时段计费一次;跨时段停放满12小时但不满24小时的,两个时段累加计费;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费。5 .同一停车设施难于识别车辆停放所在车场类型的,按收费较低的车场类型收费标准计收车辆停放服务费。附件2: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表辆类车场类别*今器二(不含5吨)中型锚车13座至24座或25至5吨(律25噬力理敏车12吨奸畸、确自饼自fi,蜻放性停放1ltt4三固定隹停放IS½三性停放'W½三固定性停放lfe½W固停放的帮白天8用辆次夜间:10元Z辆夜160元Z辆月稣5Wfc夜间8元Z懒元Z辆月胡3元辆次夜间5元辆夜Ioo元Z辆月白天1用辆次夜间:2元偏夜15元/辆月然Ix/辆次碘:2%/辆夜10元/辆月简嬲辫场稣8元辆次夜间:10元健,夜180元Z辆月胡5元Z辆夜凤8元铜150元/辆月白天3元牺次夜间:5元新夜120元辆月稣1元辆次夜间:2用辆夜18元/辆月的Ix/辆次2用辆夜12元/辆月稣8元Z辆次夜间:10元/辆夜220用辆月胡5WCm8三190元/辆月白天3元辆次药域5用辆夜140用辆月然1元Z辆次夜间:2用辆夜加元/辆月1用辆次夜风2行辆夜13元/辆月(AIW8元獭次夜间:10元/辆夜360用辆月然5元辆m8三2»元温月氓3行辆次药域5用辆夜160元Z辆月白天1元辆次夜间:2用辆夜25元Z辆月1元Z辆次夜风2行辆夜15元/辆月注:1.表中车型类别,货车按吨数计,客车按座位计。2 .表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非新能源汽车收费标准,新能源汽车按对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不含充电费).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1)停放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非新能源汽车或停放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的新能源汽车;(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作业车辆)和殡葬车辆;(3)残疾人专用车辆;(4)在指定候客场(点)候客的出租车辆;(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4 .计费时段分白天(7:00-21:00).夜间(21:-次日7:00)两个计费时段。跨时段停放不满12个时的,按计费标准较高时段计费一次;跨时段停放满12小时但不满24小时的,两个时段累加计费;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费。5 .同一停车设施难于识别车辆停放所在车场类型的,按收费较低的车场类型收费标准计收车辆停放服务费。附件3:旅游景区(点)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表飞、辆类别4场类别会客解吨以上(不5吨)中13座至24座或1至5吨(褚25唠力耀货车12座以下或25吨以下摩除自徘自侑的解放喇疆放UfeBW放阚ft蹴嗣|蜡放露天f亭车场白天:8元/辆次;夜间:10元/辆夜白天5xWC;8元腋白天:3元/辆次夜间:5元Z辆夜白天:1元Z辆,次夜间2元/辆夜白天1元Z辆次夜间:2元辆夜注:1.表中车型类别,货车按吨数计,客车按座位计。6 .表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非新能源汽车收费标准,新能源汽车按对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不含充电费)。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1)停放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非新能源汽车或停放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的新能源汽车;(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作业车辆)和殡葬车辆;(3)残疾人专用车辆;(4)在指定候客场(点)候客的出租车辆;(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8 .计费时段分白天(7:00-21:00).夜间(21:-次日7:00)两个计费时段。跨时段停放不满12个时的,按计费标准较高时段计费一次;跨时段停放满12小时但不满24小时的,两个时段累加计费;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费。9 .同一停车设施难于识别车辆停放停放所在车场类型的,按收费较低的车场类型收费标准计收车辆停放服务费。附件4:未具备议价条件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表费收Wtt其中停车月车位使用(租赁)费用露瘫车场力型客货车12座以下或25吨以下(含12座及25吨)期70用月35元35元碱白天:2元Z辆次;夜闻4元Z辆夜5C%m中型客货车13座至密座或25至5吨(含24座及5唠朋90元345元45元三白天:4元/辆次;夜间6元Z辆夜O5C%简易棚f亭车场P地面架空停车场力型客货车12座以下或25吨以下(含12座及25吨)朋90元/月45元45元般白天:4元辆次夜间:6元辆夜5C%m中型客货13座至密座或25至5吨含座及5吨)朋110/月55元55元影白天:6元/辆次;夜间8元/辆夜5C%m地T噌车场d理客解12座以下或1吨以下(含12座及25吨)朋UO用月55元55元般白天5元/辆次夜间:7元Z辆夜5C%m中型客货车13座至24座或1至5吨(含24座及5吨)朋130元Z月65元65元瞅白天6元/辆次夜间8元/辆夜5C%5C%注:1.表中车型类别,货车按吨数计,客车按座位计。2.表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非新能源汽车收费标准,新能源汽车按对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不含充电费).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1)停放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非新能源汽车或停放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的新能源汽车;(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作业车辆)和殡葬车辆;(3)残疾人专用车辆;(4)在指定候客场(点)候客的出租车辆;(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4 .计费时段分白天(7:00-21:00).夜间(21:-次日7:00)两个计费时段。跨时段停放不满12个时的,按计费标准较高时段计费一次;跨时段停放满12小时但不满24小时的,两个时段累加计费;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费。5 .同一停车设施难于识别车辆停放停放所在车场类型的,按收费较低的车场类型收费标准计收车辆停放服务费。附件5:公立医疗机构的配套停车设施车辆服务收费标准弋、车辆类别车场类25座I壮或5啦让(不5吨)中型客货车13座至24座或1至5吨(不含1吨)理客货车12座以下或1吨以下摩域(含动摩托的自行车(自行车)IS三固放I酬性蹴醍囹行I(C豌幽棘W(行固定囹弱攵“研!蜡放固定性停放露动物3d的5元/辆次超出3的后每加2元24力删限价18元150用辆月3小时F4元/辆次超3才SJ口1.5元24W限价13元120元辆月3力附内3m辆次超3小怩每怖!加1元24b0赧f介8元90元Z辆月2元/辆次超tt12小时彳满24才硼C费3元/辆超过小时从新计费。20元Z辆月1元Z辆次超出12小时不满小刷啧2元/辆;起4-ll4-K)元/辆月简易棚停车场170元僚月140万辆月110元/辆月25元/辆月12元Z辆月架空停车场210元除月180元福月130元辆月30元/辆月13元/辆月地T物(含明理250用辆月220元硼月150元例月35用辆月15元/辆月注:1.表中车型类别,货车按吨数计,客车按座位计。2.表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燃油车辆收费标准,新能源汽车按对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不含充电费).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1)停放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非新能源汽车或停放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的新能源汽车;(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作业车辆)和殡葬车辆;(3)残疾人专用车辆;(4)在指定候客场(点)候客的出租车辆;(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4 .计费时段分白天(7:00-21:00).夜间(21:-次日7:00)两个计费时段。跨时段停放不满12个时的,按计费标准较高时段计费一次;跨时段停放满12小时但不满24小时的,两个时段累加计费;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费。5 .同一停车设施难于识别车辆停放所在车场类型的,按收费较低的车场类型收费标准计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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