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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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制度1、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Ol2、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采集资料保管制度一一123、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记录仪保管使用制度154、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信息报送管理制度195、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约谈室(合议室)使用制度236、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手持执法终端使用管理制度267、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使用与管理制度288、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注意事项319、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制度3210、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约谈制度3411、海林市卫生监督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35海林市卫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护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受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卫生健康行政行为。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监督检查、案件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案件制作、卫生行政强制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文字或影像记录。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对卫生行政执法过程进行文字写实,如对约谈内容、案件调查、集体合议、处罚送达以及案卷制作等执法程序的记录。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4G智能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动态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第七条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九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各监督股室共同负责。稽查科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落实、指导、协调工作,并严格案卷、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各股长负责对4G智能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记录设备的发放与管理和对执法信息系统、监控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的管理以及手持终端设备的技术支持;办公室负责对合议记录、约谈室业务用房的日常管理;各股室应密切配合,保证执法过程全纪录的有效实施。第十条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卫生监督员资格的人员为卫生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的实施主体,各执法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执法人员执行制度情况,承担领导责任。第二章记录程序及方式第十一条应对下列执法行为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一)对相对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向当事人下达有关执法文书的;(二)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受理、立案、合议、送达决定等行政处罚程序时;(三)对当事人调查取证、收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约谈、询问时;(四)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时;(五)对相对人进行抽检、采样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申请领导审批时;(七)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时;(八)其他需要进行记录的情形。第十二条执法过程全纪录始于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告知来意,结束于行政处罚结案。应视情形采取文字和动态记录。第十三条为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对于涉企执法行为,应严格执行报备手续。第十四条对相对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为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应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声像资料记录后,方可进入相应场所进行检查。第十五条对于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应及时填写投诉举报受理单,经领导审批后视情况转交相关科室受理承办。第十六条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后,应当客观、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制作现场笔录,经执法人员签名后,交当事人核对记录内容并签字。对需要向当事人提出相应意见的,应依法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第十七条在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通过文字记录和4G智能执法记录仪全面反映调查过程与内容。第十八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应当由2名执法人员进行,告知全过程记录并客观、如实记录询问内容和当事人回答内容,制作询问笔录,记录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核对后签字。在当事人场所进行现场询问的,应使用4G智能执法记录仪或其他录音录像设备进行声音影像的录制;在执法机关办公场所进行询问的,应在设有监控设施的讯问室内(合议记录室、约谈室)进行,并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使用相应执法文书进行记录。第二十条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材料的,应当由当事人签署提供日期并签名或盖章,经2名执法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签名,并在询问笔录中予以记录并经当事人予以确认签名。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在相关执法文书中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情况并签名。第二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填写相应文书,应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第二十三条依法实施行政控制、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物品清单等文书全面进行记录,同时还应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四条除当场行政处罚外,执法人员拟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记录和立案报告,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立案调查。第二十五条对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将案件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有权监管单位或部门,并做好交接记录。第二十六条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进行合议。依据卫生监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属于重大案件的,应当进行重大处罚集体合议。合议应当制作合议记录,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合议记录应当包括:案情介绍、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对不同的合议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当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前,应当制作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并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第二十八条稽查科对行政处罚进行审查时,应明确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适用听证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第三十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并对陈述和申辩内容进行复核。第三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等文书,应写明以下内容;(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五)备案情况;(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承办人员应进行音像记录。第三十二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三十三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第三十四条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执中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第三十五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在送达回执中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三十六条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参照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规定的公告方式进行。公告送达的应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公告送达的方式可以为:(一)在作出处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监督执法机构公告栏或者网站公告;(二)在无证行医当事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三)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处罚决定的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第三十七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告知履行的义务及相关救济途径。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填陈述申辩记录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人对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的,要填写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记录复核及处理意见。第三十八条催告书送达当事人10日后,仍不履行的、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保存法院受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在结案报告中对法院强制执行结果进行记录。第三章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九条各执法科室现场监督检查时,自始至终使用4G智能执法记录仪记录,录制后自动传入固定云平台,避免中间删减音像资料环节的出现。卫生监督执法局设专人负责对固定云平台声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的储备和保管至卫生监督管理平台。稽查科应依据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各执法科室的结案案卷进行行政处罚案卷结案评查,评查合格的应及时向档案室归档。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并保存至电子档案中,进行统一管理。第四十条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第四十一条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件保存期限相同。各责任科室应按季度对超过保存期限的声像资料进行定期清理。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文书的领用和使用,应严格依据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与管理制度履行相关请领、用印、归还等程序,向稽查科申请。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特殊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处罚的,应将现场检查情况刻录成光盘作为随案证据;(二)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三)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五)当事人拒不配合卫生监督员送达执法文书,卫生监督员对执法书进行留置的;(五)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六)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第四十五条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第四十六条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第四十七条建立海林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并建立申请、发放和归还登记。第四十八条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应当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第四十九条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第五十条设置约谈室、合议记录室,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录音设备。各科室在执法中需要对相对人进行约谈、询问全程进行视频录像和声音录音,以及案件调查终结合议记录,做好相关纸质记录。询问和合议结束后应依据本细则规定,做好视频、声音资料的储存和归档。第五十一条稽查科定期对执法纪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第五十二条稽查科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内部稽查管理。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纪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六)故意毁坏询问室内设备、设施的;(七)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采集资料保管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采集资料的管理,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执法全过程采集资料,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监督检查、案件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案卷制作、卫生行政强制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文字或影像记录。包括执法文书等文字记录资料和声像资料等动态记录资料。第三条执法全过程记录采集资料的管理应当做到专人负责,依法规范管理,不得擅自使用或外传。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四条文字记录资料是指在执法过程中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针对违法行为制作的行政处罚案卷,以及执法工作中产生的与执法相对人有关的执法档案等文字记录。空白执法文书依据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与管理制度管理,不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各执法科室是执法文书、档案及案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执法科室应当加强对本科室执法活动中的执法文书的管理和使用。第六条各执法科室应当统一管理本科室在执法活动中制作的执法文书和执法档案,并按要求按年度移送档案室保存,做好移交存档纪录。第七条各执法科室应当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开展行政处罚,并按照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第八条执法案卷结束后,经立案科室负责人审核后,交由稽查科进行结案评查。稽查科应依据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各执法科室的结案案卷进行行政处罚案卷结案评查,评查合格的应及时向档案室归档。第九条执法文书、档案及案卷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存。第十条动态记录的声像资料包括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执法视频资料,录音、录像和询问调查室的声像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执法视频资料,是指在执法检查活动中,通过执法记录仪记录检查过程的影像、声音等动态记录。录音、录像,是指在执法检查活动中,通过录音笔、摄像机等录音录像设备记录的检查活动声音、影像的记录。询问调查室声像资料,是指在询问调查室内开展的询问、陈述和申辩等有关执法活动时,由视频监控记录的执法活动影像和声音资料。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执法视频资料,录音、录像和询问调查室声像资料由稽查科负责统一管理。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后,应当按照要求将当日执法记录仪所摄入的执法检查信息妥善存储,并及时保存。立案处罚时,应将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刻录成光盘,作为随案证据。第十三条卫生信息与宣传科应当定期对询问调查室的视频监控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存储,并及时保存至工作平台。第十四条各执法科室应当及时将询问调查室内记录本科室开展执法活动的声像资料进行分类,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资料进行合并存储。第十五条视听资料一般情况下保存不少于3年,遇有投诉、上访等情况要延长保存时间。作为处罚违法行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并单独储存保管。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文字记录资料和动态记录的声像资料信息。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删改、破坏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因需要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文字记录资料的,应当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第十九条经同意的单位或个人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文字记录资料的,应由管理人员实际操作提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私自操作。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记录仪保管使用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及卫生监督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与一体的4G智能执法记录仪,用于记录卫生监督员监督检查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第三条使用4G智能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应严格按照单位要求规范进行,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第四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五条卫生监督员在使用4G智能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第六条监督检查前,统一将4G智能执法记录仪摄像头佩戴在上衣左侧肩神,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第七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告知相对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第八条卫生监督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过程,在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可以视情形使用录音笔、摄像机、照相机,实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第九条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第十条各股室股长负责4G智能执法记录仪的管理及技术支持等工作,各执法科室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日常管理。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擅自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应及时上报并申请维修。第十一条持有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第十二条4G智能执法记录仪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仪的,除原价赔偿外,还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三条各科室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管理。(一)每日工作结束时,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妥善检查和保管好设备。(二)视听资料自动存储于固定云平台后,单位设专人负责对4G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逐日逐案存储,并及时进行存档备查。一般情况下保存不少于3年,遇有投诉、上访等情况要延长保存时间。做为处罚违法行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件保存期限相同,并单独储存保管。(三)各科室应当建立卫生监督执法记录档案,详细记录卫生监督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记录仪编号、摄录起止时间、地点等情况,并有执法人员签名。?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卫生监督员现场监督检查、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卫生监督员的;(三)当事人拒不配合卫生监督员送达执法文书,卫生监督员对执法文书进行留置的;(四)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五)需要立案处罚的;(六)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十五条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单位领导批准,未经平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第十六条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第十七条卫生监督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一)在进行监督执法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三)相关人员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监督执法无关的活动;(四)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五)其它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第一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海林市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依据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卫生监督科室应按要求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和准确及时的原则。第四条各卫生监督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海林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信息股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管理,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实施质量控制。协调落实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专职报告系统管理员,负责对各监督股办报告的已经生效的信息进行查重、查漏和查错,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软硬件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用户权限分配等。第六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流程:(一)信息的收集与填报。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经常性卫生监督和监测、案件查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等监督工作中,按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各类信息采集卡要求,收集需要上报的相关卫生监督信息,并整理、分析、汇总后在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二)信息的审核。由相关负责人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的信息即为有效的上报信息。经审核发现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退回信息录入人员,在核对信息来源后重新填报。(三)信息的质量控制。专职报告系统管理人员对已经生效的信息进行查重、查漏和查错。对出现信息重项、错项、漏项的情况,在系统中撤销信息的有效性,退回至信息录制人员,核实校正后重新填报。第七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及时:在完成卫生监督信息的采集之后,报告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时,报告人应当在该信息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录入系统,由本科室审核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上报;未通过审核的信息,应当在信息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并重新上报。(二)准确:报告数据真实可靠,有原始登记或记录,无逻辑错误,不得有异常数据,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及篡改数据。(三)完整:填报完整,必填项目不得缺项、漏项,不得丢失数据。第八条各卫生监督科室应当充分利用卫生监督报告信息,建立卫生监督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我局总结中的被监督单位案卷数量、监督次数、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等相关数据,均应与信息报告系统相一致,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第九条各卫生监督科室应将卫生监督信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原始资料及数据库汇总数据的纸质资料应根据档案管理相应规定,定期归档、保存,保存期按有关规定执行。卫生监督信息数据库要按规定妥善管理,定期备份和维护。第十条信息管理人员应积极整理、汇总、分析卫生监督信息数据,为制定卫生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第十一条各卫生监督科室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系统的账户安全管理,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二条涉及列入保密范围的卫生监督信息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信息股应定期组织各科室的信息报告人员进行培训与指导,定期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如实通报检查情况。第十四条各卫生监督科室应当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作为监督员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五条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各卫生监督科室确定的专职报告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执行“双随机一公开”任务时,每个任务组的“监督员1”负责信息上报。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资料。海林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询问(陈述和申辩)用房设置及使用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海林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黑龙江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询问(陈述和申辩)调查室(以下简称询问调查室)的设置和使用,结合卫生监督工作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询问(陈述和申辩)调查室是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执法相对人、证人对执法相关活动进行约谈、询问、陈述和申辩等进一步调查活动时使用的房间。第三条询问调查室应当做到专管专用,不得与其他办公场所混用,并做到符合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功能齐全、安全保密和经济实用、简朴庄重的要求。第四条询问调查室应设置在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牌示名称为“询问调查室”。第五条室内应具有以下基本设施:(一)视频监控设施,并要求同期记录声像资料;(二)满足需要的办公桌椅;第六条按实际用途在询问调查室内设置当事人区域、监督员区、记录人员区及视频监控区,采用“约谈式”桌椅摆放形式,体现陈述申辩人与监督员平等的法律关系。第七条视频设施应至少设置两个摄像头,做到对执法人员和相对人同时录像。第八条询问调查室设置在二楼以上房间的,应在窗外设置防护设施,确保安全。第九条询问调查室内可以悬挂办理程序、办理时效、等卫生行政公开信息及设置能反映卫生监督精神面貌的宣传板或宣传画。第十条询问调查室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各执法科室使用时应向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并做好使用登记。任何人不得未经申请擅自使用。第十一条询问调查室内的监控设施和声像资料由信息股负责管理和储存。建立视频监控设施功能使用的责任制,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做好视频监控数据备份工作,对出现的可疑问题或关键数据,做好数据备份,不得擅自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第十二条以下情况应当使用询问调查室,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一)对执法相对人就有关情况进行执法约谈的;(二)对执法相对人就有关案件进一步调查询问的;(三)执法相对人就有关案件做陈述和申辩的;(四)接待群众投诉举报或信访,或对群众举报信访案件进行当面反馈的;(五)接待群众有关政务公开申请的;(六)其他与执法活动有关,需要全程记录执法活动的情形。第十三条在对相对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做到着装规范,不得同时询问多人。第十四条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时,应当首先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在使用调查室前,应提前打开监控系统,并确保视频和声音录制设施正常运转。但不得擅自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的设施和设备。第十六条询问调查室使用结束后,首先请相对人离开询问室,执法人员应当对询问调查室进行清扫,关闭电源,锁好门窗,将钥匙交还办公室。第十七条调查询问室的使用纳入内部稽查考核内容,稽查科定期对执法科室询问调查室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查考核,对存在使用不规范、不使用询问调查室开展执法活动的情况进行通报。海林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手持执法终端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卫生监督执法手持机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保证卫生监督执法职能有效履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卫生监督执法手持机是卫生监督执法专用设备,应严格管理和使用,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的严肃、统一和规范。第三条手持机实行统一配发和管理,我局按照科室职能进行配发。科室负责人为手持机管理第一责任人。第四条信息股负责手持机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指导,负责手持机的开通、软硬件维护、系统更新和注销工作;负责定期对手持机的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手持机性能良好,正常使用。第五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科室和使用人应熟练掌握手持机基础操作方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保持完好。第六条科室和使用人不得在手持机里私自安装第三方软件,做好手持机防病毒工作,严禁使用手持机游戏、聊天、炒股等。第七条科室配发给个人使用、保管的手持机,不得转给他人使用、保管。因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手持机人为损坏或遗失,由使用人赔偿。第八条如发生手持机遗失,科室和使用人应及时上报,由信息宣传科负责联系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手持机进行注销。第九条手持机丢失至手持机注销期间,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泄密、冒充执法等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使用人责任。第十条手持机维修需报送“维修项目申请”,说明具体内容和损坏原因,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维修。第十一条科室手持机使用人调动离职时,应将手持机交回科室并作好手持机移交手续。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使用与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计生执法文书的管理,依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实行统一管理,执法文书符合法定刑、程序性、规范性的要求。第三条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包括:2012版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规定37种文书、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规定的2种稽查文书、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9种文书。本制度适用于手持机执法终端打印文书的使用与管理。第四条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和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要求,文书书写要做到客观、具体、描述准确;需要交代的权利、身份、义务时,要进行交待;需要当事人的事实,要进行及时确认,证实状况;如现场检查笔录的书写中当事人签字时,写上笔录检查情况属实。第五条文书制作应当符合规范,具体要求如下:(一)文书制作过程应当严谨,遵循起草、审核、签发制度;(二)按照规定的格式准确制作文书,写清楚每一部分的必备要素,叙事要清楚、理由要充分,语言要规范,准确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三)全文内容拟制时应当填写齐全,正文书写严谨;应当使用黑色碳素笔、钢笔或者计算机打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红色或其他颜色的笔;出备注栏外,其他各项不得空项,没有内容的,填写“无”;文书需要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四)使用公务语体,语言庄重、严肃、科学、完整,文理结构有逻辑性。援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引用全程;援引法律、法规文件的顺序依次为:条、款、项、目;除文件编号、落款日期、法律条文外,其他涉及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第六条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中文号及编号按照本制度的附件要求进行排序和编号。第七条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由稽查科统一管理,建立卫生执法文书保管帐。稽查科负责文书的发放及审查工作。第八条各执法科室需向稽查科申请需编写编号的执法文书,如现场笔录、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等,应当填写执法文书申请单,明确执法文书类别、数量及编号范围,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稽查科审核。第九条对需要编写文号的各类执法文书,由稽查科统一管理、保存,各执法科室使用时需提交执法文书申请单,写明具体事项及申请数量,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主管领导审批后,向稽查科请领文书。对于情况紧急需采取相应措施的,经主管领导同意,执法科室可以先行领取文号文书,并于2日内向稽查科补办申请手续。文号类文书,包括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公告、封条、案件移送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催告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等。请领文书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返回稽查科,并做好记录。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注意事项第一条、通过4G智能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画面(大门标牌、亮证说明来意、执法视频、照片、签字视频等。)第二条、笔录、意见书等执法文书照片第三条、约谈视频(可用约谈室监控录制或执法记录仪录制)第四条、执法人员合议视频(合议记录室监控录制或执法记录仪录制)第五条、结案后,以PDF格式或图片形式形成完整的电子版处罚卷第六条、最后完成单位电子档案和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填报系统的填报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制度第一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第二条.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对基于卫生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应以更为审慎的方式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避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公正、不合理的应用。第三条.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第四条.在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违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对行政机关执法负有监督、指导职能的人大及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列席旁听。组织陈述申辩的具体程序参照听证程序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约谈制度第一条.创新执法方式,推出卫生监督执法约谈制度,体现服务型和人性化的执法理念。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约谈制度,即以加强执法机关与管理相对人的沟通和交流为目的,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约请管理相对人谈话,告知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和整改要求,并听取其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认真收集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第三条.为了避免以罚款为主,原因认识不足,对罚款出现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