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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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docx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2010年1月2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31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拉卜楞寺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拉卜楞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寺院从事保护、管理、宗教、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拉卜楞寺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拉卜楞寺图书馆(藏经楼)是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寺院的总体保护与管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四条自治州和夏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寺院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寺院、僧众的合法权益;寺院应当接受当地政府管理;僧人应当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五条寺院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由自治州和夏河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纳入自治州和夏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与管理措施,统筹安排保护与管理经费。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地人民政府的宗教、文物、旅游、公安、消防和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寺院宗教活动、文物保护、旅游服务、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寺院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第二章保护与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为寺院保护与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学习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二)对僧人进行寺院保护与管理的教育,增强保护与管理的意识;(三)对僧人进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教育;(四)引导僧人潜心修行,提高佛学造诣;(五)处理寺院日常事务,保证各项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六)建立健全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防范和处理寺院在宗教活动、文物保护、旅游服务、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以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突发事件;(七)建立文物档案名录,并报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八)制定完善寺院文物保护与管理措施。第八条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按照科学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措施到位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认真执行各项保护管理措施,并主动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三章保护范围与对象第九条寺院的保护区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保护区范围以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范围为准。第十条寺院的文物保护对象包括:(一)经堂、佛殿、佛塔、囊钦、日朝、转经房廊、僧舍及护林等;(二)佛像、经卷、壁画、唐卡、法器、供器、转经轮、诰封、册文、印鉴、匾额等重要文物以及书画、手稿、印版等文献资料;(三)教义教规、仪轨仪式、法会法舞、藏戏音乐、节庆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其它活动及文物。第四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一条寺院保护区范围内的经堂、学院、佛殿、佛塔等建筑物及其他文物均受法律保护。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调用、移动、交换寺内文物。第十二条寺院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违反宗教禁忌和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的言行;(二)开办影响正常宗教活动和文物保护的经济实体;(三)在建筑物及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攀登、翻越;(四)在禁止拍摄区域拍摄;(五)未经许可测绘各种类型的佛像、建筑物、雕刻等;(六)取土、采石、焚烧、砍伐、射击、狩猎等;(七)未经许可摆摊设点、设置广告、乱倒垃圾、制造噪音等;(八)运输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违禁物品;(九)非法安装卫星接收设施和散播非法印刷品;(十)影响寺院安全的其他活动。第十三条在寺院保护区范围内,对影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清理。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寺院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损坏寺院和寺院文物安全的作业;不得建设污染寺院及其环境的设施。第十四条在寺院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缮时,应当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依法办理有关审批事项。修建项目由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形式、高度、风格、色调等要与寺院建筑和环境风貌相协调。第十五条自治州、夏河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国家拨付寺院的专项经费,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寺院集体收入主要用于寺院文物修缮、保护和与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侵占。第十六条寺院文物发生被盗、被抢、被劫或遗失时,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文物保护和宗教部门。第十七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征集流失的寺院文物。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捐赠、归还寺院流失文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寺院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寺院内的文物保护技术和佛教文化研究成果、批准发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第十九条在寺院保护区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影视专题片的,摄制单位应当征得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按照审批权限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在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拍摄。第二十条复制寺院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和审批权限,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监制。第二十一条寺院文物保护区和保护点的建筑和其他文物不得作为经营性资产转让、抵押或者赠与、出租、出售。第五章治安与消防第二十二条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好寺院的治安管理与消防安全工作。第二十三条寺院的治安管理与消防安全工作,由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当地公安及消防机构负责监督和业务指导。第二十四条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治安与消防职责:(一)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寺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二)加强僧人的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三)加强僧人的登记、证件和管理工作,特别是对游僧的管理,发现问题须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四)落实治安、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治安、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培训寺院有关人员演练,及时处置应急突发事件;(五)对寺院文物管护人员和僧人定期进行治安管理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治安管理与消防安全知识,增强防护意识;(六)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消防水源,配置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蛀、防鼠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七)保障寺院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的畅通;(八)寺院举办大型佛事活动和节庆前,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及消防机构申请治安消防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九)及时整改公安及消防机构检查发现的治安火灾等隐患。第二十五条对寺院治安和消防工作由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建立完整准确的检查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时消除治安消防隐患。第二十六条寺院内安装照明和其它电器设备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关的文物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施工中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备案。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州、夏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寺院保护与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二)在寺院文物和佛教文化研究、应用中成绩突出的;(三)在抢救保护寺院文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收集、归还寺院文物中成绩突出的。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保护与管理职责,造成寺院及文物受损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寺院管护人员造成寺院及文物受损的,由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依法追偿并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其他违反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当地文物、宗教、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H一条本条例未涉及到的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