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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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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docx

    营口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2022年6月29日营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热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赋存于地壳内部温度25。C以上(含25。C)的地下水。第四条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一规划、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总量控制、合理配置、有偿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辖区内地热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资源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地热水资源管理的相关职责。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水行政执法监察机构,保障执法经费。第七条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鼓励废水再利用等地热水节约用水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及其推广应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节约用水项目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地热水资源监测工作,加强对地热水的水量、水位、水温、水质的动态监测。第九条对地热水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用合理工艺,严格控制开采量,保持采补平衡。第十条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依法办理取水、采矿等相关行政许可,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第十一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本年度取水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遇本地区发生重大旱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第十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核定地热水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第十四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下列地热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工作:(一)地热水资源的科学研究;(二)污水处理、地热水公共供水管线铺设等与开采和保护地热水资源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三)水政执法监察及水事纠纷的调解;(四)奖励保护地热水资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五)与地热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取用水台账,并接受水行政、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排放废弃地热水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和排放污水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市、县(市)区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热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地热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十九条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矿产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条盗采地热水或者阻碍地热水资源保护和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地热水资源保护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地热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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