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docx
金寨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金农(2018)158号各乡镇农技服务中心、委属有关单位:经研究制定金寨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8年8月31日金寨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本预案。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三、组织管理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农发委负责组织、协调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建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四、疫情监测与报告1、疫情监测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健康养殖服务队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的日常监测工作。2、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县兽医部门报告。县农发委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判定为可疑疫情的,2小时内报告市兽医主管部门。同时,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五、应急处置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疫情确诊后,县农发委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4、封锁县农发委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5、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O6、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县农发委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7、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8、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县农发委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婢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睥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县农发委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9、疫情跟踪与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10、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市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县农发委向县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11、扑杀补助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六、保障措施1、组织领导县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县农发委要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农发委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2、法律保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3、经费保障县农发委要报请县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4、宣传教育各地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