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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宽城区自然灾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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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宽城区自然灾害.docx

    长春市宽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11.4 工作原则22组织体系32.1 领导机构32.2 办事机构32.3 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43应急准备93.1 资金准备93.2 物资准备103.3 通信和信息准备103.4 人力资源配备113.5 社会动员准备113.6 医疗卫生准备12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123.8 宣传、培训和演练134信息管理144.1预警信息14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14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154.3灾情核定165预警响应175.1 启动条件175.2 启动程序175.3 预警响应措施175.4 预警响应终止186应急响应196.1 I级响应196.1.1 启动条件196.1.2 启动程序206.1.3 响应措施206.1.4 响应终止216.2 11级响应216.2.1 启动条件216.2.2 启动程序226.2.3 响应措施226.2.4 响应终止236.3 In级响应246.3.1 启动条件246.3.2 启动程序246.3.3 响应措施246.3.4 响应终止266.4 IV级响应266.4.1 启动条件266.4.2 启动程序276.4.3 响应措施276.4.4 响应终止286.5 信息发布286.6 其他情况297灾害救助与恢复重建307.1 过渡期生活救助307.2 冬春救助30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317.4 其他设备恢复重建328附则错误味定义书签。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338.2 奖励与责任338.3 预案演练338.4 预案管理与更新348.5 制定与解释部门348.6 预案生效时间34附件1宽城区应急避难场所一览表3538附件2宽城区应急救援装备1总则.编制目的本预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适合宽城区自然灾害特点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助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宽城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宽城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适用本预案。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灾、水灾,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2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长春市宽城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主任:郭中凡杜德横齐瑞臣副主任:张伟张希友区委常委、副区长副区长副区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人民武装部部长减灾委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发改局、商务局、工信局、应急局、人民武装部、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自局宽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宽城区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宽城区交警大队、宽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镇、开发区、宽城供电中心等单位和部门。2.2 办事机构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张伟担任。区减灾委办公室应急报警电话:。主要职责包括:承担宽城区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全区减灾救助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各街镇的灾情和救助工作汇报;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减灾救助工作情况;召开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各街镇开展减灾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2.3 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在区减灾委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区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参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区发展和改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区商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牵头组织我区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上报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和省、市下拨、区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指挥调度;组织地震现场监测、震情分析会商和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开展地震科普宣传工作。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区科学技术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按照全区科学计划,组织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科研工作。区教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指导并协调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区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依法对取得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的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区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协助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开展灾后房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制定人防工程抢险救灾工作预案;保护人防工程安全,修复被损坏的人防工程设施;启动人防设施用于防灾减灾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业有害生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区文化和旅游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区卫生健康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受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时动员组织环卫部门清除城镇干道积雪、积水,及时清运垃圾;强化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下的公共客运组织,重点做好车站及运管站等交通中转枢纽与城镇交通体系的衔接,确保人员及时疏散,有序流动。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生态环境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建议;做好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工作。市场监管局分局:加大市场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市场正常运转;加强价格监管,确保物价稳定;加强餐饮、药品监管,确保受灾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公安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我区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区交警大队: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交通设施;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因灾受损公路恢复工作,保证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各街道、开发区(兰家镇):主要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解决或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抢险、信息报告、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宽城供电中心: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3应急准备3.1资金准备(1)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全区救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助工作分级负责、救助资金分级负担,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因素、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逐步增加救助资金预算。(2)减灾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3)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4)减灾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助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5)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部门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需要。(6)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7)已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遵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赔付。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3.2 物资准备(1)根据自然灾害特点、风险评价结果、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各街镇救助物资储备库,完善救助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助物资储备网络。(2)制定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与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签订物资供货协议,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3)建立健全救助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减灾委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4)特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减灾委可统筹调配全区救助储备物资,必要时向市请拨救助储备物资。(5)建立健全救助物资统计报告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救助应急储备和使用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物资装备信息见附件2。3.3 通信和信息准备(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通信畅通。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救助提供信息播报,并依法实施监督。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当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备,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3.4 人力资源配备(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Q(2)组织民政、卫生、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业务骨干,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3)要加强救助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3.5 社会动员准备健全完善救助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助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助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I)全区性救助捐赠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报减灾委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救助捐赠活动公告。(2)救助捐赠物品由应急管理局统一接收,并由减灾委办公室负责接收统计和信息发布。(3)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截留、挤占、挪用问题的发生。(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社区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3.6 医疗卫生准备(1)区卫生健康局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工作。(2)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街镇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1)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设施或开阔地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2)对选定的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划分出各功能区域,设置平面示意图和场内标准化指示标牌,强化紧急状态下供水、供电能力,适当增加相应物资的储备能力。(3)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公共场所紧急征用制度。(4)应急避难场所位置、分布等信息如附件1。3.8 宣传、培训和演练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助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4信息管理4.1 预警信息(1)密切关注省市发布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汛情旱情预警预报信息,农业生物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动物疫情信息;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上报。各部门应及时向减灾委办公室通报°(2)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助预警响应,向减灾委和相关区直部门、各街镇通报Q(3)各有关部门和街镇应根据灾情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等情况,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附近区域物资储备库(点)和应急避难场所进入紧急状态,随时提供救助服务。4.2 灾情管理应急管理局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助措施和灾区的需求。(I)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街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数量、严重损坏房屋数量、一般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灾害面积及直接经济损失。(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助帐篷和临时住所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1)灾情初报: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应急管理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30分钟。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各街镇的灾情初报后,在30分钟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并向减灾委报告。(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街镇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街镇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应急管理局上报,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向减灾委报告情况。特殊情况根据需要随时报告。(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街镇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上报减灾委。对于干旱灾害,各街镇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4.3 灾情核定(1)部门会商核定: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区农业、规自局、地震、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2)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地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3)各街镇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5预警响应5.1 启动条件省市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5.2 启动程序区减灾委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助预警响应。5.3 预警响应措施预警响应启动后,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及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区相关部门、各街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3)通知区救助物资储备库做好救助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助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Q(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助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5)及时向减灾委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6)做好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5.4 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区减灾委决定预警响应终止。6应急响应根据长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宽城区人口、经济情况,减灾委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级响应、Il级响应由区长统一组织、领导减灾救助工作;Ill级响应由分管副区长统一组织、领导减灾救助工作;IV级响应由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长组织协调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要求,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6.1 I级响应6.1.1 启动条件(I)所辖范围内发生洪涝灾害、冰雹雪灾、台风、干旱等气象灾害,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10人以上(不含10人);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IoOO间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20%以上;5)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2)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1.1.1 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减灾委主任报告区长,由区长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1.1.3 响应措施(1)区长主持会商,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相关人员参加,对灾区抗灾救助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2)区长或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减灾委办公室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发布灾区需求;及时与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情信息,有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减灾救助情况。(4)根据各街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联合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5)宽城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助工作。(6)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应急管理局视情况组织开展全区性救助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助捐赠款物。依法开展救助募捐活动,参与救助和伤员救治工作,志愿者队伍分配与管理。(8)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9)根据具体情况,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10)灾情稳定后,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损失情况,及时向减灾委报告灾情及减灾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1.4 响应终止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I级响应并报上级政府及部门。6.2 11级响应621启动条件(1)所辖范围内发生洪涝灾害、冰雹雪灾、台风、干旱等气象灾害,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6人以上(含6人)、10人以下(含10人);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O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5)财产损失IoO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2)减灾委决定的其他事项。62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减灾委提出进入Il级响应的建议,减灾委主任报告区长,由区长决定进入Il级响应状态。6.2.1 响应措施(1)区长主持会商,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2)派出由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区救助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助工作。(3)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24小时联络,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发布灾区需求。(4)根据各街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制定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减灾委批准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情,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联合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5)应急管理局及时落实政府、减灾委关于应急救助方面的批示,落实灾区的减灾救助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0小时内,派出由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助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助能力、救助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减灾救助工作。应灾区请求,灾情发生后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助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请求政府有关部门调拨帐篷等应急救助物资支援灾区;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使用。(6)应急管理局根据上级要求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助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助捐赠活动。依法开展救助募捐活动,参与救助和伤员救治工作,志愿者队伍分配与管理。(7)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8)减灾委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9)根据具体情况,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10)灾情稳定后,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损失情况,及时向减灾委报告灾情及减灾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6.2.2 响应终止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Il级响应并报减灾委。6.3 In级响应63.1 启动条件(1)所辖范围内发生洪涝灾害、冰雹雪灾、台风、干旱等气象灾害,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含5人);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IOoO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5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5)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100O万元以下。(2)减灾委决定的其他事项。1.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减灾委提出进入Ill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进入Ill级响应状态。1.1.3 响应措施(1)分管副区长主持会商,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2)派出由分管副区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区救助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助工作。(3)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24小时联络,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有关部门组织做好相关监测和新闻宣传等工作。(4)根据各街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制定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减灾委批准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情,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联合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5)应急管理局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助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0小时内,派出由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助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助能力、救助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减灾救助工作。应灾区请求,灾情发生后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助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请求政府有关部门调拨帐篷等应急救助物资支援灾区;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使用。(6)交警等部门加强救助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减灾委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助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助捐赠活动。依法开展救助募捐活动,参与救助和伤员救治工作,志愿者队伍分配与管理。(8)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9)减灾委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IO)根据具体情况,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三)灾情稳定后,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损失情况,及时向减灾委报告灾情及减灾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1.4 响应终止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终止Ill级响应并报减灾委。6.4 IV级响应6.4.1 启动条件(1)所辖范围内发生洪涝灾害、冰雹雪灾、台风、干旱等气象灾害,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2人以下(含2人);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5)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下。(2)减灾委决定的其他事项。64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减灾委提出进入IV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IV级响应状态并报减灾委。6.4.3 响应措施(1)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2)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3)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4)根据各街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制定区救助应急资金补助方案,经批准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情,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联合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5)应急管理局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助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0小时内,派出由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助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应灾区请求,灾情发生后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助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请求政府有关部门调拨帐篷等应急救助物资支援灾区;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使用。(6)交警等部门加强救助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8)减灾委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9)根据具体情况,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6.4.4 响应终止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终止IV级响应并报减灾委。6.5 信息发布(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发布等。(2)灾情稳定前,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3)重大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由应急管理局统一审核,并报减灾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4)灾情稳定后,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6.6 其他情况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7灾害救助与恢复重建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要以衣、食、住得到基本保障,生活安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7.1 过渡期生活救助(1)灾情稳定后,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应急管理局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鼓励和引导应急安置的受灾群众通过投亲靠友、邻里互助、租借临时住所、政府部门包保等方式,进行分散安置,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其在回迁重建住房或修复损坏房屋前的基本生活。(2)尽早完成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复工作,使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对入住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群众,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3)对受灾群众可按有关规定发放补助资金、粮油。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免收因灾遇难人员丧葬费、一次性给予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等灾后救助措施。7.2 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减灾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转入冬春救助后,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中的缺粮人口,按国家冬春救助标准执行。(1)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各街镇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各街镇,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应急管理局在每年10月中旬前将全区各地需政府救助人口等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报政府有关部门,并附各街镇灾情统计表。(2)减灾委办公室每年9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定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减灾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3)根据各街镇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确保冬春救助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Q(4)减灾委通过开展救助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减灾委及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1)减灾委根据各街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2)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收到受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结合倒损住房评估情况,及时拨付各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3)有关部门根据全区灾情和各街镇实际,制定恢复重建规划、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方案。(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街镇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减灾委。减灾委收到各街镇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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