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版本号峨眉山市生产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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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端崛生酸全事施顶般歌(2023年修汾M邮封般事储脑财眺峨眉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23年粉I)(征求意见稿)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危险性分析1.6 事故分级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2组织指挥体系错误!未定义书签。2.1 市级组织指挥体系错误!未定义书签。2.2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错误!未定义书签。2.3 生产经营单位错误!未定义书签。3预防预警错误!未定义书签。3.1 预防机制错误!未定义书签。3.2 信息监控错误!未定义书签。3.3 预警行动错误!未定义书签。4信息报告错误!未定义书签。4.1 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错误!未定义书签。4.2 信息报告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4.3 事故信息续报错误!未定义书签。5应急响应错误!未定义书签。5.1 分级响应错误!未定义书签。5.2 响应启动错误!未定义书签。5.3 应急处置错误!未定义书签。5.4 现场检测与评估错误!未定义书签。5.5 部门应急联动5.6 新闻报道5.7 应急结束.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6后期处置7应急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6.1 善后处置6.2 保险赔付6.3 调查总结6.4 恢复重建错误!未定义书签。7.1体系保障7.2 技术装备保障7.3 救援队伍体系保障7.4 交通运输保障7.5 医学救援保障7.6 社会治安保障7.7 救援物资保障7.8 人员安全保障7.9 救援经费保障7.10社会动员保障7.11避难场所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宣传、培训和演练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则9. 19.29.39.4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预案维护奖励与责任追究预案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统一安排部署,切实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迅速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乐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峨眉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1.3 适用范围本预案以峨眉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为总纲,适用于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或市政府认为需要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处置的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的权重,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机制,加强装备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条件。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应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利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管控、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1.5 危险性分析我市辖10镇1乡、2个街道办事处。西南铁路大动脉成昆铁路及成昆复线、成绵乐城际快车、乐汉高速、国道G245、省道213、大渡河航道都途经我市,同时我市在积极打造内陆型国际旅游目的地核心区,辖区内工业门类齐全。大量的工商贸企业存在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等生产经营安全事故风险。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等企业,存在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衍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以及烟花爆竹事故等生产经营安全事故风险。非煤矿山存在瓦斯爆炸、透水、坍塌、片帮、冒顶、地质灾害等生产经营安全事故风险。特别是在我市辖区内存在四个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甚至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极有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上述国家级交通设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后果严重。1.6 事故分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上5(X)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2组织指挥体系峨眉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乡镇(街道)、企业3级应急机构组成,分别负责行政区域(企业)内事故灾难的管理和应急处置。2.1 市级组织指挥体系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应急委员会按照“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设立峨眉山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市级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成员: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实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负责同志。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扩大响应时协助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市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决定或经报请决定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决定或经报请决定启动市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做好市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的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峨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会商研判、预警响应、信息共享、灾情报送、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工作约谈、考核通报等机制,由指挥部办公室监督指导执行。(2)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1名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为市安办工作人员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机制: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与现场指挥部和其他专项指挥部及参加应急救援各单位的综合协调、联动具体事务;承担事件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评估和报告;及时传达落实上级政府和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加强应急专家和应急预案的管理;做好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市发改局:参与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协助组织科技力量,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支持。市经信局: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负责应急状态下通讯、电力、成品油等协调保障。负责应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参加其他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行动。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社会治安、重要目标保卫、道路交通管制;协助人员疏散、撤离;负责重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的侦查;参与协助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行动。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建筑施工、城镇燃气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负责应急状态下天然气等协调保障。组织协调行业内救援力量参加其他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行动。市交通局:组织协调行业内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紧急调度应急运输工作;根据应急救援行动需要,保障道路、水路运输的保量和畅通;协调铁路运输工作。市商务局:组织协调行业内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会同、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相关应急救援物资和后勤保障。市卫健局:按峨眉山市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医学救援工作。市应急局:具体负责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和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情况等信息。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火灾事故等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协助、指导、参与公安、交通、住建、水务、商务、文体旅、教育、生态环境、农业、电力、石油天然气等相关行业领域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负责事故灾难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救援力量参加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气象保障,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提出相关建议。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加事故灾难的综合救援。市纪委监委、市政府新闻办、峨眉山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金融局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或邀请,参加应急救援。驻峨解放军、武警部队:根据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规定程序商请,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在峨邮政、通讯、石油、燃气、电力、商业保险等企业:根据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提供行业技术、服务和保障支持。(4)应急救援专家组市应急管理局设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由市安委会和市应急委专家库中专家组成,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建议,参与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为合理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供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请专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具体技术指导。2.2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事故灾难的先期处置工作;指挥先期处置现场所有参与救援处置的队伍和人员;负责先期处置期间队伍人员生活保障和救援行动安全;在相关市级部门指导下开展事故死亡人员善后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市级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及先期处置情况。2.3 生产经营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相关规定,主动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主体责任,制订本单位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依法定时限报告事故灾难信息。事故发生后,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应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指令,组织协调本单位救援力量参加其他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行动。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3预防预警3.1 预防机制(1)建立政府统一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灾难预防控制体系。(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手机短信、官方网络媒体、人工传递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3)充分利用110、119、120、122和水陆交通GPS,北斗系统的信息和技术优势,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4)依托市应急局指挥中心,建立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与省、乐山应急指挥中心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灾难信息综合数据库。(5)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灾难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6)建立事故灾难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灾难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二次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对存在重大危险源、事故灾难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7)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团队,组织协调以科研单位、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灾难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3.2 信息监控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并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台账,制定风险防控方案。相关单位和企业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市级主管部门。对存在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3.3 预警行动(1)确定预警级别按照可能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全市生产事故类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IV级(一般)、III(较重)、11级(严重)和I级(特别严重)四级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收集、分析、测定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专家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确定预警级别,需要由上级政府确定的,由市政府报上级政府确定。(2)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及时发布预警,并同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灾难严重情况及时提请指挥部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公告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预警响应措施、咨询电话等。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3)采取预警响应措施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进入预警期,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启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市民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4)解除预警措施当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已经解除,预警发布部门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4信息报告4.1 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时限,1小时内向市应急局、相关市级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事故信息。乐山市级以上在峨企业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市应急局(电话:)通报。市应急局应按照规定时限向市人民政府和乐山市应急局报告。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市外事、台办、公安等部门。4.2 信息报告内容事故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3 事故信息续报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通过书面形式,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报续报。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5应急响应5.1 分级响应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根据事故灾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施先期处置,应根据事故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当事故灾难超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对能力时,由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或顺应上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对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一般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提高响应级别进行应对处置。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二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应对;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级牵头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或者具体组织应对。5.2 响应启动收到事故灾难发生相关信息后,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依法启动本预案。启动一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启动三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指定市级牵头部门。(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响应造成3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事故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或造成城市中心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发生跨市行政区域的事故灾难;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市政府认为应启动一级响应的事故。(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响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市政府认为应启动二级响应的事故。(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三级响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层面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上级人民政府相关本市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本预案自然启动。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发出相关本市的响应指令、本预案按指定响应级别或高于指定响应级别启动。5.3 应急处置(1)事故灾难发生后,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启动本预案,根据事故等级和规模,现场救援行动情况需要,适时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任命总指挥、副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搜救、医疗、治安、交通、后勤、技术支持等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根据救援行动的需要,指挥部指令或邀请相关单位列入指挥部成员单位。(2)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经批准启动一级响应,并报请市政府,成立“峨眉山市应对XX事故灾难指挥部”,实施依托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为基础的扩大响应,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指挥部设立若干工作组,组长由市级领导兼任。(3)搭建前后方指挥平台,指挥长带领相关工作组赶赴现场,与事发乡镇(街道)组建前方联合指挥部统筹指挥、决策部署;明确1名副指挥长牵头,抽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在后方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加强值班值守,做好信息汇总,协调督促落实前方联合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发挥运转枢纽作用。(4)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本级政府根据事故险情的严重程度或上级政府启动相关本市的应急响应、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发生跨县(区市)行政区域的事故灾难等情况时,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应视情况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预案扩大响应实施增援。5.4 现场检测与评估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事故灾难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灾难原因,评估事故灾难发展趋势和救援条件,预测事故灾难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灾难调查提供参考。5.5 部门应急联动事故灾难发生后,根据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经报请市应急委同意实施扩大响应时,按照峨眉山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规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其他市级专项指挥部在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确立市级牵头部门、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市级部门协作,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灾难现场后,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职责和救援功能,根据指挥部的安排,开展事故灾难救援行动。(1)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市经信局牵头,市应急局、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峨眉山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协助。(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市应急局牵头,市经信局、峨眉山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交警大队等部门协助。(3)铁路路外事故灾难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成都铁路局峨眉机务段等部门协助。(4)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供水和城镇燃气事故灾难市住建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水务局、峨眉山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协助。(5)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发生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石油、中石化在乐直属单位和市经信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卫健局、峨眉山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协助。(6)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协助。(7)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文体和旅游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协助。(8)水利工程、库区船舶、地方电力事故灾难市水务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乐电峨眉分公司等部门协助。(9)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经信局、峨眉山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协助。(10)职业中毒事故灾难市卫健局牵头,市应急局、市经信局、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峨眉山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协助。(11)其他事故灾难上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类别和级别,由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实施应急救援。5.6 新闻报道市政府新闻办按照峨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开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及时、有序、全方位的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5.7 应急结束事故灾难事态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灾难隐患得以消除,应急救援任务完成,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带队领导清点救援人员装备后,报告现场指挥部,经批准有序地撤离事故灾难救援现场,安全返回驻地归建。任务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要及时补充各类物资,做好应急准备,以利再战。6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死亡人员善后、受伤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安置、受损财产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6.2 保险赔付事故灾难发生后,相关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开展理赔工作。6.3 调查总结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经授权的国务院部委或省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灾难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事故灾难由乐山市政府负责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灾难由本市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和火灾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对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4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委会和市应急委报告。6.4 恢复重建(1)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灾难发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2)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上一级政府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7应急保障7.1 体系保障7.1.1 救援体系保障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完善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两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强化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业务教育和培训。7.1.2 预案体系保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相关市级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时限修订和完善和开展演练,建立完善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生产经营单位三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7.1.3 通信信息保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建设,保证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市应急局负责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络网和救援力量库、救援专家库、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典型案例库、救援物资库、法律法规库、整合优化应急资源,为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决策提供信息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灾难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本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灾难隐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和处理,及时报告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7.2 技术装备保障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应急救援技术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设备装备和技术支持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队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备。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级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危险化学品、矿山企业、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技术设备装备建设。7.3 救援队伍体系保障危险化学品、矿山企业、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体制机制,强化救援队伍教育培训,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适应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市应急局负责向市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和布局的建议。7.4 交通运输保障市公安、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运输需要。7.5 医学救援保障市卫健局要加强医学救援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学救援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7.6 社会治安保障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灾难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及重要目标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协调配合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7.7 救援物资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或代储制度,做好应急物资、装备的准备工作。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分别负责协调跨县(市、区)的救援物资调用工作。7.8 救援人员安全保障应急救援行动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基本原则。现场指挥部要明确目标任务和安全责任,健全安全制度,强化安全意识,落实防范举措,提升预防能力,科学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避免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发生。救援行动安全工作贯彻分级、分支、分区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即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最高指挥员为现场救援行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分支负责,即各应急救援队伍带队最高指挥员为本队伍救援行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区负责,即大型事故灾难救援行动中,各个救援区域的指定现场最高指挥员为该区域救援行动安全第一责任人。现场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确认事故灾难现场救援条件,根据需要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灾难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故灾难特点、性质和救援人员技能,制订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并确保执行到位;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开辟应急避难场所;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学救援措施;落实治安管理措施。7.9 救援经费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承担,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灾难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7.10 社会动员保障市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根据需要动员或调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7.11避难场所保障市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能满足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的应急避难场所。8宣传、培训和演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按规定组织各类事故灾难市级应急演练和应急队伍培训。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按规定时限开展演练,演练方案、记录和评估结果送市应急局指挥中心备查。9附则9.1 预案维护市安委会办公室按规定对本预案进行论证、修订,报市政府批准。9.2 奖励与责任追究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