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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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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模板.docx

    本文为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确保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范围内高处作业的管理工作。3术语和定义3.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3.2 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3.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3.4 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o3.5 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1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表1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离(m)1.722.22.5343.5可能坠落范围半径指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称为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3. 6基础高度指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一个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称为基础高度。其高度是划分高处作业等级的标准。务实、求精、团结、开拓3.7 可能坠落范围是指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3.8 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3.9 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1匕3. 10作业负责人是指现场作业项目具体施工负责人。4. 11作业单位作业单位指现场作业施工单位。5. 12作业委托单位作业委托单位指现场施工作业所在区域所属单位。4职责5.1 主要负责人负责特级高处作业方案、作业许可的审批;5.2 安全部6. 2.1安全部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4.2.2负责特种高处作业安全方案的审核。4. 2.3负责特级高处作业的监护;4.3 机械动力部4. 3.1负责对承包商的高处作业执行进行监督管理。5. 3.2负责外协承包商资质、施工人员特种工资质的审查。6. 3.3负责组织高处作业方案制定、审查、存档。4.4 分析检验中心根据高处作业许可证危险性介质检测要求,负责取样进行检测分析,出具检测分析报告。4.5生产管理部4.5.1参与高处作业施工方案的制定、审查;4. 5.2负责紧急抢修时生产运行的总体调度及协调;4.6各部门及行政管理部4.6.1各部门及行政管理部是本规定的执行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落实。4.6.2各部门及行政管理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检查安全措施;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封存保管工作。4.6.3各部门工艺人员负责对高处作业进行工艺处理,使之符合作业要求。4.6.4各部门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负责检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4.3审批人职责4.3.1会同作业负责人共同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方案或应急救援预案,检查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确保作业现场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4.3.2负责判断确定高处作业级别,审批、签发本单位管辖权限内的高处作业许可证,并对签发负责。4.3.3负责组织所在单位高处作业前的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4.3.4负责检查高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落实及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处罚。4.3.5负责高处作业活动应急事件的组织领导。4.3.6负责现场审核各项措施落实情况;4.3.7负责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4.3.8熟知应急预案。4.4作业负责人的职责4. 4.1负责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5. 4.2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或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落实。6. 4.3负责按照高处作业的具体要求,合理安排高处作业人员。4.4.4与高处作业地点所有单位负责人共同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现场作业的安全措施,提出安全措施完善的建议和意见,确保作业安全。4.5监护人员的职责4.5.1认真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监护人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监护人岗位。4.5.2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单位和作业地点所在单位应指定专职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离监护岗位。4.5.3负责确认安全措施和落实应急方案,遇有危险情况时,有权命令停止作业,并向单位领导汇报。4.5.4负责与高处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信号的约定,协调高处作业人员、控制室操作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联络。4.6作业人员的职责4.6.1持证上岗。4.6.2按规定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佩带安全标准、规范要求的安全保护用具。4.6.3持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4.6.4参加作业前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4.6.5到作业现场认真落实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对现场的安全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经现场负责人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4.6.6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4.6.7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向监护人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5工作程序1.1 高处作业的分级5. 1.1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2<hV5米高处作业6. 1.2二级高处作业1)作业高度5WhV15米高处作业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3)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5.1.3三级高处作业1)作业高度15WhV30米高处作业2)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的高处作业。3)在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4)在降雨或雷电时进行的高处作业。5)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大雾等露天高处作业。6)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7)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时的高处作业。8)在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的高处作业:a)在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的规定。表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110220330500最小安全操作距离(ITI)4.06.08.01015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b)当达不到表1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5心、oc)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安全管理部门、电气管理部门),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2所列数值。表2: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020354460110154220330500最小安全距离(m)1.72.02.22.53.04.05.06.0d)当上述中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电气主管部门、生产运行部门、施工管理部门等),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5. 1.4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230米高处作业5.2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5. 2.1一级高处作业:由作业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后向作业委托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委托当班班长审批;6. 2.2二级高处作业:由作业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后向作业委托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委托单位指派监护人员,作业委托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审批;7. 2.3三级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编制高处作业施工方案报生管部、安全部、机动部审批,审批后作业负责人向作业委托单位提出申请,由作业委托单位指派监护人,作业委托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审核,作业委托单位负责人审批;8. 2.4特级高处作业:由施工作业单位编制高处作业施工方案报生管部、安全部、机动部、主管副总审批,审批后由作业负责人提申请,由作业单位、作业委托单位各指派一名监护人,安全部参与监护,作业委托单位负责人和安全部共同审核,公司主管副总审批;9. 3高处作业许可证有效期10. 3.1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为7天或作业项目一个周期。11. 3.2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双方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12. 3.3当高处作业时间超过7天或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需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5.4高处作业危险辩识5. 4.1进行高处作业前,作业委托单位、作业方应针对作业地点、作业内容及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6. 4.2作业委托单位、作业方将辩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7. 5高处作业安全要求及安全措施7.1.1 作业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7.1.2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5.5.3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内容,掌握操作技能,并经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酒后人员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严禁进行高处作业。5.5.4 从事高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5.5.5 高处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审核人、审批人均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5.5.6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作业方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5.5.7高处作业前,高处作业施工单位及高处作业地点所在单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操作方法、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作业负责人、高处作业审批人及作业地点周边人员等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5.5.8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5.5.9 风力6级及以上(风速10.8ms)禁止室外高处作业。5.5.10特殊高处作业必须经过公司安全部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时的高处作业可先进行作业,由生产部调度中心统筹协调安排,调度中心同时应立即报告安全部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5.5.11作业方在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5.5.12正在排放可燃、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的放空线、烟囱等设施15米内的场所或可燃、易燃物和有毒物超标的场所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作业点的可燃、易燃物和有毒物浓度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作业方按应急预案执行。5.5.13高处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进入设备内等作业时,作业方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许可证。5.6高处作业安全防护5.6.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5.6.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带符合(GB6095198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202*)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5.6.3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标准要求。5.6.4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有专人对搭设完成的脚手架进行检查和验收,并悬挂标志牌。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安全网、防护围栏、挡脚板等,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小于1.2米、档脚板高度不小于15厘米。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并有防滑措施。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5.6.5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作业方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严禁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5.6.6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作业方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事先与生产单位建立联络信号,并将联络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栏内。5.6.7作业方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5.6.8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5.6.9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作业方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若确需进行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如安全网)等;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严禁打开附近的可燃、易燃、有毒、有害液体的排放线,禁止切排作业。5.6.10作业方高处作业时应与地面监护人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5.6.11作业方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5.6.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作业方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作业方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作业现场。5.6.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5.6.14防护棚及脚手架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防护棚、脚手架时严禁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5.6.15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性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5.6.16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要系好安全帽带,防止安全帽脱落。5.6.17固定式直爬梯、便携式梯子,均应符合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7059202*)和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2142202*)的要求。5.6.18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5.6.19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5.6.20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较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5.6.2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方应将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5.6.22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5. 6.23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入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验收。5.7 作业的监护、监督和检查5. 7.1进入高处作业必须由生产单位指派具有监护资格的操作人员,对作业进行全过程监护。6. 7.2安全部及各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作业情况,发现违反进入高处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的,有权收回高处作业许可证,停止作业,并根据现场情况对违章者进行考核。7. 7.3生产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每隔一段时间要对现场作业情况及监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作业原则时,要及时纠正,有权停止作业至违章行为纠正为止,有权根据相关处罚规定报安全部做出处理。5.8 作业许可证的取消5.8.1 如后续分析结果出现异常,作业委托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5.8.2 作业审批人或其授权人、监护人、监督人、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人员在发现作业不能满足安全标准的要求时,均有权将作业许可证抽走并告知作业单位。一旦出现此情况,作业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作业。5.9 作业许可证的延期如需作业,需重新确定安全措施,重新办理作业许可;5. 10作业许可证的关闭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监护人须共同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且现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分别在许可证的正本签字关闭。5.11作业许可证得存档作业结束后,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将化验分析报告单、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6支持性文件6. 1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2*7记录7.1高处作业许可证7. 2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单7. 3停工整改通知单7.4考核通知单安全生产十项注意事项:一、工作前穿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品,检查设备及作业场地,做到安全可靠。二、不违章作业,并监督制止他人违章作业。三、不准擅自开动别人操作的机械,电器开关设备。登高作业应戴好安全带、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防止坠落,严禁向下乱抛工具和设备零件。四、不准随便拆除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及专指示器等。保持设备齐全有效灵敏可靠。五、不准随意启动设备。机器设备停机检查或修理时,应切断电源并悬挂警示牌,取牌人应是挂牌人。开机时发出信号,听到回音确定安全后才能开机。六、不准吊装物及下行人。多人操作起重搬运要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不准超负荷使用机器。七、不在易燃物品附近吸烟动火,不乱扔垃圾。八、不在厂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机动车进出车间转弯必须鸣号减速。车辆行驶中严禁爬上跳下。九、工作时精力集中,不准打闹、赤脚、赤膊、穿拖鞋和高跟鞋。十、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脱岗或擅离职守。有事请假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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