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河南省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60号)、财政部体育局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0)6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包括按规定比例从全省彩票销售收入提取留归我省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上级补助的彩票公益金和逾期未兑奖彩票奖金。第三条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结余结转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收缴管理第四条从全省彩票销售收入提取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第五条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负责执收。具体收缴程序为:(-)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省财政厅报送河南省彩票公益金上缴省级国库申报表(见附件1)和逾期未兑奖彩票奖金上缴省级国库申报表(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申报上月应缴入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省财政厅对彩票销售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缴款金额。(二)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按照核定的缴款金额上缴省级财政。第六条省财政厅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本级财政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及收缴工作,并向财政部报送河南省XX年度彩票公益金统计表(见附件3)。第三章分配和使用第七条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充分体现公益属性,突出支持重点,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统筹谋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第八条从全省彩票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归我省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比例分配:(-)福利彩票公益金纳入省民政厅部门预算40%,返还省辖市和县(市)45%,省级统筹15%;(-)体育彩票公益金纳入省体育局部门预算50%,返还省辖市和县(市)35%,省级统筹15%o省辖市本级不参与所属县(市)分配。第九条财政安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众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财政安排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丰富体育供给,推动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省统筹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妇女、儿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第十条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二)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第十一条用于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及其他专项公益事业彩票公益金,省财政厅应会同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等部门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下达补助我省的彩票公益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或财政部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办法执行。第十二条加强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都安排支出的项目,要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第十三条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为基金会的,可据实列支管理费,即基金会为组织和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活动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告。管理费最高列支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的2.5%o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应对报批程序、支出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第四章预算编制和执行第十四条纳入省民政厅、省体育局部门预算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省财政厅根据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每年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分别列入省本级支出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二)列入省本级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以项目库为基础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审核。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三)列入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确定资金分配原则,省民政厅、省体育局按职责提出有关资金分市、县(市)建议数,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第十五条省级统筹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应当将相关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按程序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省财政厅根据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年度资金规模及支出重点,审核提出预算安排意见,分别列入省本级支出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并在部门预算中批复或下达市县。(二)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省财政厅批准。(三)需要省级统筹彩票公益金新增支持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由使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四)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按规定予以调整或取消。第十六条返还市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比例分配下达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民政、体育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研究确定分配使用方案。第十七条各级民政、体育等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全面做实项目库。第十九条彩票公益金按照省本级支出和转移支付支出分别编列预算,执行中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相互调整。项目支出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第二十条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强化预算执行中的激励约束。彩票公益金预算下达市县后,市县的使用部门要尽快细化到可执行的具体项目,提高资金分配下达速度和拨付率,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各级要建立项目资金收回调整制度,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资金支出的,及时收回调整,体现奖优罚劣。第二十二条各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五章宣传公告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全省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第二十四条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等省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彩票公益金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彩票公益金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其它相关内容。第二十五条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一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六条加强彩票公益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常态化机制。各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并按绩效管理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绩效目标审核,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强化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级财政及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要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第二十八条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第二十九条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第三十条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各级财政应当加强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彩票公益金按规定用途使用。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调减项目支出预算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我省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