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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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安排专项投资启动实施了国家储备林建设工程,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对国家储备林建设做出了顶层设计和安排,国家储备林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经验。当前,我国木材资源短缺、质量不高、结构性失衡等问题仍很突出,木材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推动“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等,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保障国家木材安全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生态产品的需求为目标,以培育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为方向,以创新投融资机制为主要途径,科学布局和实施国家储备林建设,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高质量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贡献。(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增加蓄积。以目标为导向,增加森林蓄积,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森林结构,缓解木材供需矛盾,保障我国木材安全。坚持突出重点。实施差异化管理,以“自然+条件”为基础,将水光热条件较好的地区作为重点建设区域,实施重点工程,优先发展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兼顾大径级用材林。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国家储备林建设维护木材安全和改善生态的重要作用,促进国家储备林建设与林草经济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等有机衔接,提升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一坚持创新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等金融贷款和社会资本、各类基金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鼓励地方采用PPP、央地合作等模式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积极防范金融风险。二、建设布局统筹考虑各地需求和国家储备林建设实际情况,“十四五”期间国家储备林建设范围包括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大兴安岭6个森工(林业)集团的1849个建设单位(见附1)。根据自然条件等因素,划分为重点建设区域和适度建设区域。(一)重点建设区域。将长江以南地区的广西、重庆、贵州、福建、广东、江西、湖南、安徽南部、四川、海南、云南、湖北、浙江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057个建设单位作为国家储备林建设重点建设区域。按照培育树种、培育目标和发展方向相似的原则,划分为东南沿海地区、西南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3个国家储备林建设片区。(二)适度建设区域。将长江以北地区的甘肃、河南、陕西、宁夏、山西、安徽北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山东、河北、新疆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大兴安岭6个森工(林业)集团的792个建设单位作为国家储备林适度建设区域。划分为西北地区、黄淮海地区、东北地区3个国家储备林建设片区。三、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安排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3690万亩以上。按建设内容分:集约人工林栽培761万亩以上,现有林改培1593万亩以上,中幼林抚育1336万亩以上;按培育方向分: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2284万亩以上,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1406万亩以上(见附2),优先选用珍稀树种和乡土树种。“十四五”期间,国家储备林建设增加森林蓄积7000万立方米以上。(一)集约人工林栽培。安排建设任务761万亩以上,其中重点建设区域425万亩以上,占56%;适度建设区域336万亩以上,占44%。集约人工林栽培要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确定造林地块,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定。提倡针阔混交、阔阔混交,混交比例为主栽树种不超过70%o造林后按规定及时开展抚育管护工作。(二)现有林改培。安排建设任务1593万亩以上,其中重点建设区域1150万亩以上,占72%;适度建设区域443万亩以上,占28%。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对现有林中立地条件好,但未适地适树、目的树种不明确、生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林分,通过林冠下造林、间伐改造、补植补造等措施,实施改造培育,提高森林质量。(三)中幼林抚育。安排建设任务1336万亩以上,其中重点建设区域1020万亩以上,占76%;适度建设区域316万亩以上,占24%。按照相关技术规程,选择增产潜力较大的中幼龄林,采取间伐、修枝、割灌除草、施肥等抚育措施,去劣留优,调整树种结构和林分密度,改善林木生长条件。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健康发展。鼓励地方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以及项目协调监管小组,及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取得实效。(二)严格实施管理。建设主体要认真组织项目,编制建设方案,并按国家储备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要求,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及时上报进展情况,开展项目评估。集约人工林栽培地块、现有林改培地块全部落地上图。不得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三)拓宽投入渠道。各地要结合国土绿化,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统筹使用各类补助资金,加大国家储备林建设投入力度。对应计划任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可作为国家储备林项目资本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建设主体要合规使用项目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四)完善制度标准。深化国家储备林建设制度研究,借鉴先进理念,总结建设经验,建立健全规划指导、项目管理、培育经营、储备运行、资金管理、监督监管等管理制度。建立项目立项、执行评估等监管指导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现有林改培和中幼林抚育等相关技术标准。(五)推广良种壮苗。加强优良乡土树种选育、扩繁和推广应用,保障国家储备林建设对良种的多样化需求。加强保障型苗圃建设,实行就近育苗、订单生产。造林作业设计要明确树种及苗木质量,优先选择良种壮苗造林。加强种苗供需预测预报,及时发布种苗供需信息,持续开展种苗质量抽查和市场监管。(六)加强科技支撑。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培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新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充分发挥国家储备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平台汇聚资源、协同攻关作用。科学开展监测考核,应用新技术监测森林蓄积、碳汇储量等建设成效。将国家储备林建设融入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七)强化示范引领。推进国家储备林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和中幼林抚育等示范项目建设,形成涵盖造林、抚育、主伐和更新的全周期多功能先进森林经营技术体系。总结推广“林地入股”“林木变现”“保底分成”“托管分红”“场地结合”等多元合作方式,构建多方利益联结,拓宽林农增收渠道。结合国家储备林建设,积极引导发展木本油料、林下种养、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等,提升国家储备林建设综合效益。附:L“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范围和布局表2.“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表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印发3月15日,记者从国家林草局获悉,“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近日印发。方案明确提出,“十四五”期间,我国将科学布局和实施国家储备林建设,建设国家储备林3600万亩以上,增加蓄积7000万立方米以上,缓解木材供需矛盾,保障我国木材安全,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期间,国家储备林建设将以保障国家木材安全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生态产品的需求为目标,以培育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为方向,以创新投融资机制为主要途径,在水光热条件较好的重点区域,布局实施重点工程,不断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森林结构,增加森林蓄积,增强国内木材供给能力。方案提出,“十四五”期间国家储备林建设范围包括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大兴安岭6个森工(林业)集团的1849个建设单位。并根据自然条件等因素,将长江以南地区作为重点建设区域,长江以北地区作为适度建设区域。同时,按照建设目标任务,将大力实施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培育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2284万亩以上,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1406万亩以上。方案强调,“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健康发展。要严格实施管理,编制建设方案,加强项目日常监管,集约人工林栽培和现有林改培地块全部落地上图,不得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要拓宽融资渠道,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统筹使用各类补助资金,加大国家储备林建设投入力度。要完善制度标准,推广良种壮苗,加强乡土树种选育、扩繁和推广应用,优先选择良种壮苗造林。要加强科技支撑,强化示范引领,推进国家储备林示范项目建设。据介绍,为构建国家木材安全保障体系,2012年我国启动了国家储备林建设工程。工程启动以来,累计落实资金1400多亿元,建设国家储备林9200多万亩,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授信3200多亿元,累计发放金融贷款IlOO多亿元。十年来,国家储备林建设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总数超过360万个,木材产出收入超过1500亿元,依托国家储备林开展的绿色产业实现经济收入近100亿元,围绕国家储备林建设形成的加工企业达2700多家。为确保国家储备林建设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国家林草局还同步出台了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储备林建设,保障木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入全国国家储备林规划或实施方案建设范围,依托专项投资或专项金融贷款等,并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开展的营造林活动,以及配套的多种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科学培育”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在严格保护耕地等前提下,开展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和相关配套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集约人工林栽培,统筹发展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不得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第五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的管理。第六条国家储备林建设具体实施工作由相关建设主体负责。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专业户等。第二章规划与投资第七条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编制。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依据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第八条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据省级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具体建设范围、内容、目标、任务、技术路线、投资及资金筹措、风险控制、环境影响评估、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内容。科学确定国家储备林营造林活动和配套的多种经营活动的投资比例。建设方案应按程序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中,总投资额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以及在全国国家储备林规划和实施方案建设范围之外、但因国家重大战略等需要开展的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论证。建设方案未按程序组织专家论证的,不得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范围。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的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已按照有关要求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无需另行组织专家论证。第九条国家储备林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按相关规定申报和下达。国家储备林建设可将对应计划任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第十条利用金融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的,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贷款手续,并将贷款结果及时按程序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时将结果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国家储备林建设应按作业设计要求组织实施。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作业设计。第十二条国家储备林建设树种应符合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要求,做到适地适树。推广使用良种、优良种源树种、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高效栽培技术。第十三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按照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等要求,组织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将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集约人工林栽培地块、现有林改培地块全部落地上图,有条件的应积极做好中幼林抚育地块落地上图工作。第十四条国家储备林集约人工林栽培应遵照造林相关技术规程,坚持生态优先、环境友好的原则,采取集约经营措施开展。提倡营造混交林。第十五条国家储备林现有林改培应遵照国家储备林改培相关技术规程,对现有林中立地条件好,但未适地适树、目的树种不明确、生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林分,采取林冠下造林、间伐改造、补植补造等措施开展。第十六条国家储备林中幼林抚育应遵照森林抚育相关规程,选择有培育前途、增产潜力较大的中幼龄林,采取间伐、修枝、施肥等措施开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年度建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统计分析结果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对国家储备林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评估。第十八条国家储备林统计分析和评估结果,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储备林金融贷款项目审核、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统计分析和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十九条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联合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的监管,及时准确掌握任务完成、建设成效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第二十条对未按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规定和年度作业设计等要求实施的,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确保国家储备林建设健康发展。加强风险预警防控,避免发生金融风险。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家储备林。可结合国土绿化,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支持资金,在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方面对国家储备林建设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国家储备林贷款贴息、保险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家储备林项目,其建设方案和作业设计的编制、报批及项目监管等,参照金融贷款项目进行。第二十二条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法享有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相关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第二十三条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可依法依规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处置。第二十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通过建设和完善国家储备林项目库管理系统,规范国家储备林项目申报、论证、审核、统计等工作。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应加强档案管理,及时按程序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二十五条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支撑、宣传培训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适时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与管理典型宣传,扩大社会影响。第二十六条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应加强国家储备林林区道路、防火设施、蓄水池、管护用房等基础设施支撑保障能力建设。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不能继续建设的国家储备林项目,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确认,并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二十八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近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做好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木材安全是关系生态文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问题。2012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大力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一直未出台全国性的规范性管理文件。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与投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保障措施、附则。()总则。说明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建设内容和方向、管理职责、实施职责等内容,明确了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总体要求,并要求各地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提出不得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二)规划与投资。管理办法对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建设方案论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下达和金融贷款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提出在国家储备林建设过程中要科学确定营造林活动和配套的多种经营活动的投资比例;可将对应计划任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国家储备林建设方案应按程序报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总投资额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以及在全国国家储备林规划和实施方案建设范围之外、但因国家重大战略等需要开展的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经省级林草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国家林草局组织专家论证。(三)组织实施。管理办法对国家储备林作业设计、树种和技术应用、落地上图、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要求、中幼林抚育等六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要求将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集约人工林栽培地块、现有林改培地块全部落地上图。(四)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对国家储备林建设统计分析、评估、结果运用、项目监管、罚则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要求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年度建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统计分析结果报国家林草局;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要联合金融机构及相关部11,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国家储备林建设得到有效监管,加强风险预警防控。(五)保障措施。管理办法对国家储备林建设多元化融资、林地林木权属、动用机制、档案和信息管理、宣传和培训、配套设施、项目调整、管理机构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国家储备林建设提供了全方位支撑保障。明确提出国家储备林建设可结合国土绿化,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支持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法享有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相关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处置权。(六)附则。管理办法对解释权、地方实施细则、实施日期等进行了说明。提出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或实施细则。三、贯彻落实要求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和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加强部门协同、严格监督管理、强化政策保障、防范金融风险,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