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有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及五.docx
-
资源ID:500182
资源大小:35.83KB
全文页数:4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湖北省国有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及五.docx
湖北省国有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及五个配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文件要求,为在我省国有企业全面贯彻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意见。一、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经济基础,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同时,我省国有企业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违反财经纪律以及商业贿赂等案件仍然易发多发,涉案金额巨大,窝案串案增多,对进一步深化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深入开展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是增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内在要求,是整合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力量、提高国有企业预防腐败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具有湖北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二、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积极探索对国有企业廉洁风险进行预警、防范、治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逐步建立完善具有湖北特色的国有企业廉洁风险教育、排查、预警、化解工作机制,切实保证国有企业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和领导人员成长安全。一要坚持预警防控和加强经营管理相结合。把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总体目标和战略规划,贯穿于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预警防控和企业改革发展的良性互动。二要坚持超前防范与严肃执纪相结合。对廉洁风险进行早教育、早提醒、早预防。同时,对腐败迹象及时预警、严肃处置,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三要坚持制度防腐和科技防腐相结合。以健全完善源头治腐规章制度为重点,有效规范权力行使。同时,积极采取科技手段,推进风险防控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不断提高风险防控工作的科技含量。四要坚持突出重点和统筹推进相结合。以廉洁风险的高发领域和重要环节为重点,集中开展廉洁风险防控活动。五要坚持预警防控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增强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有效性。三、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的主要措施国有企业要把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作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实现形式,严格内部监管,加强监督控制,强化风险防范,防止廉洁风险诱发腐败行为。(一)加强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加强经营管理流程监管。强化对国有企业业务流程各个环节的监督,积极探索运用资源规划系统和网络技术加强流程监管的方式和途径;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推行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探索建立国有企业资金管理系统,对资金运行实行实时监控、在线预警;加强物资购销监管。强化物资购销中合同管理、信用管理、资金结算、物流运输、检验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大力推行网上比质比价采购和竞价销售;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强化对国有企业工程立项、招标投标、工程建设与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合同单位诚信守约廉洁档案制度,对因不良行为纳入“黑名单”的企业采取限制性措施。(二)加强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加强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监事会、纪检监察机构、党员职工对“三重一大”决策情况的监督。实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前通告、决策情况记录制度,积极推行“三重一大”决策票决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定期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三)加强产权交易监管。认真落实湖北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责任主体、范围、方式、程序,规范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拍卖、竞价和招标行为。建立国有产权交易报批制度、进场交易制度、信息挂牌制度和信息联合发布制度,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转让、变更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国有产权交易要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交易,严格禁止场外交易、暗箱操作。(四)加强民主监督。国有企业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健全完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党员评议、巡视巡察、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询问质询等制度,细化工作标准,严格工作程序,强化制度执行。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代会的监督作用,整合监督力量,创新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健全完善国有企业党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载体,推进党务公开、厂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五)加强廉洁从业专项监察。国有企业要围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廉洁从业,积极开展国有企业完善内控管理、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执行力、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专项监察。针对专项监察中查找的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的措施和对策,不断提升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水平。四、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的工作任务国有企业要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领导下,按照“一年试点、两年推广、三年全覆盖”的整体安排,强化措施,全面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一)加强风险教育。把廉洁风险教育融入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之中,作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企业文化建设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廉洁风险专题教育。积极探索廉洁风险教育和企业文化建设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式,通过开展岗前廉洁风险、警示、示范教育,举办丰富多彩的廉洁文化创建活动,增强国有企业党员职工主动防范廉洁风险的意识和观念,营造防控廉洁风险的良好氛围。(二)组织风险排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组织全体党员职工,从个人、岗位、单位等方面认真查找国有企业内部廉洁风险点,重点排查容易引发腐败的制度性缺陷和漏洞,岗位职权可能带来的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机会以及可能诱发腐败行为的不正之风。查找的廉洁风险点经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审定汇总。分级编制国有企业廉洁风险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三)强化风险防范。国有企业要对查找的廉洁风险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结合实际明确风险等级,按个人、岗位、单位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国有企业要组织力量对本企业反腐倡廉制度和各类管理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完善,搞好制度的“立、改、废”;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关键环节、重点岗位,尤其是对国有企业“一把手”的监督,规范权力行使行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管理体制创新,堵塞体制机制漏洞。(四)及时预警处置。推行腐败迹象管理,建立腐败迹象信息收集、分析评估、预警处置制度。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结合本企业发生的案例,对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职务消费、思想情绪、日常行为、家庭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腐败迹象,综合运用谈心疏导、批评教育、函询告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等方式及时进行预警处置。五、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的组织领导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是本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负责抓好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综合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积极协助党委(党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分工,细化任务分解,安排日程进度,周密部署,精心实施,把风险防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把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经营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制定国有企业廉洁风险考核评价办法,建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标准,年底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对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严格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班子实绩评定和领导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湖北省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廉洁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我省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廉洁风险,规范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湖北省国有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在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第三条国有企业实施生产经营管理廉洁风险防控,应当按照优化职权配置、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实施过程监管的要求,对企业经营管理流程、资金运用、物资购销、项目建设以及其他重要业务进行重点监控和制约。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廉洁风险排查,系统分析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廉洁风险点,确定廉洁风险应对策略,实施腐败迹象管理,实现廉洁风险的有效控制与及时处置。第五条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国有企业党组织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部署,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企业各部门和成员单位负责具体贯彻落实。第六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将生产经营管理廉洁风险防控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经营管理绩效考评体系,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廉洁风险防控的贯彻落实。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流程监管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把权力制衡、过程监控原则体现在生产经营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之中,细化生产、采购、销售、财务、质检、计量、工程建设等业务流程,加强流程监管,强化过程监督,形成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生产经营管理内控机制。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不断创新生产经营管理模式、方法,优化流程设置,减少流程层级,强化上下程序间的相互制约监督。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将各个业务流程的权责分工、时限要求、监管措施、廉洁承诺、举报途径等内容,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第十条国有企业应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把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点嵌入系统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和现场监控,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资源规划系统(ERP),促进业务流程合理化、绩效监控动态化、监督检查常态化。第三章资金运用监管第十一条完善财务监管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费用管理、内部审计、会计报告等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各部门和下属企业执行财经法规、财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国有企业应当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强化预算控制职能,严格限制无预算资金支出;加强财务决算管理,规范财务决算工作程序和内容,执行企业财务决算向出资人和职代会报告制度,开展财务决算审计。第十三条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规范资金使用操作规程和处理程序,严格控制现金收支,对审批、核对、审签、结算、记账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管。第十四条加强资金运行监管。国有企业应当推行会计电算化、财务信息化,探索建立企业资金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对资金运行实行实时监控、在线预警,及时发现财务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第十五条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合理选择内部银行、资金结算中心、现金池、财务公司等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对本企业和成员单位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推行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体制,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财务负责人或财会人员管理,加强对成员单位的财务控制。第十六条加强企业审计监督。在继续强化外部审计监督的同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审计监督制度,通过开展内部稽核、财务收支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对财务管理、资金运行的审计监督。第四章物资购销监管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采购业务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管。(一)实行大宗采购集中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当规范集中采购的请购、审批、购买、验收、付款、采购后评估行为,避免多头采购或分散采购。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与价格监督机制。(二)推行招标采购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制定采购目录清单,明确招标采购的范围、标准、实施程序和评标规则,对限额以上的大宗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对限额以下的零星采购,制定最高采购限价,采取比质比价采购。具体实施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三)实行供应商廉洁承诺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合格供应商清单,与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和廉洁协议。对违反廉洁协议向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行贿、采取违法手段中标的供应商,取消供应商资格或限制准入。第十八条建立产品销售集体定价制度。国有企业应当禁止个人或部门专断销售业务,个人不得擅自压低销售价格或提供赊销。第十九条建立合同审查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法人授权、归口管理、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合同专用章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合同拟定应当征询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应当推行电子商务,开展网上比质比价采购和竞价销售,减少物资购销中间环节,增加物资购销业务透明度。第五章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第二十一条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建设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决算审计制和项目建设后评价制度,建立合同单位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褒奖机制,实行“黑名单”企业限制准入制度。第二十二条加强工程立项监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大项目决策应当实行专家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三条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内部招标投标行为。(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严禁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二)建立健全招标信息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明确工作流程,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三)加强对招标工作人员的监管,防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泄露保密信息和场外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第二十四条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国有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进行审核,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跟踪审计,严禁随意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第二十五条加强工程建设监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健全施工质量保障考核体系,控制建设成本,科学组织施工,禁止违规转包和违法分包。第二十六条加强工程验收监管。国有企业在收到承包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六章其他业务监管第二十七条加强担保业务监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业务,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成员单位担保业务的统一监控。第二十八条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和处置制度,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九条加强高风险业务监管。国有企业确需开展境外投资和从事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相应监控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国有企业决策监督,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在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第三条加强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应与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与维护企业管理者依法行使决策权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预防为主、过程参与、违规必纠原则,推进国有企业重大决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第四条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明确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具体内容、决策程序等事项。实施细则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第五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的指导、组织、协调、督办。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监事会和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负责同级和下级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采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检查与国有企业自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有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至少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随时抽查。第七条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决策制度是否建立。(二)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界定是否恰当清楚。(三)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完备,是否便于操作。(四)是否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没有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督促企业限期制定。决策制度不规范、不科学的,应督促其及时修订完善。第八条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行为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决策前是否征求了各方面意见。(二)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三)是否严格按照提出动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分管部门初审、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程序形成决议。(四)有无重大决策失误。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以下制度,对“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监督:(一)“三重一大”决策事前通告制度。国有企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须提前告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监事会和纪检监察机构。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二)“三重一大”决策票决制度。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在决策时可以试行票决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投票方式决定。(三)“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记录制度。“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记录在案,参会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四)“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领导人员在决策事项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人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回避时,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出资人报告。(五)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度。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班子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策,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经证明在表决时未曾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对“三重一大”决策的议题确定、评估论证、决策程序、表决票决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决策规定的行为,应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明确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参与、监督“三重一大”决策的途径、形式和程序。第十一条国有企业监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监督。(一)及时制止“三重一大”决策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二)对“三重一大”决策中违反财经法规纪律的行为,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三)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班子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向出资人和股东会报告。第十二条各级巡视机构应将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巡视监督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巡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向职代会报告和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厂务公开内容,作为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接受广大党员职工的监督。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巡查、职工监督小组、特邀监督员等制度,保障党员职工对“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权。第十四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审计部门应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二)有意规避集体决策搞个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决定的。(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四)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五)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六)其他违反集体决策规定的情况。第十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廉洁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推进国有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和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第四条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廉洁风险排查,着力查找个人、岗位、单位等方面存在的廉洁风险点。(一)产权交易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排查以下廉洁风险:1、产权交易监督管理的制度缺陷和漏洞。2、产权交易项目审批过程中的廉洁风险。3、资产评估的机构选择、结果审核、认定过程中的廉洁风险。4、产权交易监管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监督检查、产权变动登记等履职过程中的廉洁风险。(二)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排查以下廉洁风险:1、执行政策法规风险。即在执行有关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中因规避政策法规可能引发的风险。2、违规操作风险。即产权交易中执行产权定价、信息披露、资格审查、组织交易、费用收取、审核鉴证等环节因违规操作可能引发的风险。3、工作人员履职风险。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与他人串通、透露信息、吃拿卡要等风险。(三)国有企业应当排查以下廉洁风险:1、交易决策风险。即企业违反国有产权转让有关程序和规定,擅自转让国有资产以及规避进场交易、私下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等风险。2、资产评估风险。即故意隐瞒资产、虚列债务,或授意评估机构故意低评企业国有资产价值等风险。3、交易行为风险。即企业事先确定受让方,强迫或者串通产权交易机构设置歧视性、有明显指向性受让条件,排斥、刁难其他受让方;故意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不真实信息,误导市场,把真实信息提供给特定关系人;故意阻挠、拖延交易进程,向特定关系人提供影响公平交易的受让信息等风险。第五条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应当围绕廉洁风险防控,经常性组织反腐倡廉专题教育,开展廉洁文化创建活动,增强党员职工廉洁风险防范意识。第六条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国有产权交易法规的配套制度,明确企业产权交易主体、范围、方式、程序,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拍卖、竞价和招标行为。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报批制度、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进场交易制度、信息挂牌制度、信息联合发布制度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制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廉洁从业规定,规范从业人员履职行为。第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采取效能监察、电子监察等手段,对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审批、资产评估、产权定价、交易程序、产权变动登记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职权,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变更工商登记、土地房产过户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八条培育国有产权交易市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统一交易监管机构、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的要求,加强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产权交易有形市场,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九条建立国有产权交易廉洁风险信息收集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通过信访举报、专项检查、效能监察、案件检查、经济审计、走访调查、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收集产权交易廉洁风险信息。第十条建立产权交易廉洁风险评估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对收集的廉洁风险信息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腐败行为发生机率以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由高到低确定一、二、三级廉洁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第十一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根据廉洁风险等级采取相应预警处置措施。(一)对产权交易从业人员,按照职权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约谈、发函询问、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二)对产权交易责任单位,采取对责任领导诫勉谈话、发纪检监察建议书、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发问廉问责书、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三)对产权交易中的腐败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第十二条建立产权交易廉洁风险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度。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剖析廉洁风险成因,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回告发出预警的纪检监察机构。第十三条建立产权交易廉洁风险预警处置督查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产权交易廉洁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督导。第十四条产权交易廉洁风险预警防控的责任主体是各责任单位党组织,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责任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协助党组织具体组织实施,并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廉洁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国有企业加强民主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民主监督,促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在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第三条加强国有企业民主监督,应当以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为重点对象,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专门机构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有效整合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种监督力量,有效防控国有企业廉洁风险。第四条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健全完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党员评议、巡视巡察、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询问质询等制度,规范民主监督行为。第五条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一)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央、省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要求,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列入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情况应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三)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抽查制度。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每年要将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纪委专题报告。上级党委(党组)、纪委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等。对违反制度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第六条强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监督。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试行),落实和维护职代会的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和选举权等权利,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应根据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对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评议。(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每年或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听取企业领导人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并由职工代表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的结果应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董事会。(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组织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进行巡视检查,督促企业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企业工会反馈。(四)国有企业应将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等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五)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党委(党组)、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改进工作和作风。第七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四方利益。第八条职工董事在参与董事会重大问题决策时,应充分表达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诉求,尤其是在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决策、重要制度安排等方面,应全面准确收集并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九条职工监事应在监事会的领导下,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分析企业财务报表、查阅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资料、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代表职工对各项保险基金的提取、缴纳,以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企业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决策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一般应提前一周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十一条规范和深化国有企业党务公开、厂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中央、省委有关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的相关制度,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党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载体,推进党务公开、厂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事中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步骤实施党务公开。凡是企业党组织重大决策、党务干部任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民主测评、中层管理人员考察推荐、领导人员奖惩、重大案件查处等情况,都应当通过党务公开栏、局域网、会议、文件、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开。党务公开可分为面向企业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党代表、全体党员分层次进行。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按照方案制定、预先审议、实施公开、评议反馈、落实整改、建档备查等步骤实行厂务公开。凡是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都应公开。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通过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厂情发布会、民主对话会、职工代表听证会、党政工联席会和厂务公开栏、新闻传媒等形式和载体进行公开。第十四条建立党务公开、厂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企业党代会、职代会要定期不定期对企业有关部门开展党务公开、厂务公开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发现公开不及时、内容不真实、应公开而未公开等问题,应及时向企业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及时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上级部门应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对企业党员、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经企业党委(党组)、监事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党代会代表、职工代表提议,企业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开。第十六条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企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应予以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加强对民主监督的领导,健全完善国有企业民主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民主监督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民主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注重发挥企业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其开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第十八条对妨碍本办法实施,阻挠党员群众、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企业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及新闻媒体等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有关人员,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严肃批评或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O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国有企业开展廉洁从业专项监察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国有企业廉洁风险,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在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第三条国有企业开展廉洁从业专项监察,是指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在上级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领导下,围绕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廉洁从业开展的专项效能监察活动。第四条国有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协助领导班子抓好本办法的具体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所辖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指导、协调、督办、检查。第六条国有企业开展廉洁从业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一)开展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专项监察。收集、整理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各类管理制度,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分析,查找缺陷和漏洞,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