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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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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docx

    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医院整体学术水平,促进学术活动健康有序开展,规范学术活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术活动范围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术团体活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业务培训和其他形式的学术交流。第三条挂靠医院学术团体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年初将拟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学术报告等工作计划报送上级学会,并向科教科备案,便于协调安排。第四条医院鼓励和支持本单位各专业委员会举办全国性、地区性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活动。1、以学会名义主办、承办和协办的各项学术活动,须经科教科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2、学术活动由各专业委员会自办为主,科教科负责协调,医院可酌情适当资助;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登记备案的不予资助。第五条参加院外学术活动人员要求如下:1、全国、省级学术委员原则上每年可参加一次本专业学术活动。2、参加学术会议者必须是交流论文的第一作者。参加交流的论文必须经科教科登记备案,否则参加会议的费用一律自负。每篇论文只能参加1次学术交流活动。3、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原则上每年可外出参加学术会议12次;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每年外出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包括省级学术会议)最多不超过4次,可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1次;名医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不超过2次,国内(含省内)学术会议不超过6次。4、受邀在院外专业学术会议上进行专题讲座或主持会议者,应出具承办单位书面邀请或议程安排,经院领导批准可参加,受邀印证材料交科教科存档。医院院报及网站将对此类活动进行宣传报道。5、参加省外学术活动者,原则上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6、原则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学术活动的地点限在省内。7、未报院领导批准、科教科或者主管科室备案私自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者,一经发现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如利用工作时间外出刚按旷工论处,并取消当年度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机会。8、学术活动结束回院后,应将学术资料交所在科室公用,并于2周内在科内或半年内在全院内介绍有关内容或作学术报告,否则不予报销费用并取消其以后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资格。8、因任何原因导致辞聘者离院前须退回医院五年内所付外出学术活动费用的80%o第六条各专业委员会及专业学科负责人可按学科发展需要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院进行短期讲学、讲座、开展学术研讨和指导科研工作等。邀请专家事宜应于半个月前报分管院长批准,专家资料报科教科备案。邀请外籍专家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七条医院邀请院外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会,由科教科负责安排;学术报告结束后,组织科室填写学术报告登记表报科教科备案。第八条各级人员参加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组织的管理1、凡由医院推荐参加各级各类学术团体的,直接填写有关申请表格,获得批准后会费由医院承担。2、非医院推荐的个人参加有关学术团体或民间学术组织,需经医院分管领导同意,科教科备案,费用个人承担。3、由医院担任理事单位以上的国家和各级学术组织,医院支付团体会员费,科教科办理。第九条学术活动费的使用管理1、医院每年业务收入的0.5%列为学术活动费用,由主办科室提出申请,科教科审核,院领导批准。2、学术活动费用为主讲人劳务费、外出学习、外请专家费用(由院办公室负责安排)、场地租费及相关设备租赁费等,不得私自用于其他支出。3、本院主讲人劳务费参照医院管理规定执行,邀请院外专家作学术报告(每场次2个小时),参照以下费用标准发放:国内知名教授(博导)1000-2000元;省内教授职称、博士400-600元;副教授300-400元,其他非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视其职称或其行业知名度参照以上标准执行。4、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原则上安排在本院举行。5、所有费用支出结算最后汇总至科教科备案。6、个人外出参加学术活动按学术活动报销费用标准(附件)执行。第十条每次学术活动后,各主办职能科室应留存声像或文字资料,并在院报、本院网站、南昌卫生信息等媒介上进行宣传报道。第十一条各科室积极申报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建设责任科室每年申报1项省级继续教育项目,重点科室在两年内须申报1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项目经批准后,主讲人提前做好准备,不得出现任何失误。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职代会讨论通过之日始实施。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科教科解释。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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