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全文及申请书.docx
天津市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工业遗产管理,提高天津市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水平,传承和发扬天津特色的工业文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天津市工业遗产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工业遗存。天津市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天津市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诽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第三条天津市工业遗产管理主要涉及遗产认定、保护利用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天津市工业遗产应当按照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和中心城区更新提升行动中有关工业遗产要求,深入挖掘天津市工业遗产文化价值,提升品牌效益,传承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天津市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本市国家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我市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初审、推荐和保护利用等工作,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指导。天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通过各种形式,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工业遗产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区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相关规划,融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和中心城区更新提升行动工作部署,统筹利用好现有资金支持工业遗产的日常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探索发展新模式。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七条申请天津市工业遗产,需要工业特色鲜明,有一定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在天津工业发展史或行业中有标志性意义和突出价值,体现天津厚重的工业文化,并具备以下条件:(一)产权明晰;(二)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制度、工作措施;(三)符合天津市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通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情况的摸查,组织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申请天津市工业遗产。第九条申请天津市工业遗产,由遗产所有权人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第十条天津市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天津市工业遗产申请书(附件2),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遗产产权相关证书;(二)图片、图纸、档案、影像资料;(三)管理制度和措施;(四)保护与利用设想;(五)可以体现遗产价值的其它文件、材料;上述材料内容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遗产所有权人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实,对评审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有关网站公布天津市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已认定的天津市工业遗产中符合国家工业遗产条件的,组织所有权人申报国家工业遗产。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三条已认定的天津市工业遗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及时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单位、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第十四条天津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不影响原遗产风貌的前提下,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的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第十五条天津市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该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负责该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天津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第十六条天津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天津市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开发利用、资助支持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第十七条天津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要求,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附件3),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的工作计划、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等情况。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遗产所有权人报送的有关情况以及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的工作情况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第十八条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发掘尚未保护利用的工业遗存,对于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遗存要引导、鼓励所有权人及时开展保护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利用开发并申报天津市工业遗产。第四章利用发展第十九条天津市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在保持整体风貌的基础上,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的规划要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科学决策。有机融入现代元素,发挥特色品牌效应,传承和发扬天津特色的工业文化。第二十条天津市工业遗产的利用,应与天津市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第二十一条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天津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天津市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媒体手段,开展工业文学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第二十二条支持有条件的区和企业依托天津市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第二十三条支持利用天津市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鼓励各区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工业旅游项目。第二十四条鼓励利用天津市工业遗产相关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和创意街区、创新创业基地、主题公园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科技文化融合等新业态。鼓励已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申报“高校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开展工业科普教育,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第五章监督奖惩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公众对天津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天津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反映,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第二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天津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要求,对本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第二十七条鼓励各区人民政府对获得天津市工业遗产认定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对在发现、捐赠、保护天津市工业遗产方面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鼓励。第二十八条天津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与完善,并及时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产权发生变化等)。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将重大问题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二十九条天津市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天津市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调查、复核等情况,适时调整天津市工业遗产名单。第三十条天津市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严重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其修复并在1年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1年未修复或修复评估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其从天津市工业遗产名单中移出。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天津市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工业遗产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风貌建筑、工业老厂房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第三十二条中央驻津企业申报国家工业遗产,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第五条要求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印发天津市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原文.doc附件天津市工业遗产申请书遗产名称:申请单位:(加盖公章)所属地区:申报日期:年月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制填写须知1.本申请书为申请单位(遗产所有权人)填写。2.需用黑色笔书写或电子方式填写,确保字迹清楚。3,申请单位应按照填写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各个表项,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4.“工业类别”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精确到中类(如: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业,则填写C301,涉及工业类别较多的,可逐项填写)。5申请声明末尾务请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6,本申请书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7.所填事项中涉及授权、委托、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申请声明1.本单位自愿向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天津市工业遗产认定申请。2 ,本单位自愿遵守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3 .本单位承诺妥善管理该工业遗产,定时监控保存状况,及时采取保护加固和修复措施。4 ,本单位自愿提供工业遗产监督管理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5 .本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表内容及附件材料均属实,并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要求,否则愿承担一切责任。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一、天津市工业遗产申请书申请单位遗产名称遗产地址工业类别建成年代是否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请填写名称)口否申请单位遗产相关管理部门情况部门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手机)遗产核心物项L厂房、车间、作坊、矿场、仓库、码头、桥梁、道路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等;2 .代表性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重要产品、历史档案、商标徽章及文献、手稿、影像录音、图书资料等;3 .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以上内容需附相关图片材料)区域范围遗产本体及周围划定实施保护的区域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年月日遗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意见(加盖公章)年月日备注注:所有材料内容均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要求。二、遗产项目价值描述(一)历史价值(遗产项目的建成年代、发展历程;在天津市工业发展进程或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与特定人物及事件关系等)(二)科技价值(遗产项目在当时社会生产条件下的行业影响力、技术水平等典型特征;推动技术变革、行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性、创新性及独特性;对当时形成崇尚科学技术的人文社会环境的贡献等)(三)社会价值(遗产项目当时的管理制度及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和创新性;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所反映的时代特性和社会风貌;对当时就业或社会福利的贡献和作用;社区或企业对其具有的社会认同和归属感)(四)艺术价值(遗产项目生产、生活设施与周边环境所构成的工业景观的体量、造型、材质、色彩等工业美学品质;规划、设计、工程对特定时期工业风貌的影响;对工业审美发展的贡献)三、遗产项目保护利用工作基础(一)遗产项目保存现状(历次维修、改造情况;核心物项的完整程度,重建、修复及保存状况;相关档案记录)(二)遗产项目管理制度(本地政府、相关部门及申报单位已出台的涉及工业遗产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资金、项目支持等情况)(三)保护利用工作措施及成效(相关工作机制情况;相关保护利用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及效果;保护利用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四、遗产项目保护利用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5年内工业遗产项目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目标和任务、工作机制、相关保障措施等。五、附件图片(一)核心物项纸质版申请书应包含遗产项目核心物项的现状与历史对比照片,并附保存现状年代信息、物项历史名称和现状名称等说明。(二)产权证明材料纸质版申请书应包含能证明遗产所有权归属的证明材料。(三)其他证明材料纸质版申请书可包含其他证明材料。主要指与遗产项目相关的重要历史文献、书面材料;工业景观、产品、工具、文化活动以及保护利用活动场景,并附文字说明;能证明其价值的所获得的荣誉、奖励、认证、科学研究成果证明以及其他资料。以上电子版图片需统一编号,jpg格式,像素不低于350dpio六、视频资料(U盘)为了真实展现遗产项目的整体概况,所包含核心物项的保存现状以及当前保护利用工作情况等内容,申请单位还应提交相关音视频资料。技术要求:格式:mp4,高清。时长:5分钟左右。画外音及字幕:配有普通话解说词,并配以中文字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