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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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的通知.docx
发文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23.02.14生效日期:2023.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的通知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们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联系人:马晶联系电话:0951-5099085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2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保证我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对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三条质量督导应当以提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为目标,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秉持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质量督导分为外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内督)。本规程所指的质量督导指外督。外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的工作人员,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内督是指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选聘的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第五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指导。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全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并承担全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五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指导。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并负责对本地区开展的技能人才评价活动进行质量督导。评价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第六条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行凡考必督原则。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开展。质量督导分为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两种类型。日常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受委派机构委派,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专项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受委派机构委派,对评价机构进行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一项或几项内容的监督和检查。第七条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评价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二)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包括评价机构的评价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档案标准及试题(题库)的执行情况、参加评价人员的资格条件、考场秩序、成绩核定、证书发放,以及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工作情况等;(三)对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四)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人社部门报告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第八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六)从事技能人才培训、评价及创业就业行政管理或技术支持工作的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第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要求统一样式和编码规则监制并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聘任为质量督导员。第十条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由自治区或五地级市人社部门从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的人员中采取随机抽调的方式派遣。质量督导员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第十一条质量督导员主要职责:(一)监督技能人才评价活动;(二)向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三)查阅、调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五)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六)向委派单位提出对评价机构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第十二条质量督导员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或携带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单位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相关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第十三条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质量督导员实施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视情况取消其资格或直接解聘。第十四条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无故拒绝参加督导工作的;(二)不履行督导职责的;(三)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五条质量督导实行回避制度,质量督导员不能参加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第十六条质量督导员劳务费由被委派的人社部门发放,发放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考试考务经费管理规程(宁人社发202149号)执行。第十七条现场质量督导工作流程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第十八条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质量督导(内督)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或自行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规程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宁人社办函20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