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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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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docx

    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对小微企业的政策供给和集成服务水平,支撑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培育,助力特色产业集聚发展,营造创业创新良好环境,根据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公告,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围绕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需求,提供完善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是有效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集聚空间,是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的服务平台。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单位负责协助对所辖(下属)示范基地进行管理和服务。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示范基地申报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示范基地应具有运营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第五条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运营管理指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广东省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产业定位明确,基地具有清晰的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基地亩均产值不低于300万元/亩,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企业数量或产值)占基地总量的比重不低于60%。基地入驻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30家(个)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其中,小微企业占比不低于60%,创业团队应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成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创业目标。(二)基础设施指标。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以制造业为主的基地面积30亩以上或建筑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基地建筑总面积应在4000平方米以上。具有运用信息化技术为企业提供智慧化的办公、营销、生产、研发等软硬件设施。以制造业为主的基地应配建有标准厂房,具有仓储物流、绿色环保、后勤保障等服务基础设施。(三)服务能力指标。配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部门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企业提供政策辅导、产权保护、展览展示等公共服务。基地具有网站、APP、小程序,或期刊、固定宣传屏(栏)等政策宣传平台,专职从事惠企政策宣传和辅导人员不少于1人,上年度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活动不少于3次,并通过“一对一”走访方式确保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内“应知尽知二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提供市场营销、创新支持、人员培训、投融资服务、产权保护、检验检测、管理咨询、数字化赋能等服务至少2类以上。上年度主办或承办各类服务入驻企业创新创业的活动10次以上,其中公益性活动、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活动场次(包括各类培训、论坛、会议、沙龙等活动)占比20%以上。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四)服务成效指标。小微企业梯度培育有成效,上年度基地内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不少于3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少于2家,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家。上年度新增入驻小微企业2家以上,基地内入驻企业新引进高级职称、博士学历人才1人以上,或省级认定的高级人才或团队1个以上,获得发明专利1件以上。企业满意度测评在80%以上。第六条示范基地应有重点、有特色的打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核心竞争力,提高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带动作用。申报示范基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特色服务要求。(一)普惠型公共服务。由政府统一规划,产业定位明确,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健全,具有固定政策咨询窗口,可集中代办公共服务事项,企业入驻成本优惠,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效果突出,具有准公共属性。(二)专业化产业服务。针对基地主导产业特征和需求的个性化运营服务,自建或引进涵盖研发到产业化全链条技术服务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具有工业设计、试验验证、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三)大中小企业融通服务。基地开展大中小企业供需对接活动,帮助入驻企业与大企业达成股权投资、专业化协作和配套成效突出。(四)产学研协同创新服务。基地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紧密,新增大学生实习、就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率高。(五)数字化赋能服务。制造业基地引进和部署成熟的相关信息化服务平台,具备提供设计、生产、管理、财务、仓储、营销等数字化服务,入驻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程度高。(六)金融资本赋能服务。基地自有股权投资基金,与金融机构合作紧密,获得股权投资的入驻企业占比高,金融对接和服务成效显著。(七)国际化赋能服务。基地建有国际化服务平台,或与知名国际化服务平台有紧密合作关系,能为入驻企业提供性价比高的涉外交流、贸易、投资等国际业务,取得一定成效。第七条在同等条件下,下列类型的创业基地予以优先认定:(一)在开展大学生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特别是有制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提供专门服务场所的创业基地。(二)在服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方面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创业基地。(三)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四)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创业基地。(五)经地级以上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等。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第九条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省直单位直接推荐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条认定程序:(一)专家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基地候选名单。(二)现场考察。对示范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三)公示确认。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公示通过后发文公布确认。第十一条对公告认定的示范基地授予“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牌匾,认定为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后才能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第四章促进与发展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对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扶持。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第十三条加强示范基地培训和交流,优先支持示范基地内小微企业参加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支持示范基地及入驻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支持示范基地加强与龙头企业合作,促进入驻企业围绕龙头企业开展专业化协作和配套。第十四条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将推动示范基地发展作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重要抓手,应将示范基地纳入当地“服务包”企业名单,安排服务专员对接服务示范基地及入驻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第十五条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金融机构把支持示范基地及入驻企业发展作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推广普惠金融服务,推动开展基地入驻企业“整体授信”模式。第十六条鼓励建立全省和区域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联盟或协会组织,推动示范基地之间交流互动、资源共享。第十七条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五章动态管理第十八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转化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每年1月底前向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基地运营情况,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单位负责对辖区内(下属)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情况。第二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绩效评价工作,依据评价结果对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评价对象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的示范基地,取消称号的除外。新认定的示范基地于公告满一年后须参加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评价结果以星级的形式体现,星级划分为三星以下、三星、四星、五星,星级越高表示发展质量越好。主要评价指标包括:(一)总体发展指标。吸引入驻小微企业的数量,小微企业占总体企业的比例;基地的亩均产值、亩均纳税额;(二)服务能力指标。运营管理机制、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建设情况;服务企业活动开展情况;(三)创业成长指标。培育小微企业梯度成长的情况;获得投融资机构支持的企业情况;帮助入驻创业团队成长为市场主体情况;为企业开展创业辅导活动的情况;(四)创新发展指标。基地内创新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的数量;获省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情况;基地内引进高级人才的情况;基地内国家发明专利、专利产品、新产品的数量;(五)其他评价指标。上市企业(包括地区股权交易市场)的数量;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基地内企业的满意度测评情况;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情况。第二十二条示范基地的绩效评价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重点总结宣传推广五星级示范基地典型经验。对绩效评价结果在三星以下的示范基地,督促指导进行专项提升。连续两年评价结果在三星以下的示范基地,取消“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扶持。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19)5号)同时废止。尚在有效期内的示范基地,有效期满后按新办法执行。附件4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培育和管理,修订草拟了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现行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9)5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19年印发。实施3年来,培育认定了一批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在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强化服务支撑、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示范基地的培育作用、集聚作用、示范作用需进一步增强;二是需进一步加强认定后的指导、支持和动态管理。二、修订主要内容(一)突出培育作用。示范基地是围绕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需求,提供完善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是有效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集聚空间,是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的服务基地。一是在服务成效方面。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引入了与小微企业梯度培育有关的服务成效指标,要求上年度基地内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不少于3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少于2家,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家。上年度新增入驻小微企业2家以上,基地内入驻企业新引进高级职称、博士学历人才1人以上,或省级认定的高级人才或团队1个以上,获得发明专利1件以上。企业满意度测评在80%以上。二是在服务能力方面。规定基地具有网站、APP、小程序,或期刊、固定宣传屏(栏)等政策宣传基地,能提供市场营销、创新支持、人员培训、投融资服务、产权保护、检验检测、管理咨询、数字化赋能等服务,并对服务数量提出要求。(二)突出集聚作用。为进一步突出示范基地的“基地”属性,体现示范基地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的特点,本次修订对示范基地的产值、集聚度、建筑面积等指标进行了规定。一是小微企业占比,规定基地入驻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30家(个)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其中,小微企业占比不低于60%。二是主导产业占比,规定亩均产值不低于300万元/亩,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企业数量或产值)占基地总量的比重不低于60%o三是建筑面积,以制造业为主的基地面积30亩以上或建筑总面积100OO平方米以上,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基地建筑总面积应在4000平方米以上。(三)突出示范作用。一是立足制造业当家。以制造业为主的基地应配建有标准厂房,具有仓储物流、绿色环保、后勤保障等服务基础设施。二是突出打造特色服务优势。原管理办法规定基地具备以下八种服务功能中的四种: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专业服务。征求意见稿提出有重点、有特色的打造示范基地核心竞争力,规定示范基地具备以下七类特色服务中的至少一类:普惠型公共服务、专业化产业服务、大中小企业融通服务、产学研协同创新服务、数字化赋能服务、金融资本赋能服务、国际化赋能服务。三是优先认定。对大学生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服务方面业绩突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的基地优先认定;同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地级以上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创新基地优先认定。(四)突出实效性。一是加强动态管理。增加服务情况跟踪管理等规定,对示范基地服务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未按规定报送服务情况的基地,采取通报、撤销示范基地称号等措施。二是增加对变更事项基地的审核规定。示范基地的法人主体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推荐单位报告,暂停示范基地称号。三是加强抽查测评。对测评不合格的基地情况反馈推荐单位,并暂停示范基地称号。推荐单位应指导其6个月内完成整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将撤销示范基地称号。四是加强培训交流。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示范基地培训和交流机制,总结宣传推广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典型做法,不断提升示范基地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五)明确推荐和管理责任。征求意见稿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明确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协会分别推荐、分别负责,包括业务指导、督促填报服务情况、开展基地服务情况检查、示范基地更名审核等。管理不善的推荐单位,将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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