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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市基本公共惠企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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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市基本公共惠企服务指南.docx

    某某市基本公共惠企服务指南目录1.企业奖励服务2 .土地使用服务3 .白蚁防治服务4 .税收优惠服务5 .企业用工服务6 .小微企业服务7 .行业发展服务8 .其他惠企服务1、企业奖励服务(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咨询(贯标)服务对象:企业。服务内容:对兰溪市准备参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的企业进行指导备案,通过认证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服务标准:按照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最新调整政策等执行,对按规定备案及经审核同意的企业,参加贯标并通过认证,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2)提供专利质押登记预审服务服务对象:企业。服务内容:对兰溪市准备用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进行指导备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质押登记,偿还完成贷款后,按照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行贴息补助。服务标准:按照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企业获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非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仅补助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的贷款部分。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3)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奖励服务对象:对认定为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服务内容: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奖励。服务标准: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4)省级AAA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奖励服务对象:对新认定为省级AAA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服务内容:省级AAA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奖励。服务标准:省级AAA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5)标准化良好行为奖励服务对象:获得AAAA级(国家级)、AAA(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单位。服务内容:标准化良好行为奖励。服务标准:标准化良好行为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6)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奖励服务对象: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及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的单位。服务内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奖励。服务标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7)“浙江制造”奖励服务对象:主导“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制定并发布的企业。服务内容:“浙江制造”奖励。服务标准:“浙江制造”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8)主导、参与标准制修订奖励服务对象:主导、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服务内容:主导、参与标准制修订奖励。服务标准:主导、参与标准制修订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9)“品字标”奖励服务对象:通过“品字标”各项认证的企业。服务内容:“品字标”奖励。服务标准:“品字标”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10)政府质量奖奖励服务对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服务内容:政府质量奖奖励。服务标准:政府质量奖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11)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奖励服务对象:对新认定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服务内容: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奖励。服务标准: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12)规范化市场建设奖励服务对象: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服务内容:规范化市场建设奖励。服务标准:规范化市场建设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13)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奖励服务对象:对确定为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业。服务内容: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奖励。服务标准: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14)知识产权预警奖励服务对象:企业承担金华市级以上重点产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服务内容:知识产权预警奖励。服务标准:知识产权预警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15)知识产权联盟奖励服务对象:知识产权联盟经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服务内容:知识产权联盟奖励。服务标准:知识产权联盟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16)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服务对象:对按规定备案及经审核同意的的企业,用获得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并按正常偿还贷款。服务内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服务标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17)贯标认证奖励服务对象:按规定备案及经审核同意的企业。服务内容:对按规定备案及经审核同意的企业,参加贯标并通过认证奖励。服务标准:对按规定备案及经审核同意的企业,参加贯标并通过认证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18)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奖励服务对象: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级专利不范企业。服务内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奖励。服务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19)获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奖励服务对象:获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服务内容:获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奖励。服务标准:获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20)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奖励服务对象: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服务内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奖励。服务标准: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21)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服务对象:境外授权发明专利。服务内容: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服务标准: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22)发明专利PCT国际检索完成奖励服务对象:发明专利PCT国际检索完成。服务内容:发明专利PCT国际检索完成奖励。服务标准:发明专利PCT国际检索完成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23)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服务对象: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服务内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服务标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24)新认定为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企业奖励服务对象:对新认定为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企业。服务内容:新认定为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企业奖励。服务标准: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25)首次成功注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奖励服务对象:对首次成功注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企业。服务内容:首次成功注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奖励。服务标准:首次成功注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26)驰名商标奖励服务对象: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服务内容:驰名商标奖励。服务标准:驰名商标奖励。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27)标准化建设补助服务对象:标准化新创建企业。服务内容:标准化建设补助。服务标准:标准化建设补助。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28)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服务对象:创业基地服务内容:补贴服务标准:对创业园孵化成功1家并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创业园1万元的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相关部门认定有孵化价值的企业,可给予园区连续2年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对评为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在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2、土地使用服务(29)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服务内容:规范设施农业用地。服务标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资规局。(30)规划用地改革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服务内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服务标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资规局。3、白蚁防治服务(31)取消白蚁防治费收取、取消房屋转让手续费服务对象:企业和个人。服务内容:取消白蚁防治费收取、取消房屋转让手续费。服务标准:关于取消白蚁防治费收取、取消房屋转让手续费的惠企政策。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建设局。(32)白蚁灭治服务对象: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合同期内建设单位。服务内容:原有房屋在没有超过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合同包治期内的房屋发生白蚁危害的灭治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执行。建设单位在合同期内发生白蚁危害,应负责无偿灭治,并采取必要的补防和强化措施。支出责任: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执行,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建设局。(33)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及新技术推广服务对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服务内容: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实施白蚁预防处置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服务标准: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31号)等执行,实施白蚁防治监测控制技术应用服务。支出责任: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执行,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建设局。4、税收优惠服务(34)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服务对象: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服务内容: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税务局。(35)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服务对象: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服务内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服务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税务局。(36)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服务对象: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服务内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服务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税务局。(37)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服务对象: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服务内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服务标准: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税务局。(38)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服务对象: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服务内容: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服务标准: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税务局。(39)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服务对象: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服务内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服务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税务局。(40)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服务对象: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服务内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服务标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税务局。(41)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服务对象: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服务内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服务标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税务局。5、企业用工服务(42)保障企业用工服务对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服务内容:保障企业用工。服务标准:兰溪市保障企业用工的若干意见(试行)。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43)“行知英才”、“双引双回”服务对象:被认定为兰溪市大学生实习基地的企业。服务内容:保障企业用工;五大产业“双引双回”招聘专项资金使用。服务标准:关于鼓励“行知英才”落户兰溪的若干意见、兰溪市五大产业“双引双回”招聘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6、小微企业服务(44)实施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服务对象:全市小微企业。服务内容:从打造未来发展新优势、构建资源要素供给新体系、建设营商环境新高地等三个方面,帮扶小微企业做好研发创新、知识产权、质量管理、转型升级、数字化改造、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到金融、税收、政府采购、园区平台建设、人才培育、服务平台建设、市场环境优化等工作。服务标准:按照每年制定的年度小微企业成长计划执行。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45)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服务对象:小微企业。服务内容: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人数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服务标准: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46)指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服务内容: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组织拟订相关政策措施。负责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融资和信用担保等服务。开展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服务标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字【2018】83号。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经信局。7、行业发展服务(47)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对象:企业和个人。服务内容: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服务标准: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商务局。(48)现代物流业发展服务对象:物流企业。服务内容: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服务标准:关于兰溪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交通运输局。(49)服务业发展服务对象:商贸服务业、旅游业、物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社区服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信息服务业等八大行业的服务业企业。服务内容:支持服务业发展。服务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发改局。(50)全域旅游发展扶持服务对象:相关文旅企业。服务内容:全域旅游发展扶持。服务标准: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溪市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8、其他惠企服务(51)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服务对象:全市范围内规上企业及实际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除采矿业、电力、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外。服务内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服务标准: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1年修订)。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经信局。(5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服务对象: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服务内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标准: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资规局。(53)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服务对象:申请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企业。服务内容: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服务标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公安局。(5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印章刻制许可服务对象:中小企业,高新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服务内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印章刻制许可。服务标准:浙江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规定。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公安局。(55)抵押备案及解除(矿)服务对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记矿业权的主体。服务内容:通过政务服务网接收采矿权抵押备案或解除服务材料后,核对抵押人名称、抵押权人名称及采矿许可证号等备案信息,不符合接收条件的,不予接收并告知理由。自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采矿权抵押备案或解除信息表在兰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可供查询。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指南执行。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资规局。(56)应急管理局证明开具服务对象:拟上市企业(含下属子公司、关联企业等)。服务内容:对拟上市企业(含下属子公司、关联企业等)在某一时间段内是否存在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审核,并视审核结果出具相应的合规证明。服务标准:对无上市要求的一般企业一律按照“无证明城市”改革工作要求及有关规定执行;对拟上市企业(含下属子公司、关联企业等)根据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商请函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并出具合规证明。支出责任:按照兰溪市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57)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服务对象: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服务内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定点申请受理、组织专业评估等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工作,并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58)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服务对象:全市个体工商户。服务内容:免费提供个体工商户升级企业服务。服务标准: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支出责任: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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