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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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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docx

    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批)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备注1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下同,不再重复列举)【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条、笫三十四条第二款【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违反条款具体内容略,仅保留处罚条款具体内容。(以下同)2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备注3医师未按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 .本项清单仅适用于依据医师法查办的医师未按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的案件。2 .引起医疗纠纷以及医方存在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案件不在本清单适用范围。4学校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违反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处罚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单项指标较国家标准差值超过10%的,不在本清单适用范围。5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消毒产品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规定的【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L行政相对人缺乏合法有效从业证件的不在本清单适用范围。2.消毒产品已上市销售的或添加违禁药物的不在本清单适用范围。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备注6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失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1 .行政相对人缺乏合法有效从业证件的不在本清单适用范围。2 .消毒产品已上市销售的或添加违禁药物的不在本清单适用范围。7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1 .行政相对人缺乏合法有效从业证件的不在本清单适用范围。2 .消毒产品已上市销售的或添加违禁药物的均不在本清单适用范围。8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笫二项【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笫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笫四十八条笫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周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备注9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笫一项【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笫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笫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笫四十八条笫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10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三项【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债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11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五项【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笫四十八条笫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备注1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笫二十四条笫一款【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1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14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做射工作人员证)的【违反条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笫三十三条笫四项【处罚条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备注15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三十四条笫二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笫八条【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笫六十三条(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16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适用:1 .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明,但已过期,过期时间不超过15天且人数不超过3人。2 .已申办健康合格证明,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备注17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笫十九条第一款【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18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违反条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笫十一条笫一款、笫二款【处罚条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19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违反条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处罚条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笫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备注20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及违反新生儿筛查其他规定的【违反条款】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笫十一条、笫十四条第二款【处罚条款】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笫十七条笫一、二、三、四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缺乏合法有效从业证件的不在本清单适用范围。21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违反条款】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笫十条笫一款、第十一条笫一款、笫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丸罚条款】托儿后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笫一款笫一、二、三、四、五项.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1 .行政相对人缺乏合法有效从业证件的不在本清单适用范围。2 .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至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免罚)+(年份)+文书序号示例:鄂卫医免罚(2023)1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机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地址:本机关依法查明以上事实有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本应作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次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经本机关于年月日复查,你(单位)已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加强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守法,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年月日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行政相对人。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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