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下班制度.docx
员工上下班制度(一)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悉依本细则行之。(二)本公司员工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达工作岗位。(三)上班时间5分钟后15分钟内为迟到,十五分钟后列为旷职(工),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半日论,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违者作旷职(工)论。(四)迟到早退按下列办理:1、迟到次数的计算,以当月为限。2、迟到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规定办理。3、当月第一次迟到不计,第二次以事假2小时计,第三次加4小时计,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2小时计算。4、15分钟内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工)半日论。(五)旷职(工)按下列规定办理:1、旷职(工)不发当日薪资。2、连续旷职(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6天,均予开除。(六)上下班因公外出经过门房,如警卫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绝,违者议处。(七)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如下:1、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先吃饭后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吃饭或办理私事。2、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3、下班后,方得停止工作。4、下班时除看守人员外其他人员在公司内至各单位洽办公务,应一律于下班前回返本单位岗位上,再遵上条规定打卡外出。(八)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则除予旷职(工)半日论处,其代人打卡者,受同等处分。(九)工作时间内,不论日夜班,凡有睡觉和擅离工作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形予以议处。(十)日夜轮班工作,应按时轮班,倘轮班者届时未到,应报请主管处理不得擅自离去。(十一)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应与公司办公室登记。(十二)本细则由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定后施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