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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小额贷款行业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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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小额贷款行业分析报告.docx

    上海市小额贷款行业分析报告上海市小额贷款行业分析报告第1页上海市小额贷款行业分析报告张博雄、夏建阳、左道虎、胡梓木(一)行业概况1、行业准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看法(银监发(2008)23号)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由此可见开设小贷公司仅需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即可,无需取得金融许可证或其他特许经营权,准入门槛较低。依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签发的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法(沪府办发200839号),对小贷公司的出资人(资金来源、盈利实力)、注册资本、董监高任职资格、经营地点、经营规范等作出了高于公司法的要求。2、行业监管(1)行业主管部门小额贷款行业目前尚无全国统一性的行政监管机构。依据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看法(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监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情愿担当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责任的,方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82号)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为省级上海市小额贷款行业分析报告第2页人民政府明确的有权部门。依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法的规定,成立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动小组(下称推动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当负责人,推动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上海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上海市金融办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除担当推动小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职能为,一是负责受理区(县)试点申请;二是负责复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等事项;三是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分类评价;四是督促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2)行业自律组织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为行业自律组织,协会成立于2011年5月,成立以来始终秉承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供应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的宗旨,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为会员单位服务,引导全国小额贷款企业稳中求进、健康发展。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成立于2009年9月18日,作为上海市小额贷款行业自律组织,将担当参与小贷行业法规建设、维护市场公允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以及与监管部门沟通等职能。(3)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目前,针对小贷行业尚未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均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政府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主,具体状况如下:序号政策法规颁布机构实施时间1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137号)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4月上海市小额贷款行业分析报告第3页2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看法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5月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财政部2008年7月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8月5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看法(沪金融办通200914号)上海市金融办2009年4月6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48号)银监会2009年6月7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看法(2010年修订版)(沪金融办通(2010)26号)上海市金融办2010年5月8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制定的长宁区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试行方法的通知(长府办200974号)长宁区政府办公室2009年10月9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实施看法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7号)上海市人社局、财政局、金融办2010年12月10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制度的通知上海市金融办2012年10月11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去金融办制定的长宁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府办(2012)65号长宁区金融办2012年11月1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开展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3月13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部分变更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沪金融办(2013)225号)上海市金融办2013年8月1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看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5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看法(沪金融办(2014)85号)上海市金融办、工商局2014年6月16本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监管指引等四项制度(沪金融办(2014)97号上海市金融办2014年6月17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与各类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业务合作状况的通知(沪金融办(2015)8号)上海市金融办2015年1月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增资、持股比例、股权转让具体规定与公司实际状况如下表所示:(1)设立及增资指标类别政策文件规定要求上海市小额贷款行业分析报告第4页设立出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看法(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原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839号)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2)持股比例指标类别政策文件规定指标持股比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看法(银监发200823号)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o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839号)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2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各不得超过1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看法(国发201214号)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看法(2010年修订版)(沪金融办通(2010)26号)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原则上各不得超过20%。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看法(沪金融办(2014)85号)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无关联关系的发起人不少于三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70%。上海市小额贷款行业分析报告第5页(3)股权转让指标类别政策文件规定指标股份转让规定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看法(沪府办发200839号)主要发起人股权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3、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1)监管制度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上海市金融办出台日常监管类文件以落实相关监管措施。日常监管类文件包括: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看法(沪府办发200839号),上海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看法(沪金融办通200914号)、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看法(2010年修订版)(沪金融办通(2010)26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制定的长宁区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试行方法的通知(长府办200974号),上海市人社局、财政局、金融办发布的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实施看法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7号),上海市金融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看法(沪金融办(2014)85号)及本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监管指引等四项制度。(2)监管部门设置部门职能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动小组统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区(县);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指导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上海市金融办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除担当推动小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职能为,一是负责受理区(县)试点申请;二是负责复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等事项;三是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分类评价;四是督促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区(县)政府开展试点的区(县)政府的主要职能,一是负责筛选本区(县)的试点对象,预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对其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状况进行测评;三是担当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上海市小额贷款行业分析报告第6页长宁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动小组统筹本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审定本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单,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审定本区小额贷款公司预审报告;审定本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方法和相关扶持政策,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等。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长宁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职能主管部门,担当区推动小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预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递交的设立申请材料;预验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准备工作;负责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牵头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接受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约束机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检查发觉的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出处理、处置看法,报区推动小组和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相关具体工作。(3)持续措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制定的长宁区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试行方法规定了长宁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措施,包括日常走访、报表监测、现场检查等措施。(一)日常走访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为每家小额贷款公司配置主监管员。主监管员对小额贷款公司净资本、大额贷款、融资业务、不良贷款、贷款损失准备足够率等进行持续监测,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填报非现场监管报表。主监管员每月到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走访,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层进行磋商,向相关人员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状况。小额贷款公司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时,主监管员要组织进行三方会谈。主监管员依据业务监测、报表分析和巡查状况,识别、度量、分析、推断被监管公司的风险状况,刚好进行风险提示,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与建议,督促限期整改。主监管员要与开户银行、融资银行建立对话机制,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共享监管信息,确保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全方位的有效监管。(二)业务信息监管上海市小额贷款行业分析报告第7页小额贷款公司每月10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报送上月业务信息监管报表。条件成熟后,纳入全市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依据市金融办要求报送监管信息。(三)现场检查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依据报表监管状况,结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依据一司一策的原则,合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支配。要创新适合小额贷款公司特点的现场检查方式,专项检查、后续跟踪检查可以与主监管员的现场走访相结合。必要时可借助信誉好、资质高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具体流程参照银监会现场检查操作规程执行。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初期,要侧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建设、内控机制、合规经营,特殊是信贷管理、资产分类真实性等方面的现场检查。对发觉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要牵头进行严格处理,并跟踪落实整改,切实提高现场检查实效。现场检查结束后,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要刚好将检查报告、查处结果和监管看法报区推动小组和市金融办。(二)公司所处行业状况1、中国信贷行业发呈现状目前,国内可以合法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外资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小贷公司等。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融资总额也在快速上升,社会融资的形式主要包括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托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形式,其中以人民币贷款为主。下图显示2008年至2014年间,全国人民币贷款余额变更状况:上海市小额贷款行业分析报告第8页2、小微企业的融资现状目前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居多,总产值、利税总额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企业的60%、40%和60%,供应就业岗位占全国城镇就业岗位总数的75%0但小微企业只有不到20%左右可以从银行等主流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0%以上依靠民间借贷生存。依据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上半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6月末,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6.23万亿元,同比增长14.5%,增速比上季末低L5个百分点,比同期大型和中型企业贷款增速分别高5.2个和3.3个百分点,比各项贷款增速高1.1个百分点。6月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的30.1%,占比比上季末低0.1个百分点。1-6月小微企业贷款新增9486亿元,同比少增850亿元,增量占同期企业新增贷款的26%,与上季末占比水平基本持平。3、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状况为了摆脱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困局,从2005年5月起先,中国人民银行在贵州、四川、山西、陕西、内蒙古五省区推动了由民营资本经营的只贷不存小额贷款机构的试点工作。2008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看法,把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推动工作界定为地方政上海市小额贷款行业分析报告第9页府的任务。各省、市、区政府先后出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方法,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地形成了一种大规模发展的趋势。小额信贷公司数量由最初的7家试点起先,发展到2015年6月40日的8951家,从业人员达114017人,实收资本为8443.25亿元,贷款余额为9594.16亿元。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政府的大力支持。(三)小额贷款行业基本风险特征1、外部风险(1)资金来源有限依据银监会、央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看法,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o依据上海市金融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看法(沪金融办(2014)85号),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合规经营、风控良好,主体信用评级及主管部门合规评级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实行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发行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等债务融资方式,融入不超过净资产100%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所以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受限,流淌性供应往往无法满足流淌性需求,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严峻的状况下会引发流淌性风险,导致公司陷入逆境;假如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没有得到合理的支配也会引发流淌性风险。(2)政策、法律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从2005年进行试点发展到2015年,尽管国家不断出台相关规定进行指导规范,但是由于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定存在缺陷,致使小额贷款公司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伴随着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身份定位模糊。目前我国法律一边未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一边又允许其从事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这种规定违反我国金融法律规定,导致其身份定位模糊。上海市小额贷款行业分析报告第10页其次,资金来源限制过多。从小额贷款公司指导看法第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仅可通过股东增资、接受捐赠资金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等三个途径获得资金。但是,这三个途径自身均有局限性,无法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缺乏的问题。第三,赋税规定偏重,2010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了四项税收政策实惠:一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对这些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算;三是农村信用社等机构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四是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供应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9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该通知不适用为农户供应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不能享有通知中规定的税收实惠政策。因此导致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从2009年1月1日就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利差收入缴税,而小额贷款公司依据贷款利息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按全部利息收入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综合而言,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在内约占营业收入的30%左右,大大高于银行。(3)业务竞争风险近几年,随着小额贷款业务的蓬勃发展,原先不情愿贷款给中小企业及农户的银行也纷纷推出了特地针对中小企业和农户的小额贷款产品,例如邮政储蓄银行的小额贷款业务、交通银行的展业通、渣打银行的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产品等。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是为了弥补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及农户授信的不足,由于这一市场的需求无法从银行得到满足,小额贷款公司才有盈利的空间。而现在商业银行纷纷推出小额贷款产品,银行的实力较小额贷款公司强,且贷款利率又低于小额贷款公司,很多客户更加信任商业银行,这对于特地做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冲击是自不待言的,尤其是邮储银行和农信社,它们较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更具有网点优势,而且邮储银行在国内领先应用了三户联保的形式,将违约风险从金融机构转移到了贷款者身上,并上海市小额贷款行业分析报告第11页且降低了在风险预警及监控方面的成本投入,有效地降低了违约率并且削减了投入支出。(4)信用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为农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企业,有些客户往往是在贷款市场中根本不具备到期还款实力的客户,还有些客户自身抗风险实力较弱,经营风险比较突出,另外,大部分省市不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经营,这也会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信用集中的风险。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只能集中在确定的行政区域,很简洁受到区域经济环境变更的影响,假如某一风险因素影响到了一个区域全部的经营主体,这些因素会对小额贷款公司大量的贷款客户产生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就要面临较为集中的信用风险。2、主要内部风险(1)人员风险。从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比较小,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也不是很规范,对于较高层次的管理人才和专业的人才没有太大的吸引力,特殊是在一些民营的小额贷款公司,人员的素养相对较低,缺少信贷的专业学问。(2)管理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限制度是否健全,检查与监督、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完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能否有效得限制风险至关重要。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近几年发展得特殊快,从2005年试点至今,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在大幅增加,规模在逐步扩大,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在去年也实现增资扩股,可以说,现在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势头特殊好。但发展过于快速并不完全是一件好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约束的扩张,必定会导致公司之间的无序竞争,进而破坏行业的健康发展。(3)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目前部分小额信贷公司目前虽然意识到风险限制的重要性,并且能够依据相关风险理论和实践阅历制定风险限制目标,但相应的风险管理系统尚不健全,识别与评估风险的方法没有创新,运用老一套方法,不能起到正确评估风险的作用。同时公司内的风险限制部门没有配备足够的风控专员,大部分风控人员专业学问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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