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救济.docx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救济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均是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该规定的出台,目的在于提高小额诉讼的诉讼效率。然而,实行一审终审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还存在一个司法公正价值目标的问题。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是一种既一致又冲突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保证,司法公正是司法效率的必然要求,两者具有同一性。另一方面,公正与效率又是两种不同的价值目标,在某些情况下二者相互斗争、相互背离,即具有斗争性。在诉讼活动中表现为,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就要提高程序的繁琐性和复杂程度,这必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投入的增加,降低司法效率;然而,过于简单的程序又会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矛盾,使我们处于两难境地,这就要求我们通过立法来寻求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具体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小额诉讼提出“一审终审”,是案件对诉讼程序的“需要”与诉讼程序“供给”之间的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它体现了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一一司法效率。但是诉讼毕竟不是经济行为,不能完全用经济学思维进行衡量。因为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并不能保证经过了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全部得到了合法审判,在当事人不服小额诉讼裁判或裁判确有错误的情况下,还必须考虑到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即对“一审终审”给予救济。笔者认为具体操作要求为:1、提出异议的时间:在裁判文书收到次日起15日内;2、提出异议的对象:小额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双方均可;3、提出异议的条件:必须是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错误;4、异议的管辖:原审法院;5、对异议的审判组织:采用合议庭的审判组织形式;6、异议的审理程序: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