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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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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25日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规范全省专项规划管理,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规划是在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下,针对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聚焦空间开发强度管控和重要控制线落地,对国土空间保护、修复、开发、利用作出专门安排的相关专项规划,涵盖省市县三级,包括区域(流域)管理,交通、水利、能源、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安全保障,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利用,产业布局,城镇更新等领域。非空间性专项规划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二)各级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应建立评估机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县级以上政府或规划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本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的制定和动态调整,通过设立专家委员会、建立规划协同机制等方式,研究解决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和各类项目的国土空间适配等问题。县级以上政府或总体规划明确编制的专项规划,应纳入本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可合并编制。(三)专项规划通过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以下简称空间治理平台)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包含目录清单管理与公布、编制修改、审查批准、实施监督等全过程。各阶段信息必须在空间治理平台如实记录,相关文档、图表等材料通过空间治理平台流转与留档,具体由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数据管理部门办理。涉密专项规划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二、组织编制(一)专项规划由所在行政区行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涉及国土空间保护、修复、开发、利用特定领域的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二)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有关规定,会同相关单位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坚持安全优先、保护优先、民生优先、效率优先,加强各类规划衔接,遵循发展规划规定,落实本级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强化对下级总体规划的业务指导,明确下级同类专项规划具体任务。(三)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充分运用空间治理平台,强化“多规合一,开展专项规划方案编制、一致性分析、意见建议征求等工作,提高专项规划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四)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启动前,编制牵头部门应通过空间治理平台填报编制基本信息,提交立项依据等材料。(五)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综合运用空间治理平台的底图、底数、底线等矢量空间基础数据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组织开展专项规划方案编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提供的基础数据进行更新维护与衔接。底图包括遥感影像、行政区划、地理空间框架等数据,底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人口等基础调查数据,底线包括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其他重要控制线。空间基础数据必须符合我省总体规划分区分类和空间治理平台数据归集治理规范,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涉密数据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和管理。(六)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目标、空间布局、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近期实施项目信息等,并根据实际需要补充其他内容。规划目标要结合总体规划、上级专项规划要求和行业发展需求,提出总体目标与实施战略,细化明确分阶段目标;空间布局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明确专项规划总体空间格局,细化本区域(流域)、领域的重大项目布局,科学合理统筹配置资源要素,提供明确的空间配置方案;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要明确战略管控、资源安全、要素保障、空间管制等要求,以及专项规划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空间要求,提出本区域(流域)、领域的有关规划控制性指标;近期实施项目要加强主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统筹协调项目空间布局,科学安排项目建设规模、时序等内容,纳入空间治理平台管理,作为后续项目用地用海审批的重要依据。(七)专项规划应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战略,按照国家、省、市、县级项目的优先序,综合考虑项目需求和实际供给能力,科学合理进行空间要素适配。坚持国土空间的唯一性,妥善解决各类空间矛盾冲突,以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为前提,兼顾各类项目设施的空间均衡性和具体落地需求。(八)专项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本级总体规划的期限相衔接,近期规划的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期限相适应。(九)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并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涉密专项规划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意见征求工作。三、审查批准(一)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通过空间治理平台向本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审查核对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文件、专项规划成果文本、专项规划成果矢量数据库(含专项规划布局图、近期实施项目信息等要素)、专家论证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等。(二)本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空间治理平台开展规划一致性分析审查核对,重点审查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确定的重要控制线、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等内容的一致性,并出具审查核对意见。未经规划一致性分析审查核对或核对未通过的专项规划,不得报批或发布。(三)省市县专项规划一般报本级政府审批,跨区域(流域)专项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将审查核对意见与专项规划成果一同报批。(四)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的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必须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五)专项规划批准后,编制牵头部门应在30日内将专项规划成果纳入空间治理平台管理。规划成果主要包括专项规划批复文件及文本、专项规划成果矢量数据库及配图文件、近期实施项目信息等。(六)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及时公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从其规定。四、实施监督(一)各级政府和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按照谁牵头编制、谁负责实施和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开展专项规划实施和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专项规划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依托空间治理平台,加强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具备条件的可在空间治理平台构建相关数字化应用场景。(二)对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主要情形包括国家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调整,行政区划调整,总体规划或上位专项规划发生重大变更,行业标准变化严重影响设施配置规模和空间布局,其他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情形等。修改专项规划必须先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再按程序报本级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修改的专项规划,由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在空间治理平台同步更新。本办法自2023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县可依照本办法,另行制订地方专项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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