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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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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docx

    海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决定,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基础上,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长期、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二)工作目标。建成以政策全省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失业保险省级统收统支运作模式。(三)基本原则。坚持制度统一,理顺体制,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量;坚持职责明晰,分级管理,确保统收统支有序推进;坚持基金缺口统筹分担,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防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二、主要内容(-)统一基金收支管理。从2022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全省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1 .账户设立。省财政部门设立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用于接收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各市县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暂时保留,用于暂存本级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每季度末向省级财政专户上解。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省级支出户,用于接收省级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向各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各级支出户)拨付基金、向省级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各级支出户予以保留,用于接收省级支出户拨入基金、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接收原渠道退回的支付资金,拨付基金支出款项、向省级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各级支出户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备用金,在省级支出户拨入资金不及时或不足以支付待遇时启用。2 .基金征缴。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分别进入各级国库,各级国库每月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提供上月国库预算收入月报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库提供的国库预算收入月报表按月开具拨款单,通知同级国库将保险费收入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各级税务部门于每月5日通过共享平台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月保险费征缴数据。3 .基金拨付。各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保险用款需求情况,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下个季度的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含补充备用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向省财政部门提交下一季度全省用款计划。省财政部门对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全省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按月拨付,于每月底前将下个月失业保险用款拨付至省级支出户;当用款计划审核结果存在变动时,省财政部门需告知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变动市县、项目和额度。省级支出户于每月5日前将相应款项拨付至各级支出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规定及时完成基金支付工作。基金统收统支后,首次拨付工作于2022年7月5日前完成,所需资金从省本级基金滚存结余中划拨,各市县提交及全省审核汇总季度用款计划工作提前至2022年第二季度进行。为应对突发大额支出,建立紧急请款拨付机制。当市县支出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突发大额支出或遇有重大政策调整时,可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紧急用款申请,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省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省级支出户,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市县支出户。4 .基金归集。各市县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除保留支出户2个月的备用金外,将截至2022年5月31日结余基金的50%于2022年6月30日前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经审计后将剩余的结余基金于2022年9月30日前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市县累计结余基金在全部归集上解前应当进行清算,各市县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所涉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报送省财政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的结余基金应来函告知省财政部门,并在到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息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各市县新办理的国债或定期存款到期日不得超过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不再保留,直接纳入省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2022年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不再实行上解。(二)统一编制基金预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省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省级基金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基金预算底表,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底表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共同编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预算底表,统一编制省级基金预算草案,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省级基金预算草案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上报省政府审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并分别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统一责任分担机制。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后,各市县当年基金预算内收支缺口(保费收入一支出小计)以及因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当年基金预算外收支缺口,由省级统筹结余基金和市县政府共同分担进行弥补,其中省级统筹基金分担比例为70%、市县政府分担比例为30%。2027年前市县政府当年分担的缺口资金,可用本地上解的历史结余基金抵扣。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各市县上年度失业保险缺口分担资金.上解计划,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准,由两部门下达执行。各市县于当年6月底前将应上解的失业保险缺口分担资金划入省级财政专户。2022年基金收支缺口不计算分担资金,由省级统筹基金全额弥补。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6个月时,由省级政府和市县政府按比例补足差额,具体分担比例和金额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各市县上年度失业保险缺口分担资金.上解计划,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准,由两部门下达执行。各市县于当年6月底前将应上解的失业保险缺口分担资金划入省级财政专户。2022年基金收支缺口不计算分担资金,由省级统筹基金全额弥补。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6个月时,由省级政府和市县政府按比例补足差额,具体分担比例和金额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各市县上年度失业保险缺口分担资金.上解计划,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准,由两部门下达执行。各市县于当年6月底前将应上解的失业保险缺口分担资金划入省级财政专户。2022年基金收支缺口不计算分担资金,由省级统筹基金全额弥补。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6个月时,由省级政府和市县政府按比例补足差额,具体分担比例和金额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各市县上年度失业保险缺口分担资金.上解计划,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准,由两部门下达执行。各市县于当年6月底前将应上解的失业保险缺口分担资金划入省级财政专户。2022年基金收支缺口不计算分担资金,由省级统筹基金全额弥补。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6个月时,由省级政府和市县政府按比例补足差额,具体分担比例和金额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各市县上年度失业保险缺口分担资金.上解计划,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准,由两部门下达执行。各市县于当年6月底前将应上解的失业保险缺口分担资金划入省级财政专户。2022年基金收支缺口不计算分担资金,由省级统筹基金全额弥补。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6个月时,由省级政府和市县政府按比例补足差额,具体分担比例和金额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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