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牌匾遮挡窗户整治验收标准.docx
市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导则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施管理。根据市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规定,现对市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提出以下技术要求。一、户外广告设置标准(一)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三)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四)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五)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六)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特殊情况下,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Inb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七)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八)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九)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十)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十一)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十二)禁止事项: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3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4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5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6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二、门头牌匾设置标准(十三)门头牌匾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L5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具体高度根据建筑物层高、门楣高度等实际情况确定,长度根据门店开间尺寸确定)。(十四)门头牌匾应紧贴原建筑物安装,厚度一般不超过0.3米。同一栋建筑物的门头牌匾下沿距地面高度应保持一致,达到“同高、平直、整齐”的效果,与主体建筑物风格相协调。(十五)二层以上的单位,根据实际可结合亮化景观,按照统一划定位置集中设置单位标识,或在大楼入口处统一设置附着式指示牌。(十六)门头牌匾的内容仅限于工商部门核定的商铺名称、标志、字号或规范简称。版面文字疏密得当,字体、规格与牌匾尺寸比例相协调,颜色与底板色彩相协调。(十七)门头牌匾的色彩应符合主体整体风格,做到色彩与形式协调美观。(十八)商业连锁店等具有企业视觉识别标准的门店,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按照所在建筑物门头牌匾的统一规格设置(同比例缩小或放大)。(十九)设置单位(门店)对门头牌匾负有安全责任,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锈蚀、污浊、破损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更换。(二十)禁止事项:1.禁止门店设置可移动灯箱和LED滚动显示屏。禁止门店墙体、门窗、立柱、台阶上张贴张挂各类广告;2 .禁止门店两侧墙体使用装饰材料装潢;3 .禁止装修时将门窗外移,擅自更换墙面材质及色彩,在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立柱等;4 .禁止喷绘门头牌匾;5 .禁止门头牌匾设置经营服务性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