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北延线、第二控制中心运营期2023年—2025年保险服务项目用户需求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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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北延线、第二控制中心运营期2023年—2025年保险服务项目用户需求书.docx
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北延线、第二控制中心运营期2023年2025年保险服务项目用户需求书编制时间:2023年6月一、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1(一)项目概况1(二)招标范围1二、项目服务期限1三、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2四、项目管控要求2五、项目实施要求2六、项目验收13(一)项目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13(一)验收标准13(三)验收成果13七、考核标准14一、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一)项目概况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北延线一期工程范围为开福区彩霞路站至开福区湘绣城站,线路全长9.839公里,共设车站5座,高架车站2座,地下车站3座。其中彩霞路站、青竹湖路站为高架站,冯蔡路站、周南中学站、湘绣城站为地下站,工程设沙河停车场1座,与既有1号线一期工程共享盛世主变、杜花路控制中心;与1至5号线共用2号线杜花路控制中心。车站名称分别为彩霞路、青竹湖路、冯蔡路、周南中学、湘绣城。长沙市轨道交通第二控制中心位于长沙市高铁会展新城片区,杜花路与黎托路交汇处西北地块。设置全市轨道交通线网级指挥中心(20条线,含第一控制中心已规划的5条线和2条预留线)、清分中心等针对全线网系统的相关功能。项目总建筑面积为94957.69m2,建筑高度为72.0m。主要由16层的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和4层地下室组成,轨道交通控制中心的使用功能为设备用房及办公,地下室使用功能为车库及设备机房。(二)招标范围本次采购主要为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北延线一期运营期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坏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二控制中心运营期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坏险。二、项目服务期限1号线北延线一期服务期限为一年,从2024年起至2025年止总计12个月(具体服务时间按实际出单日期起保,实际出单日需满足采购人的起保要求)。第二控制中心服务期为一年,从2023年起至2024年止总计12个月(具体服务时间按实际出单日期起保,实际出单日需满足采购人的起保要求)。三、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下列法律法规执行,以下标准如有更新,须按最新标准执行:表一:标准汇总表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1主席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四、项目管控要求供应商须设立项目服务小组,成员组成为:专项组长1名,专项副组长3名,日常联系专员3名,防损防灾服务专员1名,核保服务专员1名,核赔服务专员1名,现场理赔服务专员2名,数据统计专员1名。上述项目服务小组成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五、项目实施要求供应商须对下列明细中所列明的条款全部响应,条款具体内容以各供应商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条款内容为准,但须满足采购人的服务需求。险种一,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坏险保险单明细表投保人长沙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六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保险人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保险项目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北延线、第二控制中心运营期2023年2025年保险服务项目保险期限1号线北延线一期服务期限为一年,从2024年起至2025年止总计12个月(具体服务时间按实际出单日期起保,实际出单日需满足采购人的起保要求)。第二控制中心服务期为一年,从2023年起至2024年止总计12个月(具体服务时间按实际出单日期起保,实际出单日需满足采购人的起保要求)。项目基本情况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北延线一期工程范围为开福区彩霞路站至开福区湘绣城站,线路全长9.839公里,共设车站5座,高架车站2座,地下车站3座。其中彩霞路站、青竹湖路站为高架站,冯蔡路站、周南中学站、湘绣城站为地下站,工程设沙河停车场1座,与既有1号线一期工程共享盛世主变、杜花路控制中心;与1至5号线共用2号线杜花路控制中心。车站名称分别为彩霞路、青竹湖路、冯蔡路、周南中学、湘绣城。长沙市轨道交通第二控制中心位于长沙市高铁会展新城片区,杜花路与黎托路交汇处西北地块。设置全市轨道交通线网级指挥中心(20条线,含第一控制中心已规划的5条线和2条预留线)、清分中心等针对全线网系统的相关功能。项目总建筑面积为94957.69m1,建筑高度为72.Omo主要由16层的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和4层地下室组成,轨道交通控制中心的使用功能为设备用房及办公,地下室使用功能为车库及设备机房。保险范围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北延线一期工程、第二控制中心工程,属于被保险人或由其负责的或在发生损失前有投保利益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其它财产,包括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获得可保利益的财产(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北延线一期工程所拥有的全部地铁车辆和工程车辆)。保险地点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北延线一期工程、第二控制中心工程所有经营、活动、调试、运输所涉及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区域,调试区域,以及地铁车辆存放、检修等场所。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1号线北延线一期人民币344146.32万元(计费保额,财产与机损各自的保额明细表见附表二);第二控制中心人民币75174.44万元(计费保额,财产与机损各自的保额明细表见附表三)每次事故免赔额1 .地震:RMB40万元;2 .其他财产:RMB2万元;保险费率待报价(年费率)保险费总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附加条款1、机器损坏险条款2、错误和遗漏条款3、不受控制条款4、不使失效条款5、指定公估人条款6、预付赔款条款7、违反条件条款8、重置价值条款9、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10、保单终止条款11、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12、72小时条款13、财产防护及保存条款14、灭火费用扩展条款(限额:RMBIOoO万元)15、清理费用条款(限额:明细表所属项保险金额的10%)16、额外费用条款(限额:损失金额的30%)17、专业费用条款(限额:明细表所属项保险金额的5%)18、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19、场所外财产条款20、临时移动条款(限额:明细表所属项保险金额的15%)21、公共当局扩展条款22、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23、地震扩展条款24、内陆运输条款(限额:每次事故RMB550万元)25、资产增加条款26、重新安装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10%)27、重新安装费用条款28、露堆财产保险条款29、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30、恶意破坏扩展条款31、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限额:明细表所属项保险金额的10%)32、地铁车辆试车条款33、铁路机车车辆保险条款34、陆地运动条款35、洪水条款36、公用设施故障条款37、盗窃险条款38、自动喷淋损失条款39、玻璃破碎扩展条款40、碰撞条款41、恐怖主义活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2000万元)42、共同被保险人条款43、车辆跨线调配条款44、租赁财产条款45、配套设施条款46、阻止损失条款47、内部移动条款48、先于责任方理赔条款49、现场保护条款50、自动升值条款51、指明财产条款52、委托加工条款53、损失通知条款54、叉车责任条款特别约定1、关于被保险财产的说明:本保单下财产包括:(1)被保险人已办理产权的;(2)以被保险人名义建成但尚未办理产权的;(3)产权虽不属于被保险人但实质上由被保险人管理或使用的财产。2、投保明细表(表二、表三)中的各类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确定。前述类别财产如由组件构成,当组件发生损失时如果不能恢复(包括置换)至与其受损前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或修理后的功能不能达到与其受损前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保险人同意按该类别财产的重置价值赔偿。3、如果在地铁运营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能及时修复的,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自行 录像或拍照、取证后及时抢修,同时保留有关的实物证据。但被保险人及时恢复运营 后需第一时间内通知保险人,进行报案。3、如果在地铁运营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能及时修复的,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自行录像或拍照、取证后及时抢修,同时保留有关的实物证据。但被保险人及时恢复运营后需第一时间内通知保险人,进行报案。表二,1号线北延线一期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坏险投保明细表序号保险标的“财产一切险”金额(万元)附加“机损险”的项目及金额(万元)一土建(车站工程)76935.OO/二区间121153.68/三轨道17326.5017326.50四通信17572.2817572.28五.信号12946.6212946.62六供电32602.7232602.72七综合监控2742.382742.38八防灾报警系统及设备监控系统4220.824220.82九安防及门禁1312.961312.96十通风、空调与采暖6342.606342.60给排水及消防3928.293928.29十二自动售检票5504.855504.85十三车站辅助设备(自动扶梯及电梯、屏蔽门)7548.387548.38运营控制中心/十五车辆段及综合基地78436.8578436.85十六人防1858.271858.27十七生产办公及生活家具用具购置费500.47500.47十八工器具购置费250.24250.24十九车辆购置费39000.0039000.00投保总金额(合计*0.8)430182.89*0.8=344146.32232094.22*0.8=185675.371.财产一切险的投保价值为车站工程,以及设备成本、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费在内的一切费用。2.“机损险”应定义为“机器设备系统损坏险”,投保金额包含出厂价、运保费、安装、安装材料、调试、开通、技术联络等服务费。3.投保人为长沙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表三:第二控制中心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坏险投保明细表一、财产一切险附加机损险序号保险标的“财产一切险”金额(万元)附加“机损险”的项目及金额(万元)地上建筑23696.67/二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14406.92/三设备及安装工程11679.3811679.38四室外工程及专项工程775.48775.48五综合管廊1777.551777.55六线网平台38740.1838740.18七外线供电引入2891.872891.87投保总金额(合计*0.8)93968.05*0.8=75174.4455864.46*0.8=44691.571.财产一切险的投保价值为建筑工程,以及设备成本、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费在内的一切费用。2.“机损险”应定义为“机器设备系统损坏险”,投保金额包含出厂价、运保费、安装、安装材料、调试、开通、技术联络等服务费。3.投保人为长沙市轨道交通六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险种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人长沙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保险人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保险期限本项目服务期为一年,从2024年起至2025年止,总计12个月(具体服务时间按实际出单日期起保,实际出单日需满足采购人的起保要求)。项目概况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北延线一期工程范围为开福区彩霞路站至开福区湘绣城站,线路全长9.839公里,共设车站5座,高架车站2座,地下车站3座。其中彩霞路站、青竹湖路站为高架站,冯蔡路站、周南中学站、湘绣城站为地下站,工程设沙河停车场1座,与既有1号线一期工程共享盛世主变、杜花路控制中心;与1至5号线共用2号线杜花路控制中心。车站名称分别为彩霞路、青竹湖路、冯蔡路、周南中学、湘绣城。投保场所地址(承保区域)本保单的投保场所地址(承保区域)为: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北延线一期工程所有车场、车站、车辆内、线路沿线,以及根据长沙市政府2023年发布的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的属于长沙轨道交通1号线北延线一期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域。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L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场所内和运营车辆在行驶、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含乘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方案的约定予以赔偿。保险责任主要包括:(1)火灾、爆炸事故;(2)高空坠物、意外摔伤等事故;(3)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电梯发生事故;(4)发生保险事故时,第三者因见义勇为发生的人身伤亡,经政府部门认定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险人参照第三者人身伤亡赔付方式赔偿;(5)恐怖袭击、刑事治安案件;(6)其它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2 .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含上下班途中、出差途中、营业性运输中)因意外事故(含恐袭、刑事治安案件)造成人身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3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雇员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抢险过程中受到伤害导致伤亡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4 .抢险救援费用。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包括施工单位按照项目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险救援所产生的费用,参与救援人员劳务费用,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救援工具购置费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救援费用(以下简称“抢险救援费用”)等,保险人根据本保险方案的约定予以赔偿。5 .在前述营业场所及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第三者(包含乘客)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失,承保人按照本保险方案的赔偿限额予以赔偿。6 .法律服务费用。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生产安全或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施工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因此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服务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方案的赔偿限额的约定予以赔偿。7 .事故鉴定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而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测、评估(评价)、鉴定,并出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鉴定报告所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以下简称“事故鉴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医鉴定、公安DNA鉴定、职能部门形成的事故责任报告所需的保险事故有关鉴定费用,保险人依据保险方案的赔偿限额的约定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40,000,OoO.00元第三者每次事故赔偿责任限额:20,000,OOo.00元第三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800,000.00元赔偿限额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为:50,OOO.00元每次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OOO.00元事故处置费用:每次事故抢险救援费用赔偿限额为:100,OOO.00元每次事故法律服务费用赔偿限额为:50,000.00元每次事故鉴定费用赔偿限额为:50,000.00元从业人员责任:每人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为:500,OOo.00元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为:50,000.00元免赔额无免赔保险费保险费=第三者保险费+从业人员保险费(采取不记名投保,以出保单前提供最新数据为准),其中第三者保险费=列车运营期间车上乘客责任保险费+固定场所责任保险费1号线北延线从业人员650人,1号线北延线列车乘客人数为244个,同一时间段同时运行的平均列车数6辆特别约定L兹经双方同意,如发生下列情况,保险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解决与理赔要求不一致之问题及争议:(1)特殊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报案和现场保留,但提供相关事故证明、证据的;(2)因事故现场保护而不能进入的;(3)损失原因不能确定或有争议的;(4)其他特殊情况与理赔规定不一致的。2.兹经双方同意,承保人授予被保险人每次事故人民币1万元限额的现场快速处理权限,即被保险人的现场处理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迅速与受伤/受损第三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元。除了双方签字的赔偿协议、第三方身份证复印件和被保险人盖章的案情说明外,不需要提供其他单证。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将所有该类赔案按上述约定的三项文件整理后递交承保人。承保人在收到各赔案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案并支付相应赔款。但被保险人应严格控制有权代表其行使该权限的人员数量,且该类赔案的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年。3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自动售货机提供的不洁或有害的食品或饮料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的,承保人负责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4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事故中的治疗费和医药费,只需审核其发生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于合理、必要发生的治疗费、医药费等费用,承保人在赔偿计算中不根据医保用药标准进行任何项目的扣减和任何形式的比例赔付,须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5 .兹经双方同意,物品折旧按照下列比例执行:(1)服装衣饰类:按每年折旧比例15%计算,超过五年上按35%剩余价值赔偿;(2)电子产品类:按每年折旧比例20%计算,超过四年以上按30%剩余价值赔偿;(3)其他物品类:按每年折旧比例15%计算,超过五年以上按30%剩余价值赔偿;如以上物品可修复,其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其全损赔偿价值的50%o6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如果有工伤保险或其他类似保障的,本保险单的伤残和死亡赔偿责任不因此而受影响。7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事故后承保人履行赔付时,被保险人出具保险事故证明即可,无需提供由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保险事故性质等证明文件。8 .兹经双方同意,特别约定中的条款名称可以根据承保人在保监会备案的名称调整,但条款保障内容必须符合被保险人实际需求。9 .在保险期限内,如因上级政策调整造成承保人资质受到影响或其他由承保人原因,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承保人需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10 .在保险期限内,如因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调整造成保险内容调整变更的,承保人按照调整后的实际保险内容进行承保,合同结算金额按照实际保险内容进行结算。11 .被保险人在理赔时,与承保人签署的相关理赔文件,承保人禁止使用格式条款或强制性条款,相关理赔文件必须符合被保险人利益并与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方能签署,如因使用格式条款或强制性条款造成理赔不及时或其他原因给被保险人带来损失,承保人需根据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解释说明1 .承保人每年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出单前实际在岗从业人员人数签发保险单,年度保险单不再对实际在岗从业人员人数进行增减。保险合同期内结算的最终保险费不得超过中标时确定的暂定保险费。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劳动者。2 .第三者责任包含除从业人员人身伤亡和医疗费用之外的所有责任,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赔偿不超过保单约定的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多次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单约定的第三者责任累计责任限额。3 .在保险期限内,如因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调整,造成承保人资质受到影响或由承保人其他原因,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以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保险费。如给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承保人还需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4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损失金额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各项损失的赔付顺序为第三者人身伤亡(含医疗费用)、应急救援费用、第三者财产损失、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5 .在保险期限内,如因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调整造成保险内容调整变更的,承保人按照调整后的实际保险内容进行承保,承保人应提前书面告知投保人,合同范围内的按照实际保险内容进行结算。6 .第三者人身伤害及从业人员人身伤害的伤残鉴定标准,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确定伤残等级。7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8 .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依据本款下列第(1)条-第(4)条计算的基础上,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全部赔偿。除另有约定外,医疗费用具体项目包括:(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4)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保险人均应在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9 .第三者和从业人员人身伤亡和残疾赔偿标准按照下表进行赔偿。人身伤害的死亡和残疾程度赔偿限额比例死亡100%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残疾100%二级残疾80%三级残疾70%四级残疾60%五级残疾50%六级残疾40%七级残疾30%八级残疾20%九级残疾10%十级残疾5%六、项目验收(一)项目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项目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参照采购人相关制度执行。(二)验收标准1 .供应商按用户需求书约定提交年度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坏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相应保险单,其中保险单达到采购人用户需求书要求并获得采购人认可,方满足阶段验收条件。2 .供应商按用户需求书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项目完工服务报告,项目完工服务报告达到采购人用户需求书要求,方可进行项目完工验收。(三)验收成果1 .承保人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有效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 .承保人及时完成现场查勘、定责定损、保险金赔付等。3 .承保人应组织对本项目至少进行两次风险查勘并提交风险查勘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灾防损建议。4 .承保人应组织开展至少两次培训或交流会议、两次保险宣传活动,以提高被保险人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技能。七、考核标准根据用户需求书中的相关条款,由被保险人对承保人进行考核评分,并按分值等级进行相关考核。当有考核项目重复发生时以最高程度考核项为考核标准。因承保人原因造成设备故障、客伤、被保险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除负责赔偿责任外,还需向被保险人赔付由被保险人依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受伤人员数量、受伤害的程度、采购人的名誉、形象受损的范围和程度等确定的金额,并承担被保险人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承保人违反被保险人相关规定、制度,按照表四质量考核标准、表五考核支付表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表四质量考核标准表序号考核内容处罚结果备注1报案渠道不通畅,承保人未按时接报案。每次扣1分。2查勘人员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每次扣1分。3因定损人员工作疏漏,导致损失核定出现问题。每次扣2分。4因处理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乘客投诉。每次扣2分。5因承保人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导致被保险人声誉受影响。每次扣20分。6赔款在索赔资料齐全的条件下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到位。每次扣2分。7未对本项目至少进行两次风险查勘并提交风险查勘报告。每次扣2分。8未组织至少两次保险培训服务或交流会议、两次保险宣传活动。每次扣2分。当承保人的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一定影响,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一般及以上的事故,直接扣20分,且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保人承担解除服务合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以上同一内容频繁出现3次及以上,或累计扣分项超过20分,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保人承担解除服务合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表五考核支付表考评等级考评标准(基础分100分)备注A级综合考评分290分,支付比例100%o0元B级80分W综合考评分90分,支付比例90%。扣除10%合同价C级70分综合考评分80分,支付比例80%。扣除20%合同价D级综合考评分70分,支付比例70%。扣除30%合同价,赔偿相关损失,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当综合考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时,按照运营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当综合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下时,按照此表扣除相对应的服务费,扣除费用不再支付。同时,供应商应遵守运营公司生产安全事件(故障)调查处理办法(试行)运营公司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以最新文件为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