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资源管理条例.docx

    • 资源ID:508644       资源大小:21.88KB        全文页数:1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资源管理条例.docx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5月25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8年3月10日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资源管理条例决定根据2008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业资源,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植树造林,保护林业资源,发展林业,绿化自治县大地,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三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林业资源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自治县林业生产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逐步建立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自治县的植树造林实行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渔场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上述各类林地,只能用于植树造林,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县以上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七条自治县境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八条自治县境内的森林、林木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权属:(一)国有林场以及其他未划归集体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上的森林、林木归国家所有;(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国有林场、渔场除外)等单位在其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单位所有;(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宜林地上营造的林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四)城乡居民在宅基地和承包经营的宜林地营造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归个人所有的林木,可以继承、转让和出卖。第九条自治县境内的林地分别属于国家、集体所有。国家、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认给单位或者个人开发、经营、使用。第十条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第十一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自治县或者争议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乡(镇)际间、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县际间发生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第十二条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森林和林木,个人使用的林地和所有的林木由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登记造册,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林权证所确认的面积及其界线,严格守界经营。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县林业长远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渔场应当按照自治县林业长远规划,制定林业发展计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请上级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渔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多渠道筹集林业建设资金,主要来源是:(一)国家投资和扶持林业建设的资金;(二)自治县财政安排的林业建设资金;(三)国家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四)捐赠、赞助林业建设的资金;(五)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国有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六)其他来源合法的资金。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对林业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林业建设资金全部用于林业发展、森林保护、奖励林业建设有功单位和个人。第十六条自治县鼓励和支持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采取合作、联营、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兴办林场,发展林业生产。鼓励县外的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开发林业资源。第十七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凡年满11周岁到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1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因身体条件的确不能参加植树者外,每人每年应当完成义务植树5株。第十九条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可依法承包、转包给单位或者个人植树造林。第二十条城镇和乡村植树造林应按林业发展规划进行。自治县植树造林以护田保草、治理沙地为重点营造农防林、草防林、固沙林,因地制宜地发展用材林和经济林。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沙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防沙治沙任务,保护并增加林草植被,做到开发与保护同步。第二十二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对造林成活率达不到85%以上的地块,不得记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造林三年后林木保存率应当保持在80%以上。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每年都要对乡(镇)、场造林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造林面积和成活率。第二十三条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因地制宜地建立种苗基地,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兴办苗圃,培育良种苗木。第二十四条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和护林联防组织。国有林场、有较多集体林地的村应当设护林员。第二十五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渔场设立森林防火机构,负责森林防火工作。每年3月5日至6月15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期。在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和野外用火。重点林地设专人看护,设卡、巡逻。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发生森林火灾时应当及时组织扑救。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和抚恤。第二十六条禁止毁林开荒、毁林采种和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经济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内放牧、打草、砍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地内取土、修坟墓、倾倒垃圾、堆放柴草。畜主应当管理好牲畜,禁止牲畜啃树毁坏林木。第二十七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凭证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第二十八条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发生森林病虫害时,经营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除治。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森林病虫害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防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对采伐后的病腐木应当及时进行药物处理或者就地烧毁。凡调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应当按规定检疫,凭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办理调运或者邮寄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森林植物检疫费。第二十九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有益的鸟兽;禁止非法销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拣鸟蛋和破坏野生动物的巢、穴、洞。第三十条禁止盗伐、滥伐森林、林木。自治县境内的森林、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采伐森林、林木应当办理采伐许可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自有的林木,应当向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申办采伐许可证。个人采伐自有的林木,应当由本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伐林木,应当在采伐许可证指定的地域采伐,不得易地采伐、超限额采伐。第三十一条森林、林木采伐后,应当在采伐当年或者第二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采伐农田防护林、草防林、护路林应当先更替后采伐。皆伐片林,在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按照皆伐面积和当年更新造林的实际成本,预交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证金;防护林带符合原地更新条件的,在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同时以株为单位预交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证金。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完成任务的第三年,经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验收林木保存率达到80%以上的,退回全部更新造林保证金,没有达到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从其保证金中扣除补种费用,代为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预收的更新造林保证金由县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第三十二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护林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第三十三条对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治理沙地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未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林木毁坏的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或缴纳补种树木费。(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补种,逾期不补种的,应当承担其补种费用。(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省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一至三款规定,毁林开荒等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未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或者被开垦的林地没有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技术规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经济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内放牧、打草、砍柴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四款规定,牲畜啃树毁坏林木,造成损失的,追究畜主的责任,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或者缴纳补种树木费,并处以每株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经营、加工盗伐林木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经营木材价值或者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造成病虫害蔓延成灾的,由县级林业行政部门或者自治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除治或者代为除治,一切费用由造成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责任人负责,并且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非法狩猎的,没收猎获物、捕猎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猎捕、杀害、贩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盗伐林木材积1立方米以下,幼树50株以下或者造成相当于上述损失的,收缴所盗木材,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或者缴纳补种树木费,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盗伐天然散生榆树的,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的罚款。盗伐天然散生杏树、灌木柳的,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以每株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滥伐林木材积5立方米以下,幼树250株以下,或者造成相当于上述损失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或者缴纳树木补种费,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十一)违反本条例三十二条规定,拒绝、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护林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第三十五条对林业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参与和支持盗伐、滥伐、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资源管理条例.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