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园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docx
游乐园安全运营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乐园安全运营工作,保护游客、受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游乐培训和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根据国家法规和各级政府部门关于游乐园安全运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拓展游乐园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游乐园的安全运营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体工作人员坚持“管运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运营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安全具有一票否决权,实现安全文明运营。第三条对在安全运营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二、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游乐园安全运营的领导机构,由游乐园经理和安全防护人员组成,实行安全运营经理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游乐园安全运营管理工作,制订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游客、受训者保护计划,实施安全运营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等工作。第五条经营单位成立安全运营责任小组,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制订安全运营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监督检查,确保游客和受训人员安全。安全运营小组组长由经理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防护员。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经理是本园安全运营的第一责任人,安全防护员是园安全运营的主要责任人。第七条安全防护员的职责:L协助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工作。2 .汇总和审查安全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人员切实按期执行。3 .制定、修订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开展安全检查和设施维修。定期每周一次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设施进行维修维护,每年两次进行闭园全方位检修。5 .及时更换安全防护装备。日常驻扎活动游乐现场指导活动中的安全保护工作。遇紧急的不安全操作时,有权指令停止任何活动,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处理。6 .搞好安全运营的宣传教育和参加专业安全培训。7 .及时发放和检查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8、督促检查受训团队和游客必须穿戴安全装备进入高空拓展设施,并及时给予安全规范使用教育,检查游客和受训人员是否购买保险,是否签署有关安全防护文件和协议。第八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经理,迅速予以排除。三、全员教育培训与安全管理第九条对新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公司、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工作岗位。第十条对安全防护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第十一条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装备正确使用培训。1、积极学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救护能力;2、坚决反对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3、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第十二条对进入园区活动的团队负责人经常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和指导。四、安防设备和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各种安全防护设备的购买要求生产厂家必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查报告。第十四条各种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第十五条游乐活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第十六条游乐活动场所的设施要及时检查检修,及时张贴悬挂安全使用警示牌、使用提示牌和项目说明牌等标牌及时关闭使用和维修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第十七条参与人员众多的活动游乐现场和节假日人流加大时,必须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疏导,严厉制止非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操作。第十八条涉及使用电源必须经专业人员操作并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使用任何带电电器。不得乱拉电线、乱接电源,不得带电作业。不得在游乐园使用明火做饭。第十九条严禁驾驶机动车辆在园区道路游览,车辆未经允许严禁进入游乐园。工作人员进入水面作业必须穿戴安全救生衣。五、游客(受训学员)安全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本拓展游乐园游乐和拓展项目存在一定风险,游客根据个人安全评估和运动能力选择合适项目。接受工作人员的安全指导,认真了解游乐项目的操作方法。注意安全警示牌、使用提示牌和项目说明牌等标牌。第二十二条游客在游乐活动时发生发现危险事故、紧急事件、违法违纪应及时拨打110、120或园区管理紧急电话,及时通知园区管理人员。第二十三条遵守游乐园开放时间:8:30-17:30,超出此时间必须征得工作人员同意并在工作人员看护下进行活动。第二十四条照顾好老人、儿童、孕妇和残疾人,以上人员必须在健壮成人陪同下进行游乐。第二十五条严禁进入高空区域和攀爬高空项目,非拓展团队不得进入高空拓展区域,攀爬高空必须穿戴安全装备,必须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保护。第二十六条严禁涉险翻越攀爬、翻越防护栏、防护网进入水上乐园,进出请走进出口。严禁在器械设备上嬉闹、玩耍,严禁晃动钢丝绳,以免损坏器械伤害生命。严禁在防护网上攀爬、行走、嬉闹、游乐。第二十七条严禁在公园内打闹、追逐,严禁乱扔乱移石块、棍棒和其它钝性物体。第二十八条严禁游客酒后进入园区活动,严禁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疾病等严重疾病游客参与游乐项目。第二十九条严禁游客携带管制性刀、佥IJ、棒、枪等器具和硫酸、双氧水、液化气等有毒危害液体、气体进入园区。第三十条严禁在园区与他人发生谩骂、打架、斗殴,有冲突找保安、管理人员协调。第三十一条严禁流动商贩进入园区营业,游客购买流动商贩的商品存在严重卫生、健康隐患。第三十二条游乐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私人财物,以免遗失、落水或损坏,不可随便交给他人保管。第三十三条游客必须接受配合园区管理人员对场地和设施的使用协调,保证团队公众活动的时间和空间。不得围观、干扰和进入团队公众活动区域。不得干扰团队培训活动,以免发生意外。六、检查、维修和整改第三十四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每周一次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设施进行维修维护,每年两次进行闭园全方位检修。安全设备的操作人每天检查安全防护装备。第三十五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整改。第三十六条凡安全运营整改所需费用,经审批后保证使用。七、发生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七条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第三十八条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第三十九条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四十条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并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七、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安全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组织评选安全运营先进个人。第四十二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第四十三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人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开除等处罚,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并追究负责领导的责任。第四十四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交由主管部门处理。第四十六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各经理、主管、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操作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8、擅动有危险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如下1、对待安全事故应给予高度的重视,表现出积极的处理态度,不可存在消极怠慢的现象:-2、发生突发性的安全事故应以最快速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便减轻事故的损失率并尽快得到解决;3、常用措施:如若出现人身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救治,减轻对当事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如若出现财产安全事故,应以最快的速度采取维修或寻找等相应的措施,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4、在对事故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向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员了解详细的情况及事故发生经过;5、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由当值领班以书面的形式上报事情经过、发生原因及处理结果至水上乐园办公室;6、分析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时将不安全因素排除,防止再次发生事故;7、建立意外事故记录本,对每一次事故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分析原因,有计划的对员工进行培训;五、事故责任人及处理措施。1、由于设备设施性能欠佳引起的事故责任人:当事员工、当值领班及其他相关人员。处理措施:轻度事故给以口头警告,处以50元一一100元罚款;一般事故给予一般警告,处以100元一一300元罚款;较重事故给以严重警告,处以300元一一1000元罚款;严重事故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并根据情况追究其他责任。2、服务人员工作疏忽引起的事故。责任人:当事员工负主要责任,当值领班负有领导责任。处理措施:轻度事故给以口头警告,处以50元一一100元罚款,一般事故给予一般警告,处以100元一一300元罚款;较重事故给以严重警告,处以300元一一1000元罚款;严重事故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并根据情况追究其他责任。3、客人自身原因引起的事故不由员工承当责任,但应做好事故的分析,日后做好相关的提醒和预防工作。4、其他原因引起的各项事故,根据实情进行处理。5、以上各项处理措施可根据具体情况临时修改,采取与实情相符的处理。附件1:游乐园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一)在独立区域以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在公园内设有游乐设施的场所。本规定所称的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乐的载体。广义上除可包括具有动力的游乐器械外,还包括为游乐而设置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装置以及无动力的游乐载体。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游乐设施。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第六条需要新建游乐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游乐设施、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游乐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第八条以室外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当达到全园总面积的60%以上。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第九条在游乐园内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摆摊设点。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游乐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游乐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改变游乐园规划设计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监督检验,在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内,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大型游乐设施的显著位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游乐园经营单位营业执照。(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三)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四)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救援预案O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包括租赁、租借、承包等方式经营的所有游乐设施的管理,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保证安全运营。游乐园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游乐设施的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性能、安全状况及安全使用知识,定期组织检查,全面负责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新增:经营场地提供单位责任)提供游乐设第十三条:施经营场地的公园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经营单位加强管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安全使用和运营进行监督。第十四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游乐引导标志,保持游览路线和出入口的畅通,及时做好游览疏导工作。在每项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应当悬挂中文安全注意事项,内容应包括该设备运动特点、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及注意事项等。在设备运行危险易发位置应当悬挂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警不标志。第十五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的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技术档案的内容至少包括:(-)设计文件及鉴定证明、设备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设备出厂随机文件;(二)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文件;(三)监督检验证明与定期检验报告;(四)使用登记的证明;(五)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的记录;(六)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记录,作业人员考核证明。第十六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七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的应急救援方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以及适用的营救设备、急救物品。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I,每年至少组织1次整个单位的综合应急救援演习和每台(套)设备的应急救援演练。游乐园发生事故,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救援措施,及时妥善地救护乘客,防止事故扩大和事态恶化,并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第十八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守则,并对各种游乐设施分别制定操作规程。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十九条:(新增: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及职责)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运营10台(套)以上大型游乐设施的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二)负责制定并落实设备维修保养及安全检查计划;(三)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纠正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应当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四)配合做好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五)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六)组织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二十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满足安全运营需求的操作人员,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至少配备1名操作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每次运行前应当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时应当密切注意乘客动态及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制止乘客的危险行为。一旦发现设备、人员或运行中的不正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紧急状态下,应立即停止运行或采取紧急措施,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一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根据每台设备技术特点,建立并落实游乐设施年检、月检、周检、日检和运营前试运行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游乐园经营单位没有能力进行检查维护的,应当签订合同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查维护,并明确双方职责。第二十二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自检合格,向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过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三条大型游乐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寿命或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要求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报废处理,并向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O符合前款要求的大型游乐设施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修理、改造或安全评价,确定继续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并报使用登记机构备案。制造单位对其进行修理、改造或安全评价设备的质量与安全负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一)违反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游乐园建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的;(三)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游乐园内摆摊设点的;(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措施的。第二十六条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由于游乐园经营单位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及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游乐园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