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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docx

    • 资源ID:509818       资源大小:17.23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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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docx

    XX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专家咨询论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相关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专业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以下简称论证专家),是指由区政府公开选聘,为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提供专家论证意见,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织相关论证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并为咨询论证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财税金融、城区建设和管理、国土资源、科教文卫体、法律、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领域理论专家和实务工作者组成。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论证专家的日常联络和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论证专家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专业理论水平较高,或实务工作经验丰富;(三)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年限;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四)年龄一般应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从事咨询论证的时间和精力;(五)社会责任感强,熟悉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六)职业道德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未受过纪律处分、行业处分;(七)开展决策咨询论证所需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论证专家人选,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推荐或本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自荐;(二)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择优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区政府审定;(三)区政府审定后,发文确认。第八条论证专家在区政府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发表意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第九条论证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与专家论证有关的工作资料;(二)参与专家论证的有关会议和活动;(三)独立发表论证意见和建议;(四)根据具体工作量获得相应工作报酬。第十条论证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要求参加专家论证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出具书面意见;(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三)不得将在专家论证过程中获得的信息用于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无关的事项;(四)不得以论证专家的名义,从事与专家论证职责无关的活动;(五)与论证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六)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十一条专家库论证专家聘期为三年。区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需要,对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因解聘或论证专家辞职致使专家库论证专家较少时,根据本办法予以补充。第十二条论证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解聘:(一)本人提出辞职的;(二)一年之内两次(含)以上无故不履行专家论证职责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论证专家职务的;(四)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使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五)与论证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论证专家的解聘,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决定。第十三条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二)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有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方面的经验和能力;(三)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决策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四)开展论证工作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邀请5人以上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代表参与论证;决策事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特别复杂的,应当邀请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代表一般不少于9人。第十五条专家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决策承办单位按照论证所需专业,从专家库中选择论证专家,组成专家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等,提前7个工作日将决策方案送至论证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三)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在全面了解决策背景、决策目标等决策方案内容的基础上,在要求的时限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处理,并将处理采纳情况反馈至参与论证的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没有采纳专家论证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书面论证意见及对论证意见的处理情况一并报决策机关。第十八条参与决策事项论证的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的合法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负责。第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参与专家论证的第三方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参与专家论证的专家库论证专家故意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论证事项在专业性、技术性等方面明显违法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参与专家论证的第三方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参与专家论证的专家库论证专家故意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论证事项在专业性、技术性等方面明显违法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条开展专家论证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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