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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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2023).docx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3)8号)各区发展改革委: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目录自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9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7月10日附件: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序号项目听证范围听证组织部门1电力居民用户电力销售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委托)2燃气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市、区价格主管部3城市供水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市、区价格主管部4污水处理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市、区价格主管部门5城市客运交通公共汽(电)车票价、轨道交通基准运价市、区价格主管部6环境保护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市价格主管部门7教育公办学历教育(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教育、高等院校本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市价格主管部门8有线电视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市价格主管部门9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纳入管理目录的景区门票价格市、区价格主管部说明:1、凡列入听证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2、列入听证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依据经定价听证且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4、其他未列入听证目录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听证,也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5、本听证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完善,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