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情况汇报、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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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情况汇报、讲稿.docx
某县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情况汇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讲稿某县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情况汇报*县坚持把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按照条例要求组织全县各镇区(街道、社区)和相关部门、单位把相关要求落实到政法工作之中,不断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贯彻落实情况(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县委高度重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在县委常委会、县四套班子会上专题组织县四套班子领导和各镇区(街道、社区)、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学习条例,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实行县委书记亲自抓、政法委书记具体抓、各镇区和部门负责人全面抓。由县委政法委牵头,政法各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负全责,各单位政治部主任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活动组织、上传下达、情况反馈等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确保工作贯彻落实到位。(二)创新学习方式,实现全员贯彻落实。县委中心组带头召开专题学习会议,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县委政法委就全县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好条例作出全面安排部署,并通过向全县各镇街、各部门发放条例、组织专场考试等方式确保条例入脑入心。政法各部门都将条例纳入中心组理论学习重要内容、政法干警轮训主要内容,确保条例学习贯彻实现全员覆盖。同时,举办专题学习研讨会,开展条例学习交流活动,加深对相关内容的理解,并将一批学习心得体会上报市级,得到领导的充分肯定。条例颁布以来,某县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政治安全、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高水平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发扬斗争精神,主动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某县、法治某县提供了坚实保障。(三)加强学习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加强学习宣传是营造浓厚氛围的重要手段,可以帮助传达重要的信息,提高人们对某个主题或事件的认知度和理解力。以下是一些加强学习宣传和营造浓厚氛围的建议:1 .制定明确的目标和主题:在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之前,需要明确活动的目标和主题。这有助于确保活动的焦点和信息传达的一致性,并能够引起人们的关注和兴趣。2 .多样化宣传方式:采用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可以更广泛地覆盖受众群体。例如,可以使用海报、广告、社交媒体、讲座、研讨会、宣传册等多种方式来传达信息。同时,也要根据不同的受众群体和宣传主题选择适当的宣传方式。3 .创造互动和参与机会:互动和参与是营造浓厚氛围的关键因素。可以通过组织讨论会、问答环节、线上互动活动等方式,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分享他们的观点和经验。4 .使用有影响力的声音和人物:使用有影响力的声音和人物可以增强宣传活动的影响力。例如,可以邀请知名专家或成功案例的当事人分享他们的经验和故事,或者借助社交媒体上的影响力者来传播信息和观点。5,持续更新和跟进:学习宣传活动需要持续更新和跟进,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可以通过定期发布新的宣传材料、更新宣传渠道、收集反馈等方式来保持活动的活力和吸引力。6 .建立宣传渠道和网络:建立稳定的宣传渠道和网络可以增加信息的传播范围和效果。可以利用现有的媒体平台、社交媒体群组、专业网络等建立联系,并与相关组织和利益相关者保持沟通和合作。通过以上这些方法,可以加强学习宣传,营造浓厚的氛围,提高人们对某个主题或事件的认知度和理解力,从而促进个人和组织的发展。(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是完善工作机制的重要前提,可以为各项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和支持。以下是一些加强组织领导和完善工作机制的建议:1.明确组织结构和职责:为了加强组织领导,需要明确组织结构和职责,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角色和责任。这有助于避免工作重叠和效率低下,提高团队协作和执行力。2 .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流程: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流程可以帮助组织更好地管理时间和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计划应该包括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表,流程应该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变化和不确定性因素,以便灵活应对各种情况。3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沟通是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可以促进信息共享、增强团队协作和决策能力。沟通机制可以包括定期的会议、报告、邮件、即时通讯等方式,以及开放的反馈渠道,让员工和利益相关者能够随时提供意见和建议。4 .培养领导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加强组织领导需要培养领导力和团队合作能力。领导应该具备清晰的目标、决策力、沟通技巧和激励员工的能力。同时,团队成员之间应该相互支持、协作,共同实现组织的目标。5 .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评估和反馈是加强组织领导和完善工作机制的重要环节。通过定期的评估和反馈,可以了解工作的进展和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之处。评估和反馈机制可以包括定期的绩效评估、满意度调查、员工反馈等。6建立学习和发展机制:组织领导和完善工作机制需要不断学习和发展。建立学习和发展机制可以鼓励员工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和能力,增强组织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学习和发展机制可以包括培训计划、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分享会等。通过以上这些方法,可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组织的效率和执行力,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不断的学习和发展也可以为组织带来持续的成长和创新。(五)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加强督导检查是确保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可以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既定的计划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以下是一些加强督导检查和确保工作落实的建议:1.制定详细的督导计划:为了加强督导检查,需要制定详细的督导计划,包括目标、时间表、责任人和具体的检查内容。这有助于确保督导工作有序进行,并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和跟进处理。6 .设立专门的督导机构或团队:为了更好地开展督导工作,可以设立专门的督导机构或团队,负责监督和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这个机构或团队应该具备专业能力和独立性,能够客观地评估工作表现并提供有效的反馈。7 .重视现场督导和实地检查:现场督导和实地检查是加强督导检查的重要方式。通过实地检查,可以直观地了解工作的进展和效果,与一线工作人员交流,发现问题并进行指导。8 .建立督导报告和反馈机制:建立督导报告和反馈机制可以确保督导结果得到及时传递和有效处理。督导报告应该详细描述工作的进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反馈,以便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和采取纠正措施。9 .强化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可以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对于落实不力的责任人,要及时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以激励大家积极落实工作。10 持续改进和优化工作流程:加强督导检查的过程中,要关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优化。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通过以上这些方法,可以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实,提高组织的执行力和工作质量。同时,持续的督导和改进也可以促进组织的稳定发展和创新。(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和提升履职能力是组织发展的关键。以下是一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的建议:1 .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可以帮助团队成员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增强工作能力。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业务知识、沟通技巧、团队协作、领导力等方面。2 .建立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激励机制可以包括薪酬福利、晋升机会、荣誉表彰等方式,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奖励。3 .加强团队建设:加强团队建设可以增强团队凝聚力和协作能力。可以通过组织团队活动、开展团队训练、鼓励团队成员之间交流和互助等方式来加强团队建设。4 .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企业文化应该包括价值观、使命和愿景,以及员工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5,提供个性化的职业发展机会:提供个性化的职业发展机会可以让员工感到组织关注他们的个人成长和发展。可以根据员工的个人兴趣和能力,提供不同的职业发展路径和机会,让员工能够实现自我价值和成就感。6 .鼓励员工分享经验和知识:鼓励员工分享经验和知识可以促进团队内的交流和学习。可以通过定期的组织分享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让员工之间互相学习和借鉴,共同提升履职能力。7 建立反馈机制:建立反馈机制可以让员工表达意见和建议,促进工作改进和团队成长。可以通过定期的满意度调查、员工面谈等方式,获取员工的反馈意见,并及时进行回应和改进。通过以上这些方法,可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为组织的稳定发展和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队伍建设也是组织长期发展的重要保障,能够为组织提供持续的支持和动力。(七)加强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加强舆论引导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以下是一些加强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的建议:1.建立新闻发布机制:建立新闻发布机制可以及时向公众传递准确、全面的信息,避免谣言和流言的传播。可以通过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方式,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公开性。2.加强媒体管理:加强媒体管理可以规范媒体报道行为,避免不良信息的传播和影响。可以通过制定媒体管理规定、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等方式来实现。3,培养意见领袖:培养意见领袖可以扩大组织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引导公众思想和行为。可以通过邀请知名专家、学者、社会名流等担任意见领袖,积极引导舆论,减少不良影响。4 .设立官方媒体平台:设立官方媒体平台可以扩大组织的声音和影响力,及时传递正面信息和回应负面报道。可以通过建立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户端等方式,与公众进行互动和交流。5 .加强网络监管:加强网络监管可以防止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扩散,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可以通过加强网络监管力度、建立网络信息过滤系统等方式来实现。6 .倡导公民媒体素养:倡导公民媒体素养可以增强公众对信息的辨别能力和判断力,提高公民的素质和道德水平。可以通过开展媒体素养教育、举办媒体论坛等方式,提高公众的媒体素养水平。7 .建立危机应对机制:建立危机应对机制可以在发生突发事件或危机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恶化。可以通过制定危机应对预案、建立危机管理团队等方式,确保在危机时刻能够迅速反应和处理。通过以上这些方法,可以加强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为组织的长期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同时,舆论引导也是组织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能够为组织赢得公众信任和支持。六、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协调配合是形成工作合力的重要手段。以下是一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的建议:1.建立沟通机制:建立沟通机制可以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避免信息不对称和重复工作。可以通过定期召开团队会议、进行实时沟通、建立沟通平台等方式来实现。8 .明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职责可以避免工作重叠和交叉,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可以通过制定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等方式来实现。9 .加强合作意识:加强合作意识可以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和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可以通过进行团队合作培训、宣传合作精神等方式来提高团队成员的合作意识。10 制定协同计划:制定协同计划可以协调不同部门和团队之间的工作,确保工作流程的顺畅和协调。可以通过制定协同计划表、明确任务和时间节点等方式来实现。5,建立跨部门协作团队:建立跨部门协作团队可以打破部门壁垒,促进跨部门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可以通过设立跨部门协作小组、定期开展团队交流和协作活动等方式来实现。11 建立共享资源平台:建立共享资源平台可以促进资源共享和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投入。可以通过建立共享数据库、知识库等方式来实现资源的共享和利用。12 建立反馈机制:建立反馈机制可以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和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可以通过定期开展绩效评估、进行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来实现反馈机制的建立。通过以上这些方法,可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组织的整体运作效率和成果。同时,协调配合也是组织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能够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总之,某县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条例,不断提高政法工作现代化水平,努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讲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第三条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第四条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第五条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第六条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第二章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第七条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第八条党中央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二)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三)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四)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未完待续)第三章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三)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四)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五)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七)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八)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十一)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四章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第十一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党中央审批确定。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第十二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二)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三)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等各项工作。(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六)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八)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九)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十)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三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中央政法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第五章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第十四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第十五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六)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六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第六章请示报告第十七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第十八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以下事项:(一)政法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以下事项:(一)党中央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六)党中央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政法工作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第二十条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二)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三)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提出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五)党中央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七)拟以中央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八)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九)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第七章决策和执行第二十三条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第二十四条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第二十五条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第二十六条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地方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第二十七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地方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第二十九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第三十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第八章监督和责任第三十一条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第三十二条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第三十三条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二)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第三十四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第三十五条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政法工作党内法规。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党内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