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规定.docx
大学学生社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的指导和管理,推动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进一步增强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功能,明确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团成员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社团是由具有共同爱好的学生自愿发起,为提高自身素质,以社团的形式进行组织并且经常性地开展各项符合校园健康文化导向的群众性学生团体。第二条*各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第三条*各社团须在*社团联合会注册后才能成为校内合法社团,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社团实行学年注册更新、活动审评、学年评优等管理制度。学校对社团的管理和指导机构为共青团*会,社团联合会直接管理社团的日常工作,由指导老师和挂靠单位具体指导社团开展活动。第二章社团的成立第四条社团成立应具备下列全部条件:(一)由十名或十名以上的在校学生联合发起,其中主要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校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健康文明的风尚,不得与已有社团名称重复或雷同。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社团名称必须与注册时的名称一致,均冠以*社团"或*协会”字样,参加跨校活动时须冠以全称。(三)有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我校部门、各学部(院)、研究机构其中之一。挂靠单位需对社团行为负相应责任。(四)有至少一名与社团活动内容专业相符的我校正式教职工作为社团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定期参加该社团活动,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对社团的日常运行和社团活动负相应责任。(五)有规范的章程。章程应包括:1 .名称及宗旨;2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3 .组织机构设置;4 .财务管理制度。第五条社团成立程序(一)社团发起人应详细阅读社团发起相关条件规定,确保具备成立社团的条件。(二)申请登记时,发起人向社团联合会以下材料:1 .*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2 .*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3 .*社团指导教师情况登记表4 .社团章程5 .社团发起成员名单、简介、学生证复印件及志愿书6 .社长任期承诺书;7 .社团挂靠单位情况登记表8 .指导教师的工作证复印件和意见。9 .社团管理部门或申请人的其他说明。(三)上述材料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合格后报请校团委批准,如有特殊情况需上报校委批准。审批通过的社团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填写好*社团成立申请表、*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社团指导教师情况登记表,如果有社团出版刊物还需填写*社团刊物信息登记表。以上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社团联合会备案,一份社团自留,一份存社团挂靠单位)。填写时请注意填写完整,包括挂靠单位、社团联合会、校团委、指导教师、发起人需要签章的部分。逾期将不予受理。(四)递交材料一周内,社团发起人需接受社团联合会对有关情况的再次审核和对负责人的面试。批准社团成立后社团联合会将于十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向全校宣告社团成立,同时允许社团自行进行宣传,宣传形式、内容、预算都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社团联合会审批。对不符合成立条件的社团,社团联合会不予批准。(五)原则上社团联合会不予审批宗旨和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社团。(六)社团成立后有半年的考察期。如果社团在考察期内有违规行为将被予以注销。带有较强地域性的社团考察期为一年。第六条社团的指导老师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聘请专业水平高、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本社团的指导教师或顾问,其职责是在社团登记的宗旨范围内对社团的活动进行专业指导和帮助。指导教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定期参加该社团活动,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论证。社团联合会将向受聘教师颁发聘书。第七条已登记成立的社团实行学年更新注册制度。(一)已经登记成立的社团每学年9月要在校团委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应的材料有:1 .成员汇总表:上一学年社员人数信息汇总情况,社员包括社团和普通社员;2 .社团信息表格:社团信息注册表、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指导教师情况登记表;3 .社团组织机构变更情况说明(如果有变更就提交说明,没有变更则无需提交);4 .上一年度社团工作总结、财务结算报告5 .社团新一年工作、财务预算计划6 .挂靠单位意见回执书(二)逾期两周未完成注册手续的,视作放弃注册,并按自行解散处理,予以注销。第八条社团在征得社团联合会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如有违反者一律没收公章,责令消除已盖公章之处痕迹,并全校张榜批评,后果严重者将予以注销。第九条学部(院)级社团升格为校级社团的相关规定学部(院)级社团向社团联合会提出升格为校级社团的申请时间规定在每年秋季或春季学期开学后,以便社联统一管理;学部(院)级社团升格为校级社团,应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以下材料:社团简介,内容包括成员(社长、部门、社员等)的基本信息、社团精品及日常活动、发展历程等信息;社团章程或社团管理规定;*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社团指导教师情况登记表;学部(院)级社团升格校级社团的学部(院)意见书;社长任期承诺书;指导教师情况登记表及工作证复印件;学部(院)级社团升格为校级社团需向之前挂靠的学部(院)报备,今后是否仍挂靠之前学部(院)要清晰告知社团联合会和之前挂靠的学部(院)。申请升级的学部(院)级社团应具有一定规模,拥有社团品牌活动和至少20名成员,在以学部(院)级社团的身份开展活动期间无不良记录。第三章社团的组织机构第十条社团应有专员或专门部门分别负责财务、活动组织、宣传、外联及日常事务等职能。第十一条社团负责人(一)社团负责人包括社长、副社长和合理数量的其他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及相关应具备政治觉悟高,学业成绩优良,组织协调能力、责任心强等条件;任期一年。表现出色的社长准许连任。(二)社团领导机构原则上从社团成员中产生。(三)社团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2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3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4 .有热情,有工作能力;5 .通过社团联合会、挂靠单位和社团指导教师审核。(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1 .担任负责人期间及前一年中有超过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2 .违反校规校纪者;3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予以纪律处分的社团负责人或成员。第十二条社团负责人的换届(一)社团必须做好社团组织机构成员的民主换届选举,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先由该社团上任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共同提名,并由社团联合会组织部安排相关人员列席换届选举大会,经民主选举,该社团多数成员表决同意后报社团联合会审批,其它组织机构成员由负责人提名,本社团大多数成员民主通过方为有效。(二)审批通过的社团负责人须在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向全校公布,由社团联合会正式任命。(三)原则上换届时间为每学年的六月份,如社团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换届,需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第四章社团的会员第十三条会员(一)社团会员必须是我校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不包括短期进修的学生。社团不得跨校发展成员,不得招收社会成员。(二)会员须按社团招新报名程序进行报名后经批准方可成为会员。(三)会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即视为自动退出社团。(四)社团在招新前应对现有成员进行核查,确认继续留在社团的会员名单。招新后将新老会员的人数一并整合,如实汇报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备案。第十四条会员义务(一)具备社团会员身份期间,每学年需缴纳会费。(二)积极参与所在社团活动,支持所在社团的发展。(三)配合社团联合会做好关于所在社团的注册、调查、审核工作,及时、如实地检举所在社团内部存在的财务方面、活动方面的不良现象或违法违纪现象。(四)会员退会须向所在社团提出申请,由社团注销该会员信息。第十五条会员权利(一)会员信息在社团联合会注册存档,随时有权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维权,没有注册的社员利益不予以保障。(二)拥有参与社团活动的权利。(三)会员有权利向所在社团提出活动建议和意见。(四)参与社团组织建设,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五)对所在社团经费使用的知情权,当会员对经费使用情况产生疑问时有权利申请查看所在社团的帐目。(六)对社团内部的不良现象向社团联合会提出检举。(七)对于社团的管理和活动安排不满意的社员有权利要求退会。第五章社团的招新第十六条每学年初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安排招收新社员工作。第十七条各社团须在统一招新前明确以下内容:各社团须在统一招新提前至少一周向社团联合会递交社团招新计划书,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费收取金额,金额不得高于30元。(一)招新宣传形式,包括海报图文内容,播出录影带内容,宣传册内容,现场互动内容。(三)招新费用由社团自行承担,同时允许社会单位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为社团资金、物品等赞助,接受赞助的社团须将详细的赞助者信息(包括赞助者名称、赞助金额、赞助招商条件等)递交社团联合会审批通过方可用于社团统一招新。第十八条各社团收取会员费后需向会员收据(收据由社团联合会盖公章后统一发给社团),同时记录会员的详细信息(包括该学生的姓名、专业、年级、联系方式等。)第十九条各社团须在社团统一招新后两周内向社团联合会递交会员档案信息表。第二十条非统一招新时间,已成立的社团不允许进行大规模的招新。新申请成立的社团的招新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安排。第六章社团活动第二十一条在社团联合会注册成立的社团才可以开展社团活动,各社团有权利、有义务组织本社团活动,活动应具有本社团特色,丰富多彩,形式多样,有益于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健康发展。第二十二条社团有义务参加和协助校团委、社团联合会、挂靠单位等举办的相关活动。第二十三条社团活动应遵从社团联合会统一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上课及考试时间。第二十四条举办活动前提前一周向社团联合会递交社团活动审批表,审批通过后可举办活动。审批表需经社长、指导教师(或挂靠单位负责人)、社团联合会等签字后方可进行场地申请和活动宣传、开展100人以上的活动须经校团委书记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二十五条社团举办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社团及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二)社团活动可使用梆子井社团活动中心场地或教学楼教室;室外活动须在学校规定允许的场地及时间开展;使用综合楼大小礼堂需支付场地费用,由主办社团承担。上述活动场地需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并保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卫生,场地内设备设施的完好无损。活动中涉及的商业支持和商业宣传需在进行活动申报时一并说明。(三)社团实际活动须与申请时的计划相符。以社团活动之名申请使用的教室或其它活动场地不得擅自用于其它用途。第二十六条各社团不得擅自以*的名义与校外联系或者外出活动。凡本校社团参加或组织跨校活动的,必须提前一周向社团联合会递交北京市高校跨校活动申请表,由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审批后递交北京市学生联合会,批准后方可活动。否则将予以扣分,情节严重者将受处罚。第二十七条严禁举办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培训、推销、传销、报名等活动。第七章社团的变更第二十八条社团的更名。社团需要更名时,社团内部民主讨论商定新社名后向社团联合会和挂靠单位递交社团更名登记表,审批通过后生效。社团联合会公告全校该社团更名。第二十九条社团的合并。为了更合理地利用学校的资源,性质近似的社团不应重复设立,同时已有社团如因组织管理不善或会员人数少于10人可以申请与其他社团合并,社团合并时需向社团联合会递交社团合并协定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原有社团财物情况(二)原有社团人员去留情况(三)合并后人员、财务、物品的处置方式(四)合并后社团的机构设置和组织安排情况(五)合并后的社团如更换社长、指导老师或挂靠单位的需重新进行注册。(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社团挂靠单位的变更。由于社团工作需要,社团挂靠单位可以进行变更。在征得2/3以上社团成员同意后,社团可向社团联合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经原挂靠单位、社团联合会、申请挂靠单位同意签章后方可更换社团指导老师的更变。由于指导社团工作需要,社团指导老师可以进行变更。在征得2/3以上社团成员同意后,社团可向社团联合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经挂靠单位、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同意签章后方可更换。第三十条社团的注销。(一)社团1/2以上会员同意注销时,可以提出注销申请。注销证明的文件只可经由社团联合会同意。(二)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社团联合会予以注销该社团:1 .会员长期不足10人的社团;2 .非寒暑假期间连续两个月没有开展除社团大会以外的活动(以在社团联合会处备案登记为准),停办一次后再次出现该现象的社团;3 .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的社团;4 .不服从社团联合会和团委的管理,情节严重的社团;5 .逾期20个工作日不进行注册的社团;6 .2/3会员提出退会的社团;7 .出现其他应予以注销情形的社团。(三)社团注销时应做好善后工作,财物由该社团财务人员清算后移交社团联合会审批,不得自行处置,否则将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上报学校予以处分。(四)因受到处分注销的社团需上报社费余额,统一上缴社团联合会,在财务小组的监督下将剩余经费平均退还本年度会员。(处分详情请参考*社团联合会社团打分表)第八章社团财务第三十一条遵照*社团财务管理制度(附1)有关规定。第九章社团出版物第三十二条遵照*社团刊物管理制度(附2)有关规定。第十章社团评优第三十三条遵照*社团评优制度(附3)有关规定。第十一章社团考核第三十四条为了更好地管理社团,社团联合会将在期末对社团进行审核。社团联合会将根据社团的活动次数、活动效果,社员以及社联成员对社团的评价、社团在社联活动中的参与程度等标准得出社团期末考核的最终分数。社团联合会将会在五四评优及专项基金审核中优先考虑优秀社团。三次考核不及格的社团将予以注销。第十二章社团违纪第三十五条以下行为属于社团或社团成员违纪行为:(一)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二)开展活动内容与社团宗旨不符者;(三)社团实际活动内容与审批情况不符者;(四)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者;(五)财务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六)侵吞社团财务,挪用社团经费者;(七)不按时参与社团联合会活动者;(八)不按时提交社团联合会要求提交的各种材料者;(九)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对违纪情况的处理:(一)在社团管理打分表中扣除相应分数。(二)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不得再担任任何学生,当年度不得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社团等奖项,不得被推优入或转正。(三)对社团违纪情节严重程度依次处以: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暂停活动限期整改、注销。被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后重新开始活动,须重新上交申请。第十三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社团章程不得与本管理规定相抵触。第三十八条本管理条例的修订需在社团联合会举办的社长大会上表决通过(2/3投票者同意即为通过)并经校团委同意后开始正式实行。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照学校、团委及社团联合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管理规定于修订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修改权、解释权归校团委、社团联合会。附:1.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2. *学生社团评优细则3. *学生社团刊物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