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审批流程、准入指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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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审批流程、准入指引(修订.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力Il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修订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发(2021)79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助力我区“双减”工作,规范文化艺术培训行业管理,促进文化艺术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落实政府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引导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坚持“以美育人”为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教学体系,提高教学质量,为全面落实“双减”工作,不断提升中小学生文化艺术素养、助力学校文化艺术教育贡献力量。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12月底,建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系,推动全区文化艺术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管理科学规范,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升。三、重点任务(一)执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制度1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面向社会举办,并以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注册登记。2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要求,经所在地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文化艺术培训活动。3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4 ,面向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开办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方案执行。(二)规范审批登记程序和退出机制1 .参照教育部门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模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市、区)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置许可。2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培训机构名称,以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留告知书载明的名称,向所在地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机构设立,并凭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许可文书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成立前,应签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3 .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按照“一点一证”审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4 .培训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中明确培训机构服务内容。5 .培训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事先经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吊销核准书和营业执照的、撤销登记证书的、核准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3次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章程规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情形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需终止培训服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服务前,应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7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纳入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办理,授权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依法开展业务咨询、受理申请、协调办理、送达等事项。同时,要做好工作协调对接,及时接收档案资料,抓好审批窗口后台文书案头资料审核、实地核查等工作,防止审批监管缺位。(三)落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职责1.信息公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由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书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培训的教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2 .合同约束。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标准和程序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3 .制度完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应实行学员登记注册制度,建立规范的学员档案;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强化安全巡检,加强安全应急演练,开展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培训。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和监督机构,落实民主决策制度。4 .年检制度。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拒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核准书、法人登记证书,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设区的市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各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摸清底数、厘清标准、分清责任,完善细化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展开,预防化解风险,确保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落地见效。(二)强化监督管理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1)79号)、自治区教育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宁教监字2021)198号)精神,各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监管。实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不断规范和加强对全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三)强化执法检直各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教育、公安、住建、民政、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等部门,加强对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加大对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或培训机构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本实施方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修订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流程。一、设立审批流程(一)名称预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同级民政部门办理。(二)设立申请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向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2 .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3 .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从业人员社会信用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从业人员包括:培训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4 .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1 ,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材料,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附件3);2 ,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7 .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8 .消防行政许可有效凭证(如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9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10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提交捐赠承诺书一式三份(举办者、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11 .准入指引要求的其它材料。(=)设立审批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4%2 .审核。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意见。3 .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网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4 .审批。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结论。(四)依法登记办学审批通过后30日内,举办者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同级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营运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同级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签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附件5)。(五)备案办结举办者完成营运登记后,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6),完成培训机构设立办理流程。核准书的有效期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办学条件、课程计划、场地使用期限等具体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培训机构核准书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核准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文依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延续的,应当收回原核准书后换发新核准书,培训机构应当在获得新核准书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不同意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醒培训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二、变更与终止审批流程(一)变更登记流程在核准书有效期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章程、业务范围、培训项目、培训对象及其他办学许可或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1.变更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应当参照设立审批流程中关于名称预审的程序经过名称预审后,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进行离任审计。培训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机构内部决策程序,并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变更申请;(2)决策机构出具的决策文件;(3)修改后的章程;(4)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参照设立条件、设置标准和本流程其他规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2 .变更审批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请资料后,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同意变更的,收回原核准书后换发新核准书;不同意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 .变更登记培训机构应当在取得新核准书后3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二)合并、分立流程培训机构合并、分立的,应当向属地文化W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合并、分立程序以外,培训机构合并、分立应做好财务清算、学生安置等工作,确保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并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决定。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合并、分立的,应当收回原核准书后换发新核准书;不同意合并、分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通过并获得新核准书后,培训机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三)注销登记流程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章程规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2 .被吊销核准书或核准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3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培训机构发生第2项终止情形的,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收回其核准书并予以注销,并将注销核准书的决定抄送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并给予注销公告。培训机构发生第L3、4项情形的,或不再从事培训业务的,应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终止办学的决定。准予的,培训机构应当在取得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文件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准予的,书面说明理由。发起申请前,培训机构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清算、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完成注销清算审计(限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同时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资不抵债的,应当按照破产的相关规定执行。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继续办学。三、法律责任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和法人登记证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核准书和法人登记证书,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审批流程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2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3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4 .受理通知书5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6 .办结通知书宁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营利/非营利)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手机号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手机号码机构地址教学用房所在楼层从业人数(人)教学教研人数(人)场所面积(平方米)教学面积(平方米)年培训规模(人)同一时间段最大培训量(人)培训对象学龄前儿童口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口高中生办学投入(开办资金)股东(法人、自然人)投入方式出资额(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培训内容举办者联系人口音乐类口书法美术类口舞蹈类口戏剧表演类口其它类姓名电话(办公/手机)邮箱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举办人签字(签章):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材料审核审核意见:年月B现场审核审核意见:年月B公示情况经办签字:年月日行政审批决定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办科室负责人签字:年月0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B登记备案情况批准文书记录(文号)(日期)(经办人、审批人)宁夏文化艺术涉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举办人签字(签章):年月日序号姓名性别工作岗位学历、职称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说明:1.此表填写培训机构全部人员;2.如果同一人在多个培训机构任职,应当注明。宁夏邮宏沐类防卜培Ul机阿剖I翻斗备藕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举办人签字(签章):年月日序号材料名称图书出版号备注说明:自编材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受理通知书(用户联)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本办件于年月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30工作日,应当于年月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年月日受理通知书(存档联)于年月日申请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已予以受理。本办件于年月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30工作日,应当于年月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申请人(单位):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电话: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示范文本)本单位本人(身份证号:)自愿捐赠资金人民币万元(大写:),作为拟成立的开办资金。以上财产属本单位(本人)合法财产,该财产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其他权益,本单位(本人)对以上捐赠资金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财产捐赠后,开办资金作为的自有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用于分红,终止时不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特此承诺。捐资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捐资个人(签字)年月日办结通知书(用户联)你(单位)于年月日申申请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宁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出具审核结论。你(单位)于年月日将营业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本机关联系电话: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年月日办结通知书(存档联)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宁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出具审核结论。你(单位)于年月日将营业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本机关联系电话: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1)79号)精神,促进全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一、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同级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二、基本条件自治区内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二)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三)具有充足稳定的培训资金;(四)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材料;(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党组织建设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同步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四、机构设置(一)举办者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机构名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体现文化艺术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沿用,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标准进行规范。(三)开办资金举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举办者应当明确办学投入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所有办学投入,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各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对登记为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要落实捐赠事先告知制度,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督促举办者签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四)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2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社会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五)章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的其他相关规定。五、场地设施(一)场地性质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3年。(二)场地面积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基本办学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对象含有18周岁及以下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楼层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三)设施设备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应配备与教学相配套的乐器、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3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四)安全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办学场地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要求。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等制度,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须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六、从业人员(一)基本条件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二)人员配备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o专业理论课、专业课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三)人员管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要求拟招用从业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和社会诚信证明等材料。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七、培训内容(一)课程内容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教学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二)培训材料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材料,材料(含自编)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递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材料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培训材料严格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6号)规定。培训机构严禁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材料和资料,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使用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的培训材料和资料。-26-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三)培训收费管理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严格规范收费管理,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对此培训机构应当作出书面承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纳入属地监管,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加强预收费监管。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应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及相关网站公示,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八、审批登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相关要求,由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先审核并办理核准书,再由同级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并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具体要求和流程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办理,也可由县(市、区)级审批、登记部门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流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并办理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各分支机构、培训点均需经过批准和登记;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主管及登记部门审批和登记。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在登记成立前,签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拒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核准书、法人登记证书,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九、附则本准入指引为基本要求,各设区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应本地区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具体设置要求,并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厅备案。本准入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