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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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docx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及其他自然保护地、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局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自治区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指导、推动和监督各地开展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工作以及做好预算绩效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各设区市、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各设区市、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四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森林保护修复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二)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湿地保护修复补助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重要生态系统、重点物种和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结合主要保护对象及其栖息地现状,对受损的栖息地开展生态修复治理;开展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及相关购买服务;开展生态网络感知系统设备购置及运行维护;开展必要的综合科学考察、监测、巡护、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于资金下达15个工作日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实施单位按照批复后的方案组织实施。自治区直属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项目验收,其他自然保护区由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湿地保护修复补助用于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与恢复、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用于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下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重要生态系统、重点物种和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结合主要保护对象及其栖息地现状,对受损的栖息地开展生态修复治理,维护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生态功能;开展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开展必要的专项调查、监测、巡护、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湿地植被恢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和拆除围网等建设,增加湿地面积。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是用于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因湿地保护及野生动物保护造成的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给予的补偿,及因保护湿地而开展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等的支出,提高湿地及周边社区群众对湿地、候鸟保护的意识。湿地保护修复补助项目支出实施单位应当于资金下达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实施单位按照批复后的方案组织实施,并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项目验收。(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用于国家重点野生植物、重点古树名木保护,以及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四)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国有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包括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和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主要是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补助,用于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正常运转、职工基本生活等相关支出。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包括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和国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后安排的国有天然商品林管护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天然商品林的管护劳务补助、管护设施设备购建等。国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国有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劳务补助、管护设施设备购建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层级与承担天然商品林停伐和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签订停伐协议和管护合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与本部门签订天然商品林停伐协议和公益林管护合同的国有单位履行停伐协议和管护合同情况的检查。并根据上一年度检查结果拟定当年补助对象名单、管护面积、检查结果、补助金额等公示材料,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各地根据天然商品林停伐协议和公益林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或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拨付补助。(五)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六)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第六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第七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八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保护恢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国家公园创建、相关改革或试点可以采取定额补助。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到人到户的资金分配不应用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节。对国家公园、森林保护修复等重点支出,可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加大调节力度。第九条国家公园支出中,对已设立的国家公园按照依规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的年度支出需求、国家公园面积、重点物种保护需要及难度、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0%、10%、10%,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其中纳入国家公园支出的森林保护修复补偿执行国家公园区域外同类资金测算分配方法;对经批准启动国家公园创建的国家公园候选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创建数量等确定,对同一个国家公园创建定额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年。第十条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第十一条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按照国有天然商品林有林地保有量(权重100%)作为分配依据。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财政部与国家林草局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天然林规划出台后,森林保护修复支出分配和计算方法如有变化,按天然林规划规定的资金分配方法执行。第十二条生态护林员支出资金分配主要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延续以前年度测算结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生态护林员公告公示制度,对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分配结果、补助标准予以公告。第十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过程中,结合各市县工作任务和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森林保护修复支出资金使用应确定优先顺序,确保按规定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分配给33个国定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21)57号)规定执行。第四章预算下达第十五条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储备,负责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入库。第十六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15日前,向自治区林业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地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任务计划。各地报送的任务计划应包含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明细和设区市汇总。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报送广西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任务计划,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第十七条接到中央下达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市、县(市、区),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第十八条在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分配及批复部门预算30日内,自治区林业局下达任务计划。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九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国家公园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是指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在自治区及以下行政区域内并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主要内容包括与任务数量相对应的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第二十一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的内容:(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有机统一。(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各级区域绩效目标,从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情况。第二十三条各设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指标要求,研究设定当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绩效目标,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报送“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第二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在财政部预算资金下达后30日内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六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自评工作。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各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审核汇总各市县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按时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报送材料。第二十七条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三)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当年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各市县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报送整改情况。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进行监管。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自治区本级单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执行本实施办法,相关支出列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第三十七条各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林规(2021)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中央文件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资金名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豆资金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级财政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市级财政部门市级林草主管部门中央补助年度金额(万元)总体目标支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能力建设和湿地保护修豆,提高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能力,开展林草系统管理的古树名木抢救豆壮,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天然林资源从恢更性增长进一步向提高质量转变,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由稳步复苏向进一步和谐发展转变,确保林区和谐稔定:加强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相关任务经检套验收达到合格标准,资金使用规范。国家公园支出绩效目标另报。绩效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产出指标数届指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力提升项目数量(个)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数量(个)纳入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补助的湿地数量(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树保护率()国有林管护面积(万亩)国有林修更面积(万亩)林草系统管理的古树和名木开展抢救复壮数量(株)聘请生态护林员人数(人)质量指标天然乔木林蓄积量增长情况持续增长林草系统管理的古树和名木开展抢救复壮合格率(%)>90国布林修复合格率()>90时效指标生态护林员补助兑现率>90-14-国有林保护修且当期任务完成率90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生态效益发挥明显社会效益指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能力明显提升可持续影响指标持续发挥生态作用明显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林区职工和周边群众满意度()85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用于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退耕还林还草、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等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第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分解及下达资金、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审核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向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报送任务计划,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工作,做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各市县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同时,应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油茶发展、造林(含核桃、澳洲坚果、油橄榄、仁用杏等木本油料营造)、森林质量提升等。第五条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包括: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是指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农户发放的现金补助。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国家确定的补助政策标准执行。补助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IoO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IOo元。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用于退耕农户做好保护和管理支出。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财政部与国家林草局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第六条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是指用于科学评估草原健康和退化程度,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在保护草原原生植被的基础上,加快退化草原植被恢复,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能力。对轻度退化草原,采取围栏封育措施,减少人为干扰破坏,使草原植被得到休养生息;对中度退化草原,选择适宜的乡土草种开展免耕补播,采取培肥地力、改善水土等措施,促进草原原生植被恢复;对重度退化草原,通过免耕补播、人工种草等方式,减少地表裸露,增加植被覆盖,丰富生物多样性。加强人工草地建设,在水土气候条件适宜的地区建设多年生人工草地,选择优质牧草品种开展人工种草,提升优质牧草生产能力,减轻天然草原放牧压力。第七条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外资独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的公民等造林主体在当地政府规划的造林绿化空间、林业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造林、林业迹地更新和现有林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根据单位或个人申请,给予适当补助。第八条森林质量提升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割灌除草、修枝、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给予适当补助,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未成林造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纳入支持范围。森林质量提升补助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按照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组织有丁级(含)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设区市以下单位的作业设计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国有企业的作业设计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森林质量提升补助项目主体完成当年抚育任务后,按照补助资金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申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抚育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逐级上报核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至自治区林业局。第九条油茶发展补助用于支持油茶新造林及低产林改造,主要包括苗木、肥料、农药等农资采购和油茶林地清理、整地、挖穴、栽植、垦复、除草、修枝、嫁接、施肥等机械和人工费用等方面支出。补助对象包括林业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和农户等造林主体。第十条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包括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和非国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第十一条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用于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第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层级与承担停伐任务的集体和个人签订停伐协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与本部门签订天然商品林停伐协议的集体和个人履行停伐协议情况的检查。并根据上一年度检查结果拟定当年停伐管护补助对象名单、管护面积、检查结果、补助金额等公示材料,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各地根据停伐协议履行情况通过“一卡通”方式一次性兑付停伐管护补助。每年12月底前当年补助资金兑付总额不低于90%o对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者拒不签订协议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可由所在集体或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天然商品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第十三条非国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任务的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与本部门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的集体和个人履行公益林管护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上一年度检查结果拟定当年的管护补助对象名单、管护面积、检查结果、补助金额等公示材料,在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各地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一卡通”方式一次性兑付管护补助。每年12月底前当年补助资金兑付总额不低于90%。对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者拒不签订管护合同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在集体或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第十五条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财政部与国家林草局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天然林规划出台后,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分配方法如有变化,按天然林规划规定的资金分配方法执行。第十六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上一轮到期退耕还生态林)用于补助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到期且符合国家级公益林条件但是未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林地。补助标准每年每亩16元。财政部与国家林草局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第十七条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第十八条森林草原防火补助用于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包括必要的防火物资储备、边境森林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等。第十九条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用于国家重点管理的松材线虫病、美国白娥、互花米草、薇甘菊、森林鼠(兔)害、草原鼠害和虫害等重大林草有害生物及本省区域内重点林草有害生物预防、监测、除治。第二十条林业生产救灾补助用于支持林业生产经营单位遭受火灾、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病虫害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等。第二十一条森林综合监测补助用于图斑监测和样地调查,包括国家每年下发的森林变化图斑核实和数据库更新,以及国家每年部署的森林样地调查。草原综合监测补助用于实施草原调查监测相关单位开展草原样地调查、草原年度动态监测、草原生态质量评价、草原健康和退化评估、草原变化图斑判读和核查等。湿地综合监测补助用于开展湿地年度监测,包括湿地图斑监测、样地调查、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监测。荒漠化综合监测补助用于实施荒漠化监测的相关单位开展荒漠化调查监测的相关支出。第二十二条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良种繁育补助用于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开展造林树种育种、无性繁殖材料选育和种质资源保存,包括对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种质资源收集区、试验林等开展抚育、良种选育、生产、种子(苗)检验、贮藏,良种基地升级换代、高世代种子园营建、树种结构调整等;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开展国土绿化树种草种、重要乡土树种草种以及珍稀濒危树种草种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评价、利用等。良种苗木培育补助用于奖补育苗单位采用轻型基质、可降解无纺布等容器育苗及其他新技术培育良种苗木。第二十三条良种繁育补助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要编制项目作业设计,良种苗木培育补助的育苗单位要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作业设计和备案实施计划,并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区(中)直单位的作业设计和实施计划由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和备案。按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备案的实施计划及有关规章,对辖区内承担项目的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对区(中)直单位承担的林木良种补助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第二十四条林业草原科技推广补助用于从事林草科技推广、科学研究和林业生产的单位,包括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院所、国有林场(苗圃)、企业等单位,在林草良种培育、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林草生态保护修复、林草灾害防控、自然保护地建设、木竹材和林化产品加工利用、林草机械、林草信息化建设等领域开展先进实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补助项目实行先进技术成果库管理,推广的技术成果必须来源于国家林草科技推广成果库,并优先选择近5年的成果。标准化示范项目依托2个及以上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实施。林业草原科技推广补助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与自治区林业局签订合同,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林业局备案。自治区林业局负责项目的检查验收。第二十五条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在国务院督查中获得通报激励的市、县(市、区)一次性奖励。获得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的市县可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资金。第二十六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第二十七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二十八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可以采取定额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竞争性评审等情况确定。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到人到户的资金分配不应用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节。第二十九条国土绿化支出中,退耕还林还草补助、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根据核查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年度补助规模,其他国土绿化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第三十条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按照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林森林资源面积、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第三十一条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务状况适当调节。其中,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财资环(202190号)执行。第三十二条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由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规模、督查激励市数量等确定。第三十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结合工作任务和政策因素,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第三十四条分配给33个国定脱贫县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等H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21)57号)规定执行。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三十五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15日前,向自治区林业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地下一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任务计划。任务计划应当与本地林业草原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根据重要程度排序。各地报送的任务计划应包含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明细和设区市汇总。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报送广西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任务计划,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第三十六条接到中央下达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市、县(市、区),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第三十七条在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分配及批复部门预算的30日内,自治区林业局下达任务计划。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三十八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三十九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指标。第四十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四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指标要求,研究设定当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绩效目标,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报送“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第四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在财政部资金预算下达30日内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第四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四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各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审核汇总各市县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按时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报送材料。第四十五条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三)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当年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四十六条绩效评价的内容:(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有机统一。(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各级区域绩效目标,从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情况。第四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各市县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报送整改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