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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学生境外交流学习管理规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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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学生境外交流学习管理规定(修订).docx

    大学本科学生境外交流学习管理规定(修订)随着我校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学校与境外大学的交流合作逐步增多。为了提高学生出国(境)留学学习质量,促进本科教育的国际化水平,进一步规范境外交流学习的管理。本科生境外交流学习由学校主管外事工作和主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共同管理,教务处、学生国际交流部(港澳台学生管理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和学部/直属学院根据其不同职能协调处理好有关具体问题。第一条学生的申请条件(一)凡在校期间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必须热爱祖国,品德优良;(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且申请出国(境)前无不及格科目,学业考核由教务处负责;(三)语言水平需符合所申请的交流项目要求;(四)出国(境)学习的专业必须与本专业相同或密切相关;(五)身体健康;(六)交纳学费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费用。第二条学生申请的项目要求经学校批准的交流项目。第三条学生申请的办理程序(一)学生在申请境外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对方学校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学生向所在学部/直属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提交学习计划,在获得批准后填写*本科生境内外交流申请表、*本科生境外交流学习承诺书,签字盖章后交教务处备案,并办理相关退课手续。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时间超过一学期(含一学期)的,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二)所在学部/直属学院集中组织将申请表、交流学习协议书报送学生国际交流部审批,获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校际交流、交换项目由学生国际交流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三)申请时间:根据学生国际交流部项目通知办理。第四条课程及学分的认定原则(一)所有学生均应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数方能毕业。(一)学生在出国(境)交流期间学习的课程,学生本人必须以学期为单位、以书面的形式向教务处报告学习情况。(三)学生在出国(境)交流期间在境外大学学习并向教务处报告的课程,如通过考核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学校原则上予以认可。(四)学生回国后,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申请并登记课程成绩和学分。申请人必须提交境外大学出具的正式成绩单和课程简介、修读学时等,课程成绩单应包含课程名称、学分和成绩等信息。(五)学生因在境外学习而错过的本专业培养计划中的专业核心课,而境外学习期间没有与其相同或者教学内容相近的课程,需要在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补修并成绩合格后方能毕业。如果补修核心课程与正常上课冲突,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审批,学生可申请自修。(六)学分认定的依据为协议规定的境外大学出具的有效成绩单。第五条成绩转换境外大学的课程成绩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百分制成绩的标准为:A=95分(A+、A-均视为95分),B=85分,075分,D=65分。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五级分制成绩的标准为:A=优(A+、A-均视为优),B二良,C=中,D二及格。第六条成绩认定程序学生应在回国办理复学手续之后,登录教务在线“学分互认”模块填报在境外大学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情况,在线申请学分互认。经学生所在学部/直属学院审核,向教务处提交*本科生境内外交流访学修读课程认定申请表纸质版(签字盖章),教务进行终审后,认定的课程名称、学习成绩课程学分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学分计入学生总学分。(二)学生须提交的材料:1、境外大学成绩单和课程简介两份(原始和复印各一份);2、*本科生境内外交流访学修读课程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第七条交流学生收费的原则(一)属于对方收费的交流项目,按60%收取我校的学费;(二)属于免交学费的交流项目,全额上交我校的学费;(三)若是互换奖学金项目,则按照协议的收费条款规定交费。第八条其他事项(一)凡我校在读本科生,经学校批准,赴与我校签署交流协议的境外大学学习者,所获得的各类学分均须认定。未经学校事先审批而自主到境外大学学习的,其学分不予认定。(二)若交流协议中规定,交流学生必须在获得对方学校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之后方可获得我校的毕业证或学位证,交流学生必须到教育部认证中心审核证书或到我国驻协议学校所在国的外事机构核准证书。审核无误后,我校才会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否则不予颁发。(三)交流学生的就业指导和评奖评优事宜由学生处负责和解释。(四)境内交流学习项目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此规定已于2023年开始执行,于2023年进行了修订,由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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