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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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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docx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赣环法规字(2023)294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江西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和专家评选,吉安市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相关企业违法排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入选为江西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标排放废气废水等多种情形,覆盖了大气、地表水、土壤等环境要素,为探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现将江西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印发给你们,请学习借鉴其经验做法,继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7月11日江西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7月目录一、吉安市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相关企业违法排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二、赣州市崇义县跨区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三、萍乡市上栗县文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四、九江市彭泽县某企业违法排放具有腐蚀性废水至长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五、宜春市袁州区某农场偷排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六、赣州市5家建材公司扬尘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七、吉安市万安县某采石场破坏生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八、南昌市南昌县某公司超标排放锅炉废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九、景德镇市乐平市某塑料加工厂违法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十、鹰潭市贵溪市某企业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吉安市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相关企业违法排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2021年4月22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开展督察,指出永丰县“企业违法问题突出、监管层层落空、整改敷衍应对”等突出问题。经查,部分企业存在雨水排放口外排雨水超标、危险废物水淬渣堆放在回转窑仓库、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处置危险废物磷化渣等违法行为。各方一致委托江西省环科规划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861.77万元,其中:大气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3万元,土壤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114.4万元,地表水和沉积物损害赔偿费用714.37万元。(二)磋商结果2022年8月180,吉安市组织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检察、法院、司法、林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与相关企业进行磋商,根据污染程度大小和企业认领意愿,划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分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家企业分别承担1699.1788万元、1699.1788万元和463.4124万元。协议达成后,各方共同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目前3家企业已分期支付了部分赔偿金,剩余赔偿金将于7月底前全部支付到位,永丰县工业园管委会已委托江西省环境科学院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对受影响严重的吴村自然村实行整体异地迁建,对300余亩受污染耕地开展治理修复。(三)经验与启示该案件在支付赔偿方式、改变罚赔修复机制、宣传教育等方面有所创新。一是精诚合作,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省市县三级精诚合作,联动共为,现场调查和法制宣传同步推进,引导企业从“不想赔”到“想少赔”再到“主动赔”三级跳,自觉履行赔偿责任。二是精准定责,划分各方主体赔偿责任。通过聘请省环科院专业人士结合排污方式、特征污染因子以及实地损害情况,依据环评批复和生产排放情况,科学确定污染源头和排放量,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三是精心磋商,创新采取批次支付赔偿。在遵法循情、合理合情的原则下,充分听取企业和部门意见,为服务企业经济发展,结合企业停产整改一年多没有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创新赔付方式,同意企业分批次支付赔偿金,解决了赔偿义务人一次性赔偿能力不足的问题。四是精细衔接,创造罚赔修复同频推进。为避免损害扩大,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生态修复,修复资金从赔偿资金中相应扣减,有效缩短了修复时间,提升了修复效果,实现了行政处罚、损害赔偿与生态修复三级衔接。二、赣州市崇义县跨区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2021年9月28日晚,赣州市崇义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扬眉镇华芦村吃水湾与赣州市南康区赤土乡三村村交界处有大量刺激性气味垃圾。经调查,现场倾倒物主要为废油漆渣、油漆桶,废物类别分别为HWI2染料、涂料废物(代码900-252-12)和HW49其他废物(代码900-041-49),均属于危险废物,共计183.57吨。经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倾倒危险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为7438.58元/吨,对南康垃圾中转站(具体地点无法查证)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为10500元/吨。(二)磋商结果经公安机关查实,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企业13家,已抓获涉案人员14名,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下企业6家,已抓获涉案企业主5名。2022年10月,赣州市崇义生态环境局会同崇义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多次召集涉案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经多轮磋商,就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处置费、生态环境修复及鉴定评估等相关费用与涉案企业达成一致,签订17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收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47.6万元。(三)经验与启示该案系同类群发性生态环境损害集中索赔案件,涉案主体较多,在群发性案件的监管、办理、资金管理、警示教育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等作用。一是发挥专业力量,做实评估鉴定。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本案的损害赔偿和责任认定提供了扎实的专业依据。二是巩固联动优势,形成磋商合力。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将赔偿情况作为司法审判时重要情节进行考虑,推动了企业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创新资金管理,实行分类执收。县财政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明确提出生态修复资金按照“谁执法、谁执收”的原则实行分类执收,资金全额上缴县级财政,确保资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相关工作。四是加强警示教育,提高责任意识。该案的办理,对企业危险废物倾倒行为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规范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置,有助于提高企业环境责任主体意识。三、萍乡市上栗县文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2022年4月6日,接到群众举报,上栗镇永红村某花炮厂内及上栗县东源乡桃源村的某鞭炮公司厂区内有人倾倒填埋疑似铝灰渣。通过与上栗县公安局联合调查,发现文某等人将约1300余吨疑似铝灰渣倾倒填埋上述两厂的三个土坑中。经第三方机构取样检测,认定文某等人在上述三地倾倒填埋的固体废物为铝粉,属于HWO48类危险废物。经评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6202355.2yG©(二)磋商情况萍乡市上栗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8月25日组织召开损害赔偿磋商会,邀请了县检察院、县公安局、上栗镇人民政府、东源乡人民政府等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经磋商确认,由赔偿责任人承担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部费用,共计6202355.2元。根据签订的协议书,文某等人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已全部上缴至上栗县财政局,下一步将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开展受损地表水的跟踪监测,现场受损修复工作,由赔偿义务人提请萍乡市上栗生态环境局、上栗镇人民政府、东源乡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评估与验收。(三)经验与启示该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高达600多万元,为同类大额案件提供了典型经验。一是跨部门联动,高效推进应急处置、执法调查、生态修复等。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了联动机制,且司法部门提前介入,保障了案件顺利办结,及时解决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序推进。二是规范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涉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予以认定,为后续责任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提供了基础。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量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计算出生态环境赔偿费用支出,为本案的损害赔偿和责任认定提供依据。三是严厉打击跨境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加大震慑力度。嫌疑人非法跨境倾倒危险废物性质恶劣,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及时移送公安调查处理,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促使企业和个人增强环保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四、九江市彭泽县某企业违法排放具有腐蚀性废水至长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日,九江市彭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彭泽某化工有限公司对面长江江堤上巡查时,发现江堤外滩上有一面积约15平方米的水坑,水坑内水质呈棕红色,有明显异味。经调查,2021年8月、10月期间,彭泽某化工有限公司两次利用原长江取水管道,将污水处理站酸性水池内废水(约26.5吨)偷排至长江。经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江堤外滩水坑的水样进行危险废物鉴别,认定江堤外滩水坑具有腐蚀性的危险特性,其危险废物类别为HW34。该公司通过暗管排放具有腐蚀性废水至长江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专家评估,确定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人民币536625元。(二)磋商结果2022年8月100,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彭泽县公安局及彭泽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加磋商。2022年8月11S,该公司按照赔偿协议支付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36625元。(三)经验与启示其经验与启示主要有:一是机构鉴定、专家评估,确定损害程度。该案委托鉴定机构对废水属性进行鉴别,并由生态环境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三名专家对损害结果出具专家评估意见,确保损害认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是两法衔接、刑民结合,加大查处力度。该案追究了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需承担的行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潜在违法者产生警示和威慑作用,切实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文明思想。三是部门联动、共同协作,推进长江大保护。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并配合当地政府等部门对残留的废水进行处理,避免损害扩大。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邀请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工业园管委会等单位参与磋商,保障磋商过程和结果的自愿性和合法性。通过部门协作,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推进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五、宜春市袁州区某农场偷排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2022年1月1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楠木乡官溪村饮用水有异味。经调查发现,宜春市袁州区某农场的养殖废水通过该农场边上竹林下方的自然溶洞排至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对溶洞口残留的养殖废水采取水样,经检测结果显示,该厂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933Omg/L、氨氮783mgL,且检测出硫化物、硒、碑、镉、铜、铅、锌等有毒物质9种,其中硫化物含量84.6mgL、硒含量0.0535mgL、锌含量9.79mgL、铜含量L83mgL,分别超该企业执行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灌溉标准83.6倍、1.675倍、3.895倍和0.83倍。经鉴定评估,该农场利用溶洞非法偷排,导致楠木乡官溪村金瑞河饮用水源受到污染,楠木乡官溪村金瑞河饮用水源供给服务功能完全丧失,经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费用为579581元。(二)磋商结果2022年3月17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邀请检察院、森林公安、慈化镇人民政府、楠木乡人民政府、官溪村委会、宜春司法鉴定中心等部门与该农场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会上就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处置费、生态环境修复费及鉴定评估、验收等相关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费用共计579581元。磋商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通过专家验收。(三)经验与启示该案的经验与启示有:一是实现“替代修复”。该案件中农场利用溶洞非法偷排,导致楠木乡官溪村金瑞河饮用水源受到污染,楠木乡官溪村金瑞河饮用水源供给服务功能完全丧失。为解决村民饮水问题,确定了建设新水源地的替代性恢复方案,新的水源供水设备已正常运转,能提供与受损水源地未受损前同等类型和质量的饮用水服务功能。二是降低“舆论影响”。由于该起案件影响到村民饮水安全,村民舆论初期反响较大,区政府领导、袁州生态环境局领导及慈化、楠木两地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积极与村民沟通处理,将舆论影响降至最低。三是推动“共同发力”。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森林公安、属地政府等相互配合,多次到慈化鑫盛生态农场进行现场调查,保证了调查的深入性、充分性。四是联动“行政司法”。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邀请森林公安、检察院全程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建议将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量刑情节。最终,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六、赣州市5家建材公司扬尘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根据群众投诉举报,2022年3月16日至28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5家建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5家公司存在生产厂区内石粉料、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等共性问题,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5月5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分别给予该5家建材公司行政处罚。8月3日,赣州经开区分局鉴定评估小组出具鉴定意见,计算得出5家公司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从900余元到3000余元不等。(二)磋商结果8月25日,赣州经开区分局组织该5家建材公司召开集体磋商会议。磋商会上,考虑到该5家公司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为扬尘污染,经磋商约定,5家公司采取给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义务洒水5至14天不等的方式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5家公司均表示无意见,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9月30日,5家公司均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10月10日,赣州经开区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被中国环境报宣传报道。(三)经验与启示该案的经验与启示主要有:一是“罚一起、赔一起",抓实执法赔偿联动。生态环境部门不仅对涉案的5家企业扬尘污染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鉴于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严格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制度,改变“一罚了之”的做法,生态环境部门跟进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现了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二是“评一件、破一难”,发挥鉴定评估效能。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小组,首创性地使用鉴定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发挥生态环境专业人员的作用,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难题,提升评估小组鉴定能力。同时,采用劳务赔偿方式,即由赔偿义务人对扬尘污染进行一定期间的降尘处理,不仅实现了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还达到了普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赔偿义务人受到了教育。三是“办一案、治一片”,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在中国环境报、江西环境公众号、赣南日报等媒体广泛宣传办案成效,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共识,取得了积极社会影响。七、吉安市万安县某采石场破坏生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2021年3月8日,省生态环境厅驻赣中办对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发现问题进行“回头看”,指出万安县某采石场未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要求进行生态修复工作。经鉴定评估,赔偿义务人吉安市万安县某采石场矿山破坏面积11.5公顷,应修复面积IL5公顷,其中正在开采的区域破坏面积面积为7.43公顷,待修复治理面积4.07公顷。(二)磋商情况2021年7月2日,生态环境部门召开磋商会议,并邀请了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检察院和属地政府等部门与该采石场围绕损害情况、损害费用、损害赔偿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磋商。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对已开采完的矿区及周边区域4.07公顷进行生态修复。2021年12月,赔偿义务人在对已开采完的矿区及周边区域4.07公顷进行植被复绿等,完成生态修复,修复资金为927917.83元。(三)经验与启示该案是自然资源领域追究生态损害赔偿的一起典型案例,该案的经验与启示有:一是部门联动,协作推进。县政府高度重视,高位调度,以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多部门联动协作,与企业多次磋商,最终达成生态修复。二是严格把关,确保落实。多部门对第三方编制单位编制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方案严格把关,确保整改落到实处。企业按照采石场整改一矿一方案要求,完成了对破坏土地进行了植被复绿。三是修复为本,强化监督。在调查、磋商、修复过程中,始终坚持修复为本的理念,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对赔偿义务人的修复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属地政府负责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有效地保障了修复责任的落实。/1、南昌市南昌县某公司超标排放锅炉废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根据2021年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交办件线索,南昌市南昌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5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某食品有限公司锅炉废气进行总排口取样检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某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的颗粒物造成大气环境短期不利影响。2021年8月20日,南昌市南昌生态环境局组织3名省级专家成立专家组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损害案进行评估,认定该公司应承担相关责任。经评估,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费用为4492元。期间,该公司积极进行整改,自我加压,提高环保标准,追加环保投入100万余元进一步完善了大气和水污染物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指标稳定达标。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依法减免了该公司的行政处罚金额。(二)磋商结果2021年8月26日,赔偿权利人组成磋商小组,与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磋商,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该食品有限公司对锅炉废气超标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负全部责任,缴纳赔偿费用4492元。2021年9月1日,赔偿义务人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入非税账户,并积极主动自行请第三方编制了生态修复实施情况报告。(三)经验与启示该案的经验与启示:一是强化部门协同。该案涉及大气污染影响小、不持续性、取证难等特征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与损害赔偿鉴定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紧密配合,锁定损害事实、量化损害程度等方面形成生态保护的工作合力。为基层一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了便捷易行的案例实践,有助破解基层生态环境领域“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二是实现赔处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的同时,同步启动损害赔偿工作,实现一案双查、赔处协同,加快了损害赔偿工作效率。同时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结合该公司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对该公司行政处罚金额作出相应减免,对企业起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作用,充分体现谁损害谁担责原则。三是落实修复协同。该企业在整改过程中积极主动,先停再改妥善有效地消除了后续污染,及时避免了环境和企业利益损失的扩大,拓宽了“修复路径”,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在修复完成后请专业第三方编写修复后效果评估报告,充分体现了积极落实生态修复主体责任。九、景德镇市乐平市某塑料加工厂违法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接景德镇市12369投诉转办单,同时接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事实确认书,2022年3月31日乐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高家镇环保站工作人员对高家镇桐林街山田村山上进行检查,发现该塑料加工厂正在生产,生产线一条,现场堆放约30吨原材料,现场堆有成品350包(40公斤)约7-8吨,生产加工时产生的固体废物堆放在周边荒地空地上,该加工厂经度:117.348629纬度:29.002339o占地面总面积约1380平方。经查,该非法塑料加工厂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废渣未采取三防措施,易造成污染物流失,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二)磋商结果2022年5月5日,乐平市高家镇人民政府同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程某进行磋商,程某负有此次生态损害主要责任。由程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程某清理违法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采取种树或铺设草皮等措施对污染地块进行生态环境修复。2022年5月16日,由乐平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门、高家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村民代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修复情况开展现场验收,并适时组织后评估。经现场勘察,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固体废物约100吨已清理,并栽种了8000颗松树苗,对周边生态环境进行了生态修复,修复资金总计51000元。(三)经验与启示该案的经验与启示有:一是重视群众举报,快速反应。在收到举报后迅速开展调查,核实情况后立即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二是部门联动,协同合作。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时邀请检察机关全程参与,信息共享,共商共研,健全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顺利开展。三是优化方法,高效办案。为提高工作效率,破解鉴定评估“费用高”的问题,该案在事实清楚、数额小、无争议的情况下,采用综合认定程序,根据专家提出的环境修复意见,与赔偿义务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共识,加快了案件办理速度。四是以案促宣传,强化公众参与。注重邀请与案件利益相关的本地村民代表、村干部和其他部门参加磋商会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在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下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应赔尽赔”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十、鹰潭市贵溪市某企业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2021年3月21日,贵溪市环境监测站对某化工企业磷石膏渣场外排废水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废水PH值为12.26,远远超过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表2中相应标准,存在超标排放情况。3月26日,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渣场现由贵溪某贸易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渣场废水为间歇性排放,日均外排废水量约800吨左右,超标废水对周边地表水造成了损害且无法通过工程完全恢复。2021年7月中旬,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启动索赔工作。2021年9月1日,该局组织贵溪某贸易有限公司渣场污水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评估专家与相关代表经现场勘察、认真讨论,形成评估意见。评估意见认为,贵溪某贸易有限公司渣场污水超标排放对周边地表水造成短期不利影响,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基础方法第2部分: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价值量化,此次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费用为5472元。(二)磋商结果2021年9月14日,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与贵溪某贸易有限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了磋商。经协商,双方对本次渣场废水超标排放事实、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达成一致,成功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1年12月底,该公司履行该赔偿协议。(三)经验与启示该渣场废水污染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跨度较长、影响程度较大、处理难度很大,当地周边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案件密切关注。我市生态环境部门迎难而上,深挖渣场废水超标排放线索,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对该贸易公司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开展索赔。一是迅速反应,果断出击。从对渣场外排废水抽样监测发现超标,到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仅用时4天,获得了及时有效的第一手证据,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较好的证据支撑。二是两手发力,罚赔并重。本案的成功办结实现了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无缝衔接,违法者不但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也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手主抓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一手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管控,齐抓共管,协同发力。三是公平公正,程序严密。磋商过程中,赔偿权利人严格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规定,认真听取赔偿义务人的合理意见,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原则,自觉自愿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为后续顺利履行赔偿协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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