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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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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docx

    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修订目的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沈政发(2018)33号)沈阳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实施意见(沈政发(2021)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本着“改革创新、稳步推进”的总体原则,积极推进沈阳市城市核心发展板块建设,强化重点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持续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能,服务沈阳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区域环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下列区域可以开展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1 .市政府确定的城市核心发展板块;2 .拟划定为工业标准地的建设区域;3 .尚未开发建设完成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4 .市级及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内某一特定区域;5 .各区、县(市)政府正式划定的需要开展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特定区域。拟开展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需要有完备的土地、规划等手续,明确的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第三条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市、区人民政府或评估区域所在的管委会为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编制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组织编制的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和结论负责。第四条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环评的关系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评之间相互补充。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可以包含规划环评所涵盖的区域,也可以是规划环评区域中某个特定的区域。第五条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名称及主要内容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名称统一规范为沈阳市XX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技术要求和主要内容详见附件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指南。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总则。对评价目的、评价原则、评价范围、工作程序等情况进行介绍和交待。2 .区域开发方案与相关规划协调性分析。介绍区域开发方案的编制背景及开展区域评估(环境影响)的由来,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功能区划、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三线一单”等,分析规划协调性。3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对区域各环境要素进行本底监测,开展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摸清区域环境本底值,评价区域的生态状况、环境质量的总体水平和变化趋势,核算区域环境容量,分析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及成因,梳理区域开发方案实施面临的制约因素。4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识别区域开发可能产生的生态与环境影响、区域周边邻近的重大污染源可能对开发区域的影响,初步判断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环境目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5 .区域开发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合开发区域可依托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区域生态功能维护和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针对开发区域的定位、发展目标和方向、发展规模、区域空间结构与布局、土地利用规划、重大交通和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可能引进的项目情况等,核算污染物排放总量,预测与评价区域开发对各环境要素、景观及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分析区域环境承载力是否能满足区域内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强度。此外,还应分析周边临近的外部污染源对开发区域的环境影响。6 .区域开发方案综合论证与优化调整建议。综合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论证区域开发目标、规模、布局、结构等要素的环境合理性以及环境目标的可达性,分析判定区域开发过程有无重大生态、环境制约因素,根据区域开发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论证结果,对开发方案提出明确的优化调整建议。7 .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针对区域开发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预测结论,在充分评估开发方案中已明确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的基础上,提出需补充或改进的环境保护方案和管控要求,明确区域内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照区域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功能属性和环境污染程度、建设项目的特征以及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实行差异化的环境准入管理,结合区域项目特点,提出禁止准入清单、告知承诺制准入清单、环评“一本制”准入环境管理告知内容清单。8 .区域开发的评估与管理。针对区域开发方案所包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区域开发定期开展跟踪评价、区域开发方案调整时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提出相关工作要求。9 .公众参与。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开展公众参与,介绍公众参与工作开展具体过程,以及公众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10 .评价结论。对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和成果的归纳总结,并给出明确的评价结论。第六条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一)审查级别下列区域的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1 .市政府确定的城市核心发展板块;2 .拟划定为工业标准地的建设区域;3 .以工业为主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4 .市级及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内以工业为主的特定区域。下列区域的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所在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1 .非工业为主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2 .市级及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内以非工业为主的特定区域。3 .各区、县(市)政府正式划定的需要开展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特定区域。(二)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流程审查流程主要为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受理、技术审核、审查会议、集体审议和出具审查意见。1 .申请受理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域评估所在的园区管委会,向牵头组织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附送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受理。报送的审查材料应包括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申请书、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报告文本和图集)纸质及电子版(Word版)、区域规划相关材料(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集等)各2份。2 .技术审核为确保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满足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在正式审查前,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审核(可与审查会议并行),技术评估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技术审核意见并反馈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单位根据技术审核意见,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修改完善。3 .审查会议参照规划环评审查规定,原则上从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抽取5-7名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与区域开发建设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加入审查小组,参加审查会议。4 .集体审议完成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核、会议审查和修改完成后,具备审议条件的,提交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暂不具备审查条件的,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退回申请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5 .出具审查意见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结果,由牵头组织审查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送达提交申请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同时抄送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所涉及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第七条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明确实施建设项目差异化管理及环境准入要求完成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区域内,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建设项目可以实施差异化环境准入。1 .禁止准入禁止准入的项目主要是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两高”项目和不符合沈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对于禁止准入建设项目,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多规合一有关项目策划生成和土地出让审查中应明确不予同意,不得批准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 .告知承诺制准入对于符合区域产业定位,满足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准入条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全部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即来即办”服务。建设单位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的通知(试行)(沈环发202060号)文件和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即来即办”审批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提报相关材料,属地生态环境审批部门直接对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即来即办、立等可取。3 .备案准入不属于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禁止准入、且属于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的建设项目,直接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建设单位直接履行备案承诺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4 .环评“一本制”准入环境管理告知内容清单对于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内已确定包含的或按区域内可能布局的各类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市政共用、公共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类型以及部分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项目,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应分别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施工期与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以清单方式提出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管控要求,形成区域环评“一本制”准入环境管理告知内容清单,列入清单的建设项目直接准入,无需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建设单位遵照区域环评“一本制”准入环境管理告知内容清单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各项有关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5 .许可准入除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的禁止准入、告知承诺制准入、环评“一本制”准入项目清单以及备案准入项目以外,符合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准入条件、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全部实行许可准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经过专家评审、技术评估、按照环评审批程序批准后,建设项目方可准入建设。6 .打捆准入在提出“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差异化环境准入清单”的区域内,对选址集中、产业布局符合主导产业、建设方案明确的同类型小微企业,支持合并开展打捆环评,明确责任主体后,可以多个项目编制1份环评文件。7 .环评与排污许可并联报批在提出“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差异化环境准入清单”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对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相同、建设单位承诺严格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建设运行的建设项目,可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并联申报、并联审批,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第八条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共享组织编制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以及牵头组织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生态环境部门要共享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在公共平台公布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确需保密的内容除外),方便全社会、建设单位共享。第九条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和修编如区域产业发展方向有重大调整或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实际开发建设发生严重不符等问题,需重新启动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审查工作。区域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或重大环境风险事故,由牵头组织审查的生态环境部门撤销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的有效期限与区域开发建设实施年度计划一致。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跟踪评价参照规划环评跟踪评价规定执行,原则上每5年进行一次跟踪评价。第十条附则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要求不一致,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附件: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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