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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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docx
沙河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办(2018)30号)精神,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底,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二、治理重点(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无证非法生产、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短路保险装置等关键性组件。(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群租房”、“三合一”场所、居民住宅等有人员经常活动的空间内停放或充电,占用汽车停车库与汽车混合停放,与相邻建筑物未保持安全距离。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及“飞线”充电现象,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三、工作措施(一)强化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及时曝光违法生产企业和销售、改装单位,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引导群众购买、使用质量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充电器等配件。广泛张贴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通过制作动画、挂图、横幅、标语等方式宣传通告内容,大力普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加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通过微信、微博、短信、“微警务”等平台向广大群众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教育。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同时,积极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二)落实标准规定。引导相关单位积极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三)规范停放充电。清理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现象;积极劝导群众不要在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不“飞线”充电。(四)依法严格整治。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管,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和宣传提示,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依法严肃处理,并督促建立严格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防整治过后出现反弹。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治理时间和步骤2018年7月开始至2018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上旬)。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发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告,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专项治理工作。(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月中旬至年底)。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并积极进行整改。五、职责分工(一)镇政府是组织实施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制定有关规定,明确相关单位职责,推动落实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派出所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对辖区居民住宅小区和小单位小场所进行排查检查,开展经常性消防警示教育,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现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市场监管分局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及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强化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准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同时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短路保险装置等关键性组件行为。镇综合执法大队依照职责,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建设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按划定的停车位置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评比内容。派出所、安监所依法负责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村(居)民委员会、各物业小区要督促业主签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承诺书,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做到不在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点民生工程,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有序组织开展。镇安委会成立由镇统战委员、政法委员王华州任组长,派出所、安监所、综合执法大队、市场监管分局等有关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负责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调度。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派出所,由尹燕波副所长任办公室主任(综合协调小组附件2)o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消防工作考核。(二)强化单位协作。派出所、建管所、镇综合执法大队、市场监管分局、安监所等单位,要切实强化“一盘棋”的治理理念,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形成监管工作合力。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既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发生火灾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更要前追一级,从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等环节实施责任倒查,切实以强有力的问责追究,倒逼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提升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能力。附件: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要点2.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要点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该区域与建筑外墙窗洞口外沿、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6mo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室外时,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设置在室内时,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三、受场地环境限制,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必须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设置在建筑首层,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设置在首层时,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大于1400底,设置在地下一层时,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大于500Itf。(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不增加)(二)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5h的楼板、2.0O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严格分隔。经常有人员出入处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三)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用于电动自行车推行的坡道,可作为安全出口使用。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距离不增加)。(四)应划定停放充电区域和疏散通道区域,沿走道双面布置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2m;沿走道单面布置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4mo(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构件和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单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不小于3Ao五、设置在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所在建筑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根据生产企业产品说明书确定,且不宜超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二)所在建筑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利用场所30m范围内的室外消火栓或市政消火栓,在场所入口处等便于取用的部位设置标识明显的器材箱,器材箱内配置室外消火栓扳手、消防水带、多功能水枪等。(三)所在建筑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级I级确定。当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面积不超过IOoOm2且大于300后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当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300Itf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参照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219:2007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六、设置在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为500m2o(一)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均匀布置,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距离不应大于30m,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室内净高1/2以上,且有效排烟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的5%o(二)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量按照不小于9011)3/h.rtf设计。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电气设计和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采用专用充电设备。(二)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配电箱,应为三相进线,进线为专用回路。(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功能,并宜具备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充电装置、线路等应具备防撞功能。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充电装置、线路等还应具备防水、防尘等防护功能。(五)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民用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规定。(六)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当由专业人员施工,电气产品、线缆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组长:王华洲 成员:尹燕波 肖夫东 韩波 范胜江沙河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镇政府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负责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调度,小组成员如下:统战委员、政法委员派出所副所长安监所副所长市场监管分局科员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派出所,办公室主任尹燕波负责综合治理协调小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