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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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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3)143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溪河市畜牧局:现将河南省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4月18日河南省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52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3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畜禽屠宰"严规范促提升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牧发(202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将统一组建河南省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库。为加强专家库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建立河南省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执法监督、防疫检疫、检验检测、科研教学、规划设计、工艺技术、机械设备、屠宰加工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分为畜禽屠宰综合管理、生猪屠宰、牛羊屠宰、家禽屠宰、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卫生检验、屠宰工艺设备等组别。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下列工作需要,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和市级农业农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组的组建和现场管理。(一)省、市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例行监测、监督抽检;(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标准化建设验收、质量管理规范验收;(三)市级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组织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立现场核查;(四)其他需要专家组参加的活动。第四条市级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组织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立现场核查,需要聘请行业专家成立专家组的,专家组出具的专家意见书可以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重要参考。现场核查专家组成员实行市级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从专家库抽取并征求省农业农村厅意见的方式确定,确保专家组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回避有序。第二章聘任条件和程序第五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或资历;(三)熟悉畜禽屠宰加工领域相关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四)掌握畜禽屠宰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本领域5年以上从业经历或通过畜禽屠宰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测试;(五)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能够胜任并积极参加相应工作。第六条专家聘任程序:(一)采取个人直接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省农业农村厅邀请等方式,广泛征召专家;(二)有意担任专家的,由本人填写河南省畜禽屠宰行业专家申请表;(三)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聘任条件的,纳入专家人选;(四)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专家人选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的颁发聘任证书,纳入到专家库。其中,在豫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申请即聘。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网络学院培训课件开发人员、全国畜禽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主持人员优先聘任。第七条专家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行解聘。解聘后符合聘任条件的,可按程序重新聘任。第八条专家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成员名单确定后,非因专家本人确实不能参加的,原则上不得调整。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省农业农村厅发送的畜禽屠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其他文件资料,受省、市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邀请参加相关学习培训活动;(二)获得交通、食宿费用报销和合理的专家劳务费;(三)在工作中独立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四)在工作中发现屠宰企业有弄虚作假、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受邀单位反映并严厉制止,制止不了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五)对专家管理和畜禽屠宰管理相关工作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意见或建议;(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接受省农业农村厅的日常管理和邀请单位的现场管理;(二)接受邀请后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和有关工作,工作时按照职责分工,高质量独立提出专家意见;(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屠宰企业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签署无利害冲突申明和廉政承诺书;(四)依据工作标准,认真、客观、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五)对本人提出的专家意见和整改建议承担责任;(六)在工作中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其他专家,个人有不同意见,在专家组集体合议时提出,以专家组合议形成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不能胜任工作,使不符合检查标准的屠宰企业通过检查或者使符合检查标准的屠宰企业不通过检查的;(三)违反工作纪律的;(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相关工作的。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与该屠宰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二)与该屠宰企业属于同一集团;(三)曾经在该屠宰企业任职且离职时间不满三年;(四)存在可能影响工作结果公正性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不得与该屠宰企业或者与该屠宰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单独接触。第十四条不得接受该屠宰企业或者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高档消费等活动。第十五条不得以专家身份与屠宰企业达成商业交易或者向屠宰企业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六条不得在工作中向屠宰企业索要与工作无关的资料等信息。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或者纪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专家劳务费由邀请单位支付。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参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豫财办(2018)4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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