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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建南首批管线迁改工程施工总承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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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建南首批管线迁改工程施工总承包.docx

    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建南(首批)管线迁改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工程名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建南(首批)发包人: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编号:承包人:合同编号:签订日期:202年月日重要提示本合同由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附件四大部分组成。合同中方框回部分选项为本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和合同附件的选定内容,本合同的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第一篇 第二篇 第三篇 第四篇合同协议书错误!未定义书签。合同通用条款错误!未定义书签。合同专用条款错误!未定义书签。合同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篇合同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建南(首批)管线迁改工程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建南(首批)管线迁改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广州市白云区】1.3工程规模:【建南地块选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南部,北靠西湖村街,南侧为白云五线(规划路),西毗广花路(快速化改造),东邻江人路,跨建南村、江村村及西湖村等3个行政村。建设工程包括安置房、商业配套和公建配套、地下室、架空层、相关室外配套工程及红线范围内的规划市政道路及规划市政绿地工程等建设,建南整体规划总用地面积为IonI38肝,其中防护绿地面积72857肝,公园绿地面积9298211f,河涌面积1807111f,市政道路面积252211后,可建设用地面积575017肝。工期暂定为6个月(以监理单位的开工批复口期为准,若存在二次迁改的则结合现场条件,90口历天内完成二次迁改)。】1.4工程内容:【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相关行政许可文件、管线综合平衡设计图(如有)确定的范围内的管线迁改及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委托承包人关于超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的管线迁改施工总承包。包括:(1)管线迁改:本合同工作范围内所涉及的管线迁改施工、管线回迁、管线接驳、道路开挖及恢复、安全文明施工、特殊管线的补偿。迁改过程中的交通疏解、道路恢复:涉及道路安全评估、交通流量评估、道路工程施工、标识标线、交通设施、交通协管、道路养护、配合行政手续申办、涉及村道改移、道路迁改、红线外临时借地等。(2)场地准备:场地平整硬化、施工便道修筑及恢复、临时设施、临时用水用电、围护围蔽等内容。(3)除上述工程内容外,还应完成包括但并不限于下列工作:1)负责申办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许可、执照或批准。2)为满足本工程建设运行需要,按国家、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工作。】1.5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穗发改投批12022)116号】1.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与建设单位融资筹集】二、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2. 1承包范围:IokV电力专线及低压迁改IOkV高压电缆FY-ZR-YJV22-&7/15kV-3X7Omm2/3670米,拆除箱变3台,拆除0.妹V低压电缆:4XBVV-24Omm2、4XBVV-12Onlnl2、4XBVV-5Onln)2,合计35752米,新敷。4kV低压电缆ZRCTJV22-0.6lkV-4X240三2+120三2710米,新建高压行车2层4列排管/495米;新建高压行车1层4列排管/1240米;新建高压8孔顶管/65米;新建4孔顶管/50米;新建高压行车2层4列直线井7座、行车2层4列转角井3座、行车2层4列三通井2座:新建高压行车1层4列宜线井20座、行车1层4列转角井4座、行车1层4列三通井I座。共新建高压管廊破及修复C25水泥路面25Cm厚7420平方米;新建低压行车4孔埋管530米;新建低压行车1层4列直线井4座;新建行车1层4列转角井12座;共新建低压管廊破及修复C25水泥路面25Cm厚1060平方米。通信管线临迁工程:铺设6孔顶管125米,新建90CnlXI20Cnl双页手孔8个,新建288X208CnI小号直通人井8个;立9m以下水泥杆43根,敷设5孔子管910米,布放288芯光缆35608米;布放144芯光缆30459米;布放96芯光缆25895米,布放72芯光缆15591米,布放48芯光缆22936米,布放24芯光缆13035米,布放12芯光缆6682米,新建576芯光缆交接箱2套。永迁工程:铺设塑料管道2孔1310米,铺设塑料管道8孔8米,铺设塑料管道10孔594米,铺设塑料管道21孔768米,铺设镀锌钢管管道2孔330米,铺设镀锌钢管管道10孔122米,铺设镀锌钢管管道21孔329米,新建90Cnlx120Cin双页手孔23个,新建288X208Cnl小号直通人井24个;敷设5孔子管24776米,布放288芯光缆35998米,布放144芯光缆31307米,布放96芯光缆26576米,布放72芯光缆16096米,布放48芯光缆23350米,布放24芯光缆13508米,布放12芯光缆6692米。给水管线新建DNlOOK9级球墨铸铁给水管188米,新建DN200K9级球墨铸铁给水管411米,新建DN300K9级球墨铸铁给水管13米,新建DMOOK9级球墨铸铁给水管20米,新建DN800K9级球墨铸铁给水管880米;拆除DN50铸铁给水管150米,拆除DNlOo铸铁给水管160米,拆除DN200铸铁给水管420米,拆除DN800铸铁给水管745米,现状水泥路面破除2642平方米,现状水泥路面恢复378平方米。雨污水管线新建DN400球磨铸铁污水管88米,DN500II级钢筋混凝土雨水管87米,DN1200国标H级钢筋混凝土雨水管157米,DN1650国标II级钢筋混凝土雨水管478米,检查井24座,拆除雨污水管共2007米、1200X1200边沟明渠650米,破除与恢复水泥路面2300平方米。注:具体工作以工程量清单及相关图纸为准。3. 2承包方式: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通水、包通电、包移交、包结算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施工范围内的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包风险、包迁改过程中的交通协管、包配合行政手续申办工作等。4. 3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或上级部门要求,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0.4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三、合同工期3.1本工程总工期暂定为6个月,计划【】年【】月【】日开工,11年U月U日竣工,总工期最终以经批复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为准,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若存在二次迁改的则结合现场条件,90日历天内完成二次迁改。3. 2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0.4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如不能按经发包人批准或下达的计划完成任务,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延误的,经发包人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1)如因拆迁滞后致使承包人暂时无法进行正常施工的。(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 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道路现场施工的实际需要,由发包人组织与承包人、管线权属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所需迁改管线的类型、数量及迁改方案。(2)负责概(预)算、实施方案、结算的初审、工程量的核实。(3)协助承包人办理本工程管线迁改施工的报建、报批手续。(4)有权督促承包人保证施工场地及现场设施齐全、工地卫生清洁和内业资料完备。(5)有权督促承包人落实文明施工工作。(6)有权督促承包人做好余泥清运、余泥排放等工作。(7)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享有决策权。(8)对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的最终批准权。(9)有权参加本项目的相关会议。(10)有权免费使用、复制承包人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技术和质量记录、文件资料、图书、档案和其他资料。(三)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12)迁改工程完工后,参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工程交接工作。(13)发包人的所有上述权利义务均不构成对承包人根据本合同达成最终按质按期完工、验收的义务和责任的免除。4.2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处理管线迁改过程中的协调工作。1)处理规划、市政管理、道路施工、交通疏导、管线权属单位及房屋拆迁之间的横向协调工作;处理其与其他管线权属单位、其他管线迁改施工单位间的关系。2)发生险情和事故时,及时做好抢险抢修的现场组织工作。(2)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按经发包人同意的施工图完成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规划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1)在管线迁改方案确定后5日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2)办理本工程管线迁改施工的报建、报批手续。3)在发包人批准施工图并通知承包人后2日内,承包人应取得管线权属单位同意并进场组织施工,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并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工程竣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本工程须经管线权属单位验收合格。承包人未按经审批的方案实施或擅自修改方案,其费用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4)确保本工程管线迁改工作的物资材料和施工质量,负责安全责任、文明施工、余泥清运、余泥排放和交通疏导工作。5)工程质量须按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专业标准达到合格,工程质量责任完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对新装供电设施的产权单位承担本合同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若为甲供设备则由发包人另行要求生产厂家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因施工不当造成建设单位和第三方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6)承包人需保证施工场地及现场设施齐全、工地卫生清洁和内业资料完备。竣工前清理现场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整个工程施工周期内均应达到行业文明工地的要求。7)承包人需在管线土建完工前申请办理接驳手续,并协调管线权属单位在工程验收通过后5日内完成接驳并网投产工作。8)管线迁改工程项目建设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承包人做好所有受管线迁改工程项目建设影响的土地及地上地下构筑物、建筑物等的恢复工作。9)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的管材及附属设施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线权属单位相关要求,工程实施全过程由监理、管理单位、发包人和管线权属单位共同监督。该施工管线工程须按照管线权属单位要求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应按管线权属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叉接驳,并网投产,未按期完成并网投产出现投诉信访的由承包人负责,造成管线权属单位或第三方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10)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验收接驳投产后,需按管线权属单位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负责该工程保修。11)承包人在施工当中要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减少迁改工程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未经相关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尽量减少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不得占用或使用他人的场地施工,应做好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12)承包人参考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履行相应职责和措施。13)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4)参考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确保本工程管线迁改施工所使用的井盖设施的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15)负责管线迁改开工到竣工验收并移交本工程管线给管线权属单位之前的井盖设施的巡查管养和应急抢修,参考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相关技术规范。发生井盖设施缺损、丢失导致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的,负责处理、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的井盖设施监管部门和市城管局。16)在迁移施工中必须服从监理、管理单位及发包人现场管理和协调指挥,在迁改完成后5日内组织项目主体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书面交底,及时组织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实物移交,未按期交底、及时移交造成的投诉信访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7)有责任对超过迁改前工程标准的施工方案提出异议,及时通知发包人,以发包人的书面答复为准。18)进场前须书面向发包人报告,将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提交发包人、管理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以便发包人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办理现场签证(如临时和隐蔽工程及本工程使用主材的材质、规格),参与验收并现场核实竣工图纸,复核工程量。19)编制竣工报告及资料,按存档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移交竣工存档资料。20)承包人应按行业相关要求为本项目购买有效的保险。21)如需对土建已完成工作面进行开挖则应负责按原标准进行修复。22)在工程实施期间或质量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承包人应进行抢险,经发包人、管理单位或监理人催告后承包人仍未实施抢险或声明无能力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险。此类抢险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3)为满足本工程建设运行需要,按国家、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工作及配合发包人完成的工作。24)承包人应编制本项目施工期间的交通疏解专项方案。有关内容必须根据施工工艺和设计方案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等,确保将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减至最少,达到交警路政等相关部门的审批要求,有关方案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交通疏解设计、现状交通流量调查与分析、交通仿真模型、施工期交通疏解方案影响分析、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再另行支付。(3)本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的其他义务及责任。五、质量标准和目标5.1质量标准(按现行的质量标准执行):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确保本工程质量满足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定、规范、规程、条例和各项要求,达到“合格”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或影响工程寿命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专用条款第40.1条执行。7. 2质量目标:一次竣工验收合格。其他:无。若现行标准、规范不能完全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并参照近期同类项目,组织或聘请专家进行编制、论证并制定配套标准、规范,且经发包人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如果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标准、规范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需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六、承包人安全管理责任承包人在从事本项目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方面的最新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承包人应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程序体系,承包人承诺承担以下安全责任:1)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安全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2)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施工活动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直接领导责任。3)承包人承诺服从发包人单位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4)承包人保证本单位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资源的自行投入。5)保证按规定投入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6)建立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安全过程管理的程序和安全工作规程。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8)本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有效采取各项防控措施,提高疫情防控能力,严格落实防疫“四早”原则,确保建设项目不发生疫情,杜绝疫情扩散感染。2)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图集(V2.0版)的通知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的通知(穗建质(2020)1号)等,杜绝环境破坏、环境污染和水体污染事故等。(3)创文明工地目标:确保取得市级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争创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4)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1)承包人应对本项目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的危害识别和风险分析,并针对该风险制定有针对性预防措施(“反事故措施”),建立落实这些措施的组织管理系统。2)承包人应结合施工计划,筛选“危险作业”,建立动态风险预测和控制机制。3)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活动实际情况,依法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基本劳动保护用品、机械设备等。4)承包人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5)其他与工程安全有关的预防及应急措施。七、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总价(含税)为人民币【】(小写:¥0元),其中:不含税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U(¥【】元),增值税率为【】%(本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总价)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本合同价款由以下四部分费用组成:(I)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合计,L元;(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合计q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口元。(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汇总合计元,其中,暂列金额【】元。(4)税金项目计价汇总合计暂定为-LL元(税金按政府及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八、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合同专用条款;(5)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6)发包人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7)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项和第(6)项内容的除外;(8)通用合同条款;(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10)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11)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及其不时更新;(12)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九、承诺9.1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本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邮箱)、通信地址等信息。9.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9.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将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发包人,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9.4承包人应投入足够且合格的人员并配备足够的设备,确保及时准确地与发包人进行信息沟通及管理。9.5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9.6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7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承包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含工程质量保修义务)且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成合同款项后本合同即终止。本合同终止后,不影响本合同中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和其他适用条款的效力。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谈判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双方应根据协商结果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中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足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发包人:(盖章)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2栋13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承包人:(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发包人:(盖章)广州机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2栋13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篇合同通用条款(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合同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合同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I.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 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合同通用条款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3. 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由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 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 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 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 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和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合同通用条款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 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5. 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改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7.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8.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7. 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 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 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10. 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11. 1发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 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 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 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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