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贺州市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规定.docx

    • 资源ID:513834       资源大小:28.82KB        全文页数:1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贺州市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规定.docx

    贺州市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本院”)的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贺州市人民政府、贺州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理财,勤俭办事;明确责任,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讲求绩效。第二条本院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建章建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本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二)预算管理。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本院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三)资产管理。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四)财务报告。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五)指导监督。对本院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第三条本院的财务活动在检察长的领导下,由检务保障科统一归口管理。检察长对本院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本院各内设机构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从事财务活动,参与财务监督,并对相关事项负责。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四条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五条收入预算包括当年各项收入和上年结转结余收入。第六条本院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财政预算编制有关规定,各部门结合实际工作提出需求,按照零基预算管理原则,认真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年度部门预算在报送财政局前应当经院党组讨论通过并批准。第七条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列入基本支出的办案(业务)经费支出预算。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按照自治区和市级有关人员编制、工资和津补贴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规定编制。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定员定额、实物定额等标准编制算。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列入项目支出的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前两类合称检察业务经费)等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应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需要及工作计划进行编制,并经分管业务副检察长审核后,由检务保障科汇总。各部门的项目支出应当做好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第八条预算执行、调整与分析本院应当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及时提出支付申请。本院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预算,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因工作原因,确实需要追加、追减和调剂预算的,按照“先事权,后财权”的原则报批。即:由各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预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业务分管副检察长审批。方案通过审批后提交检务保障科汇总,经院党组讨论通过并批准。整体调整方案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后,由检务保障科办文报请财政局、人大会申请调整预算。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项目变更、暂缓或终止事项的,必须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待财政局、人大会批后方可进行预算调整。检务保障科应向院党组汇报预算执行情况,以便院领导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动态分析,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重点项目加快支出进度。针对预算支出进度缓慢,预算执行不力等问题,检务保障科将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因前述原因有可能导致绩效扣分的重点项目,检务保障科在与经办部门沟通后,有权对相关项目经费指标进行调整或调剂。调整调剂手续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决算管理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检务保障科根据财政局年度决算工作要求,清理核实全年经费收支和往来款项,编制财务年度决算报告和财务分析,确保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检务保障科按照规定编制决算,年度部门决算在报送财政局前应当经院党组讨论通过并批准。第十条预决算公开预决算公开工作由检务保障科负责。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决算后,检务保障科须在20日内,按财政局要求在本院互联网官方网站公开部门预决算。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包括预决算报表及相关文字说明,公开格式严格按照财政局规定执行。做到数据真实可信、表述清晰易懂。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一条收入包括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十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三条办案过程中暂扣的款项和应上缴财政部门的赃款不属于本院的收入,必须依法严格管理。第十四条经费收支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开展工作,严禁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和“公款私存”。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支出是指本院为履行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第十六条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人员经费是指用本院的各项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是指保障本院正常运转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办公设备购置经费。办案(业务)经费是指本院为履行特定职责任务发生的办案(业务)相关支出,包括: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业务装备经费是指本院各类业务装备的购置经费和安装调试费用。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包括办公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和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其财务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支出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实行“预算控制、支出范围、支出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严格按照批复情况开展经费支出,严禁无预算、无计划支出。(二)严格按照政府收支科目和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使用和列支经费,严禁相互挤占挪用。(三)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经费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列支经费、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支出。对财政部门已制定有明确标准的,例如在职在编人员工资及各项津补贴、“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四)对财政部门尚未制定统一支出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人员经费中的聘用人员工资及五险一金,由政治部牵头、检务保障科配合,在参考相关单位工资标准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及财力允许的基础上制定支出标准。2 .日常运行公用经费中的办公费、手续费、水电费等按工作实际情况据实报销。其中办公用品和耗材采购由检务保障科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统采统管”。3 .办案(业务)经费中的侦缉调查费、协助办案费、检验鉴定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劳务费、特情费等,按照办案工作实际支出情况据实报销。4 .业务装备经费中的专用设备购置费、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等,以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标准或市发改委审批的标准作为上控价,在上控价下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并按合同中标价列支。5 .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按市发改委审批的标准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并按合同中标价列支。第五章报销审批管理第十八条经费报销同样按照“先事权,后财权”的原则审批。(一)报销手续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要求执行。确保财务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并附相应原始单据和发票。其中发票抬头必须为单位全称,不能为个人姓名(车船票、飞机票除外)。发票须有经办人签字。手续不全不得办理任何报销支出。(二)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如为购买实物的还必须有验收入签字。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所有签字一律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且字迹清晰,不得使用圆珠笔签字。(三)财务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有资金来源和预算额度;经费报销单是否正确填制;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是否合规;原始单据或发票的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支出是否符合开支范围与标准;签批手续是否完整等。第十九条当年支出的费用应在当年报销完毕,如有借款须及时清偿。年底发生的费用当年无法报销的,应在次年2月份之前报销完毕。超过2月份未报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经济损失由经办人个人承担。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由经办人个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再呈业务分管副检察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第二十条凡遗失飞机票、车船票,须由当事人提出、购票支出记录、书面报告说明情况,部门负责人核实后、加盖本部门公章、再呈业务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将该书面报告代替原始凭证报销。因经办人个人原因遗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含发票、收据),若能提供原始单据或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书面报告说明情况,部门负责人核实后、加盖本部门公章、再呈业务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按实际支出金额报销,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禁止报销,经济损失由经办人个人承担。第二十一条资金的审批权限设置:(一)支出事项事前报批:1 .100O元以下(含1000元)经费支出,不需要事前报批,完成支出审批即可报销。2 .常规性支出的不需要事前报批,完成支出审批即可报销。例如:水电费、邮电费、食堂支出、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等。3 .零星支出批量报销的,每次零星支出不达100O元不需要事前报批。例如:饮用水、复印费、车辆清洁等。4 .除上述情况外,1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须事前报批后方可实施。5 .事前报批。100O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经费支出,经办人填好相应的事前报批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再呈业务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由检务保障科负责人及分管检务保障科副检察长审批。6 .事前报批单据分别为:公用支出报批单、车辆维修、支出报批单、合同申请、支出审批单、乘坐飞机申请表、出差/车辆使用申请单、培训1/会议用餐审批单、公务接待审批单、培训申请单等。(二)支出报销审批:1. 1000元以下的支出(含1000元),经办人填好报销单,由检务保障科负责人及分管检务保障科副检察长审批。2. 3万元以下的支出(含3万元),经办人填好报销单,将审批好的事前报批单做为附件,由检务保障科负责人及分管检务保障科副检察长审批。3. 3万元以上的支出(除第二十一条(一)的2、3项外),由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审批,并附会议纪要。“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办人填好报销单,由检务保障科负责人及分管检务保障科副检察长审批。第二十二条人员支出与支付审批政治部每月按期核实、更新、确认单位人员的相关数据,履行支出审批流程。检务保障科根据政治部提供的数据进行工资发放申报。第二十三条公用支出与支付审批公用支出前,申请人需根据支出情况选择公务卡支出或银行转账、支票、现金支出形式,并依据规定提出支付申请,填写相应的事前报批单,写明经费用途、时间、金额等相关内容,不同的经费额度执行相应的报批流程。第二十四条项目支出与支付审批由单位经办人提出项目支出申请,项目支出50万元以上需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先由部门负责人、检务保障科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经党委会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报相关上级部门审批,批准后划拨资金,单位方可按照相关制度支出使用资金,经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不得随意改动。第二十五条原始凭证的要求原始凭证主要是指盖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发票、盖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据等。各种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票据合法、内容完整、手续完备,方能给予报销。(一)票据合法。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二)内容完整。各种发票、收据必须写明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注意:“接受凭证单位”应写全称,不能简写或使用别称);填制凭证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1.报销发票或收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发票或收据的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大小写必须正确、相符,发票内容须与支出内容一致。2.对笼统以办公用品、文具、材料、图书或代码填开的批量购物发票,必须索要所购买物品的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上须加盖与发票签字相同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三)手续完备。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须办理验收手续(属固定资产的需到检务保障科办理验收手续),经验收人、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写明领用部门及用途。第二十六条报销/核销单据为提高报账工作效率,便于会计凭证的装订及保管,原始凭证粘贴应符合本院保存使用要求,分类整齐地粘贴在粘贴单上(A4纸),填明单据张数、金额,原始凭证是热敏纸张的,须提供该复印件。粘贴单上填明的单据张数、金额等交检务保障科报销时不得有涂改现象。根据“一事一报”的原则,不得将不同类别的单据混合粘贴在一张粘贴单上。对不按规定类别粘贴且粘贴不整齐的报销单据,财务人员将不予受理。具体类别如下:(一)差旅费。单据包括:出差/车辆使用申请单(分管检务保障科的副检察长出差/车辆使用申请单由检察长或其他副检察长审批);火车、轮船、汽车票及相关手续费(处级以下(不含处级)的干警乘坐飞机应当提交乘坐飞机申请表);出差地的住宿费及住宿清单、会务费以及有关的会议、培训通知等票据。如同时出差多人,报销时,必须详细列明所有出差人员姓名,经办人需2人以上签名。因单位统一购买人身意外综合保险,不再重复报销意外保险。差旅费应在出差返回后一个月内报销。(二)印刷费。单据包括:印刷申请、发票、清单等。(三)交通费。单据包括:本市市内交通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等票据(使用ETC通道的,必须打印过桥过路费票据),票据应注明车牌号。(四)邮电费。单据包括:日常邮寄文书、材料等开支的发票、清单。(五)办公费。购买各种办公用品,必须附按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单据包括:日常办公用品、资料费及复印、打印费等票据。(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单据包括:加油清单、发票、刷卡凭条、车辆维修支出审批表、维修清单、维修照片、发票等。(七)会议费。单据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表、发票及住宿清单、特殊事项情况说明等。(八)培训费。单据包括:领导签批的申请单、培训通知、培训发票及住宿清单、特殊事项情况说明等;授课费须采取银行转账,经办人提供授课人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信息、签收表须本人签名。(九)接待费。根据贺办发接01523号贺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接待费单据包括:餐费、饮料及接待客人的住宿费及住宿清单,考察费和交通费单据,派出单位公函或介绍信,接待审批单。(十)设备购置费。单据包括:购入各种达到单位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购置发票、采购合同及固定资产验收单等票据。(十一)维修(护)费。单据包括:各项零星修缮(含维修、装修)工程的工程结算单、发票等票据。(十二)其他费用。指以上未包括的其他业务开支票据。第六章借款及公务卡管理第一节借款管理笫二十七条借款程序(一)借款人填写我院统一格式的借款单。单据填写时注明借款事由、借款日期、借款金额等;(二)借款金额5000元以下审批程序为:部门负责人一检务保障科负责人一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审批人;(三)借款金额5000元以上审批程序为:部门负责人f部门分管领导一检务保障科负责人一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审批人;(四)以上审批流程结束后方可持借款单到单位出纳处领取借款。第二十八条工作完成后借款人须及时报账清偿借款。无特殊情况不及时清偿借款的,由检务保障科下发通知限期结算。逾期仍不结算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再办理新的借款手续。经三次催收仍不结算且无正当理由的,将从工资中扣还,同时由检务保障科汇总报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节公务卡管理第二十九条公务卡支付(一)为规范公务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凡纳入本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的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差旅费(住宿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等十七款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目的核算内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二)持卡人办理公务消费开支前,仍应履行单位支出等事前报批程序。(三)只有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经费支出,或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零星公务支出,以及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结算,但要做出书面情况说明。未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鼓励使用公务卡结算。(四)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用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不及时报账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对符合报账条件,因单位报账不及时造成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五)公务卡使用管理的其他内容按财政局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三十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第三十一条资产管理严格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二条流动资产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现金管理。1 .按照永续盘存制的要求对现金进行日清月结,保证账实相符,执行定期或不定期现金盘库检查制度,严禁挪用公款和白条抵库。2 .指定专人专柜(保险柜)妥善保管现金。(二)银行存款及账户管理。1.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撒销、备案和年检等工作按贺财库201616号贺州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并进行全流程管理。3 .零余额账户按照财政局的相关规定管理,及时与财政厅进行对账。4 .银行支票的购买、填写及空白支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按照财政局的相关规定管理。支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保管与财务专用章、单位负责人个人印章必须分开保管。第三十三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列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四条其他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财政局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内部控制和财务监督第一节内部控制第三十五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的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依法保障经济活动合规合法,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防止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履行职能的效率和效果。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设置岗位,加强票据及印章管控,确保不相容岗位分别设置并由不同人员担任,防止财务环节的违规违法行为发生。第二节财务监督第三十七条财务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和指导。监督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第三十八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第三十九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标准进行审核、检查。(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五)对所属单位财务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财务建章建制、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工作,组织财务管理经验交流,推进会计电算化,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训财务人员。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第71号令)、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财行2009209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高检发2010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财政厅有新的政策制度出台,则按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执行。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检务保障科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5月12日

    注意事项

    本文(贺州市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